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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环保网获悉,近日湖北省环保厅向社会公布《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的公告,具体内容如下:
2018年7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省环保厅组织起草的《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为了进一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立法质量,现将条例草案及说明予以公布,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并请于2018年8月31日前将意见和建议向省环保厅政策法规处反馈。
联系方式:政策法规处 任峥,027-87672559,87167375(传真),396825043@qq.com
附件:
1.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
2.关于《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起草情况的说明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8月1日
附件1:
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节 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
第二节 工业污染防治
第三节 机动车船等污染防治
第四节 扬尘污染防治
第五节 农业及其他污染防治
第四章 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和重污染天气应对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防治大气污染应当遵循防治结合、综合整治、公众参与、污染者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
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重点履行以下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
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优化能源结构,发展循环经济,推进新增集中供热热源以及热网工程、清洁能源利用、节能等产业发展和项目建设;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工业节能降耗,淘汰落后产能,推进工业企业清洁生产、错峰生产,推广新能源汽车;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高排放机动车禁、限行和淘汰实施监督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负责餐饮油烟及城区露天焚烧监管,并会同发展和改革部门推进集中供热;
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别负责对商品煤、车用成品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高污染燃料的生产、加工和销售实施监督管理;
煤炭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会同有关部门对煤炭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农业部门负责对农业污染防治、秸秆禁烧和限制性焚烧实施监督管理;
其他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由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实施。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安排,结合本辖区实际 ,组织开展大气污染防治的具体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发现大气污染违法行为时,应当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第六条 大气污染防治实行目标责任制与考核评价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实施考核,将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内容。考核评价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究的领导,推广先进实用的大气污染防治技术和装备,奖励对大气污染防治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执行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和减少大气污染。
公民应当增强大气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大气环境保护义务。
第九条 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大气污染举报、投诉协调处理机制。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有污染大气环境行为,或者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有权举报或者投诉。受理机关应当依法处理,并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省标准化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结合本省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及经济、技术条件,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明确重点行业特别排放限值,并优先适用。
地方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每五年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适时进行修订。
第十一条 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国家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逐级分解到各级人民政府及重点排污单位。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行政区域内的总量控制目标,控制或者削减本行政区域的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总量控制指标,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
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商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等有关部门,每年确定本行政区域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将污染物产生量大、排放量大或者环境危害程度高的排污单位确定为重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
重点排污单位在提交排污许可申请材料前,应当将承诺书、基本信息以及拟申请的许可事项向社会公开,公开时间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在控制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实行排放总量削减计划的前提下,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按照有利于总量减少的原则,可以在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范围内,推行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污权交易。
第十四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实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逐级考核的办法。
第十五条 对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或者未完成省人民政府分解下达的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暂停审批该地区新增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十六条 限期整改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省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要求和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采取措施,按照规定的期限达到整改要求。
