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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目录》

2018-09-10 15:48来源:北极星固废网关键词:固体废物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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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评价程序

第十五条 企业自愿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

第十六条 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的企业应向评价机构提交以下资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近两年生产经营情况说明(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基本情况、经营规模、综合利用工业固体废物种类、产品产量、年产值等);

(三)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采购(或接收)、消耗、库存及产品生产、出库、外销的相关报表;

(四)工业固体废物原料掺量证明材料;

(五)产品标准及工艺技术说明;

(六)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七)质量、环境管理体系,物质计量统计体系等相关管理体系建设情况;

(八)需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评价机构对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完整性和准确性审查,对企业生产过程与提交资料的一致性进行现场核查,确定综合利用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和数量。

第十八条 评价机构的评价内容包括:

(一)企业生产工艺、技术是否符合产业政策、技术规范;

(二)企业综合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种类、产品是否符合目录要求;

(三)企业是否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环境管理体系;

(四)企业物质计量统计体系建设情况是否满足对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量的核算要求;

(五)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量的物料衡算过程是否准确;

(六)需要评价的其他情况。

第十九条 评价机构根据资料审查和现场核查情况向企业出具评价报告,作为企业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的评价结果。

评价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工艺技术介绍,计量统计体系建设情况,产品质量控制情况,企业自身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分种类的综合利用量、企业接收的工业固体废物分种类的综合利用量及相关的物料衡算过程,存在问题及建议等。

第二十条 列入推荐名单的评价机构应按照相关政策制定并公开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收费标准。

第二十一条 评价机构应在评价报告完成后三十日内,将评价报告报被评价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其网站上按下列项目予以公布:企业名称,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的种类与数量,综合利用产品名称,评价机构名称。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全国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工作,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加强对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从评价机构推荐名单中予以删除:

(一)申请列入评价机构推荐名单时提供虚假资料、信息的;

(二)评价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信息,造成评价报告严重失实的;

(三)不能保证评价工作质量的;

(四)不接受监督管理的;

(五)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

第二十五条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建立统一的省级信息管理系统,并逐步接入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管理系统。按季度对本辖区综合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种类、综合利用量、综合利用产值、减免税额等进行汇总,自季度终了三十日内报工业和信息化部。每年 3 月 31 日前将上一年度综合利用情况形成报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二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向当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举报。

第二十七条 对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等予以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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