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我要投稿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和《国务院关于核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及2025年远景目标的批复》(国函〔2017〕29号),规范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企业环境辐射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我部制定了《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企业环境辐射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现予公布。
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于2019年1月1日前,根据本办法附录一中的相关要求补充完善省级地区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公开平台。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企业环境辐射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生态环境部
2018年7月4日
抄送:环境保护部各地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核与辐射安全中心、辐射环境监测技术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18年7月5日印发
附件
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企业环境辐射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
( 试 行 )
第一条 为了促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可持续发展,规范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环境辐射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 号)、《国务院关于核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及 2025 年远景目标的批复》(国函〔2017〕29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除铀(钍)矿外所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中原矿、中间产品、尾矿(渣)或者其他残留物中铀(钍)系单个核素含量超过 1 贝可/克(Bq/g)的企业。其他企业可参照执行。
上述条款中所指超过 1 贝可/克(Bq/g),是指任一批次的原矿、中间产品、尾矿(渣)或者其他残留物的任一物料中铀(钍)系单个核素含量超过 1 贝可/克(Bq/g)。
第三条 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需开展环境辐射监测工作的企业名录,向社会公开并动态更新。
设区的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环办监测〔2017〕86 号)将上述企业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环境辐射监测,是指企业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要求,为掌握流出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辐射环境质量的影响等情况,组织开展的监测活动。
企业可依托本企业人员、场所、设备开展监测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监测。
企业对其监测结果及信息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 企业应制定环境辐射监测方案,监测方案要求见附录一。
环境辐射监测方案及其调整、变化情况应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六条 企业环境辐射监测应当遵守国家颁布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和方法,确保监测数据科学、准确。
第七条 环境辐射监测记录应包含监测各环节的原始记录、委托监测相关记录等。各类记录内容应完整并有相关人员签字,保存三年。
第八条 企业环境辐射监测发现流出物排放超标的,应立即停止排放,分析原因,并向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第九条 企业应于每年 2 月 1 日前编制完成上年度环境辐射监测年度报告(格式与内容见附录二),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 环境辐射监测信息包括环境辐射监测方案、监测报告和环境辐射监测年度报告。企业应在环境辐射监测信息生成或变更完成后十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十一条 企业应在《关于发布全国 31 个省级地区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测信息公开网址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5 年第 40 号)中的信息公开平台上公开环境辐射监测信息,并至少保存一年。同时,企业也可通过对外网站、报纸、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环境辐射监测信息。
第十二条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加强信息共享。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于每年 3 月 1 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环境辐射监测信息汇总报送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环境辐射监测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监督性监测工作。
第十四条 对拒不开展环境辐射监测、不公开环境辐射监测信息和信息公开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或者开展相关工作存在问题且整改不到位的企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等有关规定采取环境管理措施,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生态环境部负责解释。
附录一
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企业环境辐射监测要求
( 试 行 )
1.适用范围
本要求适用于除铀(钍)矿外所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中原矿、中间产品、尾矿(渣)或者其他残留物中铀(钍)系单个核素含量超过1贝可/克(Bq/g)的企业自行开展环境辐射监测。
2.术语和定义
2.1 流出物
实践中源所造成的以气体、气溶胶、粉尘或液体等形态排入环境的通常情况下可在环境中得到稀释和弥散的放射性物质。
2.2 辐射环境监测
在源的所在场所边界以外环境中所进行的辐射监测。
3.监测目的和要求
3.1 监测目的
(1)判断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活动流出物是否达标排放;
(2)掌握活动期间辐射环境质量,积累辐射环境水平数据,掌握辐射环境质量的变化趋势,总结辐射环境的变化规律,了解辐射环境水平是否异常,为辐射环境管理提供依据。
3.2 监测要求
(1)应编制环境辐射监测方案,并向社会公开;
(2)环境辐射监测方案可根据活动期间的变化、监测经验和数据的积累进行调整;
(3)流出物监测方案要考虑伴生铀/钍元素的种类和工艺特点等因素;
(4)辐射环境监测方案除要考虑伴生铀/钍元素的种类外,还要考虑环境特征、周围居民点和其他敏感点;
(5)辐射环境监测的点位应包括监测范围内辐射环境本底调查的点位。
4.流出物监测
