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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东莞做好《茅洲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工作

2018-10-08 16:05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水污染茅洲河流域广东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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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东东莞发布关于做好《茅洲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工作的通知,详情如下:

QQ截图20181008155537.jpg

关于做好《茅洲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工作的通知

东环函〔2018〕3557号

长安环保分局,环监分局、直属各单位、市局各科(室),有关企业:

根据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做好<茅洲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工作的通知》(粤环函〔2018〕1510号)的要求,现将省地方标准批准发布公告《茅洲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2018 第5号,总第18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2018年10月1日起,我市茅洲河流域范围内的长安镇的环保审批、监测、总量许可等各个业务环节对电子工业、金属制品业、纺织染整工业、食品加工及制造业、啤酒及饮料制造业、橡胶制品及合成树脂工业、城镇污水处理厂等7个工业行业企业的化学需氧量(CODcr)、氨氮、总磷(以P计)、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等4项水污染物排放执行《茅洲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2130-2018)排放控制要求。

二、现有企业(2018年10月1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企业或生产设施)自2019年6月1日起,其直接排放的化学需氧量(CODcr)、氨氮、总磷(以P计)、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等4项水污染物按(DB 44/2130-2018)表1规定限值执行。

三、新建企业(2018年10月1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生产建设项目)自2018年10月1日起,其直接排放的化学需氧量(CODcr)、氨氮、总磷(以P计)、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等4项水污染物按(DB 44/2130-2018)表1规定限值执行,但在茅洲河流域水质未达到水环境功能要求的情况下,新建企业废水中化学需氧量(CODcr)、氨氮、总磷(以P计)、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等水污染物排放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Ⅳ类标准。

四、(DB 44/2130-2018)标准中未作规定的内容和要求,按现行相应标准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严于(DB 44/2130-2018)标准时,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执行;关于茅洲河流域水环境整治的国家或地方文件要求严于(DB 44/2130-2018)标准时,按照文件要求执行。

五、请长安环保分局、环监分局二大队尽快将本通知落实到相关企业。

附件: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做好《茅洲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工作的通知(粤环函〔2018〕1510号)

东莞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9月25日

(联系人:邓永祥,电话:23391029)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校稿:陈平。

附件: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做好《茅洲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工作的通知

QQ截图20181008155739.jpg

广东省地方标准批准发布公告

QQ截图20181008155039.jpg

茅洲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正式发布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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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为防治广东省茅洲河流域水环境污染,改善流域水环境质量,促进流域内经济、社会和环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规定,结合茅洲河流域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依据标准化工作导则GB/T 1.1-2009规则进行起草。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丘锦荣、赵坤荣、雷育涛、卢文洲、蔡倩怡、庞志华、贾燕、曾经文、林晓君、冯立师、吴烨等。

本标准由广东省人民政府2018年8月6日批准。

本标准于2018年8月24日首次发布,自2018年10月1日实施。

本标准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厅解释。

茅洲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向茅洲河流域直接排放污水的电子工业、金属制品业、纺织染整工业、食品加工及制造业、啤酒及饮料制造业、橡胶制品及合成树脂工业等六类重点控制行业及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等四项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上述六类重点控制行业和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上述四项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中未作规定的内容和要求,按现行相应标准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严于本标准时,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执行;关于茅洲河流域水环境整治的国家或地方文件要求严于本标准时,按照文件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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