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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山西运城印发《运城市落实省委省政府环保督察整改暨重点污染集中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全文如下:
运城市落实省委省政府环保督察整改暨重点污染集中治理攻坚行动方案
为坚决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加快解决各项突出环境问题,扎实做好督察反馈意见整改,不断深化环境污染防治,推动运城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特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与环境保护方面的新理念新思想新要求,以省委、省政府环保督察整改工作为契机,着力补齐生态环境短板,坚持绿色可持续发展,不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切实提高全市人民群众对环境质量的满意度和获得感,为“走进新时代,建设大运城”创造优美的生态环境。
二、工作目标
环境空气质量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优良天数比例及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减排完成省政府下达的任务。二氧化硫平均浓度达到45微克/立方米左右(最终目标将根据省政府下达我市2018年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确定),实现环境空气质量好于2017年目标。国考、省考11个地表水监测断面中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断面比例达到36.36%(4个);劣Ⅴ类水体断面比例下降到36.36%(4个)。15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达到92%以上,23个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极差比例控制在6%以内。中心城区建成区黑臭水体消除比例达到80%以上。
三、重点任务
(一)大力推进冬季清洁取暖工程。按照“政府推动、居民可承受”的原则,全面统筹推进城市建成区、县城和城乡结合部、农村三类区域清洁取暖工作。5月底前,全市完成改造区域采暖现状的入户排查,制定清洁取暖年度实施方案,明确年度改造任务、改造方式。10月底前,完成清洁取暖改造任务。中心城区建成区清洁取暖覆盖率100%,县(市)建成区清洁取暖率达到50%以上,农村清洁取暖率达到30%左右。(牵头单位:市发改委配合单位:市住建局、市经信委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
(二)淘汰燃煤锅炉。9月底前,中心城区建成区基本淘汰35蒸吨/小时及以下除热电联产以外的燃煤锅炉(含煤粉锅炉),县城建成区在全面完成建成区1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清零”的基础上,进一步淘汰分散燃煤炉、灶。取缔关闭燃煤锅炉的同时注销承压锅炉使用登记证。(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质监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
(三)开展固废污染源排查整治。以临汾三维集团违法排污问题为警示,举一反三,对全市工业固体废物排放及堆存场所污染源开展大排查大整治,5月底前完成。对问题立即整治,做到即排即整,对未按要求整治或整治不到位的企业,责令停产。(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经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
(四)持续推进“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继续开展“散乱污”企业拉网式排查,对经核实的“散乱污”企业实施分类处置。其中列入淘汰类的一律依法依规取缔,做到“两断三清”,实行挂账销号。列入升级改造的企业,坚持“先停后治”原则,对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设施全面提升改造。5月底前将排查结果报市环保局,6月底前全市“散乱污”企业取缔整治全部完成。(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经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安监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
(五)实施工业企业环保升级改造工程。全面完成煤电(含低热值煤)机组超低排放改造,对未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机组实施停产治理。自10月1日起,全市钢铁、石化、化工、有色(不含氧化铝)、水泥行业现有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执行相应行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制。燃煤电厂、钢铁企业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石膏雨、有色烟雨等现象,减少烟气中可溶入性盐、硫酸雾、有机物等。(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
(六)强化臭氧污染源控制。开展VOCs排放单位筛查,5月30日前建立VOCs排放单位名录。一是强化重点行业VOCs排放控制。禁止露天从事喷涂、喷漆等行为。加强对建筑装饰、汽修、干洗、餐饮及其他面源VOCs治理与管控。大力推广使用低(无)VOCs含量涂料、有机溶剂、胶黏剂、油墨等原辅材料,配套改进生产工艺,强化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和治理。10月底前,全面完成石化及煤化工、精细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橡胶制品制造等重点行业VOCs污染防治。在VOCs排污单位推广安装VOCs自动监测设备。臭氧污染严重的区域,夏季可重点对产生烯烃、炔烃、芳香烃的行业实施错峰生产调控措施。强化油气回收治理设施建设及运行监管。全市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要全部安装油气回收治理设施,年销售汽油量大于5000吨及其他具备条件的加油站,要加快安装油气回收在线监测设备。二是加强营运类柴油车和冒黑烟车辆执法监管。交通部门负责在重型柴油车通行频次较多的路段开展联合执法。环保部门负责抽测车辆排放达标情况,并对重型柴油车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情况进行检查;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对尾气排放超标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严格控制中心城区各类污染严重的冒黑烟车辆,特别是运送垃圾、水泥、渣土等运输车辆。(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配合单位: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商务局)
