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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提高移动源污染防治水平
1.加强新车源头管控
加强新车源头管控,2019年7月1日前,全市提前实施机动车国Ⅵ排放标准。推广使用达到国Ⅵ排放标准的燃气汽车。严格新车环保装置检验,在新车销售、登记等场所开展环保装置抽查,保证新车环保装置与出厂时一致。依托国家机动车超标排放信息数据库,溯源超标排放机动车销售企业、注册登记地、排放检验机构、维修单位、运输企业等,实现全链条管理。(市环保局牵头)严厉打击新生产销售不达标机动车违法行为。每年组织生产、销售环节机动车环保达标监督检查,严厉打击生产、销售排放不合格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造假、屏蔽车载诊断系统(OBD)功能、修改车辆环保监控参数、不依法公开环保信息等行为,对销售环节核查发现的不符合要求的非免检新车强制退回生产厂家。环保部门将检查超标线索移交工商、交通运输、质监、经信部门,工商部门依法对销售企业处罚并向社会公开,环保部门依法对生产企业处罚并向社会公开,质监部门负责督促认证机构依法暂停或撤销强制性产品认证。(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质监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
2.加快改造淘汰老旧车辆
加速淘汰高排放、老旧柴油货车,2018年年底前,全部淘汰国Ⅱ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车辆(含未登记排放达标信息的和“黄改绿”车辆),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予以公告牌证作废。(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牵头)综合采用经济补偿、限制使用、严格超标排放监管等方式,大力推进国Ⅲ及以下营运柴油货车提前淘汰更新,加快淘汰采用稀薄燃烧技术、“油改气”老旧燃气车辆,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淘汰任务,对纳入淘汰范围的车辆,不予办理变更、检验及转移登记。(市交通运输局、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牵头)
推进老旧柴油车深度治理,对超标排放具备改造条件的国Ⅲ排放标准的柴油货车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控制颗粒物、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排放,配备实时排放监控终端,并与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联网,稳定达标的可免于本年度环保检验。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试点开展定期更换出租车三元催化装置。(市交通运输局、市环保局、市公安局牵头)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连续三个检验周期未检验,以及经维修或采用污染控制技术仍无法达标排放的车辆,应当依法实施强制报废。加强路面稽查,将报废车辆信息纳入缉查布控系统,一经发现依法实施强制报废。根据国家修订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定期向社会公示强制报废车辆名单,缩短营运柴油货车使用年限。(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牵头)
研究划定低排放控制区,严格实施监管,2018年年底前,全市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区域划定为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及不符合监控要求的柴油货车限行区,并及时向社会公告,各区县可按照具体情况适当扩大限行区范围。(市公安局牵头)
3.强化在用车执法检查
开展在用车超标排放联合执法,建立健全环境部门检测、公安交管部门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的联合监管机制,健全完善“路检以公安部门为责任主体、停放地抽检以环保部门为责任主体”的长效工作机制。每年10月至次年3月秋冬季攻坚期间入户检查、路检路查、遥感监测的柴油车数量,占当地注册柴油车数量的90%。(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牵头)2018年年底前,建立公安交管、交通、环保等部门重型柴油车监管数据信息共享机制,实现道路车流量、入淄车流量、超标排放重型柴油车处罚等数据共享。(市公安局牵头)
4.加强机动车排放检验管理
严厉打击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尾气检测弄虚作假、屏蔽和修改车辆环保监控参数等违法行为。对于伪造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报告的排放检验机构,环保部门对其依法从严处罚;情节严重的,通报质监部门依法取消其检验资格。2018年年底前,建立I/M管理制度,30%以上的I站和M站实现闭环管理。每年首检超标车、外地车、注册5年以上的营运柴油车复核率达到100%。通过随机抽检、远程监控等方式加强监管,做到对排放检验机构监督检查的100%全覆盖。对于伪造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报告的排放检验机构,公开曝光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市环保局、市质监局牵头)
5.推进“天地车人”一体化监控体系建设和应用
加快建设完善监控体系,建设完善遥感监测网络、定期排放检验机构国家、省、市三级联网,构建重型柴油车车载诊断远程监控系统。利用机动车遥感监测、排放检验机构联网、车辆远程在线监控,以及道路和停放地监督抽测,对柴油货车进行全天候、全方位的实时监控。(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加快建设覆盖柴油货车主要通行通道的遥感监测系统,2018年年底前安装配备5套固定垂直式和1套移动式遥感监测设备,建成国家、省、市三级联网的遥感监测网络和系统平台。(市环保局牵头)
6.提升油品和车用尿素质量
