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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15年7月,内蒙古赫邦公司商厦管理有限公司花费1430万元从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法院拍下工艺品厂巷1号地块,但在2016年7月移交时,却意外发现地块上有氰化物。随后,法院协调环保、安监等部门将氰化物拉走处理,但疑似污染的地块尚未修复,故赫邦公司拒绝接收。
检测结果“打架”,修复责任扯皮一块闲置3年的“毒地”
这是一起典型的疑似污染地块流转引发的纠纷。
2015年7月,内蒙古赫邦公司商厦管理有限公司(下称“赫邦公司”)花费1430万元从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法院拍下工艺品厂巷1号地块,但在2016年7月移交时,却意外发现地块上有氰化物。随后,法院协调环保、安监等部门将氰化物拉走处理,但疑似污染的地块尚未修复,故赫邦公司拒绝接收。接下来,关于该地块是否污染一直没有定论,4份环境检测报告的结果也是相互“打架”。至今,拍卖结束已有3年,该地块仍未能开发利用,给赫邦公司带来上千万元的经济损失。
2018年5月31日至6月3日,玉泉区政府又先后召开了4次协调会,希望对该地块共同委托检测公司再次检测。但赫邦公司明确表示,不参与玉泉区政府委托的再次检测。
“希望玉泉区政府委托国家顶级权威监测评价机构,确定环境污染状况,尽快进行治理修复,出具合格达标的检测评价报告,并经政府行政确认无害后,将拍得物整体移交给我公司。”赫邦公司副总经理韦世德说。
中国环境修复网执行主编高胜达告诉《华夏时报》记者,目前,我国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尚未出台,因此在土壤污染修复责任的界定方面还存在法律空白。但大多数土地流转都是各地的城投公司通过土地储备流程进行的,城投公司在土地招拍挂之前已将土壤进行了修复,保证净地出让。本案中通过法院拍卖进行土地流转的属于个例,所以出现了土壤修复责任扯皮的现象。
而根据国务院2016年5月印发的《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业内称“土十条”),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发现氰化物
一切开始于2015年7月。
这一年的7月17日,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委托拍卖公司,公开拍卖位于呼市玉泉区工艺品厂巷1号的内蒙古长弘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长弘工艺品厂”)的房地产,土地面积7249.96平方米,地上物建筑面积5294.18平方米,性质为工业出让用地,起拍价1213.15万元。赫邦公司以1430万元竞得该标的,比起拍价高出217万元。
拍得该地块后,赫邦公司缴纳了成交价款和拍卖佣金,随后开始办理移交手续。但由于长弘工艺品厂欠缴税费673万元,导致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一直办不下来,直到2016年1月21日,赫邦公司才办理完房屋所有权证书,2016年11月30日办理完土地使用证。
但是,这块地此前被长弘工艺品厂出租给了内蒙古邮政速度物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2016年3月31日到期。直到2016年7月2日,长弘工艺品厂才正式搬离,并通知赫邦公司来人接洽移交事宜。
移交时,原所有者代表贺喜告诉韦世德,该地块2号楼地下室和8号楼一层东侧车间“不能用”,这引起了韦世德的好奇。再三追问之下,对方才告诉他,这两个地方存有氰化物成品和氰化物废液。
原来,长弘工艺品厂前身是呼和浩特市外贸工艺品厂,该厂成立于1972年,生产过程中有一个电镀环节,需要使用氰化物作为络合剂。2号楼地下室就是储存氰化物成品的仓库,而8号楼一层东侧车间则有两个池子,用来储存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氰化物废液。