(七)加强施工和道路扬尘管控。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等信息,确保做到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规模以上土石方建筑工地全部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并与当地有关主管部门联网。各类市政、公路、水利等长距离工程,全面实行分段施工。暂时不能开工的城市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重污染天气预警和采暖季期间,停止各类土石方作业和房屋拆迁施工作业。对于在采暖季期间确实无法停工的重大民生工程和重点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申请、行业主管部门初审,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对扬尘管控不到位的施工单位依法进行查处。全面加强城市道路及交通运输扬尘整治。加大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等。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道路扬尘专项设施的投入,扩大城市道路机扫、冲洗面积,进一步提高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作业率。(牵头单位:市住建局配合单位:盐湖区人民政府、市交通运输局、运城公路分局)
(八)中心城区周边环境清理整治。运临路(关公铜像至姚孟村口)要求道路两边该绿化的绿化,该硬化的硬化,城市周边道路两边要认真排查、统筹安排、拿出方案、治理到位。(牵头单位:盐湖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运城公路分局)
(九)砖瓦窑行业整治。对采用轮窑生产工艺的砖瓦窑企业,限期注销营业执照,停止供电供水,停止制坯、烧砖并进行清窑关停,6月底前对窑体和烟囱等主要生产设施进行废毁性拆除,达到关停取缔要求;10月底前,保留的砖窑环保提标改造工作必须完成,达到环保部颁布的《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对采用隧道窑生产工艺的砖瓦窑企业,国土、环保、工商备案等手续不完善的要停产整顿,相关手续完善后方可开工生产,做到安全生产、达标排放。(牵头单位:市经信委配合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安监局)
(十)重点流域全面提标治理。5月底前,建立汾河入河排污口清单;流域内新绛县、稷山县、万荣县、河津市全面启动生活污水截污纳管,不得直排汾河,同时启动城镇污水处理厂提标工程,5月底前办理完成前期手续,10月底基本完工,保证出水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三项主要污染物稳定达地表水Ⅴ类标准。汾河流域现有工业企业5月底前启动废水治理设施提标改造工程建设,10月底基本完工,保证入汾河外排废水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三项主要污染物达地表水环境质量Ⅴ类标准,煤矿外排矿井水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三项主要污染物达地表水环境质量Ⅲ类标准,其余工业企业外排废水达行业特别排放限值。涑水河流域、沿黄河各县(市)参照执行。(牵头单位:市住建局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
四、措施要求
(一)加强领导,凝聚合力。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要求,认真落实环保整改目标责任制。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总责,按照党政领导领办包办环保重点工作的“332”工作制度,亲自领衔抓两到三件重大整改事项;分管领导要具体组织,亲自协调督办,推动各项整改实施;市直各牵头单位要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制定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加强督导检查和工作调度;市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大综合协调力度,督促各级各部门落实环境监管责任;各排污单位要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严格落实污染治理的主体责任。各县(市、区)、运城开发区要建立相应工作机构,做好重点工作目标任务的责任分解、督促检查、督察督办、考核落实等工作。
(二)加强调度,及时预警。此次重点整改工作全面实行专项工作调度、预警工作机制,各级各部门要加强目标管理,将全年工作任务细化分解到月,排出时间表、路线图和优先序,做到整治任务、时间节点、工作目标、工作措施、工作标准、整改责任人六个明确,形成月度工作台账,确定专人于每月23日前报市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环保局613室,联系电话:2628277,电子邮箱:ychbdc@163.com)。市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调度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分析,实行一月一排队,一月一公示。情况通报将报送市、县两级党政主要领导,对工作滞后、达不到序时进度要求的单位,将下发预警函。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县(市、区)、运城开发区要科学制定宣传方案,在“一台一报两网”(电视台、报纸、政府网站和环保局网站)设立专栏专题,播放环保公益广告,宣传攻坚行动措施及取得的成效,公开省委省政府环保督察及各级环保督察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曝光反面典型,表扬正面典型;要拓宽宣传渠道,丰富宣传内容,充分发挥新媒体宣传优势,通过拍摄环保宣传片、微电影、开展主题活动日等方式,扩大环保宣传覆盖面和影响力;要采取大范围张贴环保举报公告、主要街道悬挂环保标语、乡(镇)农村墙面粉刷环保宣传标语、学校社区发放环保宣传资料等方式,提高社会公众对环境保护的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努力形成保护生态环境的浓厚舆论氛围。每月宣传工作开展情况与重点工作整改情况要一并报市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强化督察,严肃问责。市委、市政府将实施更严格的量化问责,制定实施《运城市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对违背生态环境要求、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领导干部,严格依法实行追责;同时将派出督察组,全程跟踪督导整改工作落实情况,对“332”领办包办事项直接进行督办。市直各牵头单位要制定专项督察方案,对各县(市、区)、运城开发区工作情况进行专项督察,对不按时启动整改、整改工作进展滞后的,将约谈相关责任人,对工作落实不到位、重大环境问题整改不到位、监管责任不到位的行为将启动问责程序。市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引入第三方专家团队,制定科学严密的评估方案,对“散乱污”企业排查取缔、燃煤锅炉淘汰取缔、砖瓦窑排查取缔、建筑工地“六个百分百”落实情况等重点工作进行绩效评估,对漏排漏报、整改不彻底、整改问题突出的,将按照量化问责规定进行严肃问责。
(五)严格执法,促进整改。环保部门要始终保持严打高压态势,继续深入开展“铁腕治污行动”,严格执行新《环保法》及四个配套办法,认真落实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产限排、行政拘留等规定要求,对达不到要求的采取关停、限产、取缔等措施;对顶风违法、阻挠执法、暴力抗法的,公安机关要坚决打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直各有关单位要加大工作领域的专项执法和处罚力度,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加强环境监管执法能力建设,通过移动执法、在线监控、高空视频等科技手段,构建精准高效的环境执法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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