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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具制造行业多为小型企业,应尽量集中设置在相关园区,园区内采用生产功能集成、环保资源共享等方式可有效节约投资和运行成本,以推动企业节能减排。
(2)最佳可行技术的优缺点分析
(3)各种工艺的指标分析
几种组合治理技术的各项经济和技术指标列表于下,供企业选取时参考之用。
6.3.环境管理
6.3.1.总体要求
治理设施应遵循综合治理、循环利用、达标排放、总量控制的原则。工艺设计应本着成熟可靠、技术先进、经济适用的原则,并考虑节能、安全和操作简便。建设应按国家相关的基本建设程序或技术改造审批程序进行,总体设计应满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
生产企业应把治理设施作为生产系统的一部分进行管理,治理设施应先于产生废气的生产工艺设备开启、后于生产工艺设备停机,并实现联动控制。经过治理后的废气排放应符合《四川省固定污染源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51/2377)的规定,治理过程避免产生二次污染。治理设施噪声控制应符合《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50087)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的规定。治理设施建设方应提供治理设施的使用要求和操作规程,明确吸附剂、吸收剂等耗材的更换周期。
6.3.2.废气收集设施建设要求
使用溶剂型涂料、溶剂型胶粘剂的涂装、干燥及喷胶车间应密封,换气风量根据车间大小确定,保证VOCs废气捕集率不低于95%。
调漆时应密闭调漆罐,否则在调漆点安装废气收集系统。应规范涂料、稀释剂、固化剂、胶粘剂等含VOCs原辅材料的使用,限定区域存放,生产过程及生产间歇均应保持密封。
废气收集后需进入治理设施,可分车间单独处理,也可多车间废气集中到同一治理设施处理;
废气收集系统应保证与生产同时正常运行;
废气收集系统材质应防腐防锈,定期维护,存在泄漏时需及时修复。
6.3.3.废气采样口建设要求
治理设施应在废气处理前后设置永久性采样口,采样口的设置应符合《气体参数测量和采样的固定位装置》(HJ/T1)要求。
采样口应优先设置在垂直管道,避开烟道弯头和断面急剧变化的部位,距弯头、阀门、变径管下游方向不小于6倍直径,和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不小于3倍直径处。对矩形烟道,其当
量直径D=2AB/(A+B),式中A、B为边长。采样口所在断面的气流速度最好在5m/s以上。若现场条件有限很难满足上述要求时,采样口所在断面与弯头等的距离至少是烟道直径的1.5倍。
采样平台应有足够的工作面积使工作人员安全、方便的操作。平台面积应不小于1.5m2,并设有1.1m高的护栏和不低于10cm的脚部挡板,采样平台的承重应不少于200kg/m2,采样孔距平台面约为1.2m~1.3m。
6.3.4.企业管理要求
治理设备正常运行时废气排放应符合《四川省固定污染源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51/2377)的规定,且治理设施不得超负荷运行。
治理工程应先于产生废气的生产工艺设备开启、后于生产工艺设备停机,并实现连锁控制。
现场应设置就地控制柜实现就地控制。就地控制柜应有集中控制端口,具备与集中控制室的连接功能,在控制柜显示设备的运行状态。
污染治理设施应和正常的生产设施一并管理,并配备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治理设施启动前,应对人员进行培训,同时在系统运行后也要开展定期培训,使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掌握治理设备及其它附属设施的具体操作。培训内容主要为:
(1)基本原理和工艺流程;
(2)启动前的检查和启动应该满足的条件;
(3)正常运行情况下设备的控制、报警和指示系统的状态和检查,保持设备良好运行的条件,以及必要时的纠正操作;
(4)设备运行故障的发现、检查和排除;
(5)事故或紧急状态下人工操作和事故排除方法;
(6)设备日常和定期维护;
(7)设备运行和维护记录;
(8)其他事件的记录和报告。
废气的采样方法应满足《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157)的要求,采样频率和检测项目应根据工艺控制要求确定。
每月应记录VOCs排放量(废溶剂、废弃物、废水或其他方式输出生产工艺的量)、污染控制设备处理效率、排放监测等数据。
采用蓄热燃烧装置处理挥发性有机物时,燃烧室温度应位于700-900℃,应记录并保留运行时间及燃烧室的在线温度数据备查。
采用蓄热催化燃烧或催化燃烧装置处理挥发性有机物时,燃烧室温度应控制在300-400℃,应记录并保留运行时间及燃烧室的在线温度数据备查。
采用催化燃烧装置的设备其运行记录中必须包括催化剂种类、净化效率和空速、催化剂的装填、更换时间和数量。每日记录催化剂床进出口温度、压降等参数。
吸附装置应记录吸附材料种类、更换/再生周期、更换量,并每日记录操作温度等参数,同时还应记录更换下来后的吸附材料的处置方式。
其他污染控制设备,应记录保养维护事项,并每日记录主要操作参数。
应根据实际生产工况和治理设施的设计标准,建立相关的各项规章制度以及运行、维护和操作规程,明确耗材的更换周期和设施的检查周期,建立主要设备运行状况的台账制度,保
证设施正常运行。
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污染源监测要求,自行或委托三方监测单位对厂区有组织排放废气和无组织排放废气进行定期监测,并对治理设施的治理效率定期评估。
6.3.5.企业安全要求
当废气含有腐蚀性介质,需要采用防腐蚀材质的设备、管路和管件等,施工和验收应符合《工业设备及管道防腐蚀工程施工规范》(GB50726)以及《工业设备及管道防腐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727)的规定。
制定污染治理设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方案,熟悉应急情况下的处理措施。由于紧急事故或设备维修等原因造成治理设备停止运行时,应立即报告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治理措施应该设置事故自动报警装置,并符合安全、事故防范的相关规定。
电力系统设计应满足《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要求。
治理系统与主体生产装置之间、治理系统与收集系统之间应安装阻火器(防火阀),阻火器的性能应符合《石油气体管道阻火器》(GB/T13347)和《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工业有机废气催化净化装置》(HJ/T389)的规定。
燃烧装置、吸附装置等的电气仪表不低于现场防爆等级,宜选用符合《爆炸性环境第4部分:由本质安全型“i”保护的设备》(GB3836.4)要求的本安型防爆器件。
燃烧装置应该设置有机废气浓度检测和报警连锁装置,当气体浓度达到有机废气爆炸下限的25%时,立即发出报警信号,启动安全放散装置。应该具有过热保护功能。
催化装置应该设置事故应急排空管,排空装置与冲稀阀、报警联动,用排空放散防止爆炸。
吸附装置应该设置吸附床层温度控制系统,具体要根据处理对象确定临界温度,一般应该低于40℃,当吸附装置超过临界温度时候,应能自动报警,并立即启动降温装置。
燃烧装置的温度传感器应按照《温度传感器动态响应校准》(JJF1049)的要求进行标定后使用。
直接燃烧和催化燃烧装置应进行整体保温,外表面温度应低于60℃。
直接燃烧和催化燃烧系统的管路系统和燃烧装置的防爆泄压设计,消防通道、防火间距、安全疏散的设计和消防栓的布置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要求。
治理工程应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规定配置移动式灭火器。
治理工程统应具有短路保护和接地保护功能,接地电阻小于2Ω。
治理工程应该安装符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规定的避雷装置。
6.3.6.环保部门监管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依法依规对家具制造企业生产全过程的VOCs收集、治理及排放进行监督管理,督促企业达标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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