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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镇雄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特许经营项目招标公告

2018-09-05 10:40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关键词: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生活垃圾综合处理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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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雄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特许经营实施方案》经镇雄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实施,项目实施机构为镇雄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镇雄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特许经营企业,云南建海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受委托代理相关事宜,诚邀符合条件的单位参加投标。

一、 特许经营项目概况

(一)招标项目名称:镇雄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特许经营项目

(二)招标人:镇雄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三)镇雄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特许经营项目基本情况

镇雄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特许经营项目位于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项目投入生产后主要处理镇雄县城、赤水源镇、芒部镇、五德镇、木卓乡、尖山乡等乡镇产生的生活垃圾。

项目拟一次性规划,分两期实施。近期(2018年-2019年)建设1×500吨/日生活垃圾综合处理系统及相关配套设施,拟安装1×500t/d垃圾焚烧炉排炉,并配套安装1×9MW凝汽式汽轮发电机组,规划额定处理能力为500t/d,垃圾处理量能在400~600t/d范围内连续稳定运行;远期(2028年)建设1×500吨/日生活垃圾综合处理系统及相关配套设施,拟安装1×500t/d垃圾焚烧炉排炉,并配套安装1×9MW凝汽式汽轮发电机组,项目总体建设成后垃圾处理量能在800~1200t/d范围内连续稳定运行。

本项目占地面积约70亩,项目估算总投资约2.5亿元。根据近10年CPI指数平均增长率及近期工程项目估算总投资,远期工程(2028年)项目估算总投资约为3.3亿元。

本项目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为:垃圾车将城乡生活垃圾运至厂内垃圾池,由抓斗将垃圾送入焚烧炉燃烧,燃烧产生的余热在锅炉中加热给水,产生蒸汽进入蒸汽轮机做功,产生电力输送至电网。为保证汽轮机故障或检修期间垃圾焚烧炉的稳定运行,汽轮发电机组采用“机跟炉”的运行方式。

经有关机构对镇雄县垃圾筛分,现场称重,在多次平均基础上作出目前镇雄县城生活垃圾成分推测,如下表:

二、项目特许经营的主要条件

(一)项目特许经营模式

项目采用BOT模式(建设-运营-移交)。经公开招标后,招标人授予中标人投资、设计、建设、运营镇雄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中标人负责项目的前期工作、设计、投资、建设、管理运营和移交。项目建设运营所需全部投资由中标人筹措并承担投融资成本,承担特许经营期所有政策风险(征收征用除外)、市场风险、经营风险、环保风险、安全生产风险等。项目建设完成后按《镇雄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特许经营项目特许经营协议》(以下简称《特许经营协议》)约定提供生活垃圾焚烧处理、余热发电业务,收取售电收入、生活垃圾处置费等允许费用,并履行《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各项义务。特许经营期结束后,中标人(或项目公司)需妥善安置好全部职工,中标人(或项目公司)需解除项目资产(含本项目土地、项目设施及特许经营权)的所有他项权利,以人民币壹元整(¥1.00元)的名义价格移交给镇雄县人民政府或其指定单位。

(二)《特许经营协议》主要条款

1.特许经营范围:镇雄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特许经营项目的近期工程和远期工程均纳入特许经营项目范围。项目投入生产后的垃圾处理范围主要为镇雄县城、赤水源镇、芒部镇、五德镇、木卓乡、尖山乡等乡镇,最终以招标人提供垃圾的区域为准(招标人有权按照垃圾产生量和转运量的实际情况调整提供垃圾的范围)。

2.特许经营期限:特许经营期限30年(含建设期),自《特许经营协议》签订之日起计算,其中近期工程预计建设期1.5年,运营期28.5年;远期工程预计建设期1年,运营期19.5年。

3.中标人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后必须完成以下主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按规定设立项目公司、项目投(融)资、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核准、环境影响评价编制报审、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报审、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编制报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编制报审、节能报告编制报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编制报审、林地占用报批、建设工程规划方案编制报审、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报件、工程勘察及审查、工程设计及审批审查(含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工程监理、项目建设管理、工程验收、项目并网(含电网接入申请、并网调试和验收)、商业运营(含运营、维护和更新改造)、经营期届满移交。

