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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废的属性判别主要依据有两个:
一是根据危险废物的定义
将纳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年版)中的废物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其次对于属性不确定的固体废物,则根据相关国家标准,如2017年国家修订出台的《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34330-2017)进行属性判别。该标准不仅具有强制效力,而且在管理层面上有了更强的可操作性。
2016年,原环境保护部联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发布了新版《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该《名录》中收录的危废共有46大类共计479个废物代码。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有部分固体废物似乎具有危险废物的属性,但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没有明确列出;有部分虽然在《名录》中有表述,但理解上容易产生岐义,很难明确进行危废的属性界定。为提高危废监管效能,减少对危险废物的错误判定,笔者对日常工作中经常遇见或者疑义较多的固体废物进行梳理,找出证据,辨析属性,尤其对于固体废物中的危废进行特别提示,以供相关单位参考借鉴。如有不当之处,敬请广大读者朋友批评指正。
二、重点领域的固体废物属性判别
(一)工业企业领域
1、矿山尾矿与矿山固废:
属于固体废物,不属于危废。依据:《固体废物排污申报登记指南》及《工业固体废物名录》第21项明确规定,尾矿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且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中的第I类,处理处置方式应优先选择采矿坑、塌陷区进行回填。
在新版《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34330-2017)第6部分明确提出,金属矿、非金属矿和煤炭采选过程中直接返回采空区的符合GB18599中第I类一般固体废物的采矿废石、尾矿和煤矸石,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因此也就不属于危险废物。
矿山固废如果混入了其他危险废物的,其危险特性有时需要按照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开展属性判定;另一种情形,氰化提金采选(该工艺早已列入国家明令禁止与淘汰的工艺)过程中产生的氰化尾渣、含氰污泥属于危险废物。
2、造纸白泥与电石渣:
属于固体废物,不属于危险废物。依据:《固体废物排污申报登记指南》及《工业固体废物名录》第3项明确规定,白泥与电石渣属于含钙固体废物,主要成分为氢氧化钙,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且属于一般工业固废中的第II类,一般处理工艺通过水泥企业添加使用,也可以进入专用的工业固体废物填埋场进行填埋处理。电石渣则在烟气脱硫应用领域拥有较多的利用企业。
3、天然气净化脱硫剂、脱硫石膏:
属于固体废物,不属于危险废物。天然气脱硫剂主要成分为氧化铁,本身不具有危险特性,未纳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但天然气脱硫剂往往含有二氧化硫或其他有机成分,部分省市在管理过程中将其参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提高管理级别。
普通烟气脱硫剂与脱硫石膏最后成分主要为硫酸钙,不属于危险废物。如果脱硫剂、脱硫石膏中混入了其他危险废物(如重金属、焚烧飞灰),按照危险废物混合原则,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下同)。
4、抗生素药渣(含绝大多数中药残渣):
属于固体废物范畴,不属于危险废物。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以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管理办法(试行)》(国食药监安〔2005〕528号)第二十三条规定:生产中产生的具有活性成分的残渣残液,由企业自行销毁并作记录。在《工业固体废物名录》中,中药残渣属于该目录中的第15类废物。
需要区别对待的是:原料药在提纯或化学反应过程中产生的废母液、蒸馏残液或者反应残余物,属于危险废物范畴,废物类别为医药废物HW02。
5、水基泥浆:
属于固体废物,不属于危险废物。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中,对于石油与天然气开采行业,只有以废矿物油为连续相配制的钻井泥浆,最后产生的废弃钻井泥浆、油泥油脚、油基岩屑、含油污泥才属于危险废物,废物类别为HW08,废物代码分别为071-001(或002)-08、072-001-08。
在2016年版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没有提及以水基为连续相配制钻井泥浆的废物问题,即水基泥浆没有列入该名录,因此不属于危险废物范畴。
6、煤制气产生的煤焦油与焦炭生产企业产生的煤焦油:
根据现行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煤制气行业(水煤气发生器)和煤气净化(含冷凝)过程中产生的煤焦油渣属于HW11类危险废物。焦炭生产行业产生的煤焦油如果不能满足《煤焦油标准(YB/T5075-2010)》,则属于危险废物。此外,煤气生产过程中在冷凝时产生煤焦油,如果满足《煤焦油标准(YB/T5075-2010)》,则在利用过程中,制取萘、蒽油、洗油时,利用过程豁免管理(请注意:仅指利用过程不纳入危险废物管理,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环节则要按照危险废物管理,并不豁免)。
