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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2.2 Ⅱ级应急响应措施
在执行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至少落实以下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①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活动。
②幼儿园、小学、中学及同等学历学校停止所有户外课程和活动。
③卫生部门督导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引导市民有序就医,提高全市医疗接诊效率。
(2)建议性减排措施
①企事业单位可根据空气污染情况实行错峰上下班。
②交通、地铁、城投等单位增加公共交通运力保障,鼓励市民绿色出行。
(3)强制性减排措施
①公安部门做好全市范围内低速汽车、混凝土罐车、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等高排放车辆的禁行工作;燃料种类为柴油的重型货车禁止上路行驶;并做好限行区域内20%社会车辆的限行管控工作(详见机动车限行通告),同时实施过境重型载货车绕行西咸北环线疏导措施。当紧急启动应急响应时,当天不采取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机动车禁限行措施。
②建设、城管、市政、交通、水务、轨道、城改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督导全市除地铁、抢修抢险和特殊需要外的建设施工单位停止室外作业(塔吊或地下施工等不受影响)。
③建设部门督导全市两类企业(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停止生产。
④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行业主管部门督导纳入应急减排项目清单的污染源,实施重污染天气II级应急响应减排措施。
4.5.2.3 I级应急响应措施
在执行Ⅱ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至少落实以下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①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尽量避免户外活动。
②幼儿园、小学、初中及同等学历学校采取弹性停课措施(高中及同等学历学校停止所有户外课程和活动)。
③室外执勤、作业等人员应采取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
④公安部门停止审批户外大型活动,通知并督导已经得到审批的单位在重污染天气期间停止举办户外大型活动。
⑤卫生部门督导医疗卫生机构合理调整全市医疗救治力量,满足市民在重污染天气期间的就医需求。
(2)建议性减排措施
①企事业单位可根据空气污染情况采取错峰上下班、调休和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方式。
②交通、地铁、城投等单位进一步增加公共交通运力保障,满足市民出行需求。
(3)强制性减排措施
①公安部门实施过境重型载货车绕行疏导措施,根据大气污染状况视情实施机动车单双号限行措施(详见机动车限行通告)。当紧急启动应急响应时,当天不采取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机动车禁限行措施。
②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行业主管部门督导纳入应急减排项目清单的污染源,实施重污染天气I级应急响应减排措施。
4.6 应急响应的级别调整与终止
应急响应等级与预警级别相互对应,并同步启动,同步调整级别和同步终止,预警解除的同时终止应急减排措施。
如有必要,应急响应等级可以高于预警级别,并同步启动,同步或提前调整级别,同步或延迟终止。
具体操作参考预警的启动、级别调整与解除。
4.7 后期评估
应急响应终止后的3个工作日内,涉及到的成员单位应按照应急响应采取措施、人员物资到位情况和应急措施实施效果,减排项目清单、实施方案和操作方案的完备性等内容进行评估,形成报告上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团队对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情况开展评估。
5.信息公开
5.1 信息公开的内容
信息公开内容包括当前环境空气质量和污染程度、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响应的时间、地点和级别,潜在的危害、健康防护措施和建议性减排措施、机动车管控措施、大型活动停办通知等,以及应急工作进展等情况。
5.2 信息公开的组织和形式
信息宣传组负责协调报纸、广播电台、电视台、互联网、政务新媒体、移动通讯等媒体或平台等新闻媒体,以信息发布、科普宣传、情况通报、专家访谈等形式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有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按照市委宣传部统一安排,配合媒体,回应社会关切。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1)政府门户网站及各级各部门相关门户网站在应急响应期间连续发布相关信息。
(2)各级广播电视台及其所属新媒体,在应急响应期间及时插播或滚动播报相关信息。
(3)西安日报、西安晚报及其所属新媒体,以及各区(县)、各开发区和各部门政务新媒体,及时刊登预警信息。
(4)公安交警部门在限行区域内重要路口设置机动车限行信息提示牌,及时公开限行信息。
(5)各镇街、村(社区)等基层组织在应急响应期间,广泛利用各类宣传载体进行宣传。
6.监督管理
6.1 监督检查
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的督查考核。各成员单位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在应急期间与应急终止后的3个工作日内,采取检查资料和现场抽查的方式,对预警信息发布、机动车管控、重点企业限产限排、停产停排、道路保洁、停止施工与拆迁等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检查结果纳入对各成员单位的考核。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完成较好、成效显著的单位予以通报表彰、月度工作考核加分等方式给予鼓励;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行动迟缓、应急响应措施落实不力、环境污染问题突出、被媒体曝光或上级通报并产生较大影响的,予以严肃处理。涉气企业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未按照本预案要求实施减排、限排等行为的,由相关部门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西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从重处罚。对应急响应期间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止生产,依法严惩。
6.2 公众监督
各成员单位应建立公众监督机制,制定奖惩制度,利用政府网站、市长信箱、12345市民热线、12342城管热线等公众监督平台,鼓励公众对企业限停产、机动车管控等各类大气污染源预警及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举报,对提供准确重大线索者给予适当奖励,对散布谣言并造成恶劣影响者追究责任。
7.应急保障
7.1 组织保障
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及相关人员落实技术支撑、督导考核、信息宣传等机制,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咨询组,并做好业务培训。
7.2 制度保障
各成员单位要进一步加强重污染天气工作制度建设,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实施方案,完善应急工作机制,细化应急应对措施,明确责任。企事业单位按要求制订本单位的重污染天气应急操作方案。
7.3 经费保障
各级政府要加大投入力度,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值守、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监督检查各项工作提供资金保障。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建设、信息发布平台等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行、维护费用及应急技术支持和应急演练等所需资金,应列入有关职能部门年度工作预算。
7.4 物资保障
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要制定应急期间应急仪器、车辆、人员防护装备调配计划,明确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主体、种类与数量。各级职能部门应根据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落实应急值守场所,畅通应急通信指挥,做好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顺利开展。
7.5 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
不断加强我市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能力建设,设置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业务机构和岗位,配备专人开展预测预报工作,完善预测预报模型等软件配置,建立本级气象条件监测、预报系统及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和预报预警平台,建设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数据库,加强环境空气质量、气象条件预测预报等相关领域基础研究,提高预测预警准确度。
7.6 咨询与技术保障