地方人民政府完成整改后应当提交解限申请。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对规定期限内未达到整改要求的地方人民政府,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请省人民政府约谈政府主要负责人。
第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制定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制度,依据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和同比变化情况,按年度实行生态补偿和奖惩。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组织建设与管理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监测网,统一发布本行政区域下列大气环境质量状况信息,为公众参与和监督大气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大气环境质量信息;
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和削减情况;
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情况;
监督检查商品煤、车用成品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高污染燃料的生产、加工、销售和使用等情况;
与大气环境保护相关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息;
突发大气污染环境事件以及应对情况;
其他依法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
第十九条 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大气环境违法行为通报制度,并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大气环境违法信息、重大违法行为和处理情况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通过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等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发生重大大气污染事件的,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
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节 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
第二十一条 省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调整能源结构,定期制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及削减目标,逐步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
第二十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禁止新建每小时二十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已经建成的,应当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淘汰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布燃煤锅炉计划淘汰名单和时限。
第二十三条 新建燃煤机组应当同步建设先进高效的脱硫、脱硝和除尘设施,使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达到超低排放限值要求。已经建成的燃煤机组应当运用先进高效的技术进行脱硫、脱硝和除尘设施提标改造,使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
省能源主管部门应当优先安排超低排放燃煤机组以及使用清洁能源机组发电上网。
第二十四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城市建成区、工业园区的供热规划,建设和完善供热管网,实现集中供热。
城市建成区内的单位,应当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等其他符合国家规定的清洁能源作为燃料。
第二节 工业污染防治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确定产业布局和发展规模,制定产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严格控制新建、扩建高排放、高污染项目。城市建成区及其周边的重污染企业,应当限期搬迁、升级改造或者转型退出。
第二十六条 依据国家清洁生产的相关规定,项目许可机关应当对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有色金属、建材等高排放、高污染工业项目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第二十七条 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标准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相关产品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产品标准。
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纳入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产品目录的产品。
医院、学校、幼儿园、宾馆、酒店等人群密集场所禁止使用列入高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产品目录的产品。
第二十八条 禁止在人口集中区域从事露天喷漆、喷砂、制作玻璃钢以及其他散发有毒有害气体的作业。
第二十九条 向大气排放恶臭污染物的制革、生物发酵、饲料加工等企业以及垃圾处理厂、城区垃圾中转站、污水处理厂,应当设置防护距离、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减少恶臭污染物排放,防止恶臭对周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和进出口管理规定,建立科学有效的回收利用和安全处置制度,不得随意排放、抛洒或者丢弃。
第三节 机动车船等污染防治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机动车船排放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将机动车船排放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规划、交通规划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第三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减少机动车船排放污染:
提升车用燃油质量;
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
推广使用节能环保型的新能源机动车船;
逐步淘汰高油耗、高排放机动车船;
其他减少机动车船排放污染的措施。
第三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可以在本省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提前执行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相应阶段排放限值,并报经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对未达到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新购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
第三十五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机动车排放污染程度,划定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或者限制行驶的区域、时段和车型,并设置禁止或者限行标志。
采取前款规定的交通限制措施,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公开征求公众的意见,组织听证,并在实施之日起三十日之前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六条 企业应当对自备在场(厂)区内进行专业作业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采取排放污染防治措施,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此类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达标排放纳入企业环境行为管理。
第三十七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下列排放检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是否公开检验资格、检验制度、检验程序、检验方法、污染物排放限值、收费标准、监督投诉电话;
