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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项目 宁夏中卫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工作方案

2018-05-22 09:04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超低排放脱硫脱硝大气污染防治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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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宁夏中卫印发《中卫市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工作方案》。方案要求,对火电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对钢铁、水泥、焦化、有色金属冶炼企业的烧结机、球团焙烧设备、水泥窑、电解槽、矿热炉等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的设施和工段进行全面排查,对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大气污染物排放不达标的设施和工段实施除尘脱硫脱硝改造。全文如下:

中卫市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生态立区战略的实施意见》(宁党发〔2017〕35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蓝天碧水•绿色城乡”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宁政发〔2016〕71号)、《自治区“蓝天碧水•绿色城乡”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度全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安排〉和〈2018年度全区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蓝天碧水办〔2018〕35号)等文件精神,深入推进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确保完成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各项重点任务,结合中卫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18年,全市优良天数比例达到78.0%,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39微克/立方米,与2017年(39微克/立方米)持平;可吸入颗粒物(PM10)平均浓度100微克/立方米,比2017年(106微克/立方米)下降5.7%。沙坡头区、中宁县、海原县与2017年相比,环境空气质量得到有效改善,并完成自治区下达年度目标任务。

二、重点工作任务

(一)调整能源结构,减少燃煤污染

1.削减煤炭消费总量。制定年度煤炭消费总量削减目标,并分解落实到县(区)和重点企业,重点加强2018年秋冬季煤炭消费控制措施,削减煤炭消费需求,完成自治区下达的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促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新增耗煤项目实施减量替代,实行清单式管理,做到可核查、可统计。

实施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牵头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配合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完成时限:2018年底

2.推进集中供热供暖。

(1)加快热电联产集中供热项目建设。加快推进中卫工业园区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和中宁天元锰业热电联产集中供热项目建设,逐步淘汰分散燃煤锅炉。启动城市建成区内3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淘汰工作,新建项目不再审批3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新建设工业燃煤锅炉必须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实施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牵头单位:市住建局、各工业园区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环境保护局

完成时限:2018年底

(2)扩大集中供热面积。进一步扩大热电联产集中供热面积,减少供暖盲区。同时,根据居民实际供热需求,持续加大热源改造、供热管网、换热站等供热设施建设力度,不断扩大所辖县(区)城区集中供热覆盖范围。

实施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牵头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配合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完成时限:2018年10月底

3.实施城市建成区燃煤小锅炉清零。各县(区)要将城市建成区内2017年应淘汰而未淘汰(承担居民供暖)的2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全部淘汰(淘汰方式主要包括拆除、集中供热替代、煤改气、煤改电,改用地热、风能、太阳能、配备布袋除尘器的生物质能,不包括改燃洁净型煤、水煤浆、无烟煤、兰炭等,拆除燃煤锅炉必须做到烟囱落地、断水断电、炉体移位,不具备复产条件。),并逐步淘汰城市建成区外燃煤锅炉。2018年4月30日前,拆除完成2017年应淘汰而未淘汰的燃煤锅炉;2018年5月底前,拆除完成2018年应淘汰的燃煤锅炉。

实施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牵头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配合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财政局

完成时限:2018年5月底

4.实施“双替代”供暖。在集中供热管网确实无法覆盖的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等散煤使用集中区域,按照“宜气则气、宜电则电”的原则,实施电代煤、气代煤。在天然气供应有保障的地区,按照“宜管则管、宜罐则罐”的原则,鼓励采用燃气壁挂炉等方式实现清洁取暖;在天然气管网未覆盖的地区,要大力发展热泵、电锅炉、电空调等电采暖方式取暖。根据自治区相关方案政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制定全市“双替代”实施方案及配套政策。

实施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牵头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配合单位:市环境保护局、财政局、国网中卫供电公司

完成时限:2018年10月底

5.实施清洁煤工程。组织开展全市散煤使用情况调查,摸清散煤用户分布区域、数量、用煤量等基本信息,制定散煤清洁化替代年度计划,建立地级市建成区散煤削减替代台账。2018年,沙坡头区建成1个规范化清洁煤配送中心;鼓励各县(区)至少建设1个规范化清洁煤配送中心,规范清洁煤生产、仓储、供应和配送网点体系,完善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配送机制,大力开展清洁煤宣传、推广,在不具备电代煤、气代煤的商贸集中区、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及农村地区,继续将清洁煤(硫份不大于0.5%、灰分不大于10%)作为清洁供暖体系的有益补充措施,继续加大清洁煤替代散煤力度。各地要研究出台清洁煤替代补贴办法,并安排专项资金予以支持。市场监管部门以清洁煤生产、销售环节为重点,组织开展清洁煤煤质专项检查,依法严厉打击销售不合格清洁煤行为。

实施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配合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

完成时限:2018年底。

6.加强煤质监管。各县(区)要制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方案,城市禁燃区面积不低于建成区面积的85%。开展城市建成区“无煤区”建设,建成区内居民生活及餐饮服务业全部禁止散煤使用,改用天然气、液化气或电能。各县(区)要制定煤质专项检查方案,市场监管、工信、环保等部门对全市生产、销售、使用煤炭的单位开展拉网式检查。组织开展全市打击非法售煤网点和用煤单位炉前煤质专项执法检查,加大煤炭质量检查力度,对证照不全的煤炭经营单位依法予以取缔;对手续齐全但散煤装卸、储存等管理环节达不到环保要求的,实施停业整顿,限期治理。在采暖期前居民囤煤高峰期,按照网格化监管要求,开展秋冬季燃煤散烧治理专项检查行动。2018年底前,煤质达标率力争达到85%以上。

