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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50/859-2018)

2018-08-06 10:15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大气污染物大气污染防治重庆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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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运行操作要求

4.2.1餐饮业大气污染物应通过集气罩收集经净化设备处理后达标排放,未经任何设备净化排放视同超标。集气罩的投影周边应不小于烹饪作业区。

4.2.2餐饮单位应根据其规模、主要污染物等情况,选择相应去除效率的净化设备,以确保达标排放。

餐饮单位的规模划分遵照附录A执行,净化设备的污染物去除效率选择参见附录B。

4.2.3餐饮业大气污染物净化设备应与排风机联动,其额定处理风量不应小于设计排放风量(设计排放风量=基准灶头数×基准风量,单个基准灶头的基准风量以2000m3/h计)。排烟系统应做到密封完好,禁止人为稀释排气筒中污染物浓度。

4.2.4餐饮业大气污染物净化设备应定期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行,排气筒出口及周边无明显油污。原则上,净化设备至少每月清洗、维护或更换滤料1次,净化设备使用说明另有规定的按其要求执行。净化设备安装或更换时,应在设备易见位置粘贴标志,显示提供安装或更换服务的单位名称、联系信息和日期。餐饮单位应记录日常运行、清洗维护或更换滤料等情况,记录簿应至少保留一年备查。

4.2.5餐饮单位产生特殊气味并对周边环境敏感目标造成影响时,应采取有效的除味措施。新建餐饮单位排放的臭气浓度不得超过80(无量纲),现有餐饮单位排放的臭气浓度不得超过120(无量纲)。

5餐饮业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

5.1餐饮业大气污染物采样测试孔位置应优先选择在垂直管段,应避开烟道弯头和断面急剧变化部位,测试孔内径应不小于80mm。采样位置应设置在距弯头、变径管下游方向不小于3倍烟道直径,或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不小于1.5倍烟道直径处,对矩形烟道,其当量直径D=2AB/(A+B),式中A、B为边长。

5.2当风管截面积小于0.5m2时,采样点取动压中位值处;超过上述截面积时,则按GB/T16157有关规定进行。

5.3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测定方法

餐饮业大气污染物的分析测定应按照表2规定的方法执行。

5.4对餐饮单位油烟排放情况进行监测时,应将采样时段安排在经营时段或烹饪作业时段进行,采样次数为连续采样5次,每次10min。5次采样分析结果中任何1个数据小于最大值的四分之一,则该数据为无效值,不能参与平均值计算。数据按规范取舍后,至少有3个数据参与平均值计算。若数据不足3个,则需重新采样。

5.5对餐饮单位非甲烷总烃排放情况进行监测时,与油烟采样位置一致,应将采样时段安排在经营时段或烹饪作业时段进行,在1小时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4个样品,并计平均值。

5.6餐饮单位油烟、非甲烷总烃的实测排放浓度应按公式(1)折算为基准风量时的排放浓度:

5.7基准灶头数按投入使用的灶头总发热功率、集气罩灶面投影总面积、经营场所使用面积或就餐座位数的先后顺序折算,每个基准灶头对应的发热功率为1.67×108J/h,对应的集气罩灶面投影面积为1.1m2。当灶的总发热功率和集气罩灶面投影面积无法获得时,基准灶头数也可按经营场所使用面积或就餐位数量折算(遵照附录A执行)。

6标准实施与监督

6.1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在任何情况下,餐饮单位应遵守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排放控制要求,安装符合要求的净化设备并按操作规范运行。各级环保部门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对烹饪作业期间排放污染物即时采样,监测结果作为判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是否符合排放标准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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