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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附全文)

2018-05-08 10:34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湿地保护制度方案张掖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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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环保网获悉,《张掖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张掖市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

加快建立系统完整的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湿地保护决策部署的内在要求,是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是解决湿地保护突出问题、维护湿地健康的有效举措。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市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加强湿地保护和恢复,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推进幸福美丽金张掖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9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7〕202号) 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五大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立健全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全面保护湿地,强化湿地利用监管,推进退化湿地修复,提升全社会湿地保护意识,为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张掖提供重要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原则,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作用的可持续性。坚持全面保护、分级管理原则,将全市所有湿地纳入保护范围,重点加强自然湿地、国家和地方重要湿地的保护与修复。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负总责,鼓励社会各界参与湿地保护与修复。坚持综合协调、分工负责原则,充分发挥湿地、林业、国土、环保、水务、农业、畜牧等相关部门职能作用,协同推进湿地保护与修复。坚持注重成效、严格考核原则,将湿地保护修复成效纳入全市各级政府领导干部的考评体系,严明奖惩制度。

(三)目标任务。 实行湿地面积总量管控,到2020年,全市湿地面积不低于377万亩,其中,自然湿地面积不低于362万亩,湿地保护率达60%以上,湿地野生动植物种群数量显著增加。严格湿地用途监管,确保湿地面积不减少,增强湿地生态功能,维护湿地生物多样性和稳定性,全面提升湿地保护与修复水平。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湿地分级体系。 根据生态区位、生态系统功能和生物多样性,将湿地划分为国家重要湿地(含国际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列入不同级别湿地名录,定期更新。国家重要湿地名录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发布;省级重要湿地名录和保护范围按照《甘肃省重要湿地确认指标》和《甘肃省重要湿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规定后,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其它湿地均纳入一般湿地,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湿地资源普查结果确定名录和保护范围,报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公布,并报省林业厅备案。认定后的重要湿地设立界碑、界桩,在显著位置设立湿地标示牌,标明湿地面积、类型、四至范围、主要保护物种、保护修复目标、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举报电话等内容,做好分类管理。(市湿地局牵头,市林业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探索开展湿地管理事权划分改革。 坚持权、责、利相统一原则,积极与省直有关部门衔接,探索开展湿地管理方面的中央、省、市、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明晰国家(国际)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的事权划分。(市财政局、市湿地局、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完善湿地保护管理体系。 市湿地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全市湿地保护修复工作,各县区湿地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湿地保护修复工作,市、县区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统筹做好湿地保护修复工作。对国家(国际)和地方重要湿地,要通过设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不含城市建成区内以休闲娱乐、大众旅游为主要目的的城市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水利风景区等方式加强保护,在生态敏感和脆弱地区加快保护管理体系建设。加快健全各级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合理配置湿地管护人员,加强能力建设,夯实保护基础。在重要湿地进一步完善和扩大湿地管护公益岗位,探索建立湿地管护员制度,助力精准扶贫,建立完善县、乡、村三级管护联动网络,创新湿地保护管理形式。(市湿地局、市林业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实行湿地保护目标责任制

(一)落实湿地面积总量管控。 全市湿地的管控目标不低于377万亩,其中各县区湿地管控目标分别为:甘州区21.3万亩、临泽县17.83万亩、高台县39.56万亩、山丹县43.2万亩、民乐县27.26万亩、肃南县227.87万亩。纳入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的湿地要落实到具体湿地地块,明确湿地名录,并对外公布。经批准征收、占用湿地并转为其他用途的,用地单位要进行严格的科学调查、论证和评估,按照“先补后占、占补平衡”原则,负责恢复或重建与所占湿地面积和质量相当的湿地,确保湿地面积不减少。(市湿地局、市林业局、市国土局、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提升湿地生态功能。 按照甘肃省湿地生态状况评定标准和湿地生物多样性监测技术规范,从影响湿地生态系统健康的水量、水质、土壤、野生动植物等方面构建全市湿地生态状况评价指标体系,科学开展湿地生态状况评价。到2020年,国家和省级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不低于80%,水鸟种类不低于65种,全市湿地野生动植物种群数量不减少。(市湿地局、市林业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国土局、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建立湿地保护成效奖惩机制。 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有关领导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将湿地面积、湿地保护率、湿地生态状况等保护成效指标纳入本地区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等制度体系。加强对湿地保护修复的考核评估,建立健全奖励机制和终身追责机制,层层签订生态文明考核责任书,对成绩突出的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对失职失责的严肃问责。(市湿地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督查考核局、市发改委、市林业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健全湿地用途监管机制

