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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2020 年)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部署,加强本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打好净土保卫战,认真落实国务院《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全面攻坚完成《天津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各项任务,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以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提出的“三个着力”重要要求为元为纲,牢固树立“四个意识”,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在平稳推进土壤污染防治既定工作的同时,攻坚解决一批影响土壤环境安全的突出问题,促进全市土壤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为建设生态宜居的现代化天津奠定坚实基础。
(二)主要目标。到 2020 年,全市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 91%左右,全市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不低于 92%,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排放量较 2013 年下降 8%,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
(三)工作原则。坚持问题导向、底线思维,按照分类、分行业、分区域管控的原则,重点解决工业遗留场地安全利用和农用地安全利用等方面的重点、难点问题;坚持源头防治,加强工业、农业、生活污染源监管,严厉打击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解决土壤环境污染突出问题。
二、重点任务
(一)扎实推进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
1.完成农用地详查工作。以耕地为重点,全面完成农用地污染状况详查工作。2018 年底前全面完成 4725 个土壤点位、207个农产品点位样品检测与分析工作,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
2.开展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2018 年,排查重点行业潜在污染地块,启动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2020 年底前掌握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
3.建设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统一规划、整合优化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2018 年底前建成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2020 年底前实现各区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全覆盖。各区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技术人员培训。
4.提升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水平。利用环保、国土、农业等部门相关数据,建立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2018 年底前建设完成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并借助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拓宽数据获得渠道,实现数据动态更新。加强数据共享,编制资源共享目录,明确共享权和方式,充分发挥土壤环境大数据在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
(二)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
1.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全面落实《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以全市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为依据,开展耕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要求,2020 年底前完成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工作,将耕地按照污染程度划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严格管控类,逐步建立分类清单。
2.切实做好优先保护。推行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少耕免耕、粮豆轮作、农膜回收利用等措施,实行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加强林地园地土壤环境管理,严格控制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
3.大力推进安全利用。强化农产品质量检测,在安全利用类耕地设置长期定位监测。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超标情况,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同时加强对农民、农民合作社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到2020年底,完成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 6 万亩。
4.全面落实严格管控。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到2020年,在全市范围内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区内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涉及威胁地下水、饮用水安全的,有关区政府要制定并落实风险管控方案。将严格管控类耕地纳入退耕还林实施范围,制定实施严格管控类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计划。
(三)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
1.实施建设用地调查评估制度。全面落实《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和污水、垃圾、危险废物等各类污染集中处理处置设施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经收回的,由所在区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
2.严格用地准入。建立环保、规划、国土房管等部门间信息沟通机制,共享污染地块信息,实行联动监管。自2018年起,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开发利用负面清单并逐年更新。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区政府根据土壤环境风险状况组织划定管控区域并进行管理;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各区政府在申报新增建设用地时,要按照污染地块名录及开发利用负面清单,对列入污染地块名录的土地进行治理修复,合格后方可申报用地。城市总体规划应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合理确定各项设施布局,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充分考虑环境风险,将有可能造成污染的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及环境治理设施用地集中布置,统筹布局。
(四)加强污染源监管。
1.加强重点企业环境监管。全面落实《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2018 年,相关区政府要根据工矿企业分布和污染排放情况,确定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实行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布。列入名单的企业每年要对用地自行进行土壤环境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区级环保部门每三年开展一次对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的环境监测,数据及时上传至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结果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
严格土壤污染重点行业企业搬迁改造过程中拆除活动的环境监管。
加强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管理,到 2020 年,相关企业建立并实施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污染防控方案。要强化对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等再生利用活动监管,防止土壤和地下水污染。加强进口废物监管,大幅减少进口种类和数量,2020 年底前实现固体废物零进口。
2.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结合排污许可制度,2018 年组织全面排查本市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建立全口径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清单。依照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将重金属减排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有关区及有关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明确相应的减排措施。实施重金属污染物总量控制,严格涉重金属新建项目审批,坚持新增产能与淘汰产能重金属排放量减量置换的原则,控制新建项目重金属排放量。对涉镉等重金属行业企业开展排查整治,严厉打击涉重金属非法排污企业。
3.加强危险废物监管。2020 年前启动天津市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建设。鼓励各区结合自身危险废物处置需求,配套建设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设施,推动北辰区、静海区建设废酸集中处置设施。鼓励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建设或委托第三方建设运行自用危险废物处置设施,鼓励工业园区建设危险废物收集设施。创新社会源及分散源危险废物收集管理手段,开展收集试点,解决中小企业危险废物收集难题。
开展涉酸及涉危险废物企业大排查,建立并动态更新涉酸及涉危险废物企业清单,摸清企业危险废物产生情况。巩固废酸专项整治成果,严厉打击非法倾倒废酸、危险废物的违法犯罪行为。按照《“十三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在全市范围内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及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到2020年非法倾倒废酸行为基本得到有效控制。开展废铅蓄电池收集和转移管理制度试点,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探索试行废铅蓄电池收集备案制度和转移联单备案制度,到2020年形成可复制推广的废铅蓄电池收集、转移与贮存管理制度试点经验。
4.控制农业污染。制定并落实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年度工作方案,到2020年全市主要农作物化肥使用量实现零增长,利用率达到 40%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提高到 90%以上。2018 年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收集试点及废弃农膜回收利用工作。进一步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到2020年,全市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比例达到 100%。加强灌溉水水质管理,整合建设全市灌溉水水质监测网络,开展灌溉水水质监测,2018 年编制完成本市加强灌溉水水质管理实施方案。
5.减少生活污染。进一步优化设施布局,加快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2018 年,宁河区垃圾处理设施建成并试运营,东丽区、西青区和北辰区垃圾处理设施开工建设,静海区东城垃圾填埋场和东丽区华明简易垃圾填埋场完成整改工作。启动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通过分类投放收集、综合循环利用,促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推进和平区、滨海新区中新生态城生活垃圾分类试点,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到2020年,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集中攻坚,解决中央环保督察遗留问题,到2020 年,增加双口、大韩庄等已有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能力,提高各厂(场)垃圾渗滤液自行处理水平。
(五)有序开展污染治理与修复。
1.确定治理与修复重点。结合本市环境质量提升和发展布局调整,各区政府以拟开发建设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污染地块为重点,督促责任主体开展治理与修复。在耕地土壤环境划分基础上,有关区政府针对重点区域及典型作物和污染物,开展耕地土壤治理与修复。2020 年,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面积达到 1 万亩以上。
2.开展典型污染场地治理与修复。2018 年,北辰区启动天津农药厂污染地块场地调查、治理与修复工作;2020 年前,启动天津同生化工厂污染地块场地调查、治理与修复工作。
3.强化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相关区政府要严格监管,防止治理与修复工程中二次污染,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
三、保障措施
(一)明确责任。各区政府是实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主体,对本行政区域内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负责,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强化监督管理,抓好工作落实。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把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日常监管。工矿企业是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加强管理,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严格依法依规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确保重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二)严格考核问责。按照国家要求,结合国家土壤污染防治整体工作考核,对本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对土壤问题突出、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防治工作不力、发生非法倾倒废酸及危险废物违法犯罪行为的地区,依法追究属地政府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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