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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排名不分先后
附件2
备注:*单位系已承担农用地土壤详查采样工作直接纳入名单,排名不分先后。
附件3
福建省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基础信息收集
和现场采样专业机构质控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为加强福建省土壤污染状况详查(以下简称详查)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基础信息收集和现场采样专业机构的管理,规范机构行为,保证公正、科学和高效地开展福建省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基础信息收集和现场采样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福建省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基础信息收集和现场采样专业机构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的机构。省详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详查办)在保证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发挥社会化调查机构的优势,有序推动社会调查机构参与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工作。
第三条 制定本管理办法主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重点行业企业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相关方案和技术规定,包括:
(一)《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信息采集技术规定(试行)》(环办土壤〔2017〕67号);
(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样品采集保存和流转技术规定(试行)》(环办土壤〔2017〕67号);
(三)《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定(试行)》(环办土壤函〔2017〕1896号);
(四)《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实验室管理办法》(环办土壤〔2018〕16号);
(五)《福建省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实施方案》(闽环保土〔2018〕3号);
(六)《福建省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方案》(闽环保土〔2018〕5号);
(七)《福建省环保厅关于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专业机构推荐筛选工作的通知》(闽环保土〔2018〕7号)。
第四条 调查专业机构筛选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有意愿承担福建省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基础信息收集和现场采样等工作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应按《福建省环保厅关于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专业机构推荐筛选工作的通知》(闽环保土〔2018〕7号)中的相关要求提供真实、详细的资料向地市环保局提出申请,经各地市环保局初步审核后报送省环境保护厅。
省环境保护厅组织省级详查质控实验室进行资料审核、能力验证考核和专家论证审查,经确认合格并公开公示无异议后纳入名录,向社会发布。对技术能力不足、质量管理措施不完备、不能满足重点行业企业调查要求的机构不得推荐进入名录。
第五条 进入名录的机构在承担信息采集或现场采样任务前应满足详查工作需求,包括:
(一)保证具有与工作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设备、场所和设施等条件,机构主要技术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应掌握有关技术规定和管理要求,参加省详查办统一组织的技术培训;
(二)严格按照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技术规定和质控要求开展工作,保证信息采集和现场采样工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三)严格进行内部质量控制,制定针对重点行业企业调查的内部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工作方案,成立质量控制组,保证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建立自评估制度,任务进行过程中分阶段向省级质控实验室提交工作质量自评估报告,调查工作结束后,对本单位的工作质量进行综合评价,并向省级详查质控实验室提交质控总结报告;
(四)自觉接受省详查办、省级详查质控实验室的指导与监督管理,接受省级质控实验室的监督检查并按要求及时完成问题整改,参加由各级质量控制实验室组织的能力验证、比对等各种外部质量控制活动,确保工作质量符合要求。
(五)机构发生对调查工作质量可能有重大影响的人员、设备等变更时,应及时向省级详查质控实验室备案。
(六) 机构开展调查及其信息生成、上报、保管和利用,须遵照详查有关技术规定及管理办法执行。基础信息收集和现场采样专业机构及其人员应对在调查工作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并制定与实施相应的保密措施。
(七)基础信息收集和现场采样专业机构开展调查工作过程中不得受任何公司及个人的经济利益影响,确保调查工作客观、公正。
(八)基础信息收集和现场采样专业机构承担的任务不得转包和分包。
第六条 省级详查质控实验室在省详查办领导下,负责对重点行业企业调查机构开展全过程外部质控监督检查,制定质量控制监督检查计划,不定期组织专家、各地市质量控制小组依据《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定(试行)》及相关技术规定对任务承担单位调查各环节工作的完整性、规范性和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省级详查质控实验室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任务承担单位并要求其限期整改,同时对整改的有效性进行检查确认。对检查过程中发现质控措施未落实、资料造假、数据严重失实等重大质量问题要及时向省详查办报告,由省详查办采取相应监管措施,保障工作的质量和进度。
第八条 对在外部质量监督检查中发现严重质量问题的机构,暂停其相关企业用地调查任务,由省级详查质控实验室督促其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可恢复其调查工作。对连续三次在外部质量监督检查中发现质量问题且整改后未见成效的机构,由省级详查质控实验室上报省详查办,由省详查办将其从名录中删除;该机构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协调委托其他机构承担。
第九条 省详查办对列入名录的基础信息收集和现场采样专业机构实施动态管理,建立健全退出和增补机制。省详查办委托省级详查质控实验室对基础信息收集和现场采样专业机构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和评估。对存在下列违法违规、影响调查工作质量进度的行为一经查实,省详查办将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一)人员、设备、业绩、资质等情况与申报材料严重不符合,承诺的调查设备未配备;
(二)承接的任务数量严重超过了机构自身能力,可能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任务,影响全省调查的进度;
(三)将已承接的调查任务进行转包和分包;
(四)在企业用地调查工作中存在违反法律法规、伪造信息、弄虚作假、未遵循相关保密措施泄露调查信息;
(五)内部质控工作组织不力、质量管理体系严重失控、发生影响调查工作质量和进度的人员设备变更未及时报备;
(六)基础信息收集和现场采样专业机构开展调查工作过程中受任何部门、公司及个人经济利益影响,对调查信息和数据进行造假导致结果严重失实的。
对上述行为,省详查办将视其情节采取约谈、通报、暂停调查任务等措施,对情节严重的将其从名录中删除,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详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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