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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环保网获悉,日前,河北省环保厅发布了关于加强矿山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意见的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各市(含定州、辛集)环境保护局、审批局,河北雄安新区生态环境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矿产资源管理制度加强矿山环境综合治理的意见》(冀字〔2018〕3号)、《关于严格控制矿产资源开发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通知》(冀办传〔2018〕25号)要求,做好矿产开发项目审批权上收后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效衔接,坚持问题导向和生态优先原则,对矿山项目涉及未批先建、批建不符、久拖不验、生态保护与恢复治理措施不落实等环境违法行为,采取严惩重罚,切实加强矿山环境保护,提升矿山开发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水平,现将有关意见通知如下,请各地认真抓好落实。
一、规范矿山建设项目环评管理
(一)调整审批权限
按照冀办传〔2018〕25号文件要求,自2018年5月9日起,矿山开发建设项目(不包括独立的选矿厂)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调整至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矿产资源分类细目参见《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由原地方审批的矿山开发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仍由地方行政审批局或环保局负责(对列入《关于加强省级审批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验收管理的通知》(冀环办字函〔2017〕378号)省厅统一委托由各市审批局或环保局进行验收的矿山项目,继续由各市进行验收)。矿山开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二)严格环评管理
矿山开发建设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评文件未经批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在重点流域、区域、京津冀生态涵养区未经环评审批擅自建设矿山项目,一律依法责令停止建设,责令恢复原状;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未落实的,不得受理审批其环评文件。
严格矿山开发建设项目环境准入,严格实施生态红线管控。项目建设必须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符合矿山资源总体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产业政策要求,符合冀字〔2018〕3号和冀办传〔2018〕25号相关准入要求。对于违反法定规划、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建设区域的拟建项目,不得批准其环评文件。
矿山整合、改扩建项目对历史形成或现有工程存在的生态环境问题要明确治理恢复责任主体,按照《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技术规范(试行)(HJ651-2013)》有关要求进行治理。未完成生态恢复治理任务的矿山开发项目,不得批准其新、扩、改建环评文件。
项目建设应明确施工期、运行期、闭矿期合理可行的生态保护与恢复措施,对受矿山开采影响的居民住宅、地面重要基础设施等环境保护目标应提出相应的保护措施。地面储、装、运及生产系统各产尘环节应采取有效抑尘措施,矿区道路应进行混凝土、沥青或碎石硬化。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应满足相关排放或贮存、处置场标准要求。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督促矿山建设项目在设计和施工过程中严格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和投资。矿山建设项目必须依法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按原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省环保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及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指引(试行)》及说明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对环境影响较大的矿山项目运行3至5年应组织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二、全面清理矿山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
对地方审批矿山开发项目进行“三同时”全面清理,重点对未批先建、批建不符、久拖不验、生态环境破坏严重、超标排放、监管不到位等问题,实施分类清理整顿,坚持“谁审批、谁负责”依法依规解决好矿山项目审批权上收后历史遗留问题,效仿省环保厅开展省管项目验收“清零”工作的做法,做好地方矿山开发项目验收“清零”。
(一)准确掌握情况
各市环保局要按照要求,对现有设置采矿权矿山进行深入调查,组织排查本行政区域内矿山开发基本情况、环评手续情况、环保验收情况,主要环境影响及环保措施情况、存在问题等,认真填写“河北省矿山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情况排查表”(见附件),于2018年9月30日前报送省环保厅。
(二)分类清理整顿
依据环保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各市统筹考虑矿山建设项目履行环评手续、竣工环保验收、占用环境敏感区、环境影响及采取保护措施等情况,提出清理整顿方案,进行分类处理。具体要求如下:
1.关闭注销一批:对未依法履行环评审批,且处于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红线、自然保护区等法律法规禁止建设区域的违规矿山项目,依法责令关闭。对依法关闭矿山,矿山企业作为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的责任主体,必须履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任务。
2.验收清零一批:对已建成投产的“应验未验”矿山项目,责成建设单位尽快依法依规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各地应于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矿山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清零”任务。
3.移交处罚一批:对“未批先建”、超过试生产期“久拖不验”矿山项目,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按照《关于加强“未批先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18〕18号)要求执行。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视为情节严重,可依法予以关闭。
4.限期治理一批:对不具备环保生产条件、破坏生态环境、超标排放、污染环境,特别是严重污染大气环境、地下水的矿山(井),移交环境执法部门,且各地需提出整治、关闭的具体意见。
5.移交司法一批:对于造成严重生态破坏、严重污染环境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追究民事、刑事责任,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或环境公益诉讼。
6.区域限批一批:对地方政府不履行职责导致生态破坏严重的,启动区域限批。
2018年12月31日前,各市完成矿山建设项目分类清理整顿工作,并将清理整顿结果报送省环保厅。
三、加强组织实施
1.高度重视。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是促进资源开发利用和环境保护协调推进的必然要求。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接连出台冀字〔2018〕3号和冀办传〔2018〕25号等文件,提出明确要求。各地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高度重视,稳妥推进此项工作开展。
2.加强领导。各市要成立工作组,制定方案,组织、指导县(市、区)环保分局按要求开展工作,做好矿山环境排查,掌握矿山企业、矿山环境的基本情况,找准问题,分类清理问题。同时,积极协调相关地方政府和国土、发改等部门,做好沟通对接,推进工作落实。
3.落实责任。及时发现和依法查处矿山项目违法行为,对于监管失职,建设项目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的,启动责任追究程序。在矿山项目“三同时”清理工作中,坚持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做到排查、监管、处罚、清理到位,对敷衍了事、工作不力的,省厅将进行通报批评、专项督察。
联系人:曹利荣
电 话:0311-87908515
邮 箱:huanpingchu2017@163.com
附件:1.河北省矿山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情况排查表
2.矿产资源分类细目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8年8月21日
附件2
矿产资源分类细目
(一)能源矿产
煤、煤成气、石煤、油页岩、石油、天然气、油砂、天然沥青、铀、钍、地热。
(二)金属矿产
铁、锰、铬、钒、钛;铜、铅、锌、铝土矿、镍、钴、钨、锡、铋、钼、汞、锑、镁;铂、钯、钌、锇、铱、铑;金、银;铌、钽、铍、锂、锆、锶、铷、铯、镧、铈、镨、钕、钐、铕、钇、铽、镝、钬、铒、铥、铩、镥、钪、锗、镓、铟、铊、铪、铼、硒、碲。
(三)非金属矿产
金刚石、石墨、磷、自然硫、硫铁矿、钾盐、钾盐、硼、水晶、(压电水晶、熔炼水晶、光学水晶、工艺水晶)、刚玉、蓝晶石、硅线石、红柱台、硅灰石、钠硝石、滑石、石棉、蓝石棉、云母、长石、石榴子石、叶腊石、透辉石、透闪石、蛭石、沸石、明矾石、芒硝(含钙芒硝)、石膏(含硬石膏)、重晶石、毒重石、天然碱、方解石、冰洲石、菱镁矿、萤石(普通萤石、光学萤石)、宝石、黄玉、玉石、电气石、玛瑙、颜料矿物(赭石、颜料黄土)、石灰岩(电石用灰岩、制碱用灰岩、化肥用灰岩、熔剂用灰岩、玻璃用灰岩、水泥用灰岩、建筑石料用灰岩、制灰用灰岩、饰面用灰岩)、泥灰岩、白垩、含钾岩石、白云岩(冶金用白云岩、化肥用石云岩、玻璃用白云岩、建筑用白云岩)、 石英岩(冶金用石英岵、玻璃用石英岩、化肥用石英岩)、砂岩(治金用砂岩、玻璃用砂岩、水泥配料用砂岩、砖瓦用砂岵、化肥用砂岩、铸型用砂岵、陶瓷用砂岩)、天然石英砂(玻璃用砂、铸型用砂、建筑用砂、水泥配料用砂、水泥标准砂、砖瓦用砂)、脉石英(冶金用脉石英、玻璃用脉石英)、粉石英、天然油石、含钾砂页岩、硅藻土、页岩(陶粒页岩、砖瓦用页岩水泥配料用页岩)、高岭土、陶瓷土、耐火粘土、凹凸棒石粘土、海泡石粘土、伊利石粘土、累托石粘土、膨润土、铁矾土、其他粘土(铸型用粘土、砖瓦用粘土、陶粒用粘土、水泥配料用粘土、水泥配料用红土、水泥配料用黄土、 水泥配料用泥岩、保温材料用粘土)、橄榄岩(化肥用橄榄岩、建筑用橄榄岩)、蛇纹岩(化肥用蛇纹岩、熔剂用蛇纹岩、饰面用蛇纹岩)、玄武岩(铸石用玄武岩、岩棉用玄武岩)、辉绿岩(水泥用辉绿岩、铸石用辉绿岩、饰面用辉绿岩、建筑用辉绿岩)、安山岩(饰面用安山岩、建筑用安山岩、水泥混合材用安山玢岩)、闪长岩(水泥混合材用闪长玢岩、建筑用闪长岩)、花岗岩(建筑用花岗岩、饰面用花岗岩)、麦饭石、珍珠岩、黑曜岩、松脂岩、浮石、粗面岩(水泥用粗面岩、铸石用粗面岩)、霞石正长岩、凝灰岩(玻璃用凝灰岩、水泥用凝灰岩、建筑用凝灰岩)、火山灰、火山渣、大理岩(饰面用大理岩、建筑用大理岩、水泥用大理岩、玻璃用大理岩)、板岩(饰面用板岩、水泥配料用板岩)、片麻岩、角闪岩、泥炭、矿盐(湖盐、岩盐、天然卤水)、镁盐、碘、溴、砷。
(四)水气矿产
地下水、矿泉水、二氧化碳气、硫化氢气、氦气、氡气。
(注:①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②地下水资源的勘查,适用《矿产资源法》和《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地下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适用《水法》和有关的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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