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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环保网获悉,近日,《宜昌市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允印发,详细内容如下:
宜昌市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9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7〕56号)要求,结合宜昌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及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强化湿地保护和恢复,规范湿地利用,提升湿地功能,为保护长江生态、建设美丽中国作贡献。
到2020年,全市湿地面积不少于7.96万公顷,自然湿地不少于3.82万公顷,湿地保护率提高到55%以上;完成退垸(耕、渔)还湿0.69万公顷,全市重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85%,全市自然岸线保有率达到60%,全市水鸟种类不少于105种,水生生物多样性明显增加。
二、实施湿地分级分类保护管理
(一)开展湿地分级管理。配合做好省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认定工作,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坚持权、责、利相统一的原则,落实好相关管理责任。(市林业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利水电局、市农业局等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要各县市区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开展湿地分类管理。加大湖泊退垸(耕、渔)还湿力度,合理规划湖泊湿地分区利用,认真组织实施《宜昌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7~2030年)》。禁止在河流湿地内从事筑坝拦汊、引水式水电开发等活动,保护河流的完整性、连续性和岸线的原生性。合理调整《宜昌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6-2020年)》,开展长江干流及其重要支流岸线整治。加大库塘湿地的污染防治力度,积极营造水源涵养林、生态防护林,实施长江岸线生态复绿工程。认真组织实施《宜昌市畜禽养殖“三区”与区域布局方案》,禁止擅自在湿地公园放牧。确保全市0.15万公顷沼泽湿地不受破坏。(市林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利水电局、市农业局、市城管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健全湿地保护修复管理体系。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修复负总责,市政府相关部门负责指导全市湿地保护与修复工作。跨行政区域的湿地保护修复由上一级政府负责,并依据流域管辖范围分段落实。建立健全市、县两级湿地保护机构,明确乡(镇)林业站湿地管理职能和工作任务。健全国家湿地公园、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体系,理顺湿地保护管理体制,提高管理能力。在省级以上湿地公园、湿地自然保护区探索设立湿地管护公益岗位,建立完善县、乡、村湿地管护联动网络。(市林业局、市委编办、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利水电局、市农业局、市城管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建立湿地保护目标责任制
(一)实行湿地面积总量管控。逐级分解湿地面积管控目标,明确湿地四至界限,开展湿地资源确权登记。依法、科学划定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的湿地范围,公布湿地红线管控名录。尽快完成市级湿地自然保护区的勘界和功能分区工作,向社会公布勘界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对占用湿地和湿地滩涂实行清单管理。对经批准征收、占用自然湿地并转为其他用途的,用地单位要按照“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原则,恢复或重建与所占自然湿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湿地。(市林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水利水电局、市农业局、市住建委、市城管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建立湿地保护考核评价制度。依据国家和省制定的湿地生态状况评定标准和考核评价体系,做好相关考核工作。将湿地保有量、湿地保护率和湿地生态状况等保护成效指标纳入全市绿色发展指标体系,严格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湿地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相关文件精神。(市审计局、市发改委、市统计局、市林业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利水电局、市农业局、市城管委等参与)
四、健全湿地利用监管机制
(一)建立湿地资源用途管控机制。按照主体功能定位,依法依规进行管理。禁止擅自征收、占用国家和省级重要湿地,在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利用一般湿地;禁止侵占自然湿地水源涵养空间,已侵占的要限期恢复;禁止围网(栏)养殖、投肥养殖、开垦围垦、筑坝拦汊、填埋、排干湿地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擅自改变湿地用途的行为;禁止永久性截断湿地水源;禁止向湿地超标排放污染物;禁止破坏湿地野生动物栖息地和渔类洄游通道;禁止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其他活动。(市林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利水电局、市农业局、市城管委、市交通运输局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二)严格限制湿地资源利用强度。加强对湿地调水、发电、养殖、捕捞、野生动植物资源利用强度和时限管控,认真组织实施《宜昌市小型水电站生态流量泄放工作实施方案》和《宜昌市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全面禁捕工作方案》,湿地自然保护区和湿地公园内全面禁捕禁猎。科学确定湿地取(蓄)水量、鱼类养殖与捕捞量、交通运输量和生态旅游环境容量等上限。(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利水电局、市农业局、市城管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旅游委、市林业局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三)严肃惩处破坏湿地行为。湿地保护管理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对湿地利用行为进行监督,对湿地破坏严重的地方和部门的责任人进行约谈。严厉查处违法利用湿地的行为,对造成湿地生态系统破坏的,由湿地保护管理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恢复原状的,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严肃处理。充分发挥森林公安在湿地保护执法中的作用,全面推行“公安+环保”执法模式,坚决制止和惩治一切破坏湿地的违法行为。(市林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利水电局、市农业局、市城管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积极开展湿地保护修复
