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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禹州市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

2018-04-26 09:58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大气污染防治空气质量河南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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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建立重点行业全覆盖的监控体系。继续扩大重点污染源监控范围,对全市应急管控企业名单和错峰生产企业名单范围内涉气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排查,筛选达到自动监控设施建设要求标准,但未安装自动监控设施的排污单位,于2018年7月底前全部完成自动监控基站建设联网,在全市基本实现污染源的全面监控。健全全市工业企业监控制度,切实发挥自动监控在环境管理中“千里眼”的作用,确保企业稳定达标排放,对一个月内传输有效率达不到90%的排污单位,按不正常运行监控设施依法严肃查处。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乡镇(办)、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23.实施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提升行动。依据《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令第38号),实现有色、建材等行业重点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全覆盖,完成省定规模以上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推动规模以上企业按照国家鼓励发展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导向目录,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工信委,各乡镇(办)、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24.推动绿色示范工厂建设。以企业为主体,以标准为引领,对标绿色工厂、园区、供应链标准,建立绿色制造评价机制,争创国家绿色设计平台和典型示范联合体,打造绿色工厂、绿色产品、绿色园区,促进绿色生产和绿色消费。2018年年底前,争取建设1家绿色示范工厂,对于创建成为省级以上绿色示范工厂、绿色园区的,在政策资金上给予倾斜。

责任单位:市工信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各乡镇(办)、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25.鼓励开展工业领域“以电代煤”工程。在生产工艺需要热水、蒸汽、热风的各类行业,逐步推进蓄热式与直热式工业电锅炉及热泵应用。在金属加工、铸造、陶瓷、耐材等行业,推广电窑炉。在采矿、建材、食品加工等企业生产过程中的物料运输环节,推广电驱动皮带传输。

责任单位:市工信委、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供电公司,各相关乡镇(办)、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五)强化扬尘污染综合整治

组建全市扬尘污染防治统一组织协调机构,统筹协调各类扬尘管控、城市日常保洁、道路清扫等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制定具体工作标准,建立各项工作制度,推动城市扬尘污染防治常态化、规范化、标准化,巩固扬尘污染防治成效。

26.建立扬尘污染防控长效机制。2018年4月底前,在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下设市扬尘污染防控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成员由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局、市水务局、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共同组成,统筹负责建筑、市政、拆除、道路、水利、国土等各类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制度制定、调度通报、督导考核、奖惩问责等工作,落实扬尘污染防治主管责任,建立扬尘污染防治长效机制。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局、市水务局、市国土资源局。

27.强化各类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按照《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扬尘污染专项治理的意见》(豫环攻坚办〔2017〕191号)和《许昌市环境攻坚办关于印发许昌市提升扬尘污染管控水平实施意见的通知》(许环攻坚办〔2017〕62号)的要求,严格落实新建和在建建筑、市政、拆除、公路、水利等各类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严格落实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工地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禁止现场配制砂浆“两个禁止”,严格执行开复工验收、“三员”管理、扬尘防治预算管理等制度。规模以上土石方建筑工地全部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并与当地主管部门联网。各类长距离的市政、公路、水利等线性工程,全面实行分段施工。城市拆迁施工工程全面落实申报备案、会商研判、会商反馈、规范作业、综合处理“五步工作法”,确保各类开发和建设活动产生的扬尘污染得到有效管控。建筑垃圾清运车辆全部实现自动化密闭运输,统一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并与主管部门联网。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公路局、市水务局、市国土资源局,各乡镇(办)、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28.深入开展城市清洁行动。按照《河南省清洁城市行动标准及实施细则》和“全面动员、全民参与、全域覆盖”的要求,广泛发动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居民小区等,每周至少开展一次全城大扫除。全面清洗公共设施、交通护栏、绿化隔离带等积尘浮尘,彻底清除护栏下和道牙石周边泥土、下水道的淤泥;对城乡结合部、背街小巷、城中村、农贸市场等区域生活垃圾进行清除,全面清理整治各类卫生死角、盲点,清理积存垃圾,杜绝垃圾乱堆乱放;对辖区内楼宇进行立面清洗和楼顶保洁,全面彻底清洗住宅小区阳台、楼顶积尘、企事业单位公共区域积尘;全面清理城市道路、绕城公路、国省干道积尘,严格落实“以克论净”;全面清理广场、公园、游园、景区、住宅小区、工业企业厂区、公交场站积尘,确保城市清洁全覆盖。对清洁城市活动组织得力、成效显著的进行通报表彰奖励;对组织不力、效果不明显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在新闻媒体上曝光。市城管局要组织对中心城区城市道路清扫保洁“以克论净”工作进行评比。

