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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广东印发《广东省土壤污染2018年工作方案》。全文如下: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文件
粤环〔2018〕35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土壤污染2018年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广东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确保按期完成我省土壤污染防治各项任务和目标,我厅编制了《广东省土壤污染防治2018年工作方案》,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6月7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各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2018年6月7日印发
广东省土壤污染防治2018年工作方案
根据《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广东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制定本工作方案,并作为土壤污染防治重点工作进展评估的依据。
一、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
(一)完成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2018年8月底前,完成全部农用地详查样品采集和制备。9月底前,各检测实验室完成分析测试、数据上报。省质量控制实验室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完成质控工作。11月底前,完成农用地详查数据分析评价、调查图件制作和报告编写。2018年年底前,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构建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基础数据库。(省农业厅、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林业厅、卫生计生委、地质局、核工业地质局等参与)
(二)有序推进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各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部门编制完成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实施方案,经省级技术审核后印发实施,并报省环境保护厅备案。2018年年底前,完成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基础信息调查、风险筛查与核实,确定初步采样调查的企业和重点工业园区名单。对高度关注地块以及部分有行业代表性的中、低度关注地块启动初步采样调查。(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卫生计生委、地质局、核工业地质局等参与)
二、加强土壤污染源头控制
(三)严防工矿企业污染。加强重点行业企业环境监管,在2017年已签订重点监管企业名录的基础上,根据区域特征、行业类型、企业规模以及土壤环境质量状况等,结合《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有关要求,各地级以上市确定并公布2018年度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与重点监管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并向社会公开,其中珠三角地区每个市至少公布5家,其他市每个至少公布2家。自2018年起,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要开展自行监测或委托第三方监测,监测结果向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各地级以上市要结合国控、省控监测点位以及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重点行业企业周边布点情况,定期对重点监管企业周边的土壤进行监测。(省环境保护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负责)
(四)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管控。2018年9月底前,制定突出重金属污染问题防控工作方案,并报生态环境部备案。全面实施《广东省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三五”规划》,确保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排放量比2013年下降7%。(省环境保护厅、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参与)
(五)加强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全面实施《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结合全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要求,全面推进固体废物堆存场所的调查和整治,建设和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省环境保护厅、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参与)
(六)加强企业关闭搬迁污染防治。严格按照《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技术规定(试行)》有关要求,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造纸、钢铁、制药、农药、印染等行业企业拆除生产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需制定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方案和拆除活动应急预案并有序组织实施,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方案报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拆除过程中重点防止拆除活动中的废水、固体废物,以及遗留物料和残留污染物污染土壤。(省环境保护厅、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
(七)严格控制农业污染。围绕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目标,不断扩大测土配方施肥、农药安全减量使用、病虫绿色防控和专业化统防统治的示范推广范围,确保2018年年底前主要农作物肥料和农药利用率均达到38%以上。加快实施世界银行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项目,全面铺开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示范县创建工作。自2018年起,在广州市花都区、增城区,佛山市三水区、高明区、南海区,肇庆市高要区,惠州市博罗县、惠东县等蔬菜产业重点县逐步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试点。(省农业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供销社等参与)
(八)大力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全面实施《广东省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建立健全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制度,结合源头减量、过程控制、末端利用推进工作。落实规模化养殖场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按规定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并保持正常运行。处理和利用能力不足的中小养殖场(户)可委托第三方进行收集、运输、处理和利用。大力推动种养循环发展,打通还田利用“最后一公里”,在部分生猪调出大县开展种养有机结合、循环发展试点。(省农业厅、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参与)
(九)减少生活污染。加大力度推进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2018年年底前,所有县(市、区)基本建成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实现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一县一场”配置或统筹使用。推进全省镇级垃圾填埋场整改,落实整改工作方案,加快推进存量生活垃圾治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参与)
三、推进农用地分类管理
(十)开展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开展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前期研究工作。根据《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指南(试行)》,利用现有的农产品产地重金属调查数据,在珠三角地区和韶关市选择典型区域开展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试点工作。(省农业厅、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林业厅等参与)
(十一)安全利用中轻度污染耕地。广州、珠海、汕头、佛山、韶关、惠州、江门、湛江、肇庆、清远、潮州等市利用全省农产品产地重金属调查结果,选择中轻度污染耕地集中连片的镇(街道),按照相关技术要求,于2018年年底前率先开展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试点工作,全省试点面积力争不低于5万亩。(省农业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参与)
(十二)严格管控重度污染耕地。惠州、江门、清远、韶关、肇庆、云浮等市利用全省农产品产地重金属调查结果,选择重度污染耕地集中连片的镇(街道),于2018年年底前率先开展受污染耕地严格管控试点工作,其中韶关市试点面积不低于3000亩。(省农业厅、国土资源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水利厅、林业厅参与)
四、强化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