4.中标人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后必须承担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建设期间主辅生产工程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含土地出让金、项目建设管理费、项目建设技术服务费、整套启动试运费、生产准备费)、基本预备费、电缆送出工程费、预备费、贷款利息、运营期间生产成本、垃圾助燃剂费用、水费、材料费、工资及福利费、底渣及飞灰处置费、折旧费、摊销费、修理费、排污费用、管理费用及其他、保险费)、运营期间财务费用、税费、利润等。

5.本项目涉及的所有主辅生产工程包括但不限于热力系统燃料供应系统、除灰系统、水处理系统、供水系统、电气系统、热工控制系统、脱硫系统、脱硝系统、附属生产工程等的建设费用(含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采购安装工程费等)全部由中标人(或项目公司)承担。

6.本项目与厂址有关的单项工程包括但不限于用地红线范围内的交通运输工程、护坡工程、水质净化工程、补给水工程、地基处理工程、厂区施工区土石方工程、临时工程等工程的建设费用(含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采购安装工程费等)全部由中标人(或项目公司)承担。

7.镇雄县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本项目土地征地相关工作,征地完成后以“招拍挂”出让方式供地。土地出让金由中标人(或项目公司)承担。

8.中标人在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后10日内须提交建设期履约保函;进入运营期后建设期履约保函调整为运营期履约保函至项目运营期结束前1年;运营期结束前1年,中标人(或项目公司)须提交移交保函至移交结束,具体事项在《特许经营协议》中约定。

9.为保证项目建设顺利进行,中标人(或项目公司)须按要求在镇雄县当地商业银行设立双方共管帐户,在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后10日内在该共管帐户内转入7,616.10万元(近期工程总投资25,387.00万元的30%)作为项目资本金,该资金专项用于中标人(或项目公司)按照《特许经营协议》开展本项目工作需支付的相关费用,不得挪作他用,否则招标人有权终止《特许经营协议》。

10.项目开始商业运营之日起,招标人负责协调将生活垃圾清运到项目设施所在地,近期工程完工投产后保证每天提供的生活垃圾量不低于400吨,远期工程完工投产后保证每天提供的生活垃圾量不低于800吨。

11.项目近期工程建设完成后投入商业运营前二年,中标人(或项目公司)免收政府的任何生活垃圾处置费;从第三年开始,镇雄县人民政府开始按中标价向中标人(或项目公司)支付生活垃圾处置费,每季度结算一次。本项目生活垃圾处置费最高限价为61.73元,各投标人的报价不得超出该项最高限价,最终以实际中标价为准。

12.项目开始商业运营后,中标人(或项目公司)按本项目处理工艺生产的各种副产品(如余热发电、烟气、飞灰、炉渣、污水、污泥、噪声、臭气等),由中标人(或项目公司)按规定出售或按规范处理处置,出售所得及处理处置费用均由中标人(或项目公司)自行负责。

13.本项目红线范围内建构筑物、设施设备(以审计后的项目竣工决算交付使用资产清单为准)的所有权在运营期归中标人(或项目公司)所有;特许经营期结束后,中标人(或项目公司)需妥善安置好全部职工,中标人和项目公司需解除项目资产(含本项目土地、项目设施及特许经营权)的所有他项权利,以名义价格人民币壹元整(¥1.00元)移交给镇雄县人民政府或其指定单位。

14.未经招标人同意,中标人(或项目公司)不得在本项目土地、项目设施和权利上设置任何担保权益。

15.在项目特许经营权回收日之前,中标人(或项目公司)应确保项目设施处于良好运行状态且得到良好维护。在向镇雄县人民政府或指定机构移交项目资产(含本项目土地、项目设施及特许经营权)时,项目土地、项目设施及特许经营权不应存在任何留置权、债权、抵押、担保物权或任何种类的其它请求权。

16.在项目建设期间,招标人将对中标人(或项目公司)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项目建设均需符合审计要求,项目总投资以设计部门最终审计认定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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