登录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我要投稿
第二十条 依法实施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废水、污水。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利用和调节、调度水资源时,应当统筹兼顾,维持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以及地下水体的合理水位,保障基本生态用水,维护水体的生态功能。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制定涪江、安昌河等重要河流、武都水库等重要水库的水量分配、调度方案。
水电站运营单位、水库管理单位和引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执行水量分配、调度方案。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建立水环境质量统一监测网络,定期对涪江、安昌河、芙蓉溪、平通河、通口河、梓江、凯江、魏城河、木龙河等重点河流和鲁班水库、燕儿河水库、沉抗水库等重点水库的水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
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水环境质量统一监测网络,对重点河流和水库进行监测。
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排水管网档案管理制度。对已建成的排水管网进行全面排查,绘制管网分布图,分类建档;对正在建设的排水管网,应当同步绘制管网分布图,并及时归档。
第二十四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和国土资源、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巡查制度,对水环境情况进行日常巡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环境保护和国土资源、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水环境现场巡查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在日常工作中发现污染水环境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二十五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设置排污口。
设置排污口的单位应当将排污口的地理坐标、责任单位、责任人等信息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在江河、湖泊、水库、渠道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同时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设置排污口的单位应当在排污口设置标志牌。标志牌应当载明排污口的地理坐标、设置排污口的单位及责任人、市、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举报电话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环境保护、发改、建设和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排污口信息共享机制。
第二十六条 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第二十七条 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应当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
第二十八条 禁止在江河、湖泊、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第二十九条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第三十条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负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督检查。
进水水质或水量异常时,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运营单位应当启动应急预案,并向建设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建设和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进行排查、处置。
第三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地施用化肥和农药,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和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控制化肥和农药的过量使用,防止造成水污染。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乡(镇)、村设置农药、农药包装物回收点,按规定进行统一回收处置。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及水库、塘堰、渠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具。
第三十二条 畜禽专业养殖户应当建设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并保证设施正常运行,或者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确保水污染物达标排放。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对畜禽养殖的污染防治进行指导和服务,依法制止违法行为。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禽养殖的监督管理和巡视检查,发现畜禽养殖污染水环境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和报告。
第三十三条 从事水产养殖应当遵守渔业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使用饲料、药物等投入品,不得造成水环境污染。
淡水池塘养殖向水环境排放废水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要求。
第三十四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投粪养殖、施肥养殖、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及其他江河、湖泊、水库、塘堰中从事投粪养殖、施肥养殖和网箱养殖活动。
第三十五条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水库等水域漂浮物的清理处置,保持水面清洁。
水电站运营单位应当及时清除大坝(水闸)管理范围内的水面漂浮物,保持水面清洁。
第三十六条 水电站运营单位、水库管理单位需要排放库底水体的,应当制定泄流方案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备案。
在非汛期排放库底水体的,水电站运营单位、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在七日前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报告。县(市、区)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核实情况,做好相应的应急准备,并通报下游可能受影响地区的县(市、区)人民政府。
第三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流域生态环境功能需要,组织开展江河、湖泊、湿地保护与修复,因地制宜建设人工湿地、水源涵养林、沿河沿湖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等生态环境治理与保护工程,整治黑臭水体,提高流域环境资源承载能力。
从事开发建设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水域岸线,保证流域水环境质量符合水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维护流域生态环境功能,严守生态保护红线。
第五章 饮用水水源和其他重要功能水体保护
第三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的管理工作,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饮用水水源地,发展规模集中供水。
对依法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备用水源或者应急水源,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工作。
