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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贯彻落实“水十条”,推进水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我市结合中央环保督察重点问题整改,制定《潍坊市2018年水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围绕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狠抓工业污染防治、加强面源污染防治、保障饮用水水质安全、开展地下水污染防控、加强近岸海域水污染防治等6大板块23项重点工作发力,确保在今年实现白浪河、虞河、弥河、潍河等市控及以上重点河流水质全面消除劣Ⅴ类水体,达到年度控制目标要求;峡山水库、白浪河水库等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稳定达到Ⅲ类水质标准要求;地下水及近岸海域水质保持稳定并逐步改善等目标,进一步解决水环境突出问题,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提供有力支撑,为“四个城市”建设提供良好生态保障。
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
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和改造。深入实施《“十三五”山东省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升级改造。2018年底前,中心城区上实环境城西(潍坊)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潍坊康达环保水务有限公司进行工艺优化或提升改造,确保出水COD≤40mg/L、氨氮≤2mg/L、总氮≤15mg/L、总磷≤0.4mg/L。组织实施峡山水库上游流域内污水处理厂水质提标升级改造。制定管网建设和改造计划,解决已建成污水处理厂管网不配套、污水收集率低、污水溢流等问题,加强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接合部污水截流、收集,加快实施排水系统雨污分流改造,科学调配各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量。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排污单位按标准完成安装总氮、总磷自动在线监控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优化污水处理设施布局。在不影响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效果的前提下,将保障生态流量作为污水处理设施布局的重要参考,结合人口分布特点,在河流中上游合理布局中小型污水处理设施或因地制宜建设分散—半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将达标尾水作为河道生态补水,提升河道景观,改善生态环境。
实施中心城区雨污分流改造工程。对中心城区建成区范围内雨污合流和混接错接问题进行整改。实施虞河、白浪河和化肥沟箱涵溢流整治工程,建设虞河调蓄池和污水管道,解决虞河箱涵雨污混合水溢流问题;建设化肥沟调蓄池,解决化肥沟箱涵雨污混合水溢流问题;建设白浪河下游引水管道,将溢流的雨污混合水输送至城北污水厂进行处理,解决白浪河箱涵雨污混合水溢流问题。
加强入河排污口管理。严格落实入河排污口规范管理,对予以保留的入河排污口,严格按照《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补办审批手续。实行入河排污口立标管理,对已登记和同意设置的入河排污口树立标志牌;对入河排污口定期进行水质检测。
加强湿地管理和河道整治。结合深化“三八六”环保行动,重点在饮用水源地和国控河流断面上游因地制宜地建设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将现有人工湿地净化工程的正常运转纳入日常管理,明确责任部门,确保水生植物群落的稳定性,充分发挥现有湿地的水质净化作用。结合不同河流的实际情况,分段分年度实施河道综合整治,恢复河道自然净化能力。2018年重点实施虞河、围滩河、蒲河、丹河(昌乐段)河道综合整治工程,全面改善河流水质。
狠抓工业污染防治
严格环境准入。根据区域水环境质量、主体功能区、环境功能区和生态红线保护要求,从严审批高耗水、高污染物排放、产生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对造纸、化工、化纤、印染、钢铁、焦炭等重点行业以及饮用水源汇水区域等敏感区域实行新(改、扩)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量置换或倍量置换。依法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的落后产能。
加强涉水企业管理。依法推进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按照国家和省进度安排,将涉水企业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总量、排放去向等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范围,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新建涉水企业污水必须全部纳入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不再审批污水直排企业。对辖区内入管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对企业污水预处理设施建设、运行情况和外排水水量、水质情况进行逐一梳理,登记造册。
加强工业聚集区水污染治理。聚集区内企业污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后,方可排入集中处理设施。预处理不能达到集中处理要求的,对污水预处理设施进行升级改造。集中处理设施出水水质(全指标)稳定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15家省级及以上工业聚集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全部安装总氮、总磷自动在线监控设备并按规定与环保部门联网。对逾期未完成的,实施涉水新建项目限批,并依照有关规定提请撤销其园区资格。化工园区、涉重金属工业园区要逐步推行“一企一管”和地上管廊的建设与改造。
严厉打击涉水环境违法行为。全面实施涉水企业“红黄牌”管理,对超标和超总量排污的企业予以“黄牌”警告,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整治后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一律停业、关闭。严厉打击查处各类破坏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排放、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废水、含病原体污水,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等涉水环境违法行为。
加强面源污染防治
防治畜禽养殖污染。加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治理,配套建设雨污分流、暗沟布设的污水收集输送系统和储粪场、污水储存池。鼓励中小养殖户建立合作互助处理中心,统一收集、运输、处理养殖场户畜禽粪污。支持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第三方畜禽养殖粪污集中处理中心配备粪污集中收集、无害化处理、沼气发电、生物质气提纯、有机肥生产、运输和施用等设施设备。积极推广“养殖—粪污处理—种植”的生态农牧业发展模式,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生态化处理,减少污染物排放。
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实行测土配方施肥,推广精准施肥技术和机具。全面推广低毒、低残留农药,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到2018年底,全市化学农药使用量比2015年减少5%。严格控制主要粮食产地和蔬菜基地的污水灌溉。在河滩、湖滩等区域,引导和鼓励农民调整种植结构,优先种植需肥量低、环境效益突出的农作物,减少面源污染。试行退地减水,适当减少用水量大的农作物种植面积,改种耐旱作物和经济林。2018年底前,全市综合治理灌溉面积和退减水量分别达到国家和省要求。
