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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往哪里搬迁才合理,“三线一单”是第一道屏障
路透社记者:近期有很多地方出台文件引导本地区的工业企业向沿海和其他区域搬迁,您认为现在企业搬迁是否是治理区域污染的有效途径?另外现在也有一些声音在讨论环评的监管水平是不均衡的,这样是不是会让企业钻空子。另外,各地要在2019年完成“三线一单”编制,在2020年全面实施,地方文件显示这些企业要在2020年之前完成搬迁,请问这能否做好衔接?谢谢。
崔书红:感谢您。这是非常现实的一个问题。污染防治攻坚战当中,调整产业结构、优化产业布局,这是一项非常重要的举措。像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家都耳熟能详,环境污染就是因为产业结构不合理,污染太大造成的,污染物排放强度高出全国的3-5倍,导致治理难度非常大。
企业向环境容量大的地区搬迁,是优化布局的一个选项。企业往哪里搬迁才合理,这就涉及到前面我提到的“三线一单”。“三线一单”是非常重要的第一道屏障,企业落地要满足三线的要求,生态保护红线绝对不能突破;可能影响环境质量底线的项目,如果没有必要的环保措施作为前提,也不能通过环境准入;超过环境资源承载力,与资源利用上线不符的项目同样不能落地。一单会把这些问题规定清楚。
记者朋友提到,“三线一单”2019年才能基本完成,这段时间怎么办呢?其实“三线”并不是一个新生的事物。生态保护红线,今年就要全部划定,主要是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等法定的保护区域,这些区域都是明确的,不是一个凭空的东西,严格执行管控要求是有依据的。环境质量底线,是结合现行的总量控制制度,根据环境质量改善的阶段性目标来确定的,来反推区域环境承载能力,这个各地区都有大量的管理和技术积累。资源开发利用上线,与相关部门关于水资源开发、土地资源利用、能源消耗的总量、强度、效率等要求也是衔接的。这次“三线一单”的编制,更多的是要细化空间管控单元,把三线的要求进一步集成、细化、明确出来。因此,“三线一单”工作一边推进,一边落实,一边实施,是没有问题的。
此外,搬迁企业仍然要严格守法,依法开展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未通过环评审批的不得开工建设。各地、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项目审批中也会严把准入关,实行“三挂钩”;在项目通过环评后,用大数据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结合“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机制,及时发现、查处环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防范一些公众担心的污染转移。
第二个问题,主要是基层管理问题,也是很现实的。关键是要让各地、各级生态环境部门都能接的住、管的好,核心就是在“放管服”下功夫。一方面,要给地方减负,尽量减少审批事项。去年以来,我们两次修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主要就是把一些原来要求编制报告书的调整为编制报告表,把一些编制报告表的调整为填报登记表实施网上备案,给地方减负,让地方抽出时间和精力来应对疑难复杂的项目,加强审批把关和事中事后监管。
第二,要加强环评审批的标准化和规范化。为进一步规范环评审批尺度,我们已经印发了20个行业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审批原则或准入条件,制定了23个行业的建设项目重大变动界定清单,为各级环评审批人员明确管理和技术要求,使全国环评审批做到一把尺子准入。
第三,强化环评管理培训和指导。我们更新了环评管理手册,共享给全国的环评管理人员。加大了环评管理人员培训力度,部里每年要举办7-9期环评管理人员培训班,培训学员上千人,涵盖了省、市、县生态环境部门一线环评工作人员。特别是针对新入职的同志,设置了专门的培训课程,部里的司处长和业务骨干都要求参与培训授课,手把手地教,提高他们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第四,加强对地方环保部门环评审批的监督。推进全国环评审批信息联网报送,目前已经实现省、市、县级环保部门环评审批信息的实时报送。根据系统数据,开展了常态化的环评文件技术复核,2017年我部抽查了全国200余家环评机构的470多份环评文件,今年上半年又开展了第一季度和第二季度环评文件技术复核工作,发现了一批质量较差的环评文件,将依法依规对相关环评机构予以处罚并公开曝光,有一些在审批过程中把关不严的,我们也都及时指出,加以防范。
反对不分违法合法的“一刀切” 警惕抹黑环保
澎湃新闻记者:有舆论质疑,地方为应对环保督查存在“一刀切”的现象,无论企业是否符合环保要求一律关停,请问您对此怎么看?
