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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环保网获悉,近期,江苏省人民政府为深化全省河长制工作,发布关于加强江苏省湖长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全文如下:
关于加强全省湖长制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深化全省河-长制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17〕51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省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17〕18号)要求,紧密结合江苏湖泊管理与保护实际,就加强全省湖长制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湖长制工作的重要性
湖泊是江河水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自然资源和战略性的经济资源,具有防洪、供水、航运、调节气候、降解污染物质、维护生物多样性、旅游、养殖等多种功能。江苏是全国淡水湖泊分布集中的省份之一,湖泊面积6000多平方公里,约占全省国土面积的6%,居全国之首。我省河湖关系复杂,湖泊开发利用程度较高,加强湖泊湖长制工作具有特殊性。一是河湖水系相连,湖泊常有出入湖河流,与湖泊共同承担行洪输水任务,湖泊管理保护需要与出入湖河流通盘考虑、统筹推进。二是我省境内地势平坦,10万多平方公里的国土面积承受近200万平方公里客水过境入海,加之区域性暴雨频发,洪涝水外排受江海潮顶托,湖泊调蓄功能突出。三是本地水资源丰枯不均,一些湖泊是跨流域跨区域供水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大量湖泊是城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四是湖泊水质受陆域开发利用影响较大,加之湖内水体流动缓慢,营养物质及污染物易富集,遭受污染后治理修复难度大。五是湖泊既有调蓄洪水、供给水源、维护区域生态平衡等公益性功能,又具有旅游、渔业、航运、矿产等开发性功能,资源开发与保护矛盾多,功能协调任务重。六是湖泊是天然湿地,在调节气候、保持生物多样性、维持生态平衡、为人类提供各种生物资源等方面功能明显,生态保护必须更加严格。加强湖泊湖长制工作,是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具体举措,是我省全面推行河长制的重要任务,是加强湖泊管理保护、改善湖泊生态环境、维护湖泊健康生命、实现湖泊功能永续利用的重要制度保障,必须坚持流域统筹、河湖并重、水陆共治,明确各方责任,细化实化措施,严格考核问责,确保取得实效。
二、健全完善全省湖长制工作体系
(一)实施范围。2018年6月底前,全省境内所有湖泊实现湖长制全覆盖。
(二)总体构架。建立健全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五级湖长体系。各级河长制办公室承担湖长制工作日常事务。
(三)组织体系。《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明确的省管湖泊由省委、省政府负责同志担任湖长,湖泊所在市、县(市、区)党政负责同志担任相应湖长。
其他重点湖泊、跨县级行政区域的湖泊,原则上由设区市党委、政府负责同志担任湖长,湖泊所在县(市、区)、乡(镇、街道)党政负责同志担任相应湖长。
小型湖泊由所在地党政负责同志担任湖长。
省河长制办公室承担全省湖长制日常事务工作,督办省级湖长确定的事项,分解下达年度工作任务,组织对下一级行政区域湖长制工作进行检查、考核、评价。
(四)管理机制
实行网格化管理。湖泊所在地要按照事权划分和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辖区内网格化运行管理。到2019年底,全省湖泊网格化管理机制全面建立。
省管湖泊设立管理委员会,推进重点湖泊流域化管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
建立涉湖事项社会多元化治理体系,全面强化政府湖泊管理保护主导责任,积极培育社会组织参与湖泊治理保护,积极引导社会公众共同维护湖泊健康,建立湖泊信息交流、协商、合作平台,调节涉湖利益关系,推进湖泊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
三、明确界定湖长职责
湖泊最高层级的湖长是第一责任人,对湖泊管理保护负总责。要统筹协调湖泊与出入湖河流的管理保护工作,明晰各管理主体责任,实行联防联控;协调解决湖泊管理保护中的重大问题,推进湖泊保护规划与“一湖一策”方案编制实施、水陆域空间管控、湖泊资源管理、流域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湖泊综合功能提升等;依法组织整治围湖造地、侵占水域、违法取水、超标排污、违法养殖、非法采砂等突出问题。对本级相关部门和下级湖长履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考核问责,推动各项工作落实。