责任单位:市爱卫办、市城管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局、市工信委,市旅游局、市场发展服务中心,各乡镇(办)、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29.加强城区外环路和省干线公路机扫保洁。按照道路扬尘清扫标准,细化结冰期和非结冰期道路清扫方案,重点加强对城区外环路、省干线公路的扬尘清扫清洗力度,城区外环路每日至少湿法清扫2次,保持路面湿润不起尘,有效减少绕城外环路的起尘量。根据工作量,配足配齐所需清扫机械,确保所有路面全覆盖。提升省道、县乡道路和外环道路维护保养水平,及时修补破损路面,减少因道路损坏引发的扬尘污染。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局,市财政局。

30.大力推进露天矿山整治。市国土资源局牵头组织相关乡镇以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主要交通干线两侧为重点,对辖区露天矿山进行全面排查并深度整治。对污染治理不规范、排放不达标的露天矿山,要于2018年4月底前按照“一矿一策”制定整治方案,依法责令停产整治,整治完成并经相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未通过验收的一律不得恢复生产,对拒不停产或擅自恢复生产的依法强制关闭;对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要按照“宜林则林、宜耕则耕、宜草则草、宜景则景”的原则,加强修复绿化,减少扬尘污染。严格控制露天矿业权审批和露天矿山新上建设项目核准或备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各相关乡镇。

(六)强化重点时段污染管控

结合重污染天气管控工作实际,综合考虑季节特征、天气情况等影响污染物扩散条件的客观因素,细化完善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方案,逐行业制定更加科学、精细的实施方案,指导企业科学施工、生产,降低污染物排放对空气环境质量的影响。

31.细化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2018年9月底前,市环保局牵头,各乡镇(办)、产业集聚区管委会负责要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应急响应级别,在2017年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基础上,按行业、按地域进一步细化管控措施,细化应急减排清单中不同时段、不同行业、不同排放水平的工业企业、施工工地、机动车禁限行措施等。清单要具体到单位名称、所在地、具体地址、经纬度坐标、所属行业、停工工序、用电户号、主要产品、产能规模、主要产品产量、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烟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红橙黄蓝预警级别下停限产措施、污染物减排量和减排比例等,进一步夯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应急减排清单。对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并实现超低排放的企业,原则上不再纳入应急减排清单。实施机动车限行禁行15日及以上的,由市公安局提前向上级报备审核。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工信委、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各乡镇(办)、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32.严格落实污染管控措施。2018年9月底前,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公安、住建等部门及各乡镇(办)、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配合,要督促企业制定可执行、可操作的“一厂一策”污染天气管控措施,落实到生产线、生产工艺上,加强废气收集和治理措施实施效果管控,在环保部门备案,并在企业厂区门口公示。对于污染物减排量、减排比例的核算基数,工业企业应严格按照正常生产的日污染物排放量的330天折算,采暖锅炉和民用散煤按照正常使用的日污染物排放量的120天折算,移动源、扬尘按照正常天气情况下日污染物排放量的365天折算,确保各项减排措施能落地、可操作、易考核。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工信委、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各乡镇(办)、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33.开展应急成效后评估工作。市环保局要在典型污染天气预警响应结束后,组织开展污染天气应急成效后评估工作,对本级政府的预警发布情况、预案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响应措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环境效益等进行总结评估,总结经验、分析问题、查找不足,形成典型案例,制定改进措施。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34.科学实施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全面落实《河南省绿色环保调度制度(试行)》(豫政办〔2017〕117号),以不同行业污染物排放水平来确定差别化的采暖季错峰生产方式,充分调动企业治污主动性,体现政策公平性,实现“谁改造谁受益,早改造早受益”。

