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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

2018-09-14 10:06来源:北极星固废网关键词:垃圾分类生活垃圾分类西安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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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固废网获悉,9月13日,市法制办公布《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意见稿》明确,生活垃圾应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分为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4类。《意见稿》规定,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指南,明确分类的标准、标识、投放规则等内容,向社会公布。

同时,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行管理人制度。比如,住宅小区实行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单位为管理人;单位自管的,自管的单位为管理人;集贸市场、商场、宾馆、酒店、展览展销、商铺等经营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管理人;不能确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人的,由所在地镇政府、街办落实管理人。管理人应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并公告不同类别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投放地点、投放方式等。

投放生活垃圾时,可回收物应投入有可回收物标识的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或预约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企业回收;厨余垃圾应沥干后投放;灯管、水银产品等易碎或含有液体的有害垃圾应在采取防止破损或渗漏的措施后投放。若随意投放生活垃圾,将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具体内容如下:

西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关于《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提高立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使制定出台的政府规章更切合本市实际,更加科学、合理、可行,现将市政府正在审查的《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在网上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公开征求意见的截止时间为2018年10月13日。

二、反映意见的方式

(一)来信请寄至:西安市凤城八路109号,西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法规处;邮政编码:710007

(二)电子邮件请发至:xafzbfgc@163.com

(三)传真请发至:86788348

西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8年9月13日

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控制污染,保护环境,节约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餐饮垃圾(含废弃食用油脂)的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条【垃圾分类】 本市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

(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资源利用的物品,包括纸类、塑料、金属、玻璃、木料和织物等;

(二)厨余垃圾,是指家庭废弃的固体食物、蛋壳、瓜果皮核、茶渣等,以及果蔬和水产市场产生的废弃菜叶、水果、鱼虾等有机易腐垃圾;

(三)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包括废充电电池、废扣式电池、废灯管、弃置药品、废杀虫剂(容器)、废油漆(容器)、废日用化学品、废水银产品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前三项以外的生活垃圾,包括废弃卫生巾、一次性纸尿布、餐巾纸、烟蒂、清扫渣土、落叶、花草等。

第四条【工作原则】 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因地制宜、系统推进的原则,实行资源化、无害化管理。

第五条【政府职责】 市、区县人民政府、西咸新区管委会和各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把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确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目标,统筹规划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和收运处置设施布局并优先安排用地和建设,保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资金投入。

区县人民政府、西咸新区管委会和各开发区管委会应当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和自然条件,因地制宜地确定农村生活垃圾的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分类管理模式,按照有关标准科学合理地规划、建设和配置相关设施设备,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就地分类和资源回收利用。按照有关规定,将具备条件的农村地区的生活垃圾纳入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理系统。

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的日常管理工作,接受上一级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联席会商】 市人民政府建立城镇生活垃圾分类联席会商制度,研究解决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的疑难问题,协调处理重大事件和重大案件。

联席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时,可即时组织召开。

第七条【部门职责】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为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条例,负责组织编制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专项规划以及处理设施建设专项规划,拟定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以及负责联席会议的组织工作。区县人民政府、西咸新区管委会和各开发区管委会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生活垃圾的分类管理工作。

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生活垃圾集中转运设施、终端处理设施等场所的污染物排放监测,以及有害垃圾贮存、运输、处置过程中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纳入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管理体系。

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可回收物的回收利用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国土、财政、教育、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门和供销社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行业自律】 本市环境卫生、再生资源、物业管理、餐饮、酒店等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开展本行业生活垃圾分类的培训、技术指导,督促会员单位参与生活垃圾的分类活动。

第二章 宣传引导

第九条【政府宣传】 市、区、县人民政府、西咸新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工作,制定宣传方案,增强市民的生活垃圾分类意识,培养市民的分类习惯。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宣传方案,做好辖区内的培训宣传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托生活垃圾处理相关设施、场所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基地并向社会公众免费开放,通过媒体宣传生活垃圾分类的知识及政策措施。

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回收利用、无害化处理等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培养和提高学生和学龄前儿童的生活垃圾分类意识。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旅行社、导游等从事旅游行业的单位和个人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教育。从事旅游行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督促游客遵守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规定,对不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游客进行劝导。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本市流动人口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教育,引导流动人口遵守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规定。

交通运输、轨道交通、城投集团等单位可以科学利用站场和车辆视频、楼宇视频等方式,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宣传。

第十条【新闻媒体宣传】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期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可以通过开设生活垃圾分类宣传专栏、发布一定比例的公益性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广告等方式,合理安排生活垃圾分类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普及相关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生活垃圾分类意识,并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一条【自治组织宣传】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宣传、指导,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纳入社区居民公约、村规民约,配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动员、督促居民、村民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工作。

第十二条【社会团体、学校宣传】 工会、共青团、妇联、中小学校、幼儿园等应当积极宣传生活垃圾资源回收利用和垃圾分类知识,开展社会实践活动,推动全社会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鼓励环保组织、志愿者组织等社会公益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动员活动,共同推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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