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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污染防治攻坚战2018年度工作方案

2018-08-21 09:33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超低排放污染防治攻坚战长沙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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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加强未利用土地环境管理。按照科学有序原则开发利用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拟开发为农用地的,有关区县(市)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各园区、各区县(市)要加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定期开展巡查。依法严查向滩涂、荒地等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要及时督促有关企业采取防治措施。(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公安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委、市林业局等参与,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落实)

58、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严格落实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各园区、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要与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落实)

59、强化空间布局管控。加强规划区划和建设项目布局论证,根据土壤等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空间布局。鼓励工业企业集聚发展,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减少土壤污染。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商住、学校、医疗、养老机构、人口密集区和公共服务设施等周边新建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等行业企业;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收集、处置与利用、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合理确定畜禽养殖布局和规模,加强分区管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水务局、市农业委、市林业局等参与,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落实)

60、加强日常环境监管。长沙市人民政府根据工矿企业分布和污染排放情况,动态更新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列入名单的企业每年要自行对其用地进行土壤环境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2018年起,环境保护部门定期对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开展监测,数据及时上传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加强对现有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及第三方公司的监管。(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落实)

61、分类深化重点区域综合整治。以环境质量改善为总目标,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控区风险防控和区域综合治理工作。在完成涉重金属产业结构调整任务、历史遗留污染风险基本得到控制的基础上,重点围绕环境质量提升,突出风险管控,提升准入门槛,保障治理成效。以环境质量的持续改善为目标,突出强化监管,持续推进区域产业结构调整与遗留污染治理,加强环境风险隐患控制,削减重金属排放总量,基本解决突出的环境问题,实现重金属污染状况明显好转。(市环境保护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务局等负责,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落实)

62、加强重点流域污染综合整治,解决突出环境问题。根据“湖南省重金属污染防控监测断面布设方案”,在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集中区域设置重金属常规监测断面,全面监测重点区域中重金属污染状况。以长沙七宝山地区宝山河锰超标问题为导向,以根本解决或阶段性解决问题为目标,查找问题源头,逐一摸清超标原因,制定整治方案,落实整治措施。(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务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国土资源局参与,浏阳市人民政府落实)

63、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力度。落实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相关总量控制指标,将重金属污染防控工作纳入环保督查内容,切实强化环境执法监管,加大涉重企业治污与清洁生产改造力度,强化园区集中治污,严厉打击超标排放与偷排漏排,规范企业无组织排放与物料、固体废物堆场堆存,稳步推进重金属减排工作。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集中的有关区县(市)以及人口密集敏感区域,执行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具体按照省政府相关文件执行)。相关企业按照《尾矿库环境风险评估技术导则(试行)》的要求开展尾矿库环境风险评估,2018年底前建立重点环境监管尾矿库名单,落实重点环境监管尾矿库企业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市环境保护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国土资源局参与,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落实)

64、强化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等污染源管控。全面开展尾矿、煤矸石、工业副产石膏、粉煤灰、冶炼渣、铬渣、砷渣以及废水、废气处理产生固体废物的堆存场所排查和整治。进一步健全危险废物源头管控、规范化管理和处置等工作机制,推进现有危险废物经营企业进入工业园区、危险废物超期贮存整改等工作。(市环境保护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牵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国土资源局参与,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落实)

65、控制农业污染。全面贯彻落实“一控两减三基本”行动。实行节水、控肥、控药,加大配方肥、有机肥、缓控释肥料、土壤调理剂、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现代植保机械等推广应用,大力推进测土配方施肥、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加强肥料、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试点与推广应用,在洞庭湖区产粮油大县和长沙蔬菜产业重点县开展肥料、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试点;建立健全废弃农膜回收贮运和综合利用网络,开展废弃农膜回收利用试点。到2018年底,全市测土配方施肥覆盖率达到83%以上,主要农作物肥料农药利用率提高到37.8%,农药使用量持续减少。(市农业委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林业局、市供销合作总社等参与,有关区县(市)人民政府落实)

66、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严格规范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加强规模养殖场(小区)粪污处理及综合利用设施改造。到2018年底,畜禽规模养殖比重达到40%以上,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的比例达到75%以上。(市农业委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环境保护局参与,有关区县(市)人民政府落实)