实施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配合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环境保护局、商务和经济技术合作局

完成时限:2018年底

(二)强化综合治理,减少污染物排放。

1.实施重点行业污染治理。

(1)火电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对中宁发电有限公司2#机组(1台330MW)实施超低排放改造。

牵头单位:中宁县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2018年10月底

(2)重点行业污染排放达标治理。对钢铁、水泥、焦化、有色金属冶炼企业的烧结机、球团焙烧设备、水泥窑、电解槽、矿热炉等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的设施和工段进行全面排查,对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大气污染物排放不达标的设施和工段实施除尘脱硫脱硝改造。对钢铁、建材、有色、焦化、铁合金、电石、活性炭等企业和燃煤锅炉无组织排放情况进行全面排查。2018年8月底前完成对不达标或不规范的设施、工段、场地等实施无组织排放治理。生产工艺产尘点(装置)应加盖封闭,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车间不能有可见烟尘外逸,有行业标准的应达到无组织排放标准限值。未按时按要求完成无组织治理改造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罚,实施停产整治。

实施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牵头单位:各工业园区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工业和信息化局

完成时限:2018年10月底

(3)燃煤锅炉治理。列入2017年治理计划但未完成改造的20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2018年9月底前须全部完成改造(2018年计划拆除的可不改造,但须于5月底前完成拆除)。对全市燃煤锅炉进行全面排查。对不达标的燃煤锅炉全部实施除尘脱硫脱硝改造;对20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未安装在线监控设施的全部安装,2018年9月底前,完成燃煤锅炉改造,在线监控设施安装、联网并通过验收。2018年新建和新实施“煤改气”的天然气锅炉要达到锅炉排放氮氧化物相应排放标准,达不到则进行低氮燃烧改造。

实施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牵头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工业园区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完成时限:2018年9月底

(4)工业园区扬尘整治。对工业园区道路扬尘,工业企业大型料堆(如煤堆、砂石堆、粉状产品堆等),工业固体废弃物(如冶炼渣、燃煤灰渣等)运输、装卸、储存、转移、输送等环节,厂区内及周边裸露地面密闭、覆盖、绿化等防尘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建立堆场、厂区裸露地清单。加大工业园区道路清扫、洒水频次,确保道路干净、整洁。对火电、钢铁、建材、焦化、铁合金、电石、多晶硅、活性炭、铸造以及集中供热等企业实现规范管理,按照“场地硬化、物料入仓、密闭传输、湿法装卸、车辆冲洗”的标准,厂区、料场路面要实施硬化,对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废渣等易产生粉尘的粉状、粒状物料及燃料建设全封闭式堆场,实现密闭储存;粉状、粒状物料及燃料运输要采用密闭皮带、密闭通廊、管状带式输送机或密闭车厢、真空罐车、气力输送等密闭方式;块状物料采用入棚入仓或建设防风抑尘网等方式进行存储,并采取洒水、喷淋、苫盖等综合措施进行抑尘;汽车、火车、皮带输送机等卸料点要设置集气罩或密闭罩,并配备湿法降尘设施;厂区出口处配备车轮和车身清洗装置。未按时按要求完成扬尘治理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罚,实施停产整治。2018年10月1日起,对达不到要求的工业堆场,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并停止使用。

实施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牵头单位:各工业园区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完成时限:2018年7月底

2.实施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

(1)严格建设项目准入。提高涉VOCs排放行业环保准入门槛,新建涉VOCs排放的工业企业要入园区,实行区域内VOCs排放等量或倍量削减替代,并将替代方案落实到企业排污许可证中,纳入环境执法管理。新、改、扩建涉VOCs排放项目,应从源头加强控制,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原辅材料,加强废气收集,安装高效治理设施。

实施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完成时限:2018年底

(2)开展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排查。完成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合成纤维制造、造纸、表面涂装、印刷、家具制造、纺织印染8个重点行业和污水处理站VOCs排查工作,初步建立全市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排放基数,并纳入排污许可监管。

实施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牵头单位:各工业园区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完成时限:2018年5月底

(3)推进化工行业VOCs治理。完成制药、农药、橡胶制品、涂料、油墨、胶黏剂、燃料、化学助剂(塑料助剂和橡胶助剂)、日用化工等化工企业VOCs治理,将无组织排放方式转化为有组织排放方式。化工行业要参照石化行业VOCs治理要求,全面推进设备动静密封点、储存、装卸、废水系统、有组织工艺废气和非正常工况等工序治理;加强无组织废气排放控制,含VOCs物料的储存、输送、投料、卸料,涉及VOCs物料的生产及含VOCs产品分装等过程应密闭操作;反应尾气、蒸馏装置不凝尾气等工艺排气,工艺容器的置换气、吹扫气、抽真空排气等应进行收集治理。7月底前完成企业污水处理站封闭式密封盖建设改造,并将气体收集进行集中处理。

实施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牵头单位:各工业园区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完成时限:2018年7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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