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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环保网获悉,日前,吉林松原市环境保护局发布了《松原市落实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具体内容如下:
松原市落实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落实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发[2018]15号),加快改善全市环境空气质量,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全国、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大会要求,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全民共治,强化源头防治,推进标本兼治,持续开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突出抓好重点区域、重点时段、重点领域大气污染治理,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大力调整优化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和用地结构,统筹兼顾,精准施策,确保细颗粒物(PM2.5)浓度明显降低,重污染天数明显减少,大气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群众的蓝天幸福感明显增强。
(二)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市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达到80%以上;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率控制在1.5%以下;PM2.5年均浓度比2015年下降18%以上;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比2015年分别下降7%、12%以上。
二、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推进产业绿色发展
(一)严格环境准入管理。按国家明确的时限要求完成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编制工作,明确禁止和限制发展的行业、生产工艺和产业目录。严格执行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型行业规范准入条件,制定更严格的产业准入门槛。积极推行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新改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等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满足区域、规划环评要求。(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国土局等部门参与,各级政府负责落实)(以下事项均由各级政府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二)推进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加大产业布局调整力度,调整城市产业结构,推动企业通过搬迁改造实现转型升级。2018年底前,制定完善城市建成区水泥、平板玻璃、焦化、化工等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计划,明确具体时间表并向社会公布,逾期不退城的依法予以停产。(市工信局牵头,市环保局参与)
(三)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和化解过剩产能。严格执行环保、安全、质量、能耗、技术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严格控制钢铁、焦化、电解铝、铸造、水泥和平板玻璃等行业新增产能,列入去产能的钢铁企业退出时须一并退出配套的烧结、焦炉、高炉等设备。新、改、扩建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采用公路运输。(市工信局、市发改委牵头,市环保局等部门参与)
(四)强化“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全面开展“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行动。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产业布局规划、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不能达标排放的“散乱污”企业实行拉网式排查,建立“散乱污”企业清单,实行台账式、销号式管理。按照“先停后治”的原则,实施分类处置。列入关停取缔类的,要做到“两断三清”(切断工业用水、用电,清除原料、产品、生产设备);列入整合搬迁类的,要按照产业发展规模化、现代化原则,搬迁至工业园区并实施升级改造;列入升级改造类的,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全面提升污染治理水平。建立“散乱污”企业动态管理机制,坚决杜绝“散乱污”企业项目建设和已取缔的“散乱污”企业异地转移、死灰复燃。2018年底前,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治理无望的“散乱污”企业,依法坚决予以关停取缔。2019年底前,基本完成“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任务。(市环保局、市工信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商局、市国土局等部门参与)
(五)深化工业污染治理。持续推进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开展烟气高效脱硫脱硝、除尘改造,确保各项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将烟气在线监测小时浓度值作为环境执法依据,加大超标处罚和联合惩戒力度,未达标排放的企业一律依法停产整治。建立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业排放许可制度,2020年底前,完成排污许可管理名录规定的行业许可证核发。(市环保局负责)
推进重点行业污染治理升级改造。大力推进企业清洁生产,推广先进适用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装备,对排放强度高的重污染行业继续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新建项目涉及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VOCs)全面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推动实施钢铁等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局等部门参与)