第三十九条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供水单位应当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责任制,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日常管理,确保饮用水水源的安全。
第四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水行政等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下水环境风险管理。
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工业集聚区、矿山开采区、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等运营、管理单位,应当采取防渗漏等措施,并建设地下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防止地下水污染。
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应当使用双层罐或者采取建造防渗漏等其他有效措施,并进行防渗漏监测,防止地下水污染。
禁止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2月17日,安徽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环境科技集团)与中铁四局集团投资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四局投资运营公司)战略合作协议签约仪式在合肥举行。中铁四局投资运营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宋小明,安徽环境科技集团党委副书记、总经理杨岸峰出席签约仪式。杨岸峰对宋小明一行的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广东省省级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2025年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专项资金(7819万元)分配方案进行公示,详见附件。公示期间,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接受公众来电、来信、来访,并将对所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公示日期:2025
通知文件会议背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从理论到实践都发生了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变化,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二十大、二十届三中全会及全国环境保护大会精神,落实生态文明体系改革创新目标任务,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以生态环境质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发文,提前下达2025年中央水、大气、土壤污染防治资金和农村环境整治资金并调整部分2021年中央水污染防治资金,其中中央水污染防治资金38652万元,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18739万元,中央土壤污染防治资金13768万元,中央农村环境整治资金1431万元。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生态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印发2024年云南省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其中包含88家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2024年云南省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通知各州、市生态环境局:为贯彻落实《地下水管理条例》关于“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11月29日发布水污染防治先进技术与产品指导目录(第八批),本目录共包含用于白酒废水处理的同步脱氮-自养脱氮联合处理技术、上流式多相循环抗钙型厌氧反应器、DMBR双膜内循环生物反应器、上流式多相废水处理氧化塔等四项。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按照中央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有关要求,经审核,共3个项目符合中央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申请要求,本次拟支持中央水污染防治资金2443万元。
《湖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经由2024年11月29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条例适用于湖南省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山塘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湖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24年11月29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
11月15日,汕头市人大常委会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汕头市练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意见建议的公告,以加强练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条例(草案)》适用于汕头市行政区域内练江流域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及相关的生态保护活动。本条例所称练江
为进一步提高饮用水水源保护与管理水平,依据《内蒙古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11月13日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内蒙古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和管理活动。详情如下:内蒙古自治区饮用水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11月8日发布《湖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一审修改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本条例适用于湖南省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山塘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湖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一审修改稿)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保护和改善水生态环
3月13日下午,江苏省环保集团苏州有限公司投资控股江苏兴太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揭牌暨战略合作签约仪式在苏州太仓市举行。江苏省环保集团副总经理、党委委员郭玉臣,太仓市副市长童刚,出席签约仪式为兴太公司揭牌并致辞。郭玉臣代表省环保集团对江苏兴太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成立挂牌表示祝贺。他指出,省环
北极星水处理网获悉,2月24日,博罗县建工水环境治理有限公司成立,法定代表人为林志强,注册资本10000万人民币,由博罗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全资持股。实控人为博罗县国有资产事务中心。经营范围包括一般项目:雨水、微咸水及矿井水的收集处理及利用;生态恢复及生态保护服务;水环境污染防治服务;市政
通知文件会议背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从理论到实践都发生了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变化,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二十大、二十届三中全会及全国环境保护大会精神,落实生态文明体系改革创新目标任务,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以生态环境质