67、推进生活污染防治。积极推进垃圾分类,建设覆盖城乡的垃圾收运体系和垃圾分类收集系统。建立监督管理机制,严格监督分类垃圾分类收集、分类处理。继续开展农村生活垃圾5年专项治理,按计划完成2018年工作任务。开展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整治。以整县推进为主要方式,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全市域覆盖。强化废氧化汞电池、镍镉电池、铅酸蓄电池和含汞荧光灯管、温度计等含重金属废物的安全处置。(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财政局、市两型办参与,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落实)

68、以拟开发建设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和公共服务设施等项目的污染地块为重点,有序开展治理与修复。根据耕地土壤污染程度、环境风险及其影响范围,重点在耕地重金属中轻度污染集中区域开展治理与修复。到2018年底,对4万亩以上受污染耕地开展治理与修复。(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委、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参与,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落实)

69、加强污染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督。长沙市环境保护局定期向湖南省环境保护厅报告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情况;建立通报制度,市环境保护局定期通报有关情况,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督导检查。建立成效评估制度,长沙市人民政府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国家关于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评估的技术规定,对本地区有关区县(市)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进行综合评估。2018年,开展一批区县(市)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农业委参与,有关区县(市)人民政府落实)

70、加快推进项目建设与验收。按照《湖南省土壤污染防治项目管理规程》要求,对2016年以前所有中央专项资金支持的重金属污染治理项目5个和2016年支持的土壤污染治理项目1个开展专项督查,建立督办清单,明确验收时限,制定奖惩机制。加快推进2017年支持的土壤污染治理项目和纳入2018年项目库A类项目建设,建立项目库动态管理制度,加强修复后地块后期利用管理。(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财政局参与,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落实)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园区管委会、区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领导,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全力抓,其它领导配合抓,每季度政府常务会议、园区管委会会议、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会议要研究一次污染防治工作,以问题为导向,有针对性地强化工作措施,解决突出问题。

(二)落实主体责任。各园区、区县(市)党委、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根据本年度方案的要求,制定辖区污染防治攻坚战年度工作方案,分解落实环境质量目标,明确重点工作任务和整治项目以及责任单位、责任人和完成时限,扎实推进各项工作,确保取得实效。市直相关部门要根据部门职责,制定本部门污染防治年度专项工作方案,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密切协调配合,协同推进全市污染防治工作;市直相关部门要加强重点任务台账管理,每月1日前,向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报送上月实施进展情况。

(三)加大配套支持。深入推进生态补偿、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绿色信贷等政策措施;加快建立“政府引导、地方为主、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多元化筹资机制。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切实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各级财政要加大投入,安排专项治理资金,采取“以奖代补”、“以奖促防”、“以奖促治”等方式,重点支持列入年度工作方案中的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项目。拓宽融资渠道,引导银行业等金融机构加大对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项目的信贷支持,拓宽节能环保设施融资、租赁业务。强化科技支撑,加强污染成因分析,提出有效的治理对策;推动生态环境保护科技创新,加强实用治理技术与工艺研究;配合推进湖南省生态环境大数据中心建设,发挥生态环境数据和信息在业务工作中的支撑作用。

(四)严格执法监管。建立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强化专项督查机制,采取督查、交办、巡查、约谈、专项督察“五步法”,切实推动解决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进一步强化各级党委政府主体责任。抓好开展大气、水、土壤环境专项执法检查,严查超标排放、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治污设施不正常运行等环境违法行为。深入配合推进省级环保综合督察,实行“拉条挂账”式管理,对发现问题集中、整改缓慢的园区和区县(市),进行通报、约谈。

(五)强化督查考核。市环委会每月对园区、区县(市)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进行排名,对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考评、通报并向社会公布。市环境保护生态委员会按照《2018年长沙市生态环境保护(蓝天保卫战)工作目标考核办法》对各园区、区县(市)和市直有关部门的污染防治攻坚战推进情况进行严格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对各区县(市)委党委、政府和市直部门绩效考核并向社会公布。对未完成质量改善基本目标、履职缺位、工作不力、重点任务滞后的园区管委会、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市直相有关部门,进行严肃问责。

(六)主动接受监督。各级人民政府要向同级人大或人大常委会报告年度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接受人大监督。加大政务信息公开力度,定期公开污染防治攻坚战进展情况。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及时发布环境质量状况及预警预报信息,提高全民环保意识和实践能力。畅通信息渠道,接受公众监督;鼓励环保公益组织就重大环境问题提起公益诉讼,充分利用“12345”热线举报电话,发挥人民群众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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