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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 和 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 和 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的构成、日常运行维护要求,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以及数据有效性判断等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环境监测站(中心)及其他环境监测机构(含社会环境监测机构)采用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对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 和 PM2.5)进行监测时的运行管理与质量控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HJ 93 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 和 PM2.5)采样器技术要求及检测方
HJ 618 | 环境空气 PM10 和 PM2.5 的测定 重量法 |
HJ 655 | 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 和 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和验收技术规范 |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环境空气质量连续自动监测 automated ambient air quality monitoring
指采用连续自动监测仪器对环境空气进行连续的样品采集、处理、分析的过程。
3.2
颗粒物(粒径小于等于 10μm) particulate matter (PM10)
指环境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等于 10μm 的颗粒物,也称可吸入颗粒物。
3.3
颗粒物(粒径小于等于 2.5μm) particulate matter (PM2.5)
指环境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等于 2.5μm 的颗粒物,也称细颗粒物。
3.4
切割器 particle separate device
具有将不同粒径颗粒物粒子分离功能的装置。
3.5
审核采样器 audit sampler
携带至现场对环境空气颗粒物自动监测仪器进行比对的手工颗粒物采样器。
3.6
数据质量目标 data quality objectives
通过数据质量目标规划程序获得的对数据定性和定量的描述,该程序阐明研究目的、确定最适合的数据收集类型和收集条件,明确潜在判定误差的可接受水平。
4 环境空气颗粒物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构成与要求
4.1 系统构成
环境空气颗粒物连续自动监测系统由空气质量监测子站、质量保证实验室和系统支持实验室构成。
4.2 空气质量监测子站
4.2.1 功能和组成
对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状况(包括气温、气压、湿度、风向、风速等)进行连续自动监测,采集、处理和存储监测数据,定时向中心计算机传输监测数据和设备工作状态信息。
空气质量监测子站主要由子站站房、采样装置、监测仪器、校准设备、数据采集与传输设备、辅助设备等组成。
监测子站站房及周边环境应满足 HJ 655 相关要求。
4.2.2 仪器设备配置
颗粒物连续自动监测系统由采样头、采样管、采样泵和仪器主机组成,配备温度、湿度、压力检测器,其中β射线法颗粒物监测仪器应包括动态加热系统(Dynamic heating system),振荡天平法颗粒物监测仪器应包括滤膜动态测量系统(Filtration membrane dynamic measurement system)。
4.3 质量保证实验室
4.3.1 主要功能
对监测仪器和设备进行量值传递、校准和性能审核,并对检修后的监测仪器和设备进行校准和性能测试。
4.3.2 基本要求
a) 质量保证实验室大小应能保证操作人员正常工作。
b) 应采用密封窗结构,并设置缓冲间,防止灰尘和泥土带入实验室。
c) 应安装温度和湿度控制设备,使实验室温度控制在 25℃±5℃范围内,相对湿度控制在 80%以下。