(二)是否按照规定的检验方法、技术规范进行检验,出具真实、准确的检验报告;
(三)是否按照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机动车环保检验数据;
(四)是否建立机动车排放检验档案及保存;
(五)是否经营或者参与经营机动车排气污染维修、治理业务;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沿江区域划定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并会同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省标准化主管部门制定船舶进入排放控制区的排放标准。
第三十九条 禁止机动船舶在内河水域焚烧船舶垃圾。
禁止载运危险货物的机动船舶在城市航道、通航密集区、渡区、船闸、大型桥梁等内河水域进行清舱或者驱气作业。
第四节 扬尘污染防治
第四十条 城市道路保洁作业应当遵守下列防尘规定:
(一)城市主要道路推广使用清洁动力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
(二)采用人工清扫道路的,应当符合市容环境卫生作业规范;
(三)城市生活垃圾、建筑余土、下水道的清疏污泥应当及时清运,不得在道路上堆积;
(四)城市主要道路机动车道每日至少洒水降尘或者冲洗一次;洒水降尘不得在上下班高峰时段进行或者在雨雪、最低气温在四摄氏度以下的天气进行。
机场、车站广场、码头、停车场、公园、城市广场、街头游园以及专用道路等露天公共场所,应当保持整洁,防止扬尘污染。
第四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防尘规定:
(一)在拆除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时,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采取加压喷淋等措施,抑制扬尘产生;需要爆破作业的,应当在爆破作业区外围洒水抑尘;
(二)在施工现场周边设置围挡并进行维护;暂未开工的建设用地,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未开工的,应当采取临时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等防尘措施;
(三)在施工现场出入口、主要道路、加工区等采取硬化处理措施和施工车辆冲洗措施,施工车辆不得带泥上路行驶;
(四)在施工工地内堆放水泥、灰土、砂石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以及工地堆存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建筑土方,应当采取遮盖、密闭或者其他抑尘措施;
(五)禁止在规划区内建筑施工及装饰装潢工地现场搅拌砂浆。
第四十二条 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物料的堆场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贮存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下列防尘措施:
堆场的场坪、路面应当进行硬化处理,并保持路面整洁;
堆场周边应当配备高于堆存物料的围挡、防风抑尘网等设施;大型堆场应当配置车辆清洗专用设施;
根据物料类别采取相应的覆盖、喷淋和围挡等防风抑尘措施。
露天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抑尘措施;输送的物料应当在装料、卸料处配备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扬尘污染防治的需要,划定禁止从事矿石开采和加工等易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区域。矿山开采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围挡、设置防风抑尘网、防尘网或者防尘布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采矿权人在采矿过程中以及停止开采或者关闭矿山前,应当整修被损坏的道路和露天采矿场的边坡、断面,恢复植被,并按照规定处置矿山开采废弃物,整治和恢复矿山以及矿山周边地质环境,防止扬尘污染。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绿化责任制,加强城市建成区及周边地区绿化,防治扬尘污染和土壤风蚀影响。
绿地、绿化带的管理维护单位负责绿化施工、养护作业的扬尘污染防治,绿化施工养护作业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绿地、绿化带内的裸土应当覆盖,树池、花坛、绿化带等覆土不得高于边沿。
第五节 农业及其他污染防治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农业、林业等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农药、化肥减量计划和措施,推广缓释控肥新技术,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减少农业生产活动产生的大气污染物。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采用财政补贴等措施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企业等开展秸秆收集、贮存、运输和综合利用服务。
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秸秆收集、还田、能源化等综合利用,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利用等农用产业发展和项目建设。
第四十七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具体依照《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的决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饮食服务、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经营者,应当设置油烟净化装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使油烟达标排入,防止对周边居民的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及含有喷漆业务的机动车维修项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逐步淘汰开启式干洗机,减少挥发性有机气体排放。新建、改建、扩建服装干洗经营项目,应当使用具有净化回收装置的全封闭干洗机。
第四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条件和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对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作出规定。
第四章 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和重污染天气应对
第五十条 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主体功能区划、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大气污染传输扩散规律,划定本省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重点区域内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协同制定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规划,开展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促进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改善。
第五十一条 除承担居民供暖、处置城市垃圾和危险废物等保障民生的生产外,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和重污染天气时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组织推行错峰生产。
第五十二条 在冬防期内,县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防治大气污染: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扩大禁止使用高污染排放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
(三)限制燃油机动车行驶;
(四)责令停止露天烧烤、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
(五)责令高排放大气污染物工业企业停产、限产;
(六)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措施。
本条例所称冬防期,是指每年冬春季节重污染天气频发,影响范围广、污染程度重、持续时间长,大气环境质量明显恶化,需要采取更高标准、更严要求、更大力度的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的时段,一般为每年11月初至次年2月底。