原呼市外贸工艺品厂1973年-1988年间(缺1979年、1986年、1987年)的材料账本显示,13年中,该厂共使用了400公斤氰化物成品,其中氰化钾255公斤、氰化钠140公斤。公开资料显示,氰化钾和氰化钠均系剧毒,易溶于水,在湿空气中会潮解并放出微量氰化氢气体,接触皮肤的伤口或吸入微量粉末可以致人中毒死亡。
意识到事态严重后,韦世德立即将发现氰化物一事告知玉泉区法院,请他们协助处理。
各部门联合处理
一份呼市环保局于2016年12月20日做出的“关于内蒙古长弘工艺品厂危险化学品问题的答复意见”(举报编号:161121150104030336)显示,玉泉区法院接到赫邦公司通知后,于2016年7月6日告知了玉泉区环保局,要求该局协助处理。
当日,玉泉区环保局会同区安监局、区公安局和区法院前去现场进行检查,发现2号楼地下室是存放危化品的库房,内有氰化钾容器、其他不明物品及容器。8号楼一层东侧车间的两个池子内有不明化学液体,在里间房间还存有化学试剂及酸、碱液体等,由于年久,好多标签字迹不清,无法辨认,没有账本及台账,数量不清。
区环保局在请示呼市环保局辐射科之后,决定由呼市联合鼎盛固体废物处理有限公司(下称“联合鼎盛”)派专人进行甄别确认和转移处理,2016年7月25日,玉泉区法院与联合鼎盛签订了危险废物转移服务合同。
联合鼎盛派出专业人员对现场物品进行确认,初步断定2号楼地下室物品为剧毒危化品,8号楼一层东侧车间存有的化学试剂及酸、碱液体等为危化品。而8号楼一层东侧车间两个池子中的液体经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第九站取样化验后,监测结果表明其含有氰化物成分,后由联合鼎盛专业人员对其进行了处理。
不过,氰化物虽然拉走了,但该地块的土壤是否已被污染?还能不能安全使用?赫邦公司对此并不放心。他们提出要求,相关主管部门应对两处房屋进行检测,并出具无害化能正常使用的环保检测报告。在此之前,赫邦公司拒绝接收该地块。
学校意外介入
赫邦公司拒绝接收,长弘工艺品厂又搬走了,工艺品厂巷1号的房产暂时处于闲置状态。不过,它很快迎来了一个新“主人”——呼和浩特市悦鑫电子工程职业技术学校(下称“悦鑫学校”)。
一份呼和浩特市青城公证处2016年9月1日出具的公证书显示,2016年8月26日,工艺品厂巷1号地块的大门东侧已经挂着“呼和浩特市悦鑫电子工程职业技术学校”的牌子,院中央的空地上有学生正在军训。
悦鑫学校为什么会出现在这里?按照悦鑫学校校长黄丽珍接受媒体采访时的说法,这是经过赫邦公司同意的。2016年7月前,她与赫邦公司进行过沟通,赫邦公司口头答应可以将该地块租给学校使用,甚至学校装修时的工程队也是赫邦公司介绍的。
韦世德则表示,2015年拍卖刚结束时,黄丽珍就通过玉泉区法院副院长苏和找过赫邦公司,表示希望租用工艺品厂巷1号的房产,被他们拒绝。2016年6月,黄丽珍与苏和再次提及此事,考虑到该地块迟迟无法移交,公司口头答应了这一要求,但表示要等拍得物整体移交及产权过户完毕后再谈。2016年8月18日,玉泉区法院召集赫邦公司和黄丽珍开会,要求赫邦公司接收拍卖物,但赫邦公司表示由于发现氰化物,不能接收该地块。随后,因为悦鑫学校着急开学,玉泉区法院就将工艺品厂巷1号房产的钥匙擅自交给了黄丽珍。
据此前报道,针对玉泉区法院将该地块交给黄丽珍办学一事,呼市中院曾介入调查,未发现违规违纪行为,但还是给相关人员做出了检讨、记过等处罚,因为他们“在管理上有疏漏”。
针对这一说法,本报记者试图打电话、发短信联系黄丽珍、案件主办法官冯政、玉泉区法院办公室以及区委宣传部副部长田金有,对方或以不方便为由拒绝回答问题,或直接不予回复。
事实上,针对悦鑫学校的问题,赫邦公司曾多次向主管部门举报。2017年4月,媒体报道了悦鑫学校“毒地办学”的事件,引起了呼市有关部门的重视。市委、市政府责成玉泉区委、区政府第一时间成立调查组,召集环保、安监、教育等部门负责同志赶赴现场了解情况,同时要求悦鑫学校提前放假,以便于权威检测机构进驻采样检测。随后,悦鑫学校搬离了工艺品厂巷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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