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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政府日前发布了《徐州市采(碎)石行业污染整治实施意见》,并随文公布了全市采(碎)石企业污染整治任务表。详情如下:
徐州市采(碎)石行业污染整治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指挥部第四次全体会议的有关部署和要求,进一步深化细化采(碎)石行业污染整治工作,提高整治标准,确保整治成效,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整治范围
全市采(碎)石企业及所有关闭停采的采石宕口。
二、整治内容及标准要求
(一)采(碎)石企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颗粒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江苏省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深度整治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进一步明确我市采(碎)石企业污染整治标准要求,具体如下:
1.矿山开采防尘基本要求
(1)开采面应设置喷淋、雾炮设施或带水作业(使用锯石机开采的),以不产生扬尘为目标。
(2)打孔环节。矿山打孔应使用配备除尘装置的钻机。
(3)爆破环节。在爆破前对临空面进行喷水抑尘,达到爆破面湿润。
(4)开采面过大时,应采用渐进式分段施工作业方式,合理安排施工工序,减少土石方裸露面积和时间,并采取合适的喷淋、覆盖或植绿等抑尘措施。
2.石料加工防尘基本要求
(1)石料装卸过程中应采取雾炮等抑尘措施。
(2)上料、破碎、筛分、下料须在密闭空间进行,上下料口应设置收尘除尘设施,收尘除尘设施应满足生产需要,并与生产设施同步运转,处理后颗粒物排放浓度应小于10毫克/立方米。集中排气筒必须设置永久性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
(3)所有物料输送皮带必须采取密闭措施,各转运点必须安装有效的收尘除尘设施。
3.堆场防尘基本要求
(1)石料堆场必须设置围挡、防风抑尘网等抑尘设施。防风抑尘网的高度不得低于石料堆垛高度。
(2)产品堆场必须进棚入库,并实行地面硬化。
4.道路防尘基本要求
(1)场(厂)区内车辆通行道路及出入口至主干道范围内道路必须硬化,及时修复破损路面,保持路面清洁,出口处硬化路面宽度不小于出口宽度。
(2)必须配备机械清扫、洒水车等设备,建立专职保洁队伍。加大保洁及洒水清扫频次,加强出入口通道以及两侧各50米范围内的保洁。
5.运输车辆防尘基本要求
(1)场(厂)内运输车辆装卸过程中需设置雾炮等抑尘措施。
(2)运输车辆出场(厂)前必须对物料全覆盖。
(3)场(厂)内出口处应设置洗车台并配套两级以上沉淀池,运输车辆出场(厂)前必须冲洗干净。
6.在线监控系统基本要求
(1)企业应在场(厂)界外上风向、下风向20米处设置不少于2套颗粒物在线监测设备。
(2)在场(厂)区正门等醒目位置设立电子公示牌,实时显示颗粒物排放浓度及排放标准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电子公示牌有效显示面积不得小于2平方米。
(3)场(厂)区内必须安装视频监控系统,监控范围包括开采面、堆场、生产车间、上下料口、洗车台、厂区道路等位置,做到监控系统全覆盖、无盲区;视频数据至少保存3个月以上,监控系统应与环保、国土部门监控平台联网。
7.应急管控基本要求
(1)当出现污染天气蓝色预警时,停止开山采石作业,加大场(厂)区喷淋、雾炮作业及道路清扫、洒水等抑尘措施频次。
(2)当出现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时,停止一切生产作业。
(3)当出现污染天气红色预警时,停止一切生产作业及产品外运。
(4)重大活动保障期间,严格落实市政府发布的应急管控要求。
8.管理基本要求
采(碎)石企业要履行扬尘防控主体责任,健全完善污染防控责任体系,落实专门机构、专职人员负责;要健全扬尘防控管理制度,做好各类扬尘防治设施配备、管理、运行、使用台账记录;要制定重污染天气等应急管控预案,并加强演练,预案报当地环保部门备案。
全市采(碎)石企业要按照上述污染整治标准要求,全面停产整治,市、县(市)区两级严格组织验收,验收达标一家,恢复生产一家,验收不达标不得生产。对采石企业,相关矿山按《徐州市露采矿山整治实施意见》进行关闭退出;对碎石企业,2018年底前没有达到污染整治标准要求、验收不达标的,一律关闭。同时,各地、各有关部门原则上不得再新批采石、碎石企业。
(二)关闭停采的采石宕口
近期重点围绕宕口废弃堆场、周边区域、出入道路等部位进行全面整治,有效防控扬尘污染;远期着重针对山体进行治理,促进生态修复。
1.近期扬尘整治要求
(1)对关闭停采的采石宕口现场进行清理,将堆放的物料、垃圾等废弃物全面彻底清理打扫干净。
(2)对宕口内易产生扬尘的地面,采取绿化或6针及以上密目式防尘网覆盖的方式进行抑尘。
(3)对宕口出入道路及周边区域,采取清扫、绿化等方式进行抑尘。
2.远期生态治理修复要求
市、县(市)区国土部门要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建设的实施意见》(徐委发〔2018〕34号)、《徐州市废弃采石宕口生态修复和环境整治工作方案》有关时间节点、任务要求,组织编制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规划,按照“综合治理、生态优先,统筹安排、分步实施”原则,落实治理措施,分期分批对宕口进行生态治理修复;要注重树立宕口生态治理修复典型,打造亮点,以点带面,发挥示范效应,推进全市采石宕口生态治理修复工作全面开展。
采石企业是宕口生态治理修复的责任主体,相关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履行属地责任,督促采石企业(责任人)制订落实生态修复计划,限期治理到位。责任主体没有落实的,属地政府要落实治理修复主体责任,通过统筹安排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向上争取专项治理资金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整治资金,加大整治力度,确保整治成效。
三、保障措施
(一)落实各方责任。各相关县(市)区政府要严格对照本《意见》的具体整治标准要求,进一步深化细化采(碎)石行业污染整治工作,全面落实各项抑尘措施,加大生态治理修复工作力度;对到期整治不达标的碎石企业,由属地政府实施关闭。市、县(市)区国土、环保等部门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对采(碎)石企业及采石宕口整治情况定期监督检查,及时组织验收,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强化检查巡查。各相关县(市)区要做到二十四小时巡查不间断,市国土、环保等部门要加大突击检查、随机抽查、暗查暗访的力度和频次,市、县(市)区两级夜查夜访比率不低于50%。要加强动态实时监控,由市国土部门牵头,会同相关县(市)区,对全市采(碎)石企业及关闭停采的宕口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健全市、县(市)区两级监控网络,实现市、县(市)区两级监控全覆盖,做到全天候动态实时监控。
(三)严格责任追究。各相关县(市)区政府要逐级、逐企明确整治工作包挂领导、责任部门和具体责任人,并进行公示,层层压实责任,接受社会监督。市国土、环保等部门对整治工作不及时、不到位的县(市)区要进行通报,相关责任人要进行问责;对整治未验收达标、擅自恢复生产的采(碎)石企业一律严肃查处,包挂领导、具体责任人一并追责问责。
附件:1.全市采(碎)石企业污染整治任务表
2.全市关闭停采的采石宕口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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