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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流域水质生态补偿实施办法(试行)》

2018-08-20 11:33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流域水质生态补偿流域水环境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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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金华市流域水质生态补偿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施行,是全国全流域实行水质生态补偿的率先试点。详情如下:

关于印发金华市流域水质生态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金华市流域水质生态补偿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金华市流域水质生态补偿实施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的精神,建立并实施金华市流域水质生态补偿机制,强化各县(市、区)流域水环境保护的属地责任,持续改善金华市流域水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金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浙江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建立省内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浙财建〔2017〕18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生态补偿的流域区域

本办法所称流域区域是指全市范围内有水环境保护责任的县(市、区)(包括金华开发区,下同)行政区域。金义都市新区与金东区的水系难以划清,因此统一纳入金东区进行区域补偿,不再单独进行补偿;金华山旅游经济区范围内无干流水系,不单独进行水质补偿。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派出的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是本行政区域水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

二、补偿依据及方法

流域水质生态补偿依据省政府及市政府确定的跨县(市、区)河流交接断面、市界出境断面的水质目标和监测数据组织实施。

以达到水环境功能区为基准,经监测确认,开展上、下游县(市、区)人民政府(含金华开发区管委会,下同)间的“双向补偿”。即对于水质达到Ⅰ类、Ⅱ类的断面及达到功能区要求且水质相比前三年保持稳定或好转的Ⅲ类断面,下游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上游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补偿,水质越好相应的补偿系数越大;水质劣于功能区要求的断面或水质相比前三年变差的Ⅲ类断面,上游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下游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补偿,水质越差补偿系数越大。其中,市界出境断面实行市人民政府与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双向补偿”。

本办法所述生态补偿范围、补偿指标、水质目标的设定、补偿系数及监测补偿方式,由市环保局会同市财政局拟定实施细则,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另行发文。

三、补偿资金的结算与使用

各县(市、区)的生态补偿资金,由市环保局会同市财政局依据监测认定结果及补偿系数计算确定,相关上、下游县(市、区)人民政府在收到资金核算通知30日内完成生态补偿资金的相互结算,其中市界出境断面的生态补偿金由所属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与市财政进行结算。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收到的生态补偿资金,应专项用于本县(市、区)的水环境治理、监控及水源地保护等工作。

四、补偿工作的考核办法

强化对流域水质生态补偿工作的责任考核,落实“河长”责任制。对出境断面主要污染物指标的浓度连续2个月同比上升超过10%的,由市环保局对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进行预警通报;累计4个月同比上升超过10%的,由市政府对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并对重点污染河段和突出环境问题进行挂牌督办;连续两年出境水质达不到功能区要求的,予以严肃问责。

五、施行时间及解释主体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试行2年,具体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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