有人分析说,焦炭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煤焦油应当属于危险废物,因为《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专门提到,焦炭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酸焦油与其他焦油(HW252-011-11)属于危险废物,这个“其他焦油”应当包括煤焦油。笔者认为该种理解有误,其他焦油应当理解为不能满足《煤焦油标准(YB/T5075-2010)》的焦油、含有苯(或苯系物)类物质的焦油渣,如果“其他焦油”直接包括煤焦油,名录就不需要专门表述为其他焦油了。在管理过程中,不能对已经通过环评验收、且能满足产品质量要求的煤焦油轻易定性为危险废物。
7、重金属超标的电镀废水与电镀污泥:
电镀污泥属于危险废物,废物类别往往同时属于HW17、HW21、HW22、HW23。重金属超标的电镀废水,属于废水污染防治范围,纳入废水管理,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范围,不属于危险废物。虽然超标废水未纳入危险废物管理,但是根据《两高司法解释》(2016版),如果废水中一类重金属(如铅、汞、铬、镉、砷)超标3倍、或者二类重金属(如镍、铜、锌、锰、钒)超标10倍以上的,除处以行政处罚外,照样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8、铝火法冶炼过程中产生的铝灰:
属于固体废物,不属于危险废物。铝火法冶炼过程中产生的铝灰,往往可以直接掺入到熔炼炉中去,按照最新《固体废物鉴别导则-通则》(GB34330-2017)第五部分,直接返回至原生产工艺过程的,属于生产原料,不属于固体废物。铝行业产生的危险废物主要包括火法工艺产生的撇渣或者初炼炉渣(氟超标),电解工艺产生的盐渣、浮渣或者电解槽废渣,废物代码分别为321-022(023-026)-48。
(二)农业领域
1、废弃的农药瓶与包装物:属于危险废物HW49,废物代码为HW900-041-49,但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分散农户产生的废弃农药包装物其收集过程纳入豁免管理范围,即收集环节不按照危险废物管理。如果有企业拟专门处理处置该类废物,其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置环节应按照危险废物管理。
2、废农膜与畜禽粪便:属于农业固体废物,不属于危险废物。根据《工业固体废物名录》,废塑料属于第13类固体废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20条,明确表示畜禽粪便属于固体废物范畴。
3、病死动物的尸体:属于固体废物,不属于危险废物。根据《动物防疫法》,对于病死动物尸体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农业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的通知》(农医发〔2012〕12号)也明确提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承担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的监管责任;《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农医发〔2013〕34号)明确了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的技术要求。根据《关于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有关意见的复函》(环办函【2014】789号),不宜将动物尸体处置项目认定为危险废物集中处置项目,而是由农业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进行监管。
4、宠物医院的废药品与输液针头:属于固体废物,不属于危险废物。有人分析说,《国家危险废物名录》HW01中有非特定行业类废物,为防治动物传染病而需要收集和处理的废物,废物代码831-005-01,宠物医院产生的废药品与输液针头应属于该类情形。笔者认为该理解有偏差,如果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发布信息或公告称,当有疯牛病、口蹄疫、鸡瘟、狂犬等动物疫情发生时,为防止动物传染病传播,此类废物应当专门收集,特殊处理。当然,地方人民政府在医疗废物处置单位能力富余时,从严格要求与危害防治角度出发,将宠物医院产生的废物参照医疗废物管理模式,是非常有必要的。
5、农作物秸杆与废弃农机:属于农业类固体废物,不属于危险废物。如果废弃农机中有大量残余废油,且不再用作其他农机的燃油时,那么单独收集的废燃油与废机油都属于危险废物HW08,废物代码为900-249-08。
(三)商业与办公领域
1、废弃的办公电器、打印机、复印机:属于固体废物,属于电子类废物(包括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或者废弃电子电器设备),但不属于危险废物。如果从电子类废物中单独分离出来的废线路板、硒鼓、墨盒,则应纳入危险废物管理,废物类别主要有染料、涂料废物HW12和其他废物HW49。
2、废灯管与废电池(主要指含汞荧光灯管与镍镉电池、氧化汞电池):属于危险废物,废物类别分别为HW29或HW49。但根据《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2016版),这类废物如果从商业或办公环境进入到了居民日常生活,废弃后纳入豁免管理范围。居民生活中常用的干电池,如1号、5号、7号电池,一般属于锌锰电池,正规厂家生产的干电池基本不含有铅汞类物质,或者重金属含量低于国家标准,在管理上纳入豁免管理范围。
但铅酸蓄电池,废弃后属于危险废物,废物类别为HW49,废物代码为900-044-49。
3、废弃的锂电池:属于一般固体废物,不属于危险废物。根据《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锂离子电池一般不含有毒有害成分,环境危害性较小。废旧锂电池的收集、贮存、处置参照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相关环境管理与污染防治要求,防止污染环境。
(四)日常生活与社会源
1、废弃的电视机、电冰箱、空调、洗衣机、电脑:俗称“四机一脑”,属于固体废物,属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不属于危险废物。其他电子类废物如废弃的手机、IPAD、家用热水器、微波炉、电话机、其他电子产品等,同样不属于危险废物。但是,从废弃“四机一脑”及其他电子废物中分离出来的铅玻璃、线路板、压缩机、单独收集的制冷剂、废荧光粉、废电机等,则属于危险废物,废物类别分别有HW08、HW29、HW31、HW49。