(一)建立湿地用途管控机制。 按照主体功能定位确定各类湿地功能,实施湿地生态保护负面清单管理。划入生态保护红线的湿地原则上按禁止开发区域的要求进行管理,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严禁任意改变用途。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利风景区等各类自然保护地内的湿地,要依据已有法律法规实施严格保护。禁止擅自征收、占用国家和省级重要湿地,要在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利用一般湿地;禁止侵占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已侵占的要限期予以恢复;禁止开(围)垦、填埋、排干湿地;禁止永久性截断湿地水源;禁止向湿地超标排放污染物;禁止对湿地野生动物栖息地和鱼类洄游通道造成破坏;禁止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其他活动。(市湿地局、市林业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建设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规范湿地用途管理。 完善涉及湿地相关资源的用途管理制度,合理设立湿地相关资源利用的强度和时限,避免对湿地生态要素、生态过程、生态服务功能等方面造成破坏。进一步加强对取水、污染物排放、野生动植物尤其是鱼类等水生动物资源利用、采砂、取土、开矿、林木采伐、引进外来物种和涉外科学考察等活动的管理。根据生态承载力严格控制生态脆弱区和敏感区湿地的载畜量、取水量、采砂量、取土量和旅游承载量等。(市湿地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畜牧局、市旅发委、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严肃惩处破坏湿地行为。 市、县(区)政府湿地保护管理部门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湿地资源利用者的监督,对湿地破坏严重的地区或有关部门进行约谈。探索建立湿地利用预警机制,遏制各种破坏湿地生态的行为。逐步建立重要湿地远程监控网络,实时监控重要湿地保护状况。建立健全以湿地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为主体的湿地保护联合执法机制,探索建立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与综合行政执法机制。认真落实《甘肃省湿地保护条例》,严厉查处违法利用湿地行为,造成湿地生态系统破坏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情节严重或逾期未恢复原状的,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严肃处理。(市湿地局、市公安局、市林业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城管执法局、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建立退化湿地修复制度

(一)明确湿地修复责任主体。 对未经批准将湿地转为其他用途的,按照“谁破坏、谁修复”原则实施恢复和重建。能够确认责任主体的,由其自行开展湿地修复或委托具备修复能力的第三方机构进行修复,退休湿地修复、生态环境鉴定、评估等费用由责任主体承担。对责任主体灭失、因历史原因或公共利益造成生态破坏的、因重大自然灾害受损的湿地,经科学论证确需恢复的,由县(区)湿地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编制湿地修复专项方案,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实施。湿地修复所需资金,应通过争取国家支持、合理利用各级生态转移支付资金或按照一级政府一级事权原则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市湿地局、市林业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多措并举增加湿地面积。 各县(区)要对近年来湿地被侵占情况进行认真排查,制定侵占湿地恢复方案。按照国家新一轮山水林田湖草工程确定的退耕范围,对适宜还湿地的耕地,通过退耕还湿、退建还湿、退田还湿、退养还滩、生态补水、排水退化湿地恢复和盐碱化土地复湿等措施,科学恢复原有湿地。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在水源、用地、管护、移民安置等方面,为增加湿地面积提供条件。探索以县(区)为单位,开展全域湿地保护与建设试点工作。(市湿地局、市林业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畜牧局、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实施湿地保护修复工程。 各县(区)湿地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编制辖区内湿地保护修复工程规划。坚持自然恢复为主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方式,对集中连片、破碎化严重、功能退化的自然湿地进行修复和综合整治,优先修复生态功能严重退化的国家和省级重要湿地。将湿地保护修复与流域污染治理相结合,开展重要湿地、湖泊、河流流域污染综合治理。结合生态文明示范创建,实施一批流域农村面源污染防控、村镇生活污染治理、水生态修复、河湖生态恢复等生态治理项目。通过污染清理、土地整治、地形地貌修复、自然湿地维护、河湖水系连通、人工增雨、植被恢复、野生动物栖息地恢复、拆除围网、生态移民和湿地有害生物防治等手段,逐步恢复湿地生态功能,增强湿地碳汇功能,维持湿地生态系统健康。(市湿地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林业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气象局、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完善生态用水机制。 水资源利用要与湿地保护紧密结合,统筹协调区域或流域内水资源平衡,维护湿地生态用水需求。从生态安全、水文角度,利用流域综合治理方法,落实水域岸线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等各项措施,建立湿地生态补水机制,明确技术路线、资金投入以及相关部门责任和义务。强化对电站等水利工程下泄生态流量和生态鱼道的强制要求和监督监控,水库蓄水和泄洪要充分考虑相关野生动植物保护需求。(市水务局、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湿地局、市林业局、市农业局、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湿地修复成效监督。 市、县(区)湿地保护管理部门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湿地修复绩效评价标准、退化湿地第三方修复评估办法、湿地修复成效公示办法,组织开展湿地修复工程绩效评价,也可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湿地修复工程竣工评估和后评估。实行湿地修复公示制度,依法公开湿地修复方案、修复成效,接受公众监督。(市湿地局、市林业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健全湿地监测评价体系