自2019年1月1日起,全市范围内全面供应符合国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停止执行普通柴油标准,停止销售普通柴油和低于国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实现车用柴油、普通柴油、部分船舶用油“三油并轨”。按照国家要求,在车用汽柴油销售前加入符合环保要求的燃油清净增效剂。(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牵头)组织对生产环节车用汽(柴)油质量监督抽查,对抽查不合格油品生产企业依法进行处理。(市质监局牵头)
强化生产、销售、使用环节监管,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使用不合格油品和车用尿素行为。2018年12月底前,组织开展炼厂、加油(气)站、油库、企业自备油库油(气)质量专项检查工作,实现市、区县两级加油站、油品仓储和批发企业监督检测100%全覆盖。在车用柴油和尿素生产、销售环节开展常态化的监督检查,对制售不合格油气行为一律依法处罚,禁止以化工原料名义出售调和油组分,禁止以化工原料勾兑调和油,严禁运输企业储存使用非标油,坚决取缔黑加油(气)站点。(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牵头)
市内高速公路、国省公路沿线加油站点持续全面销售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车用尿素,保证柴油车辆尾气处理系统的尿素需求。全年对销售车用尿素的产品质量情况,高速公路、国道和省道沿线加油站(点)抽检比例不少于30%。秋冬季期间对高速公路、国道和省道沿线加油站(点)销售车用尿素情况开展监督检查,达到100%全覆盖。开展从柴油货车油箱和尿素箱采样检测油品质量和尿素质量工作。(市环保局牵头)
7.全面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管控
2019年年底前,全市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摸清底数、建立清单,同时依法划定并公布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和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对达不到国Ⅲ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入场作业。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登记备案、排放检验制度,经第三方检验机构现场检测合格后发放环保标识。住建、交通运输、农业、水利、铁路等部门负责协助环保部门在相关企业、工地等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摸底调查、登记备案和排放检验等工作。(市环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局、市水利与渔业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推进工程机械安装实时定位和排放监控装置,建设排放监控平台,2020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市环保局牵头)住建、市政、交通、水利、农业、林业、铁路等部门应当将本部门管辖工地所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排气达标情况纳入管理,禁止工地使用不达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试行将使用国Ⅲ及以上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等污染控制措施纳入工程招投标文件,倒逼企业淘汰国Ⅱ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对工程机械和运输车辆排放超标的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依法予以处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与渔业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
8.不断强化船舶污染控制
持续推进船舶更新。严格实施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严禁新建不达标船舶进入运输市场。推广使用纯电动或清洁能源船舶。大力推进内河船型标准化、推进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提前报废更新,鼓励淘汰使用20年以上的内河航运船舶,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严格管控货运船舶和渔业作业船只冒黑烟的问题,加大“黑烟”船舶的治理力度,提高淘汰更新的比例,降低对区域性大气环境质量的影响。严格实施船舶发动机国家排放标准,2018年7月1日起全面执行新生产船舶发动机第一阶段排放标准。推广使用电动或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或新能源船舶。(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与渔业局牵头)
(五)深化工业污染源治理
1.全面实施排污许可管理
加快推进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的申请与核发程序,制定排污许可证核发时间表,在《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中规定的时间节点完成,到2020年,完成排污许可管理名录规定的行业许可证核发。推行企业自我申报排污情况、自我承诺排污真实性、自我监测、自我管理、自我公开信息、自我接受社会监督。严格排污许可证实施监管,加强对企业持证排污情况的监管力度,定期检查许可事项的落实情况、执行情况,对投诉举报多、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排污单位,要提高抽查比例,并公开公布监督检查情况。对不按证排污的,依法实施停产整治,并处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实施按日计罚。对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依法依规予以从严处罚。(市环保局牵头)
2.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