其他各级湖长对湖泊在本辖区内的管理保护负直接责任,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湖泊管理保护工作。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水利工程管理机构,要充分发挥湖泊管理保护的协调、指导作用,依据湖泊保护规划,强化对湖泊开发利用的指导,依法对涉湖水事违法行为实施调查处理。要与各市、县(市、区)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切实加强对湖泊管理保护的综合协调和监测评估。
四、全面落实主要任务
(一)严格湖泊水域空间管控。依法划定湖泊管理和保护范围并设立标志,合理确定湖泊的空间资源和保护边界。科学划定湖泊行水通道、水功能区、生态功能区等重要功能区和重要基础设施保护范围及禁采区,协调好保护、治理与开发利用的关系。禁止在湖泊保护范围内圈圩养殖、围湖造地,确保湖泊水域面积不减少。严格控制跨湖、穿湖、穿堤、临湖建筑物和设施建设,确需建设的要优化工程建设方案,采取科学合理的恢复和补救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对湖泊的不利影响。严格管控湖区围网养殖,推进生态健康养殖。严格管控采砂、取土、采石等活动。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方案审查、环境影响评价等制度。
(二)强化湖泊资源管理保护。科学利用湖泊岸线、水域、砂石、生物、景观、文化等资源。强化湖泊资源用途管制和节约集约利用,严格控制开发利用强度。实行湖泊岸线分区管理,依据《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及湖泊保护规划,编制重点湖泊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开展开发利用监控,整治湖泊资源乱占滥用、多占少用、占而不用行为。合理确定城镇规划的临湖界限,落实沿湖土地开发利用、产业布局与岸线分区要求相衔接的措施,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预留空间。
(三)加强湖泊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深入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强化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刚性约束。坚持节水优先,实施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严格湖泊取水、用水和排水全过程管理,对重要湖泊取水实行总量控制。严格水功能区管控,推进水功能区达标整治,建立入湖排污口、入湖河流水质定期监测通报制度。大力开展湖泊流域污染源治理,从源头减少污染排放,降低入湖污染负荷。加强工业污染治理,执行更严格的排放标准,进一步削减水污染物排放。加强城乡生活污水处理,加大湖泊汇水范围内城市排水管网建设和初期雨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提高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强化畜禽和水产养殖污染治理,实现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收贮、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减少地面径流污染。加强水上交通污染治理,沿湖和入湖河流的港口、码头、船闸应当设置污水污物收集设施,贮运危险物品的港口、码头应当采取防溢、防渗、防漏等安全措施,入湖船舶应当按规定设置污水污物存贮或处理装置、集油或油水分离装置。依法取缔非法设置的排污口,严厉打击向湖泊非法排放、倾倒污染物等违法行为。
(四)加大湖泊水环境综合整治力度。限期完成存在黑臭水体的湖泊和入湖河流整治。加大湖区综合整治力度,全面治理湖泊保护范围内“乱占、乱建、乱排”行为,清理涉湖违法违章设施、废弃物,清理堤防滩地种植、养殖等违规违法生产活动。全面治理底泥内源污染,采取生态清淤、干河清淤等适宜方式,清除污染底泥,减少河湖内源负荷。全面治理湖泊富营养化,开展清洁小流域建设,对湖泊汇水区范围内涉及氮磷排放的园区、行业、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和严格监管,减少氮磷入湖负荷。结合防洪、供用水保障等需要,因地制宜加大湖泊引水排水能力,促进水体流动,缩短换水周期,改善湖泊水环境。
(五)开展湖泊生态治理与修复。坚持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维护湖泊健康生命。开展湖泊治理科学研究,加强湖泊水生态监测,实施湖泊健康评估,定期向社会公布。实施水系连通工程,打通水系连通“最后一公里”,逐步恢复河湖水系的自然连通。推进退圩(养)还湖工程。开展湖泊水生态系统修复,加强生态水位调控,提升湖泊调蓄洪水、涵养水源、净化环境功能。加强湖泊水生生物保护,通过生物调控、自然恢复等多种措施,修复水生生物栖息地,丰富生物多样性。因地制宜推进湖泊生态岸线建设、滨湖绿化带建设、沿湖湿地公园和水生生物保护区建设。健全湖泊休养生息制度,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严厉打击非法采砂、非法捕捞等破坏湖泊生态的违法行为。