强化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管控。开展钢铁、建材、有色、火电、焦化、铸造等重点行业及燃煤锅炉无组织排放排查,建立管理台帐,实施深度治理。工业企业物料堆场应实现密闭存储、建设防风抑尘设施或遮挡苫盖,物料(或废渣)的装卸、输送应采用皮带封闭传输,破碎、混合、研磨、筛分等工艺过程要设置集气罩进行收集处理,厂区地面实现硬覆盖。2019年底前基本完成治理任务。(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局等部门参与)
推进各类园区循环化改造,规范发展和提质增效。对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区等进行集中整治,限期进行达标改造,减少工业聚集区污染。积极推广园区集中供热,省级及以上工业开发区批准设立时应同步规划建设集中供热基础设施,2018年底前,没有集中供热设施的省级以上工业开发区要制定完成集中供热改造计划,按计划逐步推进集中供热设施建设,具备条件的,力争用三年时间建成集中供热基础设施。有条件的工业集聚区建设集中的喷涂工程中心,配备高效治理设施,替代企业独立喷涂工序。(市发改委牵头,市工信局、市环保局、市公用局、市经合局等部门参与)
(六)大力培育绿色环保产业。壮大绿色产业规模,发展节能环保产业、清洁生产产业、清洁能源产业,培育发展新动能。积极推行节能环保整体解决方案,加快发展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和社会化监测等新业态,支持节能环保服务公司做大做强。(市发改委牵头、市工信局等部门参与)
三、加快调整能源结构,构建清洁低碳高效能源体系
(一)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按照燃煤消费总量中长期控制规划要求,继续减少煤炭消费总量,新建耗煤项目实行煤炭减量替代,到2020年,煤炭占一次能源消费总量比例降低到63%以下。按照煤炭集中使用、清洁利用的原则,重点削减非电用煤,提高电力用煤比例,完成国家下达的任务,2020年全市电力、热力用煤占煤炭消费总量比例达到55%以上。(市发改委负责)
(二)有效推进清洁供暖。在确保群众安全取暖过冬的基础上,加快推进清洁供暖,坚持从实际出发,宜电则电、宜气则气、宜煤则煤,宜热则热,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以燃煤减量化、集中化、清洁化(超低排放)为主要改造方式,集中供热管网未能覆盖的区域以清洁燃料供应体系为依托,因地制宜实施多种清洁能源替代,各地应集中力量以乡镇或县区为单元整体推进。进一步提高煤炭洗选比例,新建煤矿同步建设洗选设施,现有煤矿加快建设与改造。燃气壁挂炉能效不得低于2级水平。到2020年,全市清洁取暖率达到42%以上。(市发改委牵头,市公用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等部门参与)
(三)加快推进散煤治理。定期开展煤质检查,严厉打击劣质煤炭进入市场流通销售。推进清洁燃料供应体系建设,建立布局合理的清洁燃料配送中心和销售网络,探索建设“散煤禁燃区”,2018年底前,掌握全市散煤消耗量并形成相应的清洁燃料替代保供能力,2019年底前完成清洁燃料供应体系建设。(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发改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燃煤小锅炉淘汰。严把燃煤小锅炉准入关,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3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加大燃煤小锅炉淘汰力度,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于2019年底前基本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及茶水炉、经营性炉灶等燃煤设施、储粮燃煤烘干设备等燃煤设施。(市环保局、市质监局牵头,市公用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参与)
(五)大型燃煤锅炉达标排放。2018年9月底前,全市20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全部完成污染治理设施达标改造,安装污染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确保长期稳定达标。(市环保局,市公用局负责)
(六)实施燃煤电厂综合整治。2018年底前,全市3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机组全部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继续推进20万千瓦级燃煤机组超低排放改造工程。对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机组适当增加发电小时数。大力淘汰关停环保、能耗、安全等不达标的30万千瓦以下燃煤机组。加大燃煤发电机组技术改造力度,加快供热管网建设,充分释放和提高供热能力,淘汰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供热锅炉和散煤。在不具备热电联产集中供热条件的地区,现有多台燃煤小锅炉的,可按照等容量替代原则建设大容量燃煤锅炉。2020年底前,3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电厂15公里供热半径范围内,在热电联产供热负荷能够满足供热需求的情况下,除必要保留的调峰锅炉外,燃煤供热锅炉和落后燃煤小热电全部关停整合。(市发改委牵头,市环保局、市公用局参与)
(七)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继续实施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大力开发、推广节能高效技术和产品。因地制宜提高建筑节能标准,加大绿色建筑推广力度,引导有条件的地区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进一步健全能源计量体系,持续推进供热计量改革。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有改造价值的城镇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鼓励开展农村住房节能改造。(市发改委、市公用局、市质监局、市工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清洁能源推广。加快推广风电、天然气、太阳能、生物质、地热等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动能源结构调整。鼓励发展县域生物质热电联产、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及生物天然气。加大可再生能源消纳力度,基本解决弃水、弃风、弃光问题。2020年,非化石能源消费比例提高到9.5%,天然气消费比例提高到6%。(市发改委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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