第五十三条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共享大气环境质量信息,协商解决跨界大气污染纠纷,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查处区域内大气污染违法行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法律、法规对法律责任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拆除燃煤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作业,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主体功能区定位、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规定,致使大气环境遭受破坏的;
(二)在职责范围内对严重大气污染事件处置不力导致严重后果的;
(三)违反规定核发排污许可证的;
(四)应当依法公开大气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
(五)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六)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七)截留、挪用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的;
(八)对举报不及时查处或者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的;
(九)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大气污染案件不移送的;
(十)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条例自2019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2:
关于《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起草情况的说明
——2018年7月23日在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
湖北省环保厅厅长 吕文艳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按照会议安排,现就《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起草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条例修订的必要性
(一)修订《条例》是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省政府对大气污染防治作出的重要部署的需要。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持续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打赢蓝天保卫战。2018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湖北期间对大气污染防治作了重要指示。5月,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再次强调,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要以空气质量明显改善为刚性要求,强化联防联控,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7月11日,省委书记蒋超良在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强调,以空气质量明显改善为刚性要求,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落实这些重要部署和要求需要法制保障,因此,迫切需要对现行条例进行修订,将中央和省关于大气污染防治的新的精神和要求体现在条例之中。
(二)修订《条例》是贯彻落实上位法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大气法》)于2015年进行了修订,2016年1月1日正式实施。现行《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1998年制定,2004年对个别条款进行了修正。条例的内容、重点任务及相关规定等均已与《大气法》不相适应。
(三)修订《条例》是推进我省大气污染防治的重点任务完成的需要。当前,我省大气污染防治的重点是烟煤型工业污染,而随着机动车保有量的急剧增加,我省大气污染正向烟煤与机动车尾气复合型过渡,区域性大气环境问题日益突出,雾霾等重污染天气频发,而现行《条例》对上述情形缺乏相应的管理措施。
二、条例修订的过程
《条例》修订工作纳入2018年度立法计划后,省人大、省政府十分重视,成立了以省人大刘晓鸣副主任、省政府曹广晶副省长为组长,省环保厅主要负责同志为副组长,省人大法规工作室、省人大城环委、省政府法制办、省环保厅相关分管领导为成员的起草工作领导协调小组,以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我厅迅速成立工作专班开展工作,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择优选择了起草团队,制定了详细工作计划,明确了工作任务和时间节点,有序开展立法相关工作。为了保证立法质量,起草专班赴湖南省、江西省和山东省进行了实地调研。同时注重专家在立法中作用,今年5月初就草案召开了专家论证会,充分听取专家意见。我厅还就草案分别征求了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各市州环保部门的意见,并对相关意见建议进行了充分吸收。5月下旬,草案报到省政府后,省政府法制办会同我厅开展了草案的修改工作,并将修改后的草案再次印发各市州人民政府和省直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并在荆楚网、省政府法制办网站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后经反复研究和修改,形成了目前的修订草案。
三、修改的总体思路和原则
《条例》修订主要遵循与上位法有效衔接、体现可操作性和可考核性、突出湖北特色、超前谋划和亮点突出等基本原则,对《大气法》中未作规定的,或者虽已作规定但需要细化的,进行了细化,同时增强了法律责任的适应性和可操作性。力求解决三方面的问题:一是发挥立法引领作用,将近年来中央和省关于对大气污染防治的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体现在条例之中;二是将我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践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予以确定;三是结合上位法和我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面临的工作形势,针对具体问题因地制宜地构建解决机制。
四、草案的主要内容
草案共六章六十条,即总则、监督管理、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和重污染天气应对、法律责任、附则。
第一章,总则。主要包括立法目的和适用范围、基本原则、政府职责和部门职责、大气环境质量考核评价制度、单位及公民环保义务和监督举报制度等内容。
第二章,监督管理。主要是从地方标准的制定及国家、省级推行的有关制度等方面提出了要求,并对总量控制、排污许可、排污权交易、信息公开等《大气法》中的有关规定进行了细化和明确。
第三章,大气污染防治措施。主要是从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工业污染防治、机动车船等污染防治、扬尘污染防治、农业及其他污染防治等方面提出相关制度设计及管控措施要求。
第四章,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和重污染天气应对。主要包括划定本省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开展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等方面内容,并提出设定冬防期缓解重污染天气的影响的有关要求。
第五章,法律责任。主要对条例草案中的限制性条款制定了处罚规定,并明确法律、法规对法律责任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不再重复规定。
第六章,附则。主要是明确条例生效日期。
五、重点说明的问题
(一)明确了大气污染防治的职责分工。为了进一步明晰各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的具体职责,依据《大气法》、《2017年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和《2017年省直部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清单》,草案细化了发改、经信、公安交管、住建、市场监管、农业等主管部门的工作职责。同时将大气环境管理职责向基层组织延伸。草案赋予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民委员会的职能,进一步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第四条、第五条)
(二)提出实行大气环境质量生态补偿制度。通过环境经济手段对地方大气环境改善的工作情况进行奖惩,是一种有效的环境经济政策。草案提出了实行大气环境质量生态补偿制度。(第十七条)