持续推进工业污染源提标改造。全市涉气工业污染源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VOCS)全面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自2020年1月1日起,全面执行《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四时段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倒逼工业污染源提标改造。2018年年底前,启动山东钢铁集团永锋淄博有限公司、淄博隆盛钢铁有限公司、淄博齐林傅山钢铁有限公司等3家钢铁企业的超低排放改造工作,2019年年底前全面完成烧结机脱硝任务,推动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2018年12月底前,启动淄博鑫港燃气有限公司100万吨焦化项目的炉体加罩封闭等深度治理工作,2020年10月底前完成。到2020年,工业污染源全面执行国家和省大气污染物相应时段排放标准要求。持续推进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将烟气在线监测数据作为执法依据,加大超标处罚和联合惩戒力度,未达标排放的企业一律依法停产整治。(市环保局牵头)
强化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控制管理,对钢铁、建材、有色、火电、焦化、铸造等重点行业及燃煤锅炉开展无组织排放排查,建立管理台账,制定无组织排放改造方案。对物料(含废渣)运输、装卸、储存、转移与输送以及企业生产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进行深度治理,2018年年底前基本完成治理任务。火电、焦化、钢铁、水泥、陶瓷、玻璃、耐材、砖瓦、氧化铝等大宗物料企业实行煤场、料场、渣场全封闭工程,各企业2018年10月底前制定实施方案,2019年10月底前基本完成。(市环保局牵头)
按要求推进各类工业园区循环化改造、规范发展和提质增效。大力推进企业清洁生产。对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区等进行集中整治,限期进行达标改造,减少工业聚集区污染。2020年年底前,完善园区集中供热设施,积极推广集中供热,原则上每个园区只保留1处供热企业,园区内企业取缔单独供热锅炉或设施。有条件的工业聚集区建设集中的喷涂工程中心,并配备高效治理设施,替代企业独立喷涂工序。(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商务局牵头)
3.加强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整治
结合污染源普查、排污许可证实施和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等工作,全面掌握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与治理情况。结合《山东省“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制定出台《淄博市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三年工作方案》,采取源头削减、过程控制、末端治理全过程防控措施,全面加强VOCS污染防治。严格落实国家制定的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VOCS排放重点行业和油品储运销综合整治方案,执行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标准、VOCS治理技术指南要求。开展焚烧行业VOCS等污染物排放情况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完善管控政策。开展生活消费领域VOCS污染排放调查。加强VOCS排放源和治理效果的监管和信息公开力度。(市环保局牵头)
严格执行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产品VOCS含量限值强制性国家标准。禁止建设、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的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等项目。(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质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
开展重点行业VOCS整治情况专项执法行动,督促指导企业加强对其委托的第三方治理和检测机构技术服务能力和效果的信息公开,接受监督。在逐步建立对技术服务机构相关数据信息追溯制度、实行联合惩戒的基础上,扶持培育VOCS治理和服务专业化规模化龙头企业。委托第三方针对VOCS分行业开展防治措施及效果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企业提出规范化、精细化的管理要求。到2020年,全市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较2015年下降30%以上。(市环保局牵头)
加强环境质量和污染源排放VOCS自动监测工作,强化VOCS执法能力建设,全面提升VOCS环保监管能力。2018年年底前,建设完成18处空气质量VOCS自动监测站点(包含所有省控以上站点),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重点排放企业,符合安装条件的排污口要安装VOCS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推进VOCS重点排放源厂界监测,在开展试点基础上,全市所有化工园区建设VOCS连续自动采样体系或符合园区排放特征的VOCS监测监控体系,2020年年底前完成。2018年年底前,建设市级LDAR管理平台,对企业开展的LDAR实行动态管控。(市环保局牵头)
4.加强工业炉窑专项整治
2018年年底前,制定出台《淄博市工业炉窑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对全市工业炉窑情况进行再核查、再摸底,查缺补漏,建立清单台账,对照新标准新要求落实有组织达标排放、无组织综合整治、在线监控要求。严防已关停取缔的生产线死灰复燃,未列入核查名单或整治不达标的,纳入关停取缔名单。鼓励工业炉窑使用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或由周边热电厂供热。加快推进平板玻璃、建筑陶瓷等行业工业窑炉清洁能源替代。(市环保局牵头)2019年年底前,全部淘汰一段式煤气发生炉;取缔燃煤热风炉、水煤浆炉,基本淘汰热电联产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加热、烘干炉(窑);淘汰炉膛直径3米以下燃料类煤气发生炉;加大化肥行业固定床间歇式煤气化炉整改力度。集中使用煤气发生炉的工业园区,暂不具备改用天然气条件的,原则上应建设统一的清洁煤制气中心;各行业企业全面禁止掺烧高硫石油焦。将工业窑炉治理纳入环保督查重点任务,凡未列入清单的工业炉窑均纳入秋冬季错峰生产。(市环保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
