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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市地方标准《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 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发布,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公开征求 北京市地方标准《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 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京环函〔2018〕92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北京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加强施工扬尘控制,我局组织起草了北京市地方标准《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按照《北京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要求,现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提出意见。
请将意见填入“意见反馈表”,于2018年11月19日前,以电子邮件和书面方式反馈我局。涉及修改重要技术指标时,应附上必要的技术数据。
书面征求意见单位,如没有意见也应复函说明,逾期未复函的按无异议处理。
《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
前 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依据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和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黄玉虎、秦建平、孙雪松、石爱军、曲松、宋博、李贝贝、刘李阳。
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技术导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技术要求、排放限值和监测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与管理,当IAQI(PM10)大于300时,不适用本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HJ/T 194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HJ/T 393 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技术规范
HJ 618 环境空气中PM10和PM2.5的测定 重量法
HJ 633 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
DB11/ 513 绿色施工管理规程
DB11/T 1077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标识、监控和密闭技术要求
北京市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建筑施工 building construction
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生产活动,包括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装饰工程(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活动除外)等。
3.2颗粒物(粒径小于等于10μm) particulate matter (PM10)
指环境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等于10μm的颗粒物,也称可吸入颗粒物。
[GB 3095-2012,定义3.3]
3.3施工扬尘 fugitive dust
建筑施工期间,产生并逸散至周围环境空气中的可吸入颗粒物(PM10)。
3.4监控点浓度限值 concentration limit at monitoring point
监控点自整时起施工扬尘PM10与市控站同时段背景PM10小时浓度平均值之间的差值不得超过的限值,单位为μg/m3。
3.5PM10的空气质量分指数 individual air quality index [IAQI(PM10)]
PM10的空气质量指数。
4 污染防治要求
4.1 一般规定
4.1.1 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应满足DB11/ 513和HJ/T 393的规定。
4.1.2 建设单位对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
4.1.3 施工单位依照相关规定和施工承包合同约定,承担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具体工作,对施工现场的扬尘污染防治负主责。
4.1.4 监理单位对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监理责任。
4.1.5 施工现场禁止搅拌混凝土、砂浆。
4.2 管理制度
4.2.1 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在工程承发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防治扬尘污染的责任。
4.2.2 建设单位建立完备的防治扬尘管理制度;设置扬尘治理专项资金,并专款专用;建立健全宣传教育制度,设置防治扬尘宣传展板,定期对施工人员进行防治扬尘相关培训。
4.2.3 在施工现场出入口公示施工现场负责人、环保监督员、扬尘污染控制措施、举报电话等信息。
4.2.4 制定扬尘控制措施日常检查制度,施工现场设专职扬尘管理员,配备洒水专用车辆,每2 h检查记录1次,检查记录至少保留6个月。
4.3 施工围挡
4.3.1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周边设置不低于2.5 m的围挡,施工单位应当对围挡进行维护。
4.3.2 围挡底部设有防溢座,围挡拼接处无缝隙,且保持围挡及围挡附近整洁;围挡进行美化,与周边环境相符;密目式安全网或防尘布的覆盖率达100%,并保证覆盖物清洁。
4.3.3 在建筑结构脚手架外侧设置有效抑尘的密目式安全立网或防尘布。
4.4 场地硬化
4.4.1 对施工现场内主要道路和物料堆放场地进行硬化,对其他场地进行覆盖或者临时绿化,对土方集中堆放并采取覆盖或者固化措施。
4.5 车辆冲洗
4.5.1 施工现场出口处设置冲洗车辆设施;车辆清洗处应当配套设置排水、泥浆沉淀设施。
4.5.2 施工车辆经除泥、冲洗后驶出工地,禁止车容车貌不洁、车箱未密闭、车轮带泥上路行驶;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道路及进出口周边100 m以内的道路不得有泥土和建筑垃圾。
4.5.3 冲洗装置宜采用滚轴动力,旋转冲洗运输车辆双排车轮,冲洗装置两侧至少各有10个高压喷头,具有水循环利用和自动排泥功能;装置可以正常工作,并定期进行维护保养;保证车辆和施工现场所有出口外道路清洁;对工地周边进行清扫保洁。
4.6 物料管理
4.6.1 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贮存;不具备密闭贮存条件的,在其周围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围挡并有效覆盖,不得产生扬尘。
4.6.2 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及时运输到指定场所进行处置。
4.6.3 在场地内堆存的物料,应采用1500目以上的密目网进行苫盖,或喷洒结壳抑尘剂,800-1500目的密目网应苫盖两层,禁止使用800目以下的密目网。
4.6.4 产生扬尘的物料在施工现场内装卸、运输时采取有效降尘措施。
4.6.5 设置密闭式垃圾站用于存放建筑垃圾,建筑垃圾清理应当搭设密闭式专用垃圾通道或者采用容器吊运,严禁随意抛撒。
4.7 物料运输
4.7.1 运输建筑垃圾、土方、砂石浆等流散物料,应当依法使用符合DB11/T 1077的运输车辆;建设单位必须办理《建筑垃圾消纳证》,并在施工现场公示;建设单位须与取得经营许可的运输单位签订清运合同;运输车辆密闭行驶,从施工现场到消纳地点全程不遗撒、不泄漏、不扬尘;车辆卫星定位系统正常使用,并定期维护。
4.7.2 运输建筑垃圾,建设单位按照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的要求,与运输单位、处置单位签订三方合同,并按要求实施。
4.8 应急管理
4.8.1 北京市发布空气重污染预警时,按照现行《北京市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有关要求,停止室外建筑工地喷涂粉刷、护坡喷浆、建筑拆除、切割、土石方等施工作业。
4.8.2 气象预报风速达到四级以上时,停止土石方作业、拆除作业及其他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作业。
4.8.3 因大风、空气重污染,按照相关规定停止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作业后采取定时洒水、覆盖等降尘措施,并对施工现场内可能被大风损坏的围挡,覆盖措施等进行巡检,及时修复。
5 排放限值
5.1 建筑施工扬尘监控点PM10浓度限值见表1。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1月2日
(联系人:张国振,高喜超;联系电话:68466234,68473723;传 真:68717180,68473723;E-mail:yjc@bjepb.gov.cn,kjchu@bjepb.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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