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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实施“煤改气”和“以电代煤”。在落实气源、保障民生的前提下,在玻璃、铸造等行业积极推进天然气替代煤气化工程,有序实施燃煤设施煤改气。结合区域和行业用能特点,积极推进工业生产、交通运输、农业生产、居民生活等领域实施“以电代煤”。(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安庆供电公司参与)
(十)开展燃煤锅炉综合整治。加大燃煤小锅炉淘汰力度,巩固燃煤锅炉淘汰成果。2018年底前,城区基本完成每小时3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淘汰;2019年底前,城区每小时3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及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等燃煤设施全部清零;不再新建每小时35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每小时35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燃煤电厂锅炉除外)全部达到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每小时65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全部完成节能和超低排放改造。燃气锅炉基本完成低氮改造;根据省政府安排,城市建成区生物质锅炉实施超低排放改造。(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工商质监局、市商务局、市环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市发展改革委等配合)
加大对纯凝机组和热电联产机组技术改造力度,加快供热管网建设,充分释放和提高供热能力,淘汰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散煤。在不具备热电联产集中供热条件的地区,现有多台燃煤小锅炉的,可按照等容量替代原则建设大容量燃煤锅炉。2020年底前,3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电厂供热半径15公里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落后燃煤小热电全部关停整合。(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参与)
(十一)加强散煤治理。全面落实《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和锅炉燃煤技术标准,做好散煤使用现状调查,制定散煤治理实施方案。扩大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逐步由城市建成区扩展到近郊。禁燃区内禁止使用散煤等高污染燃料。进一步加大洗选煤和配煤技术推广力度,逐步削减分散用煤和劣质煤使用比例。大力推广优质型煤和新型炉具,提高燃烧效率。(市发展改革委、市工商质监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参与)
(十二)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继续实施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健全节能标准体系,大力开发、推广节能高效技术和产品,实现重点用能行业、设备节能标准全覆盖。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要达到先进水平。因地制宜提高建筑节能标准,加大绿色建筑推广力度,引导有条件县(市)、区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工商质监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参与)
(十三)加快发展清洁能源和新能源。优化风能、太阳能开发布局,因地制宜发展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加快建设和稳定运行秸秆电厂,鼓励发展固体成型燃料、纤维素燃料乙醇等生物质燃料。到2020年,全市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规模和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达到全省平均水平。(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安庆供电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积极调整运输结构,发展绿色交通