成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和专家咨询组,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会商制度,为重污染天气事件应急处置及善后工作提供科学技术支持,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7.7 通信与信息保障
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各成员单位之间应保持应急信息快速传输,环保部门和气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网络,保证数据快速、及时传递;配备必要通信器材,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系统,确保联络畅通;各成员单位建立24小时值守制度,固定值守电话及传真,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
7.8 医疗卫生保障
全市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相关医疗物资储备与应急调配机制建设,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所致疾病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专家库,开展重污染天气相关医疗防护及救治等研究工作。按照预案要求,以易感人群为重点,加强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常识宣教,增设相关疾病急(门)诊,增加医护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应急状态下相关医务人员及时到位,做好患者诊治工作。
8.预案管理
8.1 预案宣传
各成员单位和各级宣传部门应充分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报纸等,加强预案以及重污染天气应急法律法规的宣传,加强重污染天气形成机理、危害、治理工作和个人健康防护措施等科普知识的宣传,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事件有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8.2 预案培训
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市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与时间,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考核,确保培训规范有序进行。
8.3 预(方)案演练
各成员单位结合实际情况,及时组织对本级实施方案进行演练,编制演练方案,明确演练目的、方式、参与人员、内容、规则以及场景等,重点检验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组织机构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执行等,演练后应及时进行总结评估,针对演练暴露出的问题,及时改进完善。
8.4 预(方)案报备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西安市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要求,将本单位实施方案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各企业应组织有关专家对本单位的操作方案进行评估后,连同专家意见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在备案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1)方案通过的决议或者批复;
(2)方案编制(修编)说明;
(3)专家组评审论证结论报告(含专家签字确认通过);
(4)方案发布文本(含电子文本)。
8.5 预案修订及信息发布
市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生态环境部和陕西省环保厅关于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要求,结合我市实际,适时组织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结合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调整以及大气污染治理工作进展情况,每年对应急减排项目清单进行更新修订,并上报省环保厅和生态环境部备案。
在市级预案发布15日内,各成员单位应修订完成本级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并报送市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同时向社会公布;各相关企业应修订完成重污染天气应急操作方案,并报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9.附则
本预案由西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西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稿)》(市政办发〔2017〕110号)同时废止。
西咸新区管委会可参照本预案执行。
西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一、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职责
1.全面负责本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组织落实各项应急响应措施,降低人为活动对本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的影响。
2.负责编制和修订本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并组织落实。
3.开展本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宣传,引导公众积极参与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4.完成市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市委宣传部、市委外宣办(市政府新闻办)和市网信办职责
1.编制和完善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根据各自职责分别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宣传报道工作。
2.负责督导、协调市属媒体、重点门户网站等新闻媒体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等信息的发布工作。
3.督导、协调各级各类新闻媒体开展健康防护、公民和企业自愿减排措施的宣传工作。
4.负责重污染天气期间的舆情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等工作,指导有关单位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5.完成信息宣传组明确的其他任务。
三、市环保局职责
1.编制和完善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
2.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及工业污染源的排放监管及重污染天气成因及预测、预报有关内容的宣传工作。
3.组织“一市一策”驻点跟踪研究工作组与市气象局等有关单位制定重污染天气监测、预报预警方案并开展重污染天气的预报预警;联合市气象局聘请专家,组建预警会商队伍,完善会商机制,开展重污染天气会商研判;依托会商机制定时分析未来空气质量变化趋势,填写《西安市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报告单》并拟定预警应急新闻发布稿,将会商结论上报市指挥部办公室,为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提出建议。
4.开展污染源解析和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工作。
5.配合相关行业牵头部门指导分管行业企业制定“一厂一策”方案。
6.联合市农林委对全市秸秆焚烧进行督导检查。
7.督导燃煤锅炉使用单位落实应急响应措施,重点大气污染源企业落实驻厂监管制度。
8.完成预报预警组明确的其他任务。
四、市气象局职责
1.编制和完善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
2.负责气象条件监测、分析、预报,配合市环保局制定并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方案,聘请专家组建预警会商队伍,完善会商机制,开展重污染天气会商研判。
3.按照市指挥部办公室要求,提供影响环境空气质量的相关气象条件数据,并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4.完成市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市应急办职责
1.负责协调全市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响应和跨地市、跨部门应急工作。
2.指导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
3.完成市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市发改委职责
1.编制和完善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
2.协调应急状态下的能源保障工作,加强与上级主管部门对接协调,加大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供应。
3.完成市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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