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企业流出物监测方案可参照表1并结合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制定。
表1 流出物监测方案
5.辐射环境监测
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企业辐射环境监测方案可参照表2并结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制定。
表2 辐射环境监测方案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日本两分钟一次检测日本在确认了朝核试验后,立即启动了辐射应急响应预案。在全国近300处自动辐射监测站点对辐射环境进行连续监测,将通常每小时一次的离岛常态监测改为每两分钟一次的应急监测。日本防卫厅紧急派出航测飞机沿日本周边收集空气样本。日本分析中心对大气浮尘及人工核素等进行快速测量分
环保部13日通报称,经综合评价,1月6日的朝鲜核试验不会对我国环境和公众造成影响,环保部决定于13日12时终止应急响应状态,转入常态监测,并开展其他相关的后续保障工作。1月6日朝鲜进行核试验后,环保部依据朝核应对有关预案及实施程序,进入二级(橙色)应急响应状态,全面开展东北边境及周边地区辐射
1月6日,朝鲜在丰溪里进行了第四次核试验,环保部第一时间启动了东北及周边地区辐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央视记者刘洁1月8日跟随环保部前方指挥部的人员进入吉林白山监测点,这是记者首次被允许进入辐射监测点进行拍摄。吉林省白山市的核辐射应急检测点,距离朝核试验地点230公里,像这样的检测点和采样
记者6日从环保部获悉,针对朝鲜第四次核试验,环保部于第一时间启动辐射应急监测,从监测结果来看,朝鲜本次核试验目前尚未对我国环境和公众造成影响。1月6日9时30分,朝鲜在丰溪里核武试验场进行了第四次核试验,具体位置距离我国边境最近处不足100公里。环保部在得到消息后,第一时间启动了应对朝鲜
环保部官网1月6日通报,该部针对朝鲜第四次核试验启动辐射应急监测。通报称,1月6日9时30分,朝鲜在丰溪里核武试验场进行了第四次核试验,据中国地震台网测定,本次核试验造成了4.9级地震,具体位置在北纬41.30度,东经129.10度,距离我国边境最近处不足100公里。环保部在得到消息后,第一时间启动了应
7月中旬的一天,临近中午时分,在重庆沙区一医院新建外科大楼外,来自重庆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的陈锐、何俊川冒着高温,穿着近二十斤重的铅衣、拿着沉重的监测设备,不时吸引着路人的注意。路人或许并不知道,陈锐他们正对医院新引进、安装的两台加速器,进行投用前的辐射防护监测。作为重庆市唯一的省
北极星节能环保网从环境保护部获悉,关于同意国家环境保护辐射环境监测重点实验室通过验收的通知,内容如下:浙江省辐射环境监测站:按照《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你站向我部报送了《国家环境保护辐射环境监测重点实验室建设总结报告》。我部对依托你站建设的国家环境保护辐射环境
记者从南京环保部门获悉,南京环境监察移动执法正进入移动时代,河西南部环保最强大脑年内有望开建。去年开始,南京环保执法人员检查企业排污是否合格已开始使用移动执法器。记者了解到,移动执法终端由一台可以拍照的电脑、一部扫描仪、一台打印机组成,电脑可以联网到环保部门的办公系统。如果遇到突
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说,4月12日,日本政府根据《国际核事件和放射事件分级表(INES)》的规定,将福岛第一核电站事故定为7级,即最高级,与切尔诺贝利核事故同级。这是日本政府根据放射性释放量对福岛核事故的重新定级。4月12日,环保部门在我国内地除西藏外其他30个省(市、区)部分地区空气中监测到来自日本核事故释放出的极微量人工放射性核素碘-131,另在黑龙江、吉林、辽宁、北京、天津、河北、河南、山西、山东、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湖南、海南、四川、贵州、陕西、甘肃、青海、宁夏和新疆等24个省(区、市)检测到更
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有关负责人今日介绍说,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4月11日9时继续发布全国省会城市和部分地级市辐射环境自动监测站实时连续空气吸收剂量率监测值。监测结果汇总图中绿色曲线代表监测值,蓝色柱体代表天然本底水平,绿色曲线均在蓝色柱体范围内。监测结果表明日本核电事故未对我国环境及境内公众健康产生影响。
为做好核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十四五”规划编制,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营造人人参与、共同维护核安全的良好氛围,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现面向全社会全过程“开门编规划”,征集对核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十四五”规划编制的宝贵意见建议。您可通过以下方式建言献策:1、发送电子邮件至:haqguih
日前生态环境部发布了《关于发布《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包安全标准》等四项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的公告》,批准《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包安全标准》《低、中水平放射性废物高完整性容器——球墨铸铁容器》《低、中水平放射性废物高完整性容器——混凝土容器》《低、中水平放射性废物高完整性容器
北极星固废网获悉,日前生态环境部发布了《关于发布《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包安全标准》等四项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的公告》,批准《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包安全标准》《低、中水平放射性废物高完整性容器——球墨铸铁容器》《低、中水平放射性废物高完整性容器——混凝土容器》《低、中水平放射
2016年11月,国务院印发了《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为我国未来5年生态环保工作指明了方向。2017年3月,国务院批复了《核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及2025年远景目标》(以下简称十三五规划),明确了十三五期间我国核安全和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新的方向和奋斗目标。两个规划中都明确提出加强伴生
北极星节能环保网获悉,近日,国务院近期批复了《核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及2025年远景目标》,现予以公布。国务院原则同意《核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及2025年远景目标》(以下简称《规划》),由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国家国防科工局印发并组织实施。国务
近日,国务院批复《核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及2025年远景目标》。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有关负责人23日就规划的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问:规划具体内容是什么?答:核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事关公众健康、事关环境安全、事关社会稳定,党中央、国务院对核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高度重
3月23日,环境保护部发布《核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ldquo;十三五rdquo;规划及2025年远景目标》(以下简称《规划》)。《规划》由环境保护部牵头,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能源局和国防科工局经过认真研究、广泛听取意见、科学详细论证,历时3年编制完成。核安全ldquo;十三五rdquo;规划作为国家安全顶层
