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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水资源节约保护
12.提高用水效率。建立完善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指标等用水效率评估体系,明确全市年度用水效率控制目标,把节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作为地方单位年度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实施年度监督检查,发布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按照重点监控用水单位监督管理要求,把规模以上重点用水单位全部纳入地方水资源管理系统并严格监管。实施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技术,大力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推进高效节水灌溉发展,积极推广低压管道输水灌溉,确保完成新增节水灌溉年度建设任务。发展区域规模化高效节水灌溉,完成高效节水灌溉年度目标任务。在市级水资源规划或节水专项规划中,将再生水、雨水和矿井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区域水资源统一配置。根据《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实施方案》,落实水(环境)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和措施。推进重要饮用水源地达标建设。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积极推动重要饮用水水源地达标建设实施方案或规划的实施并开展年度达标评估工作,按时报送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自评估报告。2018年底前,市内各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年度达标评估分数在90分及以上的水源地个数比例高于上一年度。
(六)水生态环境保护任务
13.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范化建设和评估。按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73-2015),推进农村及以上饮用水源地环境监管及综合整治,按要求划定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确定地理界线,设置保护标志,清理保护区内排污口,严格环境保护,实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污水零排放。重点加强乡镇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继续加大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2018年底前,全面完成日供水1000吨(含)以上的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保护范围的划定工作;加快完成日供水1000吨以下的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保护范围的划定工作;按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状况评估技术规范》(HJ774-2015)开展评估。对新(改、扩)建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严格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
14.备用或应急水源建设。推进市本级城市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加强对区域可用水源的筛查和保护,建设城市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年内启动市本级备用或应急水源建设。
15.饮用水水质信息公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供水单位要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自2018年起,所有县级及以上城市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按季度向社会公开。
16.国家考核断面水质自动监测站建设。加快推进国家考核断面水质自动监测站建设,确保按期完成新建水站站房、采水系统建设,已建水站完成仪器设备更新、功能升级、站房设施完善工作;7月底前全部完成联网和数据上传工作。
17.实施良好水体生态环境保护。对江河源头及现状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的江河湖库开展生态环境安全调查和评估,制定并实施生态环境保护方案(或水污染防治方案)。2018年底前完成列入《水质较好湖泊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的万安水库以及其他有保护价值的湖库(特别是具有饮用水功能的湖库)的生态环境保护方案编制工作,并组织开展生态安全调查评估,推动湖泊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实施。
18.稳步推进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治理。抓好中心城区黑臭水体整治、治理与修复工作,至2018年底,市本级建成区黑臭水体消除比例达到90%。对列入国家黑臭水体整治计划的吉州区线材厂宿舍黑臭水体、吉州区后河公园吉安三中段黑臭水体、青原区邓家社区下坊村黑臭水体、青原区邓家社区邓家坪黑臭水体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确保水质达标稳定。
19.防治地下水污染。开展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环境状况年度调查,重点完成全市地下水“双源”清单调查。
20.全面消灭Ⅴ类水。持续推进龙溪河新干段、恩江永丰段劣Ⅴ类水整治,确保稳定消灭劣Ⅴ类水,加大各类断面水质监测力度,对降类或恶化断面及时进行整治,坚决防止出现新的劣Ⅴ类水现象。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政府是落实水污染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要高度重视水污染防治工作,按要求制定本地区水污染防治工作年度计划,将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于2018年7月底前报送至市环保局备案,2018年底前对任务完成情况开展自查和总结。市环保局对照各县(市、区)的水污染防治年度计划,不定期对水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调度、督导和检查,督促地方政府推进水污染防治工作任务顺利完成。
(二)加大监督检查。
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水污染防治工作协作机制,倒排工期,及时推进水污染防治工作进展,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对重点工作进度滞后的,要加快推进整改,及时向市环保局及市直有关部门报送水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2018年底前,各县(市、区)和市直牵头部门要就本地区本行业防治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报告交市环保局统一汇总上报。要高度重视国家、省现场督导检查发现的问题并及时整改完成,定期向市环保局及市有关部门报送整改工作情况,市直有关部门定期向市环保局报送牵头工作任务进展情况。市环保局会同市直相关部门开展水环境形势分析,每月将不达标的断面水质,以及《水十条》工作进展情况向各县(市、区)进行通报,对问题整改进展缓慢的县(市、区)发出预警函或进行专项督导,对问题严重的地区采取挂牌督办、公开约谈或区域限批等措施。积极发挥新闻媒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广泛参与的监督作用,通过多方位、多层次的监督,不断增强社会公众对水污染防治的责任意识、参与意识和监督意识。
(三)保障资金和科技投入。
各县(市、区)要加大水污染防治的资金投入,积极引导企业和社会多方参与,建立多元化环保投入机制,为水污染防治项目顺利实施提供资金保障。根据水污染防治工作实际,建立水污染防治先进适用技术指导目录完善修订机制,及时更新并公布适宜本地区推广的水污染防治先进适用技术。各有关职能部门在审核水污染治理工程设计方案或推广应用技术(产品)时,要鼓励、引导项目单位使用指导目录中的相关技术,采用目录上的技术进行示范推广的水污染防治工程数量要占本地区水污染防治总工程数量的70%以上。
(四)强化信息公开。
各县(市、区)要定期公布环保“黄牌”、“红牌”企业名单,定期抽查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并向社会公布。未达到水质目标要求的地区要按照《关于强化水体达标方案编制实施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定期向社会公布实施进展情况。市本级建成区每半年向社会公布黑臭水体治理情况。要通过市人民政府网站及主流媒体,按季度发布行政区域内水环境质量状况及各县(市、区)排名情况。各县(市、区)要建立完善工业污染防治、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城镇污染治理、农业农村污染防治、船舶港口污染控制、水资源节约保护、水生态环境保护、各方责任及公众参与等重点工作管理台账,按季度动态更新,并报送至市环保局。要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信息报送,逢单月15日前,向市环保局报送《水十条》实施进展、问题和相关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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