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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服务许可证管理办法》

2018-08-07 15:03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城市生活垃圾环卫作业宁夏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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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已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和“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的企业发生分立、合并、转让、出卖、租赁的,应当在上述行为生效30日前向市、县市容环卫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原证作废。分立、合并、转让、出卖、租赁后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重新申请办理“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和“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撤销许可证书:

(一)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许可决定的;

(二)市容环卫主管部门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许可决定的;

(三)市容环卫主管部门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许可决定的;

(四)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许可的;

(五)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的;

(六)依法可以撤销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注销许可证的申请,交回许可证书;原许可机关应当办理注销手续,公告其许可证书作废:

(一)许可事项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期的;

(二)企业依法终止的;

(三)许可证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吊销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第十七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半年向所在市、县市容环卫主管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或者歇业。

第十八条 市、县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应当在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停业或者歇业前,及时落实保障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城市生活垃圾的措施。

第十九条 市、县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当地有关部门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应急预案,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应急处理系统,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城市生活垃圾的正常清扫、收集、运输、处置。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应当制定防范突发生活垃圾污染事件的应急方案。

第二十条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和“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活动。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经营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的企业,由市、县市容环卫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在本办法实施前已经从事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经营的企业,应按本办法要求向所在地市、县市容环卫主管部门申请许可,依法取得服务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各级市容环卫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依据本办法办理“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和“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时,出现渎职、失职、索贿受贿或者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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