加强农村污染物收集处理。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实行农村环境基础设施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将城镇周边村庄、农村新型社区纳入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处置体系,远离城镇的社区、集中连片村庄因地制宜建设环境基础设施。到2018年底,改造农村厕所41万户,基本实现农村无害化卫生厕所全覆盖。探索建立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社会化机制,确保农村污水、垃圾得到有效处理处置。
防治渔业养殖污染。未取得养殖许可证禁止在全民所有水域、滩涂从事渔业养殖作业;严禁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等敏感水域内从事网箱养殖等可能造成水质污染的活动,对在饮用水源保护区等敏感水域范围内采用人工投饵等方式从事渔业养殖作业造成水质污染的一律予以取缔。渔业养殖场所的进排水系统应当分开,养殖废水排放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标准。实施标准化养殖鱼塘建设改造,推广生态养殖模式。建立渔业污染防控长效机制,引导渔民转产、转业。
保障饮用水水质安全
公开饮水安全状况信息。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与供水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标准要求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2018年起每季度向社会公开饮水安全状况信息。
加强水源地安全管理。开展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和规范化建设,勘定水源保护区边界范围,设置界标和宣传牌,依法清理排污口。2018年底前,在所有地表水水源地取水口和取水设施周边建设具有保护性功能的隔离防护设施。开展农村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调查,划定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保护范围。
全面排查清理违建项目。按照全省统一部署要求,开展城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专项排查,全面排查保护区内违法建设项目,按照“一个饮用水源地、一套整改方案、一抓到底”的原则,制定整治方案,限期完成清理整治任务。2018年底前完成地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整治。
开展地下水污染防控
规范地下水监测。对列入国家考核的地下水质量考核监测点位进行标准化监测井建设,全部建成深井,安装井口保护装置,对周围地面进行硬化处理,井管使用环保套管。规范地下水取样及化验程序,保障全市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级别稳中趋好。
严控地下水超采。加强地下水开发利用管理,开展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并逐步压缩地下水开采量,在超采区内确需取用地下水的,要在现有地下水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内调剂解决。严格控制开采深层承压水,地热水、矿泉水开发应严格实行取水许可和采矿许可。依法规范自备井取水管理,未经批准的和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一律予以关闭。报废取水井、钻井、矿井实施封井回填。
加强化工企业聚集区及周边地下水污染防治。强化化工园区管理,按照《山东省化工园区认定管理办法》评分标准重新组织化工园区认定,对达不到环保要求的实施“一票否决”。严格落实《山东省化工产业安全生产转型升级专项行动总体方案》要求,加强化工园区管理和运行情况考核,凡考核不达标的,责令限期整改、实行项目限批。对进区入园企业严格把关,杜绝高能耗、高污染、高风险化工项目进入化工园区。严格落实《山东省化工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项目建设的同时,配套建设安全、环保、消防设施,鼓励建设环保综合治理化工项目。严把技改项目立项审批关,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违规企业直接关停。
编制潍坊市化工企业聚集区及周边地下水污染防控实施方案,2018年底前,各聚集区按要求自行完成地下水环境监测井建设,开展监测和运行维护。监测井建设、监测方案和监测结果,及时报当地环保部门备案。加强聚集区监测网监督性监测,环保部门监督性监测比例不低于10%,并逐步提高监测比例。2018年底前,各聚集区按要求完成地下水污染隐患自查,特别是寿光渤海工业园和滨海临港工业园等化工企业密集的聚集区要按要求开展地下水污染情况调查,编制完成地下水污染防控方案并报当地环保部门备案。
加强近岸海域水污染防治
加强近岸海域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严格执法,对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溴素企业擅自采矿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对超越批准权限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杜绝卤水空排,在冬季原盐生产淡季对制溴企业实行停产限产。
规范入海排污口管理。严格按程序审批直排入海的入海排污口,要求排污口设置单位按照《山东省污水排放口环境信息公开技术规范》,对入海排污口实施规范化改造,合理设置采样点、生物指示池和标志牌,自觉接受监督。7个位于断面下游的污水处理厂排污口要完成规范化改造,安装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自动在线监控设备并按规定与环保部门联网。
加强海水养殖污染防治。2018年底前,全面排查辖区内近岸海域以及入海河流渔业养殖现状,摸清海水养殖规模、种类、方式、投入品(饵料、药品、肥料)用量、排水口信息、尾水水质等情况,完成全市海水养殖污染现状调查。严格按照《山东省海洋功能规划》划定的养殖区开展水产养殖,海水养殖面积控制在省级限定面积内。2018年底前,市级和沿海渔业重点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完成《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的编制,依法科学规划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和禁止养殖区。加强渔用投入品使用管理,严惩违法使用禁药行为。改进投饵技术,鼓励引导使用质量高、诱食性与吸收性好、饵料系数低的饲料,减少残存饲料污染。加快海水养殖尾水处理设施建设,对海水养殖尾水进行净化。筛选重点养殖排水口和集中连片海水养殖排水口开展监测,对总氮、氨氮、化学需氧量等主要污染物至少每季度监测一次。推进先进海水养殖模式,2018年底前,编制完成并发布潍坊市推进生态健康养殖工作方案。
加强港口船舶污染防治。积极治理船舶污染,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标准,加快现有非标准船舶、老旧船舶的环保设施更新改造。完成港口、码头、装卸点、船舶制造厂污染治理设施普查,制定港口码头污染防治方案,加快污水垃圾接收、转运及处理处置设施建设,提高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等接收处置能力,依法搬迁、改造、拆除一批规模较小、污染重的码头作业点。
加强危险化学品港口作业和运输管理,对危险化学品载运船舶实施监控,严格落实危险化学品港口作业和船舶申报、审批制度。各油类作业点应在作业前按照法律法规布设围油栏。港口、码头、装卸站的经营人应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活动污染水环境的应急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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