刘友宾:在环境执法过程中,我们一直强调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依法办事。要坚持分类整改,对于具有合法手续且符合生态环保要求的企业,不得采取集中停产整治措施;对于具有合法手续,但没有达到生态环保要求的企业,应根据具体问题采取针对性措施;对于没有合法手续,且达不到生态环保要求的企业,依法依规查处。即便是对污染较重的企业,我们也会提出整改意见,给出整改时限,只有对那些确实治理无望,甚至拒不整改的企业,才会依法坚决予以关停。
针对去年中央环保督察期间个别地方出现的“一刀切”有关情况,今年5月,我部专门研究制定《禁止环保“一刀切”工作意见》,对被督察省(区、市)提出明确要求,坚决杜绝平时不作为、临时乱作为的情况发生。今年的《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也特别强调,要坚持分类施策、实施差别化管理,严禁“一刀切”行为。今天上午,李干杰部长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系统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视频会议上,再次强调指出,“一刀切”行为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重要表现形式,既给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带来不便,也损害了党和政府形象。必须坚决反对,严格禁止。要加强对生态环保“一刀切”问题的查处力度,对不作为、乱作为现象,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肃问责。
我们一直反对不分青红皂白、不分违法合法的“一刀切”行为。任何一起这种行为,其影响都是极其恶劣的,都是不能容忍的。对个别地方出现的问题,我们坚决进行纠正。同时,我们也要警惕另一种情况,一些地方和单位动辄拿环保说事,实际上其违法违规行为和环保“风马牛不相及”,是给环保抹黑。今天凌晨,我们通报的陕西彬州市以治污降霾为名,设立车辆冲洗站,假冲洗,真收费,就是典型案例;也有一些违法企业故意混淆视听,把正常环境执法说成是“一刀切”。如最近媒体报道的西安某地有人蓄意将查封散乱污企业设备的封条揭下来张贴到自家灶台上,造谣生事,混淆视听。对此,我们将排除干扰、保持定力,坚持严格执法、依法办事,履职尽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和守法企业的权益。
生态环境部发布第4号令 为防止公众参与走形式出“对策”
南方都市报记者:贵部近日印发《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扩大了环评公众参与范围,请问如何保障公民真正参与到环评当中,确保公众参与切实发挥作用,“不走过场”?
崔书红: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工作非常重要,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的重要途径。环评的公众参与起步早,在维护群众环境权益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是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的重要举措。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环评公众参与面临新的形势和要求,比如走过场、泛化的问题,很多地方把搬迁补偿、征地等问题放到环评公众参与过程中了,严重影响了公众参与的效果。生态环境部以第4号令发布了《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有针对性提出了对策措施。本次新的《公参办法》有如下亮点:
一是明确了建设单位是公众参与的责任主体。《办法》对其公参的责任和义务作出了规定。
二是明确了公众参与范围,即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优先保障受影响公众参与的权利,并鼓励建设单位听取范围外公众的意见。
三是改进了公众参与的方式,特别是不再强制现场发放调查表,改而要求网络发布加现场张贴公告的调查方式进行,防止填表时弄虚作假、走过场。同时,改进了调查表的内容,主要是征求公众对环评文件的意见,提高环评质量。
四是细化了深度公众参与的方式,如公众对环评结论或者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意见多且集中,建设单位就开座谈会或听证会,把有意见的公众代表请过来,面对面地研究这些问题,说清情况。如对环评专业技术方法等多有质疑,建设单位就要开专家论证会,请专家把技术问题和学术问题说清楚。
为了确保公参不走形式,《公参办法》也强化了制度设计。一是明确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审查义务,审批部门应对公众参与说明的格式是否符合要求、公众参与程序是否符合《公参办法》规定进行审查。二是建立了环评文件退回制度。对公众参与存在重大问题的,审批部门可以责成建设单位重新征求公众意见,退回环境影响报告书。三是明确了公参违法或失信的惩处,就是将违约不诚信的建设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记入环境信用档案。四是制定了公参意见的反馈机制,要求建设单位认真研究采纳公众意见,并将意见采纳情况公布于众,接受群众监督。五是规定建设单位在环评文件编制过程中必须保持公众参与的持续性,从确定环评机构起,就要持续接受公众的意见和建议,要网上公开,也要指定场所公开,人民群众可以查,也可以阅,突出一个“实”字,防止隔空打炮,搞得人民群众看不见,摸不到。
最后,再提醒一下,新的《公参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请建设单位安排好相关工作,确保届时报批符合新办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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