《湖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经由2024年11月29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条例适用于湖南省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山塘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湖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24年11月29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
11月15日,汕头市人大常委会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汕头市练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意见建议的公告,以加强练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条例(草案)》适用于汕头市行政区域内练江流域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及相关的生态保护活动。本条例所称练江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11月8日发布《湖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一审修改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本条例适用于湖南省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山塘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湖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一审修改稿)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保护和改善水生态环
近日,葛洲坝(英德)水务有限公司成立,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经营范围为市政设施管理,自来水生产与供应,天然水收集与分配,建设工程施工。股东信息显示,该公司由宁波水清景美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英德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共同持股。北极星水
近日,山东公用水务投资有限公司成立,注册资本1亿元,由山东公用控股有限公司100%控股。经营范围包括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水污染治理;水环境污染防治服务;环境保护监测;环境卫生管理(不含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检查,城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餐厨垃圾的处置服务);生态环境材料制
9月24日,杭州聚川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关于拟注销分公司的公告,根据公司战略发展规划,为优化公司治理架构,提高运营效率,降低管理成本,公司拟注销杭州聚川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拟注销分公司的基本情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MA9N4Q373K企业名称:杭州聚川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
近日,湖南区域公司株洲龙泉污水处理厂一二期及配套管网工程获批商运,成为长江环保集团在株洲首个转商运项目。龙泉水质净化厂一二期占地面积151亩,承担着建宁港流域12.6平方公里24万余人生活污水的处理重任,日处理生活污水约10万吨,年污水处理量接近2.5个杭州西湖。株洲龙泉污水处理厂从预处理阶段
近日,信阳城发水务有限公司成立,注册资本5亿元,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1%,信阳华信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股49%。经营范围包含:自来水生产与供应;天然水收集与分配;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设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
3月20日,四川泸县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招标计划公告发布。该项目新建泸县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1座,处理规模40000m3/d,出水达到岷江、沱江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配套建设DN200-DN1000污水管网3km;配套建设6000m3/d的再生水厂1座。项目总投资250930000元,计划于2025年4月21日招标。
3月17日,四川省发展改革委、四川省能源局发函,明确大渡河双江口公司为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阿坝县7号、16号、19号、20号光伏地块项目法人,标志着大渡河公司取得双江口水电站水光互补115万千瓦光伏项目开发权。双江口水电站水光互补光伏项目是集团公司在川装机容量最大的光伏项目,项目位于阿坝藏族羌
3月18日,遂宁市政务服务和数据局关于开展人工智能试点应用的函。聚焦政务服务、产业升级、城市治理、民生服务四大方向,征集人工智能应用场景需求,组织开展试点应用,推动建立知识库体系和细分领域AI智能体,实现业务流程智能化、工作便捷化。在城市治理方面包括智慧能源管理。智能电网优化(负荷预
北极星氢能网获悉,近日,从四川省内江市高新区了解到四川沃佑达科技集团西南氢能设备研发制造基地项目自今年初开工建设以来,进展顺利。项目将研发生产超纯氢,突破半导体封装过程中超纯氢的“卡脖子”技术难题,打破国外技术垄断,填补国内空白。目前,西南氢能设备研发制造基地项目已完成土地平整和
3月12日15时45分,随着“雅克光伏10号集电线路及光阵”并网相关调度指令回令,四川省首个构网型储能电站——阿坝红原安曲一期光伏发电项目正式并网运行。阿坝红原安曲一期光伏发电项目位于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红原县安曲镇境内,总装机25万千瓦。作为阿坝州绿电开发的重点工程,项目全容量并网后
3月14日,国能四川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鸡都山上铺子6兆瓦光伏项目在四川省石棉县发改局完成备案工作,为区域加快新能源开发建设添助力。该公司积极响应国家“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深入贯彻落实国家能源集团“一三六”发展战略和四川公司“1225”总体工作思路,以绿色发展为主线,积极做大做强新能源;利
北极星氢能网获悉,位于四川内江的西南氢能设备研发制造基地正在有序推进中,项目预计在2027年完工。据悉,该项目于今年初开工建设,项目占地总面积约115亩,建筑面积超5.8万平方米,分为两期建成4条全自动分布式智能化高纯制氢机生产线、3条氢发电配套设备和2条催化剂生产线,计划2027年7月全面完工。
3月12日,华电新能红原安曲一期光伏项目首批次52.8兆瓦发电单元成功并网,标志着四川首个构网型储能光伏电站正式投产发电。华电新能红原安曲一期光伏项目位于阿坝州红原县,项目海拔超4000米,总装机250兆瓦,建设76个光伏阵列区、安装45万块光伏板。配套建设的50兆瓦/100兆瓦时磷酸铁锂电池储能系统,
3月13日,四川成都对《成都市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政策措施实施细则(修订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公(专)用充电基础设施的补贴标准:结合场站考核,增设公(专)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补贴标准如下:三星等级,标准为100元/千瓦;二星等级,标准为70元/千瓦;一星等级,标
01本周交易轮次详情022月成交均价特别说明:批发市场成交均价并不代表最终到户电价,仅为到户电价中的重要组成部分。032月中长期合约市场电价与国网代理电价对比2025年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平均购电价格包含政府授权合约差价分摊费用折价、燃机差价分摊费用折价、省间外购差价分推费用折价,表内国网代理购
PART.01本周市场综述市场供需趋势市场供需趋势,本周网供电量环比上周上升1.34%,水电上网电量环比上周上升11.22%,火电上网电量环比上周下降5.34%,新能源上网电量环比上周下降5.03%,外购电量环比上周上升5.82%,留川电量环比上周上升0.67%,外送电量环比上周上升2.02%。综合来看,本周各项指标的趋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
邮箱: | |
所在地区: | |
行业类别: | |
工作经验: | |
学历: | |
公司名称: | |
任职岗位: |
我们将会第一时间为您推送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