(三)对燃煤机组提出更高的管控要求。在燃煤机组超低排放中,草案提出新建机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现有机组也要开展升级改造,达到更高的排放要求。(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四)划定长江船舶大气污染物低排放控制区。在船舶排放污染防治中,《大气法》仅对沿海海域划定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我省创新性提出在沿江区域划定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与长江大保护的有关要求有机结合,有效保护水资源及防治长江沿线的船舶大气污染。(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五)扩大错峰生产范围。草案将错峰生产的行业范围从目前的水泥行业进行延伸,以实现重点时段削峰减排的效果,同时强化企业实施错峰生产的法律义务。(第五十一条)
(六)提出了冬防期管控要求。参照全国2+26城市及国家对冬防期的有关要求,草案对冬防期的响应措施进行细化明确,旨在解决特殊气象条件和时段内的重污染天气影响,对于全年整体空气质量的提升有显著作用。(第五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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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2日,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征求《〈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990—2019)修改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征求《〈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990—2019)修改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各有关单位:为衔接国家标准相关规定,推动我省轧钢工业高质量发
日前,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发布《纺织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开征求地方标准《纺织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为推进纺织工业废气清洁排放改造,助力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以高水平保护支撑高质量发展,我厅组织对我省地标《纺织
北极星碳管家网获悉,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铜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5—2027年)》,推动铜冶炼发展由产能规模扩张向质量效益提升转变,严格落实产业、环保、能效、安全等相关政策要求,新改扩建铜冶炼项目应对照《工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3年版)》标杆水平实施,鼓励新改扩建铜冶
日前,浙江省强制性地方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1415—2025)(以下简称标准),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于2025年1月22日发布,2025年5月1日起实施。标准正文分为适用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污染物监测要求、实施与监督等六部分,其中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分
2月8日,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详情如下: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开征求地方标准《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为推进工业涂装工序废气清洁排放改造,助力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以高水平保护支撑高质量发展,我厅组织对
2月8日,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印发《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详情如下: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开征求地方标准《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为完善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控要求,助力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以高水平保护支撑高质量发展,我厅组织对我省
锅炉烟气排放治理是持续改善空气质量的重要抓手。由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浙江省市场监管局指导,浙江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浙江省生态环境科学设计研究院、浙江省特种设备科学研究院作为主要起草单位编制的浙江省强制性地方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1415—2025)(以下简称标准),经浙江省
2月5日,锦州市政府印发《锦州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方案提出,到2025年全市PM2.5平均浓度降至35微克/立方米以下,优良天数比率达到86%以上,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率控制在0.6%以内,氮氧化物和VOCS排放总量比2020年分别下降10%以上。全文如下: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锦州市空气质量持续
2月6日,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河南省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十八项整改任务验收公示。文件显示,河南积极推进钢铁、水泥、焦化超低排放改造,制定印发《河南省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河南省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河南省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关于深化水泥行业超
1月17日,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关于开展传统产业集群大气污染防治水平提升的通知。《通知》主要包括治理范围、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三部分内容。重点任务方面,主要从摸排建档、制定“一群一策”方案、强化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提升污染防治水平、加强移动源监管和开展环保绩效提级等6个方面对传统产业集群
日前,生态环境部发布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标准规定了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炼焦化学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噪声、本标准未规定的恶臭污染物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相应
北极星碳管家网获悉,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铜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5—2027年)》,推动铜冶炼发展由产能规模扩张向质量效益提升转变,严格落实产业、环保、能效、安全等相关政策要求,新改扩建铜冶炼项目应对照《工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3年版)》标杆水平实施,鼓励新改扩建铜冶
2月5日,锦州市政府印发《锦州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方案提出,到2025年全市PM2.5平均浓度降至35微克/立方米以下,优良天数比率达到86%以上,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率控制在0.6%以内,氮氧化物和VOCS排放总量比2020年分别下降10%以上。全文如下: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锦州市空气质量持续
2月6日,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河南省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十八项整改任务验收公示。文件显示,河南积极推进钢铁、水泥、焦化超低排放改造,制定印发《河南省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河南省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河南省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关于深化水泥行业超