5.加强有毒有害气体治理
重点加强对烧结、工业炉窑、医疗垃圾和危险废物焚烧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排放企业的监管。按国家有关规定对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排查环境安全隐患,评估和防范环境风险。继续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管理,促进消耗臭氧层物质淘汰和替代品发展,积极完成《蒙特利尔议定书》履约目标。(市环保局牵头)
6.建立健全监测监控体系
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以及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VOCS排放重点源,要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凡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废气企业,要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并按规定与环保部门联网,2019年年底前基本完成。推进VOCS重点排放源厂界监测。工业园区应结合园区排放特征配置VOCS连续自动采样体系或符合园区排放特征的VOCS监测监控系统。(市环保局牵头)
(六)优化空间布局和用地结构,推进面源污染治理
1.优化国土开发空间布局
按照大气污染物排放核心控制区、重点控制区和一般控制区的要求,实施分区分类管理,督促控制区内的企业对照各阶段的排放标准限值和区域功能实施治污设施的提标改造,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市环保局牵头)基于大气传输路径、污染源分布情况,构建城市通风系统,避免过密过高建筑物的建设,增加冷空气生成区、近郊林地和内城绿地建设,形成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的城市空间格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环保局牵头)
探索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划“多规合一”的路径模式。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的要求,全面完成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保障生态安全。(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牵头)推广保护性耕作、林间覆盖等方式,抑制季节性裸地农田扬尘。(市农业局牵头)在城市功能疏解、更新和调整中,将腾退空间用于留白增绿。建设城市绿道绿廊,实施“退工还林还草”。大力提高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2020年达到46.7%。(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加快荒山荒滩荒地、未利用土地、沙化地、道路两侧等地的造林绿化,对老化、退化和低效林分进行改造提升,在不占耕地基础上,2018—2020年,完成新增、更新和低效林提升改造9万亩。(市林业局、市国土资源局牵头)
2.严格城市面源污染防控
强化城市餐饮油烟治理,加大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露天焚烧秸秆落叶、餐饮油烟等污染的行政执法工作,对违规单位或个人依法顶格处罚。(市城管执法局牵头)制定全市建成区重大节假日烟花爆竹禁放限放方案,明确禁放限放区域和时间,2018年年底前完成并向社会公布。(市公安局牵头)
3.提升施工扬尘防治水平
2018年年底前,全市建立施工工地扬尘管控清单。加强信息共享,住建、交通、城管、水利、国土等部门定期向同级环保部门提供施工工地清单,实行动态管控。(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执法局、市水利与渔业局、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积极推广装配式部品部件及成熟技术体系。将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文明施工管理范畴。建立扬尘施工责任制度,治理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全市所有建筑施工工地全面落实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对工期1年以上和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地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设备,并与当地有关主管部门联网,达不到标准的实施停工整治。将扬尘管理工作不到位的不良信息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情节严重的,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试行将落实扬尘污染控制措施、落实渣土车运输管控措施等污染控制措施纳入工程招投标文件,严格落实施工工地和渣土车的扬尘控制措施。(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政、公路、水利等线性工程必须采取扬尘控制措施,拆迁(拆除)工地必须湿法作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与渔业局牵头)
4.强化道路扬尘污染治理
大力推进道路清扫保洁机械化作业,提高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和洒水比例,2020年年底前,全市建成区达到70%以上,县城达到60%以上,全市建成区主要道路达到90%以上。深入推进城市道路深度保洁工作,到2020年,全市城市和县城40%以上的主次干路达到深度保洁标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加强渣土车辆管控,严格落实渣土运输车辆全密闭化措施,规范渣土运输车辆通行的时间和路线,对不符合要求上路行驶的按上限处罚并取消渣土运输资格。(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执法局牵头)推广道路积尘负荷走航检测等先进路面积尘实时监控技术。对各区县开展降尘考核,各区县平均降尘量不得高于9吨/月·平方公里。(市环保局牵头)
