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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严格落实秋冬季工业企业错峰生产
要按照企业污染排放绩效水平,对秋冬季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实施分类管理,把治理污染与促进绿色文明施工、生产、运输结合起来,体现差异化,避免简单化、绝对化、“一刀切”。完成无组织排放治理要求,由各县(区、市)政府根据当地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和保障民生的要求,在符合国家、省、市错峰生产要求的前提下,自行合理裁量确定采暖期错峰生产要求。其中:
非电企业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不限产。
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标准企业,国家和省有行业特别排放限值标准的且达到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或低于国家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标准30%的,橙色预警期间(含)以下不限产,红色预警区间限产15%;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特别限值标准企业,低于国家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标准30%的,橙色预警期间(含)以下不限产,红色预警区间限产15%。(以在线监测数据计)
2018年10月1日起,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无法达到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钢铁、石化、化工、有色(不含氧化铝)、水泥行业等现有企业及在用燃煤锅炉,以及未完成无组织排放治理要求的工业企业,一律予以停产治理。
协同处置城市垃圾或危险废物的水泥企业及承担居民供暖、供气等保民生任务的企业,根据承担任务量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
焦化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达到特别排放限值且完成无组织排放治理任务且生产设施不在城市建成区及近郊区的可以不予限产,在城市建成区及近郊区的限产30%;实现达标排放但未达到特别排放限值的限产40%以上,其中采取传统湿法熄焦作业的限产50%以上,未完成无组织排放治理任务的停产焖炉保温,限产比例根据出焦时间计算。对承担供气、供热任务的焦化企业,在达到当地环境保护要求的前提下,由市政府确定限产比例。
铸造(玛钢)行业(电炉、天然气炉和安装在线监测设备且熔化炉污染物排放达到二氧化硫60毫克/立方米、氮氧化物80毫克/立方米、颗粒物20毫克/立方以下的除外)采暖季实施停产。采暖季生产的企业在黄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应停产。
砖瓦窑行业(污染物排放稳定达到二氧化硫35毫克/立方米、颗粒物10毫克/立方米以下的除外)采暖季实施停产。因民生需要生产的达标排放企业,由各县(区、市)政府按需定产后报市政府批准。
涉及原料药生产的医药企业涉VOCs排放工序、生产过程中使用有机溶剂的农药企业涉VOCs排放工序,在采暖季实施停产,由于民生等需求确需生产的,应报市政府批准。(以上与国家、省要求不一致时,执行国家、省有关要求)
(责任单位: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经信委、市环保局)
实施大宗物料错峰运输。各县(区、市)要做好钢铁、焦化、有色、电力、化工等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筛查,摸清产能与原材料运输比例结构,制定“一厂一策”的采暖季错峰运输实施方案。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按照预警要求落实重型运输车辆错峰运输要求。各县(区、市)要通过厂区门禁系统数据和视频监控等方式,监督重点企业错峰运输执行情况。(责任单位: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交通运输局、市经信委、市环保局)
(六)积极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强化空气质量监测预警体系及队伍能力建设,完善区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会商机制,进一步加强环境与气象机理研究,全面提高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能力,科学判断重污染过程,从严从高启动预警响应。(责任单位: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环保局、市气象局)
2018年8月30日前,各地要按照修订后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应急响应级别,按行业、按地域进一步细化管控措施,具体到单位名称、生产地址、经纬度坐标、所属行业、停工工序、主要产品、产能规模、主要产品产量、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烟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不同预警级别情况下的停限产措施、污染物减排量和减排比例等,做到“一厂一策”,并向社会公开。(责任单位: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环保局)
(七)强化大气污染防治的科学支撑