1月17日,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关于开展传统产业集群大气污染防治水平提升的通知。《通知》主要包括治理范围、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三部分内容。重点任务方面,主要从摸排建档、制定“一群一策”方案、强化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提升污染防治水平、加强移动源监管和开展环保绩效提级等6个方面对传统产业集群
日前,生态环境部发布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标准规定了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炼焦化学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噪声、本标准未规定的恶臭污染物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相应
导读:为及时反映生态环保产业过往一年的发展动态,预测新一年的发展趋势,我会组织各分支机构编写了《2024年行业评述及2025年发展展望》,供环保企事业单位、专家和管理者参考。本文为《2024年脱硫脱硝行业评述和2025年发展展望》,作者为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脱硫脱硝专业委员会田恬、张弘、路光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广东省省级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2025年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专项资金(7819万元)分配方案进行公示,详见附件。公示期间,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接受公众来电、来信、来访,并将对所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公示日期:2025
重庆积艺智能家居有限公司、重庆永航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化集团重庆川维化工有限公司:按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2〕106号)、《重庆市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渝财环〔2023〕52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对我区已调入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管理系统实施库的大气污染防治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生态环境厅1月8日发布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省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的通知,合计下达资金13335.2万元,其中包含:一、2024年度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激励预下达资金。根据《安徽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激励办法》预下达补偿资金,2025年将根据2024年全年空气质量情况进行清算。二、监测能
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政府1月6日印发《衢州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以降低细颗粒物(PM2.5)浓度为主线,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强化系统治理、分类施策、协同控制,深入推进产业、能源、交通运输结构绿色转型,积极推动生态环境领域大规模设备更新,推动形成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全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1月7日公示《安徽省重点行业绩效先进等级企业清单(截至2024年12月)》,其中包含绩效引领性企业、绩效B-级企业、绩效B级企业、绩效A级企业共计191家。关于公示《安徽省重点行业绩效先进等级企业清单(截至2024年12月)》的公告为进一步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我省生态环
2月12日,从湖北襄阳供电公司开发区供电中心获悉,该中心159条10千伏线路中已有156条投用配网全自动化装置,配网馈线自动化覆盖率达到98.1%,供区内配网故障处置时长由小时级压缩至秒级。2024年以来,该中心通过梳理配网关键节点和馈线自动化投运流程、优化配电自动化终端布局,推进配网馈线自动化技术
北极星氢能网获悉,2月12日上午,湖北黄石市副市长郭波带队前往大冶姜桥制氢工厂、岩穴储氢项目和大冶东综合能源站现场,详细了解项目建设和进展情况。黄石市经信局罗光文副局长、市科技局、大冶市有关同志陪同考察调研。
近日,由中建七局承建的高比能磷酸铁锂储能动力电池建设EPC工程总承包项目一期正式投产。项目位于湖北省荆门市,总占地面积约1300亩,建设内容涵盖工业厂房、仓储、生(非)产性配套用房、公共建筑等。项目一期建筑面积33.03万平方米,目前量产产品为MB56大铁锂储能电池,投产后荆门动力储能电池产能增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2月11日,湖北荆门市发改委发布关于荆门市202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2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报告提到2024年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工业经济总量连续13年居全省前5位;工业用电量同比增长10.8%,居全省第4位。新兴产业加快发展。新能源新材料、汽车智能装
北极星垃圾发电网获悉,2月12日凌晨,兴山县环兴垃圾焚烧发电厂点火运行,这对三峡库区香溪河流域区域垃圾协同处理和绿色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兴山县以打造三峡库区重点生态功能区为目标,在遵循“户分类,村保洁,镇收集,县转运,企处理”城乡垃圾一体化清运基础上,积极探索三峡库区香溪河流域
2月10日,位于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何店镇的湖北金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屋顶上一排排太阳能光伏板整齐划一,在阳光照耀下熠熠生辉。国网湖北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随州分公司运维人员逐一检查光伏逆变器和光伏板,保障光伏发电设备正常运行。近年来,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积极服务“双碳”目标,加快
2月11日,华润风电(京山)有限公司发布华润电力京山三期100MW风电项目配套131MW(262MWh)储能系统电站PC工程招标公告。项目位于湖北省荆门市京山市罗店镇,项目规模为131MW/262MWh。本工程采用PC总承包模式,招标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储能电站设备材料采购(甲供除外),进站道路、站区场平、站区围墙、辅
北极星氢能网获悉,2月8日,湖北大冶市氢能产业链城乡一体化综合能源站EPC项目大冶东综合能源站建设已基本完成,正进入设备调试阶段,即将投用。据了解,大冶市城乡一体化综合能源站EPC项目计划建设13处新能源站,包括加油站、加氢站、充电休息服务区等,目前有3个能源站在建。
2月11日,湖北能源发布公告称,2025年1月公司完成发电量33.74亿千瓦时,同比减少16.59%。其中,水电发电量为4.86亿千瓦时,同比减少60.71%;火电发电量为22.25亿千瓦时,同比减少8.36%;新能源发电量则为6.63亿千瓦时,同比增加74.47%。具体来看,风电发电量为1.79亿千瓦时,同比增长33.58%;光伏发电
北极星电力网获悉,2月10日,湖北能源披露2025年1月发电情况,2025年1月,公司完成发电量33.74亿千瓦时,同比减少16.59%。其中水电发电量同比减少60.71%,火电发电量同比减少8.36%,新能源发电量同比增加74.47%。
【项目概况】:天门市环卫作业市场化项目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数据汇聚平台(网址:https://czt.hubei.gov.cn/zchj/user)供应商客户端点击本项目公告中的文件下载链接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5年03月03日09点3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1、项目编号: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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