5.推进矿山扬尘综合管控
2018年10月底前,全面完成露天矿山摸底排查,建立管理台账。对违反资源环境法律法规、规划,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乱采滥挖露天矿山,依法予以关闭;对污染治理不规范的露天矿山,依法责令停产整治,按照“一矿一策”制定整治方案,整治完成并经相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未通过验收的一律不得恢复生产,对拒不停产或擅自恢复生产的依法强制关闭。强化企业治理主体责任,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到2020年,全市大中型绿色矿山比例力争达到80%。对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要加强修复绿化,减尘抑尘。全市原则上禁止新建露天矿山建设项目。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加强矸石山治理。(市国土资源局牵头)
6.强化秸秆和氨排放控制
切实加强秸秆禁烧管控,强化各级政府秸秆禁烧主体责任。建立网格化监管制度,在夏收和秋收阶段开展秸秆禁烧专项巡查。严防因秸秆露天焚烧造成区域性重污染天气。利用卫星遥感和无人机等先进技术,切实解决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问题。坚持堵疏结合,加大政策支持,积极推动秸秆综合利用,努力拓展秸秆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基料化、原料化利用渠道,到2020年,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2%以上。(市农业局牵头)
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增加有机肥使用量,实现化肥农药使用量负增长。提高化肥利用率,到2020年,化肥利用率达到40%以上。(市农业局牵头)强化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改善养殖场通风环境,加快微生物处理、臭气控制等技术模式应用,减少氨挥发排放。(市畜牧兽医局牵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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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生态环境局公示2024年省级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分配情况,专项资金1099.3万元用于黄山市大气精细化管理项目、国控站点监控监测网格化管理提升项目、黄山市2024年农村菊花加工燃煤炉灶清洁能源替代项目等方面12个项目实施。关于2024年省级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分配情况的公示根据省财政厅省生态环
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4月19日印发《喀什地区2024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其中提出,推动喀什金岭球团有限公司、新疆喀钢集团有限公司启动改造工作。鼓励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叶城天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英吉沙山水水泥有限公司做为试点企业先行改造。企业全流程超低排放改造过程中,改
浙江省财政厅发布关于印发支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省级财政政策总体方案的通知,支持加快环保设备更新改造。支持各地开展锅炉大气污染综合整治、工业炉窑综合治理、企业大气污染防治绩效提级改造,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出台补助政策,省级财政统筹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结合任务完成情况
亳州市生态环境局发布2024年第一批涉挥发性有机物废气企业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规定典型案例:为推动亳州市空气质量不断改善,助力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严厉打击大气污染违法行为,亳州市生态环境局不断优化执法方式,通过用电监控和视频监控等非现场监管执法平台,运用FID、PID等新装备,精准发现环境违法
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宿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文件全文如下:宿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一、总则(一)编制目的为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机制,做好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不断提升人民群众蓝天幸福感和获得感,依据有关规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发布《杭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详情如下:关于公开征求《杭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为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对《杭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公开征求
广州市人民政府划定广州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广州市全域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选择原环境保护部发布的《高污染燃料目录》中第Ⅲ类燃料组合作为禁燃区内高污染燃料管理类别。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广州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为推进绿色低碳发展,持续改善广州市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