加强监测能力,积极开展网格化精准监测。实施“1+6”城市空气质量网格化精准监测,进一步提高环境监测对大气污染防治的支撑能力,2018年底前,市城区适时开展PM2.5来源解析工作、VOCs来源解析工作,建成1个气溶胶激光雷达观测站和大气组分监测站、光化学站,形成重污染天气过程颗粒物动态溯源的基础能力。(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借鉴“2+26”城市跟踪研究工作模式,建立国家、地方“一市一策”跟踪研究工作团队。组织专家对跟踪研究工作方案开展论证,建立完善跟踪研究工作机制,明确工作方式,压实各方责任,建立涵盖多部门的协作机制,协调相关部门和企业开展实地调研和现场测试,提供“一市一策”研究相关的数据和资料,切实提升大气污染防治和重污染天气应对的科学化、精准化水平。完成空气质量达标规划编制,定期开展源解析更新工作,完成本区域大气污染源清单编制和更新工作。(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开展大气污染防治综合指挥调度平台建设。通过整合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平台、机动车尾气监控、重点工业企业视频监控、建筑工地监控及网格化精准监测平台等资源,实施空气质量网格化监控,研判空气污染过程,溯源污染来源,对发现的异常数据问题,及时调度相关县(区、市)及市直相关管理部门开展污染防控督查,实现“定向管控、限时治理、及时见效”。(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是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的责任主体,要进一步强化大气污染防治组织领导。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职责分工落实任务要求,其中:市环保局要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统筹协调、调度通报,会同有关部门对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和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市发改委要负责统筹推进全市清洁取暖工作,完善清洁取暖价格政策,统筹推进“煤改气”工程,协调解决“煤改气”气源保障工作;市经信委要负责督促指导各县(区、市)淘汰落后产能,协调指导各县(区、市)“煤改电”工程,督促指导各县(区、市)工业行业错峰生产,协调铁路部门优化运输结构;市交警支队要负责督促指导依法查处发现的排放检验(包括定期排放检验和监督抽测)不合格的机动车上路行驶违法行为,开展其他依法查处工作;市财政局要负责落实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和冬季清洁取暖专项资金拨付和审核工作;市规管局负责指导各县(区、市)建成区集中供热工作;市住建局要负责建筑能效提升工作和市城区重点工程扬尘污染治理,指导各县(区、市)道路及建筑施工扬尘污染治理;市交通运输局、晋中公路分局要负责指导各县(区、市)对道路运输车辆装载物掉落、遗撒、飘洒及非法超限运输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配合开展机动车遥感监测网络建设工作;市商粮局要负责协调落实符合国家标准的车用油品供应工作,加强对加油站点管理;市煤炭局要负责指导各县(区、市)开展煤炭质量管控,开展煤炭生产、销售过程的监督检查,做好未落实清洁取暖地区的洁净煤保障工作;市工商局要负责指导各县(区、市)对流通领域车用油品、车用尿素以及煤炭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销售质量不合格产品违法行为;市质监局要负责指导各县(区、市)开展车用油品、车用尿素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指导各县(区、市)按相关规定注销超出淘汰时限燃煤锅炉的使用登记证,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资质进行监督管理。市气象局要配合市环保局开展环境空气质量预测分析和相关信息发布。
本计划印发1个月内,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制定详细落实推进方案,并加强统计调度和专项督查,将工作方案及每月工作推进情况报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
(二)严格考核问责
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对各县(区、市)空气质量每月排名通报。制定《晋中市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奖惩方案(试行)》,提高奖惩标准,加大空气质量改善奖励幅度。按照《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空气质量改善量化问责办法(试行)><山西省水污染防治量化问责办法>(试行)的通知》(厅字〔2018〕31号),对环境空气质量排名倒数且改善进度缓慢的县(区、市)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严肃问责,切实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
(三)持续开展“铁腕治污”
配合深化省级环保督察、省级环保专项督察和“回头看”。持续加大对各类环境违法问题的查处力度,充分依托环境监控平台和环境热点网格平台反映的线索开展精准执法,保持打击环保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加强排污许可证管理,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时限完成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依法查处无证排污和不按证排污的违法行为。
(四)加大经济政策支持力度
全面加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支持力度,重点用于清洁取暖、燃煤锅炉替代、散煤治理、工业污染治理、老旧车淘汰以及科研技术支撑等领域。对已完成“煤改气”“煤改电”用户,要及时兑现补贴承诺。鼓励利用融资平台筹措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拓展资金筹措渠道。
(五)加强舆情引导和信息公开
统筹做好环境信息发布、宣传报道、舆情引导等工作,及时发布环境保护政策和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主动回应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满足公众知情权。在电视台、报纸等当地主流媒体设立环境问题曝光台,每周公开报道环境违法问题及查处情况,充分发挥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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