(1)科学实施铸造行业错峰生产。2018年采暖季,对全市使用煤、焦炭等为燃料的所有铸造企业,实施停产。

责任单位:市工信委、市环保局,各乡镇(办)、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2)加大建材行业错峰生产力度。2018年采暖季,水泥熟料(不含粉磨工序和承担居民供暖、协同处置城市垃圾或危险废物生产线)、砖瓦窑(不含以粉煤灰为主要原料、完成煤改气、煤改电且所有原辅材料和生产设施入棚入仓的加气混凝土切块砖企业)、陶瓷(不含以电、天然气、管道煤气等清洁能源为燃料的)、耐材企业(不含以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为燃料或无焙烧工艺的压制成型耐材企业),实施停产。对2018年10月底前稳定达到超低排放限值的水泥熟料企业,2019年1月1日至3月15日期间,豁免其不再实施错峰生产,但要按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参加污染管控。

责任单位:市工信委、市住建局、市环保局,各乡镇(办)、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35.持续做好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市农林局负责,各乡镇办配合,要不断完善秸秆收储体系,进一步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燃料化、基料化和原料化利用,加快推进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化,到2018年底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平均达到95%以上。强化基层行政村和村民组秸秆禁烧联防联控责任,加强卫星遥感、“蓝天卫士”系统及无人机等应用。继续执行秸秆焚烧50万元/每火点的扣减地方财力规定,持续加大秸秆禁烧力度,努力实现全市夏秋“零火点”目标。市城管局要建成区范围内全面落实禁止焚烧生活垃圾、枯枝落叶和杂草。

责任单位:市农林局、市城管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公安局、市气象局,乡镇(办)、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36.坚持烟花爆竹禁限放管控。市公安局、安监局要按照《禹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严格落实城市建成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要求。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供销社要加强生产、运输、销售等源头管控,规范烟花爆竹销售网点管理。

责任单位: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供销社,各相关乡镇(办)。

(七)强化重点区域污染管控

严格落实《禹州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周边环境污染管控工作方案》,进一步强化监测监控与预报预警能力,继续将其作为精准治理大气污染的重要抓手。

37.加强空气质量预测预报及综合分析研判水平。市环保局要加强全市空气质量预测预报及综合决策支持系统建设,会同市气象局积极开展辖区内预测预报工作,做好轻度污染、重度污染过程监测预报预警技术服务,为全市大气治理决策提供科学技术支撑。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气象局。

38.加强重点区域污染源巡查。市环境攻坚办要指导督促各乡镇办、产业集聚区管委会根据重点区域污染源台账清单,结合空气质量数据指标变化情况,建立由内向外的逐企、逐工地巡查抽查机制,确保重点区域企业、工地全面落实治理管控要求,坚决避免出现污染指数长期居高不下的问题区域。市环保局、市城管局要对重点区域内出现大气污染物超标的企业和不落实“六个百分百”扬尘防治要求的施工工地,依法处罚并实施停产15天,限期整改到位后方可恢复生产。

责任单位:市环境攻坚办、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各乡镇(办)、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39.优化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市环保局要督促各乡镇(办)加快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建设进度,2018年6月底前完成全市站点建设任务。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市财政局,各乡镇(办)、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八)完善基层基础工作

40.宣传贯彻《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大力宣传贯彻《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宣传解读工业、燃煤、机动车等污染治理要求,加大违法惩处力度,为我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工作提供坚实法律保障。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乡镇(办)、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41.全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建立多部门协作工作机制,加强环保税法宣传贯彻,及时移交纳税人档案资料,建设环境保护税信息共享平台,做好环境保护税征管工作。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环保局,各乡镇(办)、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42.高标准完成第二次全省污染源普查工作。各级各相关单位要按照《禹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禹州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禹政办〔2017〕65号)的有关要求,强化普查领导机构,健全工作机制,保障工作经费,完善工作制度,强化软硬件建设,加强宣传动员,确保2018年年底前完成全市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

责任单位:各乡镇(办)、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43.实施空气质量月考核。根据许昌下达我市的2018年环境空气质量目标,按照《禹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月考核奖惩办法(试行)》,对各乡镇(办)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行月考核。市环保局要加强空气质量监测研判分析,指导各乡镇(办)依据PM2.5、PM10数据变化情况,及时采取针对性的有效措施,掌握工作主动,确保完成年度改善目标。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乡镇(办)。

