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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洛阳市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

2018-08-03 14:03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湿地保护湿地保护修复湿地修复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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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健全湿地用途监督管理制度

(十)建立湿地用途管控制度。按照主体功能定位确定各类湿地功能,严格实施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禁止擅自征收、占用国家、省级重要湿地,在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利用一般湿地。确因重大工程需要占用的,要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在工程建设中,要加强监管,严格落实生态保护措施。禁止侵占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已侵占的要限期予以恢复,禁止开(围)垦、填埋、排干湿地,禁止永久性截断湿地水源,禁止向湿地超标排放污染物,禁止对湿地野生动物栖息地和鱼类洄游通道造成破坏,禁止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其他活动。划入生态保护红线的湿地按禁止开发区域的要求进行管理,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严禁任意改变用途。(市林业局、环保局、水务局、农业局、国土资源局,豫西黄河河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规范湿地用途管理。完善涉及湿地相关资源的用途管理制度,合理设立湿地相关资源利用的强度和时限,避免对湿地生态要素、生态过程、生态服务功能等方面造成破坏。进一步加强对取水、污染物排放、野生动植物尤其是鱼类等水生动物资源利用、挖砂、取土、开矿、引进外来物种和旅游活动的监管。建设涉及湿地的防洪、抗旱、水系治理等工程,应当兼顾湿地保护需要,最大限度地减少采用影响湿地生态功能的工程措施。(市林业局、环保局、水务局、农业局、国土资源局,豫西黄河河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严肃惩处破坏湿地行为。建立湿地保护管理部门联动机制,依法对湿地保护利用等活动进行监督、对破坏湿地资源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特别是对违规河道采砂、违规电鱼等行为要强化打击,对湿地破坏严重的地区或有关部门进行约谈。认真落实《河南省湿地保护条例》,严厉查处违法利用湿地的行为。(市林业局、环保局、水务局、农业局、国土资源局,豫西黄河河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建立退化湿地修复制度

(十三)明确湿地修复责任主体。对未经批准将湿地转为其他用途的,按照“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实施恢复和重建。能够确认责任主体的,由其自行开展湿地修复或委托具备修复能力的第三方机构进行修复。对因历史原因或公共利益造成生态破坏的和因重大自然灾害受损的湿地,经科学论证确需恢复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修复方案并进行修复,所需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市林业局、环保局、财政局、水务局、农业局、国土资源局,豫西黄河河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多措并举增加湿地面积。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对近年来湿地被侵占情况进行认真排查,并通过退耕还湿、退养还滩、排水退化湿地恢复等措施,恢复原有湿地。各地要在水源、用地、管护、移民安置等方面,为增加湿地面积提供条件。重点结合滩区移民搬迁、百城提质、水质治理、海绵城市建设等扩大湿地面积。(市林业局、环保局、水务局、农业局、国土资源局,豫西黄河河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实施湿地保护修复工程。市、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相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湿地保护修复工程规划并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坚持自然恢复为主、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方式,对集中连片、破碎化严重、功能退化的自然湿地进行修复和综合整治,优先修复生态功能严重退化的各级重要湿地。通过污染清理、土地整治、地形地貌修复、自然湿地岸线维护、河湖水系连通、植被恢复、野生动物栖息地恢复、拆除围网、生态移民和湿地有害生物防治等手段,逐步恢复湿地生态功能,增强湿地碳汇功能,维持湿地生态系统健康。(市林业局牵头,市发改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水务局、农业局,豫西黄河河务局等参与)

(十六)完善生态补水用水机制。水资源利用要与湿地保护紧密结合,统筹协调区域或流域内的水资源平衡,维护湿地的生态用水需求。从生态安全、水文联系的角度,利用流域综合治理方法,落实水域岸线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等各项措施,建立湿地生态补水机制,明确技术路线、资金投入以及相关部门的责任和义务。水库蓄水和泄洪要充分考虑湿地保护和相关野生动植物保护需求。(市水务局、豫西黄河河务局牵头,市发改委、财政局、林业局、农业局,小浪底水利枢纽管理中心、陆浑水库管理局、故县水利枢纽管理局等参与)

(十七)强化湿地修复成效监督。市级湿地保护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湿地修复绩效评价标准,组织开展全市湿地修复工程的绩效评价。实行湿地修复公示制度,依法公开湿地修复方案、修复成效,接受公众监督。(市林业局、环保局、水务局、农业局、国土资源局,豫西黄河河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健全湿地监测评价体系

(十八)明确监测评价主体。市林业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省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的监测评价技术规程与标准,组织实施全市湿地资源调查和一般湿地的监测评价。加强部门间湿地监测评价协调工作,统筹解决重大问题。(市林业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环保局、水务局、农业局,豫西黄河河务局等参与)

(十九)完善湿地监测网络。市林业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参照省级重要湿地监测站点设置和监测网络建设标准,建立一般湿地监测评价网络,加强对湿地面积变化、湿地生态质量变化、水生生物的监测,强化对具有饮用水源功能的湖库水环境质量监测,提高监测数据质量和信息化水平。建立健全全市湿地监测数据共享制度,林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农业等部门获取的湿地资源相关数据要实现有效集成、互联共享。加强生态风险预警,防止湿地生态系统特征发生不良变化。(市林业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环保局、水务局、农业局,豫西黄河河务局等参与)

(二十)做好监测信息发布和应用。建立统一的湿地监测评价信息发布机制,规范发布内容、流程、权限和渠道等,及时发布湿地监测评价结果。市林业局会同有关部门发布一般湿地资源的监测评价信息,并及时运用监测和评价结果,开展监测数据关联分析,为湿地保护决策、管理和执法提供依据。建立湿地生态风险预警机制,防止湿地生态系统特征发生不利变化。建立监测评价与监管执法联动机制。(市林业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水务局、农业局,豫西黄河河务局等参与)

七、完善湿地保护修复保障机制

(二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湿地保护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实施湿地保护科学决策,及时解决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进一步完善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湿地保护管理体制,结合河长制,建立湿地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形成湿地保护合力,加强督导检查,确保实现湿地保护修复的目标任务。(市林业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环保局、水务局、农业局,豫西黄河河务局等参与)

(二十二)完善湿地保护法规体系。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湿地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和《河南省湿地保护条例》,鼓励各湿地公园、保护区制定管理办法,争取实现“一园(区)一法”。(市林业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环保局、水务局、农业局,豫西黄河河务局等参与)

(二十三)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发挥政府投资的主导作用,形成政府投资、社会融资、个人投入等多渠道投入机制。积极争取国家对全市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国家级湿地自然保护区、国家湿地公园的项目支持和财政补助。在保持生态系统完整性和稳定性的前提下,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湿地保护管理。(市林业局、发改委、财政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环保局、水务局、农业局,豫西黄河河务局等参与)

(二十四)加强科研监测。加强湿地与生物多样性、水资源安全等关系研究,针对重点保护湿地动植物开展科研监测活动。(市林业局、科技局、环保局、水务局、农业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五)加强宣传教育。充分利用“世界湿地日”“野生动植物保护日”“爱鸟周”“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月”“国际生物多样性日”“世界环境保护日”等节日,面向公众开展湿地科普宣传教育,利用互联网、移动媒体等新媒体手段,普及湿地科学知识,做好湿地保护修复工作的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将湿地保护知识教育纳入学校生态文明教育中,组织学习湿地保护知识。依托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建立湿地保护教育基地(湿地学校),开展湿地保护实践活动。建立湿地保护志愿者制度,动员公众参与湿地保护和相关知识传播。(市林业局牵头,市教育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水务局、农业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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