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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十三五”综合能源发展规划(修编版)》:到2020年生物质发电(含垃圾发电)达到50万千瓦

2018-10-17 11:53来源:北极星固废网关键词:综合能源发展规划生物质发电山西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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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规划方案综合论证和优化调整建议

7.1 规划综合论证

7.1.1 规划目标与定位的合理性论证

本次规划从国家能源发展战略、布局和出台的各级政策叠加角度出发,以能源供给结构转型为重点,以构建现代能源体系为目标,提出了从“煤老大”到“全国能源革命排头兵”的发展定位。结合山西自身的发展特点从能源生产、能源消费、节能降耗、碳减排、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改革开放、科技创新等方面确定了自身的发展目标,与国家和山西省“十三五”期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纲要、各项产业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其他政策要求相符合,总体定位和目标是合理的。

7.1.2 规划的环境合理性分析

本次规划实施的水能、风能、太阳能和生物质能等建设项目全部为消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除煤炭开采、煤电、煤化工等项目外,其他规划项目运营过程产生大气和水环境污染物较少。通过分析,规划实施以后,预计2020年能源相关行业大气污染物SO2、NOx、烟尘排放量,以及水污染物COD、氨氮排放量相比2015年均有所减少,能够实现“增产减污”。因此,规划实施将有助于我省将逐步实现能源结构转变,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削减,可有效减轻我省大气、水环境压力,实现环境质量改善的目标。

7.1.3

规划产业结构合理性分析

规划要求,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比例下降到80%,比2015年下降7个百分点,下降幅度领先全国,非化石能源占比达到5%以上。规划实施将有效改善我省煤炭产业一支独大的局面,促进能源产业向绿色低碳转变、向中高端转变、向创新驱动转变,有助于我省实现能源供给结构转型,推进资源型经济转型改革和发展,实现从“煤老大”到“全国能源革命排头兵”的历史性跨越。规划确定的产业结构是合理的。

7.2 优化调整建议

暂缓煤层气热电联产项目建设。《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明确要求:“重点区域严禁新增钢铁、焦化、电解铝、铸造、水泥和平板玻璃等产能;有序发展天然气调峰电站等可中断用户,原则上不再新建天然气热电联产和天然气化工项目。” 因此,建议暂缓规划中太原市、西部如吕梁市离石区、东南部如阳泉市和晋城市的地面开采煤层气热电联产项目建设。

8“三线一单”

《全国生态保护“十三五”规划纲要》要求“以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为手段,强化空间、总量、准入环境管理。发挥战略环评和规划环评事前预防作用,减少开发建设活动对生态空间的挤占,合理避让生态环境敏感和脆弱区域”。充分发挥规划环评优化空间开发布局、推进区域环境质量改善以及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的作用,加强空间管制、总量管控和环境准入,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和资源利用上线。

8.1 生态保护红线分析

山西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尚未公布,规划环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有关规定要求,将区域的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集中式饮用水源地、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自然遗产、地质公园、国家湿地公园、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国家级重点文物等作为生态保护红线范围。

本次规划涉及全省区域范围综合能源开发等相关项目,属大区域范围上的点状开发,环评要求规划实施中新建项目选址与区域生态保护红线范围不得重叠,规划实施不得对涉及区域范围的生产、生活空间布局产生不利影响。规划实施需确保规划选址不在敏感环境保护目标等生态保护红线范围进行开发建设,并在具体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阶段,严控对敏感环境保护目标的不利影响,严守生态保护红线。

8.2 资源利用上线分析

8.2.1 水资源

2015年山西省水资源总量为93.9543亿m3,用水总量为73.5882亿m3,实际用水总量小于当年水资源总量,占比为78.3%,山西省水资源满足本省用水需求。但是由于各地市经济状况及自然环境等因素影响,水资源供需差异较大。其中,太原市和运城市用水总量大于当年水资源总量,当地水资源无法满足其用水量需求,而忻州市、吕梁市、长治市和晋城市水资源总量远大于其用水量,水资源较为丰富,其余各地市水资源基本满足用水需求。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国办发[2013]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晋政办发[2014]29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工作方案和考核办法的通知》,山西省2020年用水总量控制(考核)目标为93.0亿m3

