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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天津:《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管理工作程序》(试行)

2018-07-09 17:14来源:天津环保关键词:土壤污染防治污染地块天津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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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天津印发《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管理工作程序》。

为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天津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津政发〔2016〕27号),规范建设用地准入管理工作,防控污染地块环境风险,保障人居环境安全,依据国家和本市土壤污染防治相关规定和要求,市环保局、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联合制定了《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管理工作程序(试行)》,并下发《关于印发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管理工作程序的通知》(津环保土〔2018〕82号),明确各区环保、国土、规划、工信(中小企业)等部门要建立信息沟通和工作协商机制,适时召开污染地块准入管理工作联席会议,相互交换管理工作信息,研究和协调解决本区污染地块准入管理中的有关问题。

自《关于印发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管理工作程序的通知》(津环保土〔2018〕82号)发布之日起,《市环保局关于贯彻落实<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津环保土〔2017〕192号)同时废止。

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管理工作程序

(试行)

为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天津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规范建设用地准入管理工作,防控污染地块环境风险,保障人居环境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通知》、《关于部署应用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等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程序。

一、建立和共享污染地块相关信息

(一)提供相关信息。区工信(中小企业)部门将掌握的关停搬迁工业企业名单及时提供给区环保部门。企业名单包括企业名称、地址、所属行业、主要产品、关停搬迁时间、联系人、联系方式等信息。

市、区国土部门将已收储的工业企业地块名单及时提供给地块所在区环保部门。地块名单包括地块位置、原企业名称、收储时间、联系人、联系方式等信息。

(二)建立疑似污染地块名单。区环保部门汇总工信(中小企业)、国土等部门提供的信息,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及日常工作中掌握的情况,建立本区疑似污染地块名单,及时上传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并实行动态更新。

对列入疑似污染地块名单的地块,区环保部门应书面通知土地使用权人,为其分配污染地块信息系统账号,督促其在六个月内完成土壤环境初步调查,将相关报告上传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开。

(三)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市环保局根据土地使用权人上传的土壤环境初步调查报告,建立污染地块名录,提出污染地块在治理修复验收合格前,不得开发建设的用途,向社会公开。并按照国家有关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土壤环境初步调查报告中的风险等级计算分值和风险等级分级建议,确定污染地块的风险等级。

区环保部门应对本区具有高风险的污染地块,优先开展环境监管。

对列入污染地块名录的地块,市环保局应书面通知土地使用权人,督促其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开展土壤环境详细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修复及其效果评估等工作,将相关报告上传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开。

(四)共享污染地块信息。环保、国土、规划等部门通过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实现疑似污染地块名单、污染地块名录,疑似污染地块土壤环境初步调查报告,以及污染地块土壤环境详细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方案、治理与修复方案、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报告,专家评审意见、环保部门指导意见(以下简称“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文件材料”)等信息共享。

二、严格污染地块用地准入管理

(一)新增建设用地管理。各区政府在申报新增建设用地时,对列入污染地块名录的土地进行治理修复,合格后方可申报用地,不合格的,不予申报用地。

(二)供地管理。市、区国土部门开展涉及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的土地征收、收回、收购等工作时,应通过污染地块信息系统查询相关地块的土壤环境质量状况是否符合规划用途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对于不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不得办理供地手续。

(三)城乡规划管理。各区政府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应根据疑似污染地块、污染地块名录及其风险评估结果、负面清单,对污染地块土地的用途提出原则要求。

各区政府和规划部门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充分考虑疑似污染地块、污染地块名录及其风险评估结果,合理确定污染地块的土地用途。

三、风险管控要求

区环保部门应会同国土、规划等部门,根据市污染地块名录确定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并督促土地使用权人编制污染地块风险管控方案,上传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同时抄送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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