(六)建立湖泊管理长效机制。建立健全省管湖泊联席会议制度,完善湖泊管理委员会制度,探索推进湖泊流域化管理体制机制改革。推进湖泊网格化管理,形成“全面覆盖、层层履职、网格到底、人员入格、责任定格”的管理网络体系。量化河湖空间管理和事务管理,落实管护责任,完善管护设施,健全管护机制,保障河湖安全。全面落实湖泊管护执法经费,加快培育湖泊治理、监测、维修养护、河道保洁等市场主体,推进湖泊管护的专业化、集约化、社会化、市场化,不断提高管护效能。创新湖泊管理保护方式,鼓励支持志愿者、民间湖长、社会组织等公益性管理湖泊活动。
(七)健全湖泊执法监管机制。推进湖泊、出入湖河流流域综合执法和执法协作,统筹相关部门涉水行政执法职能,建立跨行业、跨部门流域综合执法机制,强化涉湖水事违法行为执法监督。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对重大水事案件实行挂牌督办,严厉打击涉湖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清理整治围垦湖泊、侵占水域和岸线,以及非法排污、养殖、采砂、设障、捕捞、取用水等活动。建立日常监管巡查、案件通报制度,实行湖泊动态监管。提升湖泊执法监管能力,大力推进湖泊管理执法基地、执法装备建设,提高执法管理信息化水平。
(八)提升湖泊综合功能。统筹推进湖泊流域综合治理,系统推进关联河湖治理,保持湖泊空间完整与功能完好,实现出入湖河流通道顺畅,发挥河湖防洪、除涝、供水、航运、生态等综合功能。要确保湖泊水域面积不缩小,保证湖泊“蓄得进、排得出”,保障周边及下游地区防洪安全。逐步恢复湖泊蓄水保护范围,改善湖泊水质,满足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对湖泊水质水量的要求。保持湖泊的生物栖息地不受侵占,逐步恢复湖泊生物物种种类及数量,维护湖泊的健康生命。
五、切实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把加强湖长制工作作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作为深化河长制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进度安排,确保各项要求落到实处。要逐个湖泊明确各级湖长,进一步细化实化湖长工作职责,层层建立责任制。落实湖泊管理单位,强化部门联动,确保湖泊管理保护工作取得实效。
(二)夯实工作基础。要抓紧摸清湖泊基本情况,开展《江苏省湖泊保护名录》修订工作,建立“一湖一档”。开展湖泊保护规划修订工作,进一步明确管理保护范围,确定功能分区与定位,实现“一湖一规划”,为湖泊科学治理、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提供依据。抓紧划定湖泊管理和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按照《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的规定实行严格管控。
(三)强化分类指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湖泊保护规划确定的目标和要求,针对不同类型湖泊的自然特性、功能定位、管理属性以及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湖泊自然地理、经济社会、开发利用与保护状况调查,全面了解湖泊资源状况,评价开发利用现状,科学制定“一湖一策”方案,做到精准施策。
(四)完善监测监控。完善湖泊水量、水质和水生态监测系统建设,系统开展湖泊水功能区、饮用水源地、入湖排污口监测工作。各地要科学布设入湖河流以及湖泊水质、水量、水生态等监测站点,建设信息和数据共享平台,不断完善监测体系和分析评估体系。积极利用卫星遥感、无人机、视频监控等技术,加强对湖泊变化情况的动态监测。加快应急机动监测能力建设,全面提高监控、预警和管理能力。
(五)严格考核问责。各地要按照河长制考核办法,制定湖长制考核问责细则。县级及以上湖长负责组织对相应湖泊下一级湖长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同时作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河长制工作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实行湖泊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造成湖泊面积萎缩、水体恶化、生态功能退化等生态环境损害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要通过湖长公告、湖长公示牌、湖长APP、微信公众号、社会监督员等多种方式加强社会监督。
(六)加强舆论引导。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向社会广泛宣传介绍湖长制推进情况,营造公众参与、齐抓共管的良好社会氛围。搭建公众信息平台,畅通电话热线等监督渠道,聘请社会监督员对河湖管理保护进行监督和评价。加强湖泊水文化载体建设,不断营造公众关注湖泊、关心湖泊、关爱湖泊的良好氛围,形成人与湖泊和谐发展的良好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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