(一)加强湿地有效保护。积极推进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饮用水源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建设,到2020年,全市国家湿地公园总数力争达到8个、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力争达到4个,其它类型保护地数量不减、保护级别不降。启动市级湿地保护小区建设试点。(市林业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利水电局、市农业局、市住建委、市城管委等参与)
(二)实施湿地保护修复工程。编制全市湿地保护修复工程规划和重要河流生态保护方案,大力实施湿地保护修复工程。加强国家和省级湿地公园保护修复力度。加强对市级湿地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明确管理主体,科学实施保护修复。强化河湖管理,编制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相关规划,实施退养还库还湖,收回湖泊承包经营权,实行人放天养,限额捕捞。加强工业企业、城镇乡村、畜牧养殖、农业面源及船舶港口污染防治,加快城区不达标水体治理,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2018年底前,全面完成乡镇污水处理厂(站)和需提标改造的污水处理厂建设。(市林业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利水电局、市农业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建委、市城管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满足湿地生态用水量。统筹协调湿地区域或流域内的水资源平衡,充分保证湿地保护的生态用水需求。建立湿地补水协调机制,编制重要湿地生态水量调控方案,落实资金,科学调控水位。水库蓄水和泄洪要考虑野生动植物生存需求,涉禽重要栖息地要通过调节水位的方式增加河湖滩涂面积。(市水利水电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林业局、市环保局、市农业局等参与)
六、开展湿地监测评价
(一)建立完善湿地监测体系。市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统筹规划设置一般湿地监测站点,建立一般湿地监测评价网络,负责收集汇总全市湿地监测评价数据。建立湿地监测数据共享制度,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农业、城管等部门获取的湿地相关数据信息由市湿地主管部门归口集成、互联共享、科学应用、依法发布。(市林业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利水电局、市农业局、市城管委等参与)
(二)明确湿地监测评价标准。按照国家、省相关标准和规定,分级落实湿地监测评价制度。组织开展湿地保护修复工程绩效评价、退化湿地评价和一般湿地监测评价。(市林业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利水电局、市农业局等参与)
七、完善湿地保护修复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市级湿地保护修复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湿地保护修复中的困难和问题。联席会议由市林业局牵头,市委编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利水电局、市林业局、市农业局、市住建委、市城管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旅游委为成员单位,办公室设在市林业局。
(二)加强湿地保护法制建设。根据国家和省湿地保护法制建设要求,结合实际开展相关论证,根据需要组织相关部门申报制定湿地修复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完善湿地保护与修复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体系。贯彻实施《宜昌市黄柏河流域保护条例》,国家级湿地公园全面完成管理制度制定工作。(市政府法制办、市林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利水电局、市农业局、市住建委、市城管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完善科技支撑体系。加强湿地科研监测、湿地资源保护和湿地恢复工程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加大科研项目资金投入,依托湿地公园保护、不达标水体整治工程开展湿地保护修复的示范和应用。(市林业局、市科技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利水电局、市农业局、市住建委、市城管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建立经费保障和湿地生态补偿机制。积极争取中央和省级湿地保护修复项目,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建立多渠道经费保障机制。积极探索开展湿地生态补偿,逐步建立分级负责的多元化补偿机制。开展黄柏河流域生态补偿试点工作。(市林业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利水电局、市农业局、市住建委、市城管委等参与)
(五)加强湿地保护宣传教育。在“世界湿地日”、“世界环境日”、“世界水日”、“全国土地日”、“世界野生动植物日”、“爱鸟周”期间开展湿地保护宣传活动。建立湿地保护志愿者制度。在中小学校、大专院校和企业开展形式多样的湿地科普宣传活动。鼓励创建生态科普示范学校和环保示范企业。(市林业局、市教育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利水电局、市农业局、市城管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抄送:市委各部门,宜昌军分区,各人民团体。
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监察委,市法院,市检察院。
中央、省属在宜单位。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4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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