规划实施一定程度会增加水资源需求,使得山西省水资源短缺情况加剧。规划实施需贯彻执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量水而行”确定项目布局与规模,根据《关于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区域差别化环境准入的指导意见》相关要求,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强调根据区域水资源条件,合理确定建设布局和建设规模,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与保护的双赢。落实取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和水功能区纳污总量管理政策要求,不得突破区域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控制指标,通过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水权转换等措施内部挖潜,解决项目建设所需水源。

8.2.2 土地资源

山西省可利用土地资源相对丰富,人均耕地量高于全国均值。适宜于工业化和城镇化开发的面积约4.24 万平方公里,约占全省国土总面积的27.06%。耕地面积6000多万亩,超过全省面积的1/4,人均1.8 亩,高于全国平均水平。耕地质量一般,旱地比重大,坡地多,低产田多,抗灾性弱,总体质量不高。本次规划的能源基地建设对土地资源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对耕地的占压、破坏或影响,造成耕地面积减少、土地生产力下降。在规划实施阶段,土地资源在一定程度上会制约能源基地建设规模和速度。

根据《山西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相关要求,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发挥供地制约机制和土地市场机制的作用,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用地效率的提高。对于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要求的建设项目不予供地。对生态环境产生不可逆的破坏性的工业项目不允许建设。工业土地使用应符合经批准的建设规划,应优先利用现有低效建设用地、闲置地和废弃地,避免无序扩张。

8.2.3 矿产资源

(一)煤炭资源

山西省是煤炭资源大省,资源储量大、分布广、品种全、质量优、易开采。全省含煤面积6.2万平方公里,占国土面积的40.4%;全省2000米以浅煤炭预测资源储量6552亿吨,占全国煤炭资源总量的11.8%;累计查明保有资源量2674亿吨,约占全国的1/4,其中,生产在建煤矿保有可采储量1302亿吨。

根据《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山西省政府签订了《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目标责任书》,将按照规定严格控制煤炭产能。到2020年,山西省煤炭总产能控制在14亿吨/年左右,煤炭产量控制在9亿吨左右。

(二)煤层气资源

全省2000米以浅煤层气资源总量约83098亿立方米,约占全国煤层气资源量的四分之一。截至2015年底,全省累计探明煤层气地质储量5600亿立方米,占全国的88%。截至2015年底,全省输气管道总长8000余公里,覆盖全省11个设区市100余个县(区),初步形成“三纵十一横、一核一圈多环”的输气管网格局。2015年,全省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量101.3亿立方米。其中,地面41亿立方米,井下60.3亿立方米,分别占全国的94%和44.4%。煤层气(煤矿瓦斯)利用量57.3亿立方米。其中,地面35亿立方米,井下22.3亿立方米,分别占全国的92%和46.8%。

根据《山西省煤层气资源勘查开发规划(2016—2020 年)》加快发展煤层气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建设国家综合能源基地,保障“气化山西”战略实施。根据规划,2020年全省煤层气总产量力争达到200亿立方米,外输量达到60亿立方米。

8.3 环境质量底线

规划实施过程要以环境质量为底线,积极落实《山西省 “十三五”环境保护规划》、《山西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山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山西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等相关要求,大力实施污染防治相关工作。加快配套的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污水收集处理效率、垃圾收运处置效率以及清洁能源利用比例,加强入园企业环境监督管理,确保园区及周边环境质量状况不恶化并逐步改善。

8.3.1 大气环境质量底线

根据《山西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及《山西省 “十三五”环境保护规划》,山西省2020年大气环境的质量底线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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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2 水环境质量底线

根据《山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按照水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的原则,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实现以下目标:到2020年,黄河、海河流域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分别达到48.48%和64.00%以上,完成国家规定的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治理目标,地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高于91.7%,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级别保持稳定。

8.3.3 土壤环境质量底线

根据《山西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到2020年,全省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

8.4 环境准入负面清单

根据《山西省“十三五”煤炭工业发展规划》、《山西省“十三五”环境保护规划》、《山西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山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山西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等相关要求,制定了环境准入负面清单,见表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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