(十三)开展污染地块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省环境保护厅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的培训宣贯和监督落实,逐步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调查评估、治理修复和效果评估工作的监督指导,城乡规划部门负责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用途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省环境保护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县级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同级经济和信息化、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基于本次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形成的关闭搬迁企业清单,进一步核实补充关闭搬迁企业情况,建立本行政区域疑似污染地块名单,及时上传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信息管理系统。疑似污染地块名单应包括拟收回土地使用权和已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和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用地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用地的上述行业企业用地。对列入疑似污染地块名单的地块,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土地使用权人,并督促其开展土壤环境初步调查。各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土地使用权人提交的土壤环境初步调查报告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时上传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同时向社会公开。污染地块名录应包括污染地块名称、地址、面积、主要污染物、进展情况、开发利用负面清单等信息。(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参与)
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报所在地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备案。(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参与)
(十四)严格建设用地准入管理。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严格落实新修订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对于污染地块和疑似污染地块,必须按要求完成核查、评估和治理等,否则不得入库储备。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不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通过规划调整或进行治理修复,确保达标后再进入用地程序。污染地块未经治理修复或者治理修复不符合相关标准的,环境保护部门不予批准选址涉及该污染地块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规划土地用途,严格用地审批。(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参与)
(十五)开展污染地块环境监管试点。广州、深圳、佛山、中山等市要结合“三旧”改造和保障环境安全需要,开展污染地块环境监管试点工作。东莞市要开展水乡特色发展经济区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试点示范。2018年年底前,上述地级以上市要制定本地区试点工作方案,报省环境保护厅备案。(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参与)
五、有序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
(十六)推进受污染耕地土壤治理与修复。根据耕地土壤污染程度、环境风险及其影响范围,各地级以上市要确定本行政区域治理与修复的重点区域,开展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2018年年底前,各地级以上市根据全省农产品产地重金属调查结果,至少开展1项受污染耕地综合治理与修复示范工程,其中韶关市修复面积不低于1500亩。韶关市要加快推进5万亩耕地安全利用示范项目、翁源县铁龙林场重金属污染土壤修复示范工程和董塘镇五一村高宅村重金属污染农田土壤治理修复工程项目建设。对需要采取治理与修复工程措施的受污染耕地,县级以上农业部门要制定实施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方案。(省农业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参与)
(十七)加强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以拟开发为建设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污染地块为重点,开展治理与修复。2018年年底前,各地级以上市至少开展1项工业污染地块环境调查、风险评估和治理修复示范工程。韶关市要加快推进广东诚伟金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污染地块风险管控示范项目、翁源县勤达矿业发展有限公司污染地块风险管控示范项目、韶关市化工厂地块环境调查风险评估及修复中试示范项目、新山片区历史遗留矿山生态生态修复理工程(一期)项目建设。(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地质局、核工业地质局参与)
六、推进韶关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
(十八)继续加大涉重金属行业环境整治力度。落实《韶关市涉重金属行业环境综合整治方案(2015—2020年)》年度工作目标和任务,明确责任,防控区域涉重金属企业土壤污染源。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时间和污染物种类,在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集中的仁化县凡口铅锌矿及周边区域、曲江区大宝山矿及其周边区域对部分污染物执行特别排放限值。(韶关市人民政府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农业厅参与)
(十九)完善土壤环境风险管控制度。研究制定《韶关市土壤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及细则(暂行)》,规范土壤污染防治行为;开展重点示范项目的第三方评估,科学、客观评估先行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成效;积极探索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风险评估和治理修复活动的全过程监管模式;加快制定典型区域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韶关市人民政府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农业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参与)
七、强化土壤污染防治基础能力建设
(二十)完善法规标准体系。按立法计划继续推动《广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制定工作,协助推进相关立法程序。制定出台广东省典型重金属污染耕地分级风险管控、重金属污染耕地治理、土壤污染环境损害评估、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环境监理、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污染土壤修复后再利用、土壤环境监测网络管理等7项技术指南。(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教育厅、科技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质监局、地质局、核工业地质局等参与)
(二十一)加强土壤环境监测和信息化能力建设。2018年年底前,协助生态环境部开展131个国控土壤背景监测点位例行监测,完成约2500个省控风险点位的现场确认以及约1300个省控质量点位的监测工作,建成全省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建成并运行国家华南地区土壤样品制备与流转中心;完成土壤重金属同位素实验室改造与采购;力争建成全省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国土资源厅、农业厅、林业厅、卫生计生委、地质局、核工业地质局等参与)
(二十二)加强科技支撑和成果转化应用。继续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研究和技术研发平台的支持力度,加强科技支撑及成果转化。进一步完善现有的广东省环境保护土壤重金属污染治理重点实验室、广东省环境保护土壤环境监测与重金属溯源重点实验室和广东省污染场地环境管理与修复重点实验室。加快推进粤北韶关土壤环境污染修复技术研发、评估验证与工程示范基地(一期)建设,力争2018年年底前完成土壤修复技术示范区基础设施建设,探索筛选适用于粤北地区耕地安全利用的农产品、修复产品备选清单。(省科技厅、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教育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林业厅、卫生计生委等参与)
八、严格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考核
(二十三)严格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考核。省人民政府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各地级以上市年度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分配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参考依据。2018年起,省环境保护厅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年度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要求,对韶关先行区建设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报生态环境部和财政部。对年度评估结果较差的地区和部门,在省环境保护责任考核中予以扣分,并视情况由省环境保护厅或提请省人民政府进行约谈、问责。(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等参与)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要建立本地区的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库,条件成熟的项目推荐进入省级项目库;要将工作任务分解到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重点企业,确保本方案确定的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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