44.制定发布《禹州市大气污染防治2018—2020年工作方案》。按照国家《大气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及《许昌市大气污染防治2018—2020年工作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发布《禹州市大气污染防治2018—2020年工作方案》。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乡镇(办)、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乡镇办、产业集聚区管委会要专题研究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工作,结合本地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组织制定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方案,研究落实措施,深化治理要求,拓展治理范围,厘清工作责任,细化任务清单,将目标任务逐项逐条分解到有关部门、排污单位,明确防治措施及完成时限,切实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失职追责。市环境攻坚办各成员单位,要依据职责分工,对本部门所承担任务细化、量化,制定符合实际、详尽具体的年度推进方案,进一步严格措施,强化督导,狠抓落实,确保责任到位、监管到位、落实到位。各乡镇(办)、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要于2018年4月底前将具体实施方案报市环境攻坚办。

(二)强化执法督查。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切实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将大气污染防治纳入各相关部门执法督查重点。2018年4月底前,对照本方案所列各项目标任务,制定本系统2018年执法和督导计划,开展常态化监管检查,形成严厉打击大气污染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切实推动解决大气污染防治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进一步强化治污责任落实。

市环保局负责对工业企业达标排放、工业燃煤设施拆改和污染管控措施落实、“散乱污”企业取缔、重型柴油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达标排放等情况组织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市工信委负责对工业企业错峰生产、落后产能淘汰等情况开展专项督导检查。

市发改委负责对清洁能源推广使用情况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市住建局负责对城市集中供热供暖工程建设情况开展专项督导检查。

市公安局负责对老旧车及黄标车违规上路、机动车限行措施落实、城市重点区域道路交通秩序整治、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等情况开展专项执法检查,配合环保部门开展重型柴油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达标排放执法检查。

市商务局负责对“黑加油站”取缔、油品质量抽检检查和重型车油品质量使用情况组织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局、市水务局、市国土资源局依据自身职责,负责对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和污染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开展专项督导检查。

市农林局(市禁烧办)负责组织开展秸秆禁烧专项检查;市城管局负责对城市建成区内落叶、杂草等易燃物质禁烧情况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市公路局负责对外环道路、省道机扫保洁情况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对高速公路、县乡道路清扫保洁及堆场整治情况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市城管局负责对城市主次干道清扫保洁及“以克论净”情况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市住建局负责对住宅小区内道路清扫保洁情况开展专项督导检查。

市工商局负责组织对全市清洁型煤推广、散煤取缔、车用尿素推广和流通环节的加油站、油库油品质量情况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市质监局、市公安局、市环保局依据自身职责,负责对机动车检测站日常检测活动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市煤炭局负责对清洁型煤生产仓储中心、配送网点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市安监局负责对烟花爆竹零售点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三)严格考核问责。以空气质量改善程度、重点工作进展、各级督查反馈问题为依据,对各乡镇(办)和市直有关单位进行每季考核。对每月空气质量改善程度达不到时序要求、重点工作推动进展缓慢、重污染天气应对不力等的乡镇办和市直相关单位及产业集聚区管委会责任人,严格实施问责。对空气质量不降反升、导致全市完不成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单位,坚决对乡镇(办)及市直单位的党政主要领导实施问责。

(四)深化生态补偿。依据禹州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指挥部《关于印发禹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月考核奖惩办法(试行)》,按照“谁污染、谁赔偿,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坚持按月实行资金激励和支偿,空气质量改善幅度越大、补偿资金越多,空气质量下降越多、支偿资金越多,充分发挥经济杠杆调节作用,有效促进地方政府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主体责任,扎实推进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五)加强宣传引导。市环境攻坚办要强化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的信息公开、宣传报道和舆情监测,进一步加强与省、市内主要媒体及新媒体的沟通,注重对新政策、新举措、推进力度、工作成效等加强信息发布、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主动向公众介绍大气污染防治攻坚的必要性、主要内容、实施期限,满足公众知情权。市、乡两级要在政府网站显著位置设立“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专栏,积极宣传我市采取的主要措施,主动公布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各项任务进展、督查问题等事项。各市直有关单位要在市环境攻坚办的统一协调下,统一发布口径,坚决避免多渠道发声和报送信息,发现负面舆情或产生其他不安定因素的舆情,要通过主流媒体和新媒体及时权威发声,正确引导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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