4月12日起,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就《贵州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提出,加快推进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有序实施水泥、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改造后,在基准含氧量10%的条件下,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分别不高
乌鲁木齐生态环境局官方发布乌鲁木齐市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案情简介】2023年9月,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保护部门执法人员对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某公司开展现场执法检查,涉嫌存在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现场执法检查时,该单位处于正常生产状态。通过调阅视频监控,发现该公司脱硝设施运行期间
4月26日,中国能建数科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万明忠一行赴山东济南,与山东国惠集团党委副书记、董事、总经理高长生举行会谈。双方围绕压气储能、地热及综合能源合作事宜展开充分交流,达成广泛共识。山东国惠集团党委委员、副总经理王京鹏,数科集团党委委员、副总经理齐志利参加上述活动。万明忠对山
近期,山东能源监管办按照《电力可靠性管理办法(暂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令第50号)有关要求,开展了2023年度电力可靠性数据质量核查工作,全面查找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中的短板弱项,深入查摆并整改问题,提升供电可靠性数据质量。一是高度重视周密部署。我办高度重视此次可靠性数据质量核查工作,制定
4月2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上海市委书记陈吉宁同山东省委书记林武,山东省委副书记、省长周乃翔,及山东党政代表团一行到远景考察调研。远景科技集团CEO张雷向代表团介绍远景通过创新打造能源大模型,构筑新型电力系统,赋能智慧风电、储能、绿色氢能、动力电池、能源管理等领域创新发展的实践,并
2024年4月25日,山东省纪委监委公开曝光4起损害营商环境典型问题,其中“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科原负责人王恩建违规加重企业负担等问题”在列。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科原负责人王恩建违规加重企业负担等问题。王恩建多次收受企业老板赠送的礼品、礼金、消费卡,接受可能影响公
今年以来,山东加速推进海上风电建设,正在建设及即将开工的海上风电项目装机规模为150万千瓦。至今年底,全省海上风电装机总规模有望突破600万千瓦。4月24日,从山东省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今年年底前,山东将建成渤中G一期、半岛南U1二期、半岛北BW等海上风电重点项目,新增海上风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山东电力交易中心发布关于公示申请注册发电企业信息的公告之五十,山东电力交易中心对国华(乳山)新能源有限公司等6家发电企业及诸城中机恒辉新能源有限公司的配建储能设施注册材料进行了完整性校验,现予以公示。详情如下:山东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关于公示申请注册发电企业信息
4月18日,山东能源监管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联合印发《山东电力市场规则(试行)》,自5月1日起执行。山东电力现货市场于2021年12月1日进入长周期结算试运行,经过两年多的不间断试运行,市场发现价格作用明显,源荷两侧共同参与电网调节,主体多元、竞争有序的电力交易格局基本形成。随着山东电力
4月22日,《人民日报》八版视觉栏目,以“压缩空气储能产业规模不断壮大”为题,以中国科学院工程热物理研究所、中储国能(北京)技术有限公司等为科研产业发展缩影,报道了我国先进压缩空气储能产业蓬勃发展之势。文中大篇幅报道了中储国能在山东肥城建设的300MW先进压缩空气储能国家示范项目,介绍了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山东省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征求意见稿)》,以进一步深化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和管理工作,促进示范创建申请、验收命名、监督管理等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山东省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是贯彻落实习近平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山东电力交易中心公示申请注册发电企业信息的公告之四十九,山东电力交易中心对华能山东石岛湾核电有限公司等8家发电企业及招远市华达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高唐风旭新能源有限公司、聊城市晶科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山东潍京新能源有限公司的配建储能设施注册材料进行了完整性校验,现
近日,山东省能源局发布关于日照、淄博市2023年已关停并转燃煤机组名单的公示。详情如下:关于日照、淄博市2023年已关停并转燃煤机组名单的公示根据我省关于30万千瓦以下燃煤机组关停并转相关政策要求,现将日照、淄博市2023年部分关停并转燃煤机组名单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如发现实际情况与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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