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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西安印发《加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实施意见》

2018-06-04 10:43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建筑垃圾建筑垃圾资源化西安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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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推广使用拆迁垃圾再生产品。

1.市建设主管部门结合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适时发布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绿色建材目录,积极推广再生新产品,引导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申请绿色建材产品评价标识,并将产品列入绿色建材目录。根据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业发展现状,结合市场需求,适时更新完善绿色建材目录。

2.建设、交通、市政、水务、城改、城管等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应定期到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进行走访调研,了解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和再生产品的生产、供应和需求信息,结合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计划,制定和发布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替代使用比例,有计划的将再生产品应用于建设项目中。对使用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技术标准的再生产品的企业,在招投标、信用管理等方面给予相应的政策倾斜,提高使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3.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中,应根据工程建设及拆除建(构)筑物、装饰装修改造等产生的建筑垃圾数量、种类等情况,编制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处置方案应按照建筑垃圾的分类,明确处置的方式、措施和再生产品最低使用比例等内容,并报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施工单位应严格落实建筑垃圾处置方案,未落实处置方案的,各级项目主管部门不得验收。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将建筑垃圾处置方案落实情况,作为施工安全监督的主要内容。

4.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建、道路、公园、广场、园林、景观、河道等项目,在满足设计规范要求前提下,应按照一定比例使用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技术标准的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力争做到能用尽用,并根据使用的实际情况,逐年提高再生产品最低使用比例。

5.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公路建设中推广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的通知》(陕政办函〔2017〕30号)有关要求,在满足公路设计规范和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大力推广并优先采用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技术标准的建筑垃圾再生产品替代常规材料,力争做到能用尽用。

(五)加强建筑垃圾综合管理。

1.建筑垃圾的消纳和处置应按区域(东片、南片、西片、北片)实行包片消纳和处置。区域划分应相对固定,具体划分细则由市城市管理部门结合建筑垃圾管理的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2.各区县、开发区应加强本区域建筑垃圾综合管理工作,落实减排责任,并根据建筑垃圾产生量,研究制定本区域内拆迁垃圾、装饰装修垃圾的消纳处置和工程弃土在土地(壤)修复和生态建设中的应用计划,科学组织实施,最大限度实现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利用和源头减排。

3.城市管理部门应加强组织协调和行业监管,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的指导,积极推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业化。定期检查企业落实扬尘、噪音防治措施情况,根据区域划分,合理调剂清运力量规范运输。

4.质监部门应督促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进行生产;加强对建筑垃圾再生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

5.科技部门应加大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的科技研发和应用示范力度,大力支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技术进步,着力推动企业产品结构优化升级,促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技术向广度和深度发展。

6.拆除化工、金属冶炼、农药、电镀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有关企业的建筑物(构筑物)时,应进行环境风险评估,并经环保部门专项验收达到环境保护要求后,方可进行拆除。如发现建筑物中含有有毒有害废物和垃圾,要及时向环保部门报告,并由具备相应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

7.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应严格按照城市管理部门的审批,将建筑垃圾运送至资源化利用企业,不得向资源化利用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8.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不得采用已列入国家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和设备进行生产,生产的再生产品应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技术标准。同时接受环保部门的监督管理,并采取有效措施,严格处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水、粉尘、噪声等,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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