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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鉴别程序
危险废物的鉴别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4.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GB34330,判断待鉴别的物品、物质是否属于固体废物,不属于固体废物的,则不属于危险废物。
4.2经判断属于固体废物的,则首先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鉴别。凡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属于危险废物,不需要进行危险特性鉴别。
4.3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且无法根据本标准第5、第6条相关判定规则判别属性的固体废物,经综合分析原辅材料、生产工艺、产生环节和主要危害成分,不可能具有GB5085.1、GB5085.3、GB5085.4、GB5085.5和GB5085.6中所列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可能具有危险特性的,应按照第4.4条进行危险特性鉴别。
4.4危险特性鉴别应依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GB5085.3、GB5085.4、GB5085.5和GB5085.6和HJ/T298进行。凡具有GB5085.1、GB5085.3、GB5085.4、GB5085.5和GB5085.6中所列的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等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属于危险废物,并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有关规定确定废物类别和代码。
4.5上述鉴别程序无法鉴别的固体废物,由国务院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5危险废物混合后判定规则
5.1具有毒性、感染性等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与其他物质混合,混合后的废物属于危险废物。
5.2仅具有腐蚀性、易燃性、反应性等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与其他物质混合,混合后的废物经GB5085.1、GB5085.4和GB5085.5鉴别不再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
5.3排入企业内部综合废水处理设施的工业废水,未达到国家或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相应的限值要求的,则综合废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视为该工业废水处理污泥与其他废水处理污泥的混合固体废物,根据第5.1~5.2条判断是否属于危险废物;排入公共废水处理设施的工业废水,未达到国家或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相应的间接排放限值要求的,则公共废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视为该工业废水处理污泥与其他废水处理污泥的混合固体废物,根据第5.1~5.2条判断是否属于危险废物。
6危险废物处理后判定规则
6.1具有毒性、感染性等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利用过程产生的废物经鉴别不再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具有毒性、感染性等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处置过程产生的废物仍属于危险废物,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6.2仅具有腐蚀性、易燃性、反应性等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利用和处置后,经GB5085.1、GB5085.4和GB5085.5鉴别不再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
7不明来源固体废物判定规则
环境污染事件涉及的固体废物的危险特性鉴别,无法按照HJ/T298第8.3款明确产生来源、产生工艺及性质的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
8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固体废物的危险特性鉴别中样品的采集和检测,以及检测结果的判断等过程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中的固体废物包括固态、半固态废物和液态废物。
本标准适用于固体废物的危险特性鉴别。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34330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
GB5085.1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腐蚀性鉴别
GB5085.3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
GB5085.4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易燃性鉴别
GB5085.5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反应性鉴别
GB5085.6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毒性物质含量鉴别
GB5085.7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
HJ/T20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令第39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份样thesample
是指用采样器一次操作从一批的一个点或一个部位按规定质量所采取的固体废物。
3.2份样量weightofasample
是指构成一个份样的固体废物的质量。
3.3份样数numberofsamples
是指从一批中所采取的份样个数。
3.4历史遗留固体废物solidwasteleftbyceasedprocess
是指产生行为已经终止的固体废物。
3.5环境污染事件涉及的固体废物solidwasterelatedtoapollutionaccident
是指造成环境污染事件的固体废物以及环境污染事件次生的固体废物。
4样品采集
4.1采样对象的确定
4.1.1采样过程应明确固体废物分类,禁止将不同类别的固体废物混合。
4.1.2生产工艺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应在固体废物离开生产工艺的环节采集样品。
4.1.3应在设备、原辅材料、生产负荷基本稳定的生产期采样。
4.1.4如存在平行生产线,且生产原辅材料和生产能力不影响固体废物的危险特性,可采集单条生产线产生的固体废物。
4.1.5固体废物为工业生产和生活过程中丧失原有使用价值的物质,应在该物质不能满足正常生产和生活需求时采样。
4.1.6废水和废气污染控制设施产生的固体废物,应根据废水和废气处理工艺流程,对不同工艺流程产生的固体废物分别进行采样。应在生产设施和污染控制设施基本稳定的生产期采样。
4.1.7历史遗留固体废物,应优先采集可类比生产工艺产生的固体废物;如无可类比生产工艺,则采集时间最近的固体废物。
4.1.8固体废物为含有多种材料的废弃产品且危险特性来源于材料本身,应根据材料成分进行分解后采集样品。
4.2份样数的确定
4.2.1危险废物鉴别需根据待鉴别固体废物的产生量确定采样份样数(第4.2.4条所列情形除外),表1为需要采集的固体废物的最小份样数。
4.2.2固体废物为历史遗留固体废物时,若采集可类比工艺产生的固体废物,则依据可类比工艺的固体废物产生量按照表1确定需要采集的最小份样数;若采集历史遗留固体废物,应以遗留的固体废物总量为依据,按照表1确定需要采集的最小份样数。
4.2.3生产工艺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生产设施稳定运行时的实际产生量为固体废物产生量,按照表1确定需要采集的最小份样数。固体废物产生量根据以下方法确定:
a)连续产生固体废物时,以确定的工艺环节一个月内的固体废物产生量为依据,按照表1确定需要采集的最小份样数。如果连续产生时段小于一个月,则以一个产生时段内的固体废物产生量为依据。
b)间歇产生固体废物时,如固体废物产生的时间间隔小于一个月,应以确定的工艺环节一个月内的固体废物最大产生量为依据,按照表1确定需要采集的最小份样数。如固体废物产生的时间间隔大于一个月,以每次产生的固体废物总量为依据,按照表1确定需要采集的份样数。
c)如存在平行生产线,且生产原辅材料和生产能力不影响固体废物的危险特性,可以单条生产线固体废物产生量为依据,按照表1确定需要采集的份样数。
4.2.4以下情形固体废物的危险特性鉴别可不根据固体废物的产生量确定采样份样数:
a)固体废物为工业生产和生活过程中丧失原有使用价值的物质,根据丧失原有使用价值的原因判断使用过程对固体废物危险特性的影响,如无影响,可适当减少采样份样数,份样数不少于5。
b)固体废物为废水处理污泥,如有证据表明废水的来源、类别、排放量、污染物含量稳定,可适当减少采样份样数,份样数不少于5。如污泥为间歇产生,可根据浓缩池污泥脱水频率确定份样数,每次脱水采集2个样品。
c)固体废物来源于连续生产工艺,且设施长期运行稳定、原辅材料固定,可适当减少采样份样数,份样数不少于5。
d)贮存于贮存池、不可移动大型敞口容器、槽罐车内的液态废物,可适当减少采样份样数,份样数不少于5。
e)贮存于可移动的小型容器中的固体废物,当容器数量少于所需份样数量时,可减少采样份样数。
4.3份样量的确定
4.3.1固态废物样品采集的份样量应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a)满足分析操作的需要;
b)依据固态废物的原始颗粒最大粒径,不小于表2中规定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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