3月23日,环境保护部举行专题新闻发布会,发布《核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ldquo;十三五rdquo;规划及2025年远景目标》(以下简称《规划》)的批复情况和《规划》的具体内容。《规划》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核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的高度重视、体现了习主席ldquo;理性、协调、并进rdquo;的核安全观
近日,国务院正式批复《核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及2025远景目标》(以下简称《规划》)。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有关负责人就《规划》相关内容回答了记者提问。问:为什么编制《规划》?《规划》出台有什么重要意义?答:核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事关公众健康、事关环境安全、事关社会稳定
今年7月31日经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陕西省放射性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据悉,《条例》共五章四十六条,紧紧围绕放射性污染防治、事故应急设立条款。《条例》强化了地方各级政府的辐射环境保护责任,明确政府作为“放射性污染防治第一责任人”;完善了放射性污染防治实行分级、分类监管制度;同时对完善监测体系、加强流动放射源及射线装置监管、严格重点放射源的监管、鼓励和支持废旧放射源回收再利用、完善辐射突发事件应对体系等进行了规范。《条例》规定,县级以上辐射环境监测机构负责对
为规范土壤环境监测工作,生态环境部组织编制了《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本标准规定了土壤环境监测的监测方案编制、监测项目和监测频次、点位布设、样品采集、样品制备、样品流转、样品保存、样品分析及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等方面的技术内容。本标准适用于
近日,财政部发布关于下达2024年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第二批)预算的通知,金额共计13.2亿,涉及全国31个省份。财政部关于下达2024年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第二批)预算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促进土壤环境
近日,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印发《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修订)》(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主要修订内容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共7章、42条和2个附件。主要修订内容为:(一)职责分工。进一步明确了自然资源部门职责分工,并增加了住建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发布通知,下达2024年中央水、大气、土壤污染防治资金和农村环境整治资金(第二批)并调整部分2023年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下达2024年中央水污染防治资金(第二批)17025万元,下达2024年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第二批)39832万元,下达2024年中央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第二
北极星固废网获悉,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征求《广东省污染土壤危险特性鉴别技术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本指引,规定了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过程中需按照固体废物进行管理的污染土壤危险特性鉴别程序和技术要求,为污染土壤危险特性鉴别方案、鉴别报告的编制及技术审查提供指引。为规
广东省财政厅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水、土壤污染防治和农村环境整治资金(第二批),本次下达资金25061万元。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水、土壤污染防治和农村环境整治资金(第二批)的通知粤财资环〔2024〕86号省生态环境厅,有关地级以上市财政局: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申请下达2024年
贵州省财政厅7月29日下达2024年中央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第二批)预算,本次下达5083万元,用于贵州省典型行业企业及周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项目等六个项目。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第二批)预算的通知黔财资环〔2024〕67号省生态环境厅,有关市(州)财政局: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24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下达2024年第二批土壤污染防治资金(涉重金属历史遗留矿渣污染治理重点任务项目),本次下达资金4874万元。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24年第二批土壤污染防治资金(涉重金属历史遗留矿渣污染治理重点任务项目)的通知桂财资环〔2024〕45号有关市、县(区)财政局:根据《财政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发布2024年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要点,目标2024年,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得到有效保障,优先监管地块基本实现污染管控;地下水国控点位Ⅴ类水比例控制在27.5%左右,“双源”点位水质保持稳定;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达到37%以上,新增完成1600个以上农村黑臭水体治
北极星环境修复网获悉,六安市生态环境局发布《2024年六安市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要点》,主要目标是到2024年,全市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得到有效保障,优先监管地块基本实现污染管控;地下水国控点位水质达到考核要求;“双源”点位水质保持稳定;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达到35%以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5月16日印发广西2024年度水、大气、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计划,详情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西2024年度水、大气、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计划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部门: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2024年度水污染防治工作计划》《广西2024年度大气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
邮箱: | |
所在地区: | |
行业类别: | |
工作经验: | |
学历: | |
公司名称: | |
任职岗位: |
我们将会第一时间为您推送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