2、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钮扣电池、荧光灯管、废药品、废温度计、血压计等:属于危险废物(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中,纳入有害垃圾管理)。但根据《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2016版),这类废物因来源于居民日常生活,量小面大,管理成本高昂,在现阶段纳入豁免管理范围。
3、混入生活垃圾的含油废织物、衣物、手套、棉纱等:属于危险废物。但根据《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2016版),这类废物因同样来源于居民日常生活,纳入豁免管理范围。但有一种情形需要特别说明,如果机械加工、车辆维修行业的企业,故意将含有废矿物油的织物、手套、棉纱等危险废物丢入生活垃圾中,则属于将危险废物混入到非危险废物贮存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75条,可处以限期整改并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4、生活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属于固体废物,不属于危险废物。根据环办【2010】157号文件,该类废物在转移管理的过程中,“参照危险废物管理,建立污泥转移联单制度。”参照危险废物管理的意思是说,该类污泥不属于危险废物,但是要提高管理层级,尤其是要加强台账管理,防止运输过程中抛洒滴漏与非法倾倒。然而工业企业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泥,往往因其浸出毒性超标、或者含有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和其他危险特性,绝大部分应属于危险废物范畴(判定方法主要依据企业环评、行业规律、物料来源、专家认定、属性鉴别等)。
5、生活垃圾焚烧产生的飞灰:属于危险废物(HW18)。但是在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中6.3 条要求后,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不纳入危险废物管理;另一种情形是,如果经过预处理后,满足《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30485-2013)有关要求的,协同处置过程也纳入豁免管理范畴。
6、报废的汽车、电瓶车、新能源汽车:属于固体废物,不属于危险废物。但是汽车拆解、维修行业产生的以下废物单独收集后,则属于危险废物:废电瓶、废机油桶(壶、滤芯)、废机油、废线路板、废弃的尾气净化催化剂(俗称三元多效催化剂)、未引爆的安全气囊、含油手套(织物、衣物等),废物类别分别有HW08、HW15、HW49、HW50等。
7、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泥:大部分属于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规定,“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分类按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执行。”《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卫医发〔2003〕287号)中的“感染性废物”中列有“其他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栅渣、沉淀污泥和化粪池污泥等,应列入此类。
如果某医疗机构在环评时,对于废水处理工艺经过专门设计,并且已对污泥做出了属性判定,如果管理部门认为该类污泥应当纳入危险废物管理,则应通过危险废物鉴别程序进行最后判别。
三、特殊危险废物的判别
1、副产物与危险废物的关系:
具有产品质量标准的物质具有产品属性,产品不属于废物的范畴,因此不属于固体废物,更不属于危险废物了。副产物属于生产企业有意生产的物质,具有产品属性,具有质量标准,具有商品属性,因此不具备废物属性。
副产品未在企业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明确列出、未在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列出、副产品质量标准未在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原则上都应纳入固体废物管理范畴,其属性应根据《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进行判别,或者对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按照《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进行鉴定。
如果企业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较早,与现有国家管理要求或者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内容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最新的管理要求进行。管理上存在异议的,按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予以鉴定。
副产品与废物的区别,煤气净化与焦炭行业产生的煤焦油便具有明显特征(详见第二章6)。
2、用作原用途的物质(如边脚料、盛装容器):
不属于固体废物,也不属于危险废物,而是属于生产原料。根据2006年版的《固体废物鉴别导则》规定,固体废物不包含任何用于原始用途的物质和物品。在新版的《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34330-2017)第6部分明确提出,直接返回生产现场的、不经过修复即可用作原用途的物质,不属于固体废物,当然也就不属于危险废物。因此,用于原始用途的含有或直接沾染危险废物的包装物、容器,同理不属于危险废物。
3、干法处理喷漆行业产生的石灰浆:
需要做属性鉴别,汽车喷漆行业产生的石灰渣,经过鉴定,大部分不属于危险废物。
4、经过预处理后的危险废物:
属于危险废物。但有另一种情况需要区别对待。如果经过预处理后进入到危险废物焚烧炉或者填埋场的,则属于危险废物;如果处理企业通过物料添加、成分调配,直接用作下一阶段、下游企业的生产原料(且满足原料使用标准),则预处理产物就变成了处理企业有意生产的产品了,则不属于危险废物。
5、废弃后的水性油漆:
属于危险废物。有些企业因为环评不到位,未能明确界定属性而随意处置的,一旦被查到检测出有重金属超标,或是二甲苯、乙烯等有害物质超标,造成污染事故的,产生单位则要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6、废家电拆解行业产生的电容器、贴脚与插件:
废线路板(包括附着在线路板上的电容器、贴脚与插件)属于危险废物。那么从线路板上分离出来的拆解产物—电容器属于危险废物吗?答案是否定的。如果电容器含有国家禁止的多氯联苯类物质,则属于危险废物HW13;
根据《防止含多氯联苯电力装置及其废物污染环境的规定》(1991年),含多氯联苯介质的设备不能生产,也不能进口,而且主要集中在电力行业的变压器电容上。可以说,现有电容器含多氯苯类物质非常有限。线路板属于危险废物,是因为线路板的基板上附带有其他重金属,如镍、铜、铬、锌、锡等,容易被浸取出来。
在日常监管工作中,线路板上往往含有未分离的电容器,是因为线路板本身重金属的危险特性,才将未分离的电容器一并纳入危险废物管理(危险废物的混合原则),单独分离的电容器其实并未纳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因此不宜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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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江西鑫泉固废处理股份有限公司75万吨建筑垃圾及一般工业固废处理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批复决定。为保证此次审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5年2月24日-2025年2月28日。
北极星垃圾发电网获悉,江西省瑞金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二期建筑工程中标候选人公示,福建省惠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中标该项目,投标报价为15226186.99元。据了解,瑞金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二期项目主要新建1条400t/d焚烧线,配置1套7.5MW凝汽式汽轮发电机组,同时全厂焚烧炉协调焚烧处置污泥和其他一
北极星垃圾发电网获悉,茂名市生态环境局拟对茂名电白绿能环保发电厂掺烧一般工业固废技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批准决定的公示,本次技改依托焚烧发电厂现有工程(一期)进行,在保证现有项目(一期)处理规模1500吨/天不变的前提下,拟削减现有项目(一期)生活垃圾处理量450吨/天,掺烧10%(150
北极星垃圾发电网获悉,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政府发布大方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变更)环境影响评价第一次公示,本项目仅改变大方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入炉物质,变更后入炉焚烧物质为生活垃圾、市政污泥及一般工业固废,对不具有回收利用价值的可燃性一般固体废物进行掺烧处理,实现一般固体废物的减
1月13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国家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先进适用工艺技术设备目录》推荐工作的通知。详情如下: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先进适用工艺技术设备目录》推荐工作的通
循环经济是一种以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为核心,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原则,以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为基本特征,符合可持续发展理念的经济增长模式。2024年2月印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的意见》提出,到2030年建成覆盖全面、运转高效、规范有序的废弃物循环
1月1日新钢股份发布公告,下属子公司新钢环科拟通过公开竞价摘牌方式收购中国京冶挂牌转让的新余环保51%股权,挂牌转让底价为1.51亿元。若成功摘牌,新钢股份和新钢环科将合计持有新余环保85%股权,使其成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纳入合并报表范围。此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亦无需股东大会审议。根据
北极星垃圾发电网获悉,中节能(天水)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天水循环产业园生活垃圾焚烧发电掺烧一般工业固废及污泥项目环评文件拟审批公示,项目依托现有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工程生产及辅助工程、公用工程、环保工程等内容,在不改变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工程处置规模的情况下,对入炉燃料进行调整,掺烧一般工业
近日,绵竹二期3号机组顺利通过“72+24小时”试运行,整套机组系统稳定,各项性能指标良好,标志着光大技术装备继安徽萧县、江苏涟水项目后,又一水冷炉排项目成功投入商业运行。光大技术装备水冷炉排技术,可处理一般工业固废、高热值生活垃圾、生物质、RDF等高热值固废,已形成100-700t/d系列化产品
为遏制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倾倒多发频发态势,生态环境部自2018年起陆续组织开展长江经济带、黄河流域“清废行动”,并于2024年部署开展长三角地区“清废行动”整治情况“回头看”。通过创新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等技术手段,结合信访举报线索,实现固体废物全方位、多维度、立体式排查。各级生态环境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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