d) 供电电源电压为 220V,电压波动不能超过±10%。实验室供电系统应配有电源过压、过载和漏电保护装置,实验室要有良好的接地线路,接地电阻≤4Ω。
e) 应配置良好的通风设备和废气排出口,保持室内空气清洁。
f) 如需放置精密天平,应设置独立天平间,其环境条件应符合有关要求。
g) 应设置可进行颗粒物采样器比对测试的室外实验平台。
h) 应配置必要的实验台和存储柜。
i) 多个空气质量监测子站可共用一个质量保证实验室。
4.3.3 仪器设备配置
质量保证实验室应配备环境空气颗粒物连续自动监测质量保证质量控制相关的仪器设备,基本仪器设备配置清单见表 1。
4.4 系统支持实验室
4.4.1 主要功能
对监测仪器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并对发生故障的仪器设备进行检修或更换。
4.4.2 基本要求
系统支持实验室应配备电源、温度和湿度控制设备、通风装置及相应工作台、储存柜等。多个空气质量监测子站可共用一个系统支持实验室。
4.4.3 仪器设备配置
系统支持实验室应配备仪器测试、维修用设备和工具,还应配备必要的备用监测仪器和零配件,备用监测仪器的数量一般不少于在用监测仪器总数的 1/4。
5 系统日常运行维护要求
5.1 基本要求
环境空气自动监测仪器应全年 365 天(闰年 366 天)连续运行,停运超过 3 天以上,须报负责该点位管理的主管部门备案,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恢复运行。需要主动停运的,须提前报负责该点位管理的主管部门批准。
在日常运行中因仪器故障需要临时使用备用监测仪器开展监测,或因设备报废需要更新监测仪器的,须于仪器更换后 1 周内报负责该点位管理的主管部门备案。仪器更新须执行 HJ 655 的相关要求。
监测仪器主要技术参数(包括斜率/K 值、K0 值、截距、灵敏度等)应与仪器说明书要求和系统安装验收时的设置值保持一致。如确需对主要技术参数进行调整,应开展参数调整试验和仪器性能测试,记录测试结果并编制参数调整测试报告。主要技术参数调整须报负责该点位管理的主管部门批准。
监测结果的表示应按 GB 3095 的相关要求执行。
5.2 日常维护
5.2.1 监测站房及辅助设备日常巡检
应对子站站房及辅助设备定期巡检,每周至少巡检 1 次,巡检工作主要包括:
a) 检查站房内温度是否保持在 25℃±5℃范围内,相对湿度保持在 80%以下,在冬、夏季节应注意站房内外温差,应及时调整站房温度或对采样管采取适当的温控措施,防止因温差造成采样装置出现冷凝水的现象。
b) 检查站房排风排气装置工作是否正常。
c) 检查采样头、采样管的完好性,及时对缓冲瓶内积水进行清理。
d) 各监测仪器工作参数和运行状态是否正常。振荡天平法仪器还应检查仪器测量噪声、振荡频率等指标是否在说明书规定的范围内。
e) 检查数据采集、传输与网络通讯是否正常。
f) 检查各种运维工具、仪器耗材、备件是否完好齐全。
g) 检查空调、电源等辅助设备的运行状况是否正常,检查站房空调机的过滤网是否清洁,必要时进行清洗。
h) 检查各种消防、安全设施是否完好齐全。
i) 对站房周围的杂草和积水应及时清除。
j) 检查避雷设施是否正常,子站房屋是否有漏雨现象,气象杆是否损坏。
k) 记录巡检情况,巡检记录表参见表 B.1。
5.2.2 监测仪器设备日常维护
5.2.2.1 采样系统
每月至少清洁一次采样头。若遇到重污染过程或沙尘天气,还应在污染过程结束后及时清洁采样头;在受到植物飞絮、飞虫影响的季节,应增加采样头的检查和清洁频次。清洁时,应完全拆开采样头和
PM2.5 切割器,用蒸馏水或者无水乙醇清洁,完全晾干或用风机吹干后重新组装,组装时应检查密封圈的密封情况。
每年对采样管路至少进行一次清洁,污染较重地区可增加清洁频次。采样管清洁后必须进行气密性检查,并进行采样流量校准。
5.2.2.2 监测仪器
a) β射线法仪器
1) 每周按仪器使用说明书检查监测仪器的运行状况和状态参数是否正常。
2) 每周检查纸带:检查纸带位置是否正常,采样斑点是否圆滑、均匀、完整;检查纸带剩余长度,如长度不足时应提前更换。
3) 每月清洁一次β射线仪器的压头及纸带下的垫块,在污染较重的季节或连续污染天气后应增加清洁频次;应使用棉签棒蘸无水乙醇进行清洁。
4) 每月检查颗粒物监测仪器的加热装置是否正常工作,加热温度是否正常。
5) 每月对β射线仪器的时钟进行检查;如仪器与数据采集仪连接,应同时检查数据采集仪的时钟。
6) 仪器说明书规定的其它维护内容。
7) 每次巡检维护均要有记录,并定期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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