(一)明确湿地监测评价主体。 市、县区湿地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辖区内一般湿地的监测评价,组织开展湿地资源调查,逐步建立健全湿地资源档案,掌握湿地资源动态变化。市、县区渔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水生生物监测和评价。加强部门间湿地监测评价协调工作,统筹解决重大问题。(市湿地局牵头,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畜牧局、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完善湿地监测网络。 统筹规划一般湿地监测站点设置,建立一般湿地监测评价网络,充分利用测绘地理信息最新技术和成果,加强对湿地面积变化、湿地生态质量变化、水生生物的监测,强化对具有饮用水水源功能的湖库水环境质量监测,提高监测数据质量和信息化水平。健全湿地监测数据共享制度,湿地、林业、国土、环保、水务、农业等部门获取的湿地资源相关数据要实现有效集成、互联共享。加强生态风险预警,防止湿地生态系统特征发生不良变化。(市湿地局牵头,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林业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监测信息发布和应用。 建立统一的湿地监测评价信息发布制度,规范发布内容、流程、权限和渠道等。省级重要湿地资源的监测评价信息,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一般湿地资源的监测评价信息,由市湿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布。运用监测评价信息,为考核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落实湿地保护责任情况提供科学依据和数据支撑。实行监测评价与监管执法联动机制,监测评价的负面信息应及时反馈给同级湿地执法机构,执法情况应及时报同级湿地主管部门。(市湿地局牵头,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林业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完善湿地保护修复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区)、各部门要增强抢救性保护湿地资源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把湿地保护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实施湿地保护科学决策,及时解决重大问题。市湿地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湿地保护修复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全市湿地保护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市直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进一步完善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湿地保护管理体制,加强督导检查,形成湿地保护合力,确保完成湿地保护修复目标任务。各县(区)要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层层压实责任,切实抓好湿地保护修复制度的贯彻落实,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市湿地局牵头,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完善湿地保护政策法规。 依据国家湿地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和《甘肃省湿地保护条例》及配套规章制度,制定出台湿地保护修复、监测评价、资源有偿使用、违法处罚、生态效益补偿、水资源保护等制度,加强对国际重要湿地、国家级湿地自然保护区等重要湿地通过“一区一法”予以保护,进一步完善湿地保护政策法规体系,切实保护好湿地资源和野生动植物栖息地环境。(市湿地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建设局、市农业局、市水务局、市政府法制办、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大资金投入力度。 发挥政府在湿地保护修复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形成政府投资、社会融资、个人投入等多渠道投入机制。按照湿地管理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各县(区)要将湿地保护修复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湿地保护与修复工作的开展。积极争取国家对辖区内国家(国际)重要湿地、国家湿地公园的项目支持和财政补助;积极争取省级财政资金支持开展辖区内省级重要湿地的保护和修复工作。加大一般湿地保护修复财政投入,将湿地资源调查、规划、数据更新等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在保持生态系统完整性和稳定性前提下,采取财政贴息等方式引导金融资本加大支持力度,创新湿地保护及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国家湿地公园、省级湿地公园和湿地保护小区建设和运营,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推进湿地保护与合理利用。完善生态功能区等有关转移支付办法,拓宽融资渠道,建立多元化的湿地保护投入机制。(市发改委、市湿地局、市财政局牵头,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林业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健全湿地生态补偿机制。 建立和完善湿地生态补偿措施,积极争取国家湿地生态补偿奖励政策,在国家统一部署下探索建立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率先在国家级湿地自然保护区和国际重要湿地开展补偿试点。(市发改委、市湿地局、市财政局牵头;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林业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完善科技支撑体系。 建立湿地保护管理决策的科技支撑机制,充分发挥“张掖市湿地保护专家委员会”的咨询作用,进一步提高科学决策水平。开展湿地保护与修复技术研究、试点与示范,在湿地修复关键技术上取得成效。加强湿地基础和应用科学研究,提高湿地科研成果转化率,着力破解制约我市湿地保护发展的科学技术瓶颈。重点加强退化湿地修复、湿地生态服务功能价值评估、湿地生态补偿、湿地与气候变化、湿地生物多样性保育、水资源安全等方面的研究,开展湿地保护与修复技术示范,构建湿地保护、恢复和资源合理利用的标准体系。鼓励相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广泛开展跟踪调研,坚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不断提炼和总结湿地保护修复工作中的好经验、好政策,逐步完善湿地保护修复体制机制。(市湿地局、市科技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宣传教育。 充分利用“世界湿地日”“爱鸟周”“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月”“国际生物多样性日”“世界环境保护日”等节点,面向公众开展湿地科普宣传教育,利用互联网、移动媒体等新媒体手段,普及湿地科学知识,做好湿地保护修复工作的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努力形成全社会热爱湿地、保护湿地的良好氛围。依托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等,开展湿地环境教育,国家湿地公园、湿地自然保护区要编制湿地科普和导赏手册。与中小学校合作,建立湿地环境教育基地或湿地自然学校,将湿地保护修复知识教育纳入学校生态文明教育中,挖掘并整合生物、地理等学科教育资源,开展湿地科普专题教育活动,加强中小学生湿地保护知识教育。研究建立湿地保护志愿者制度,动员公众参与湿地保护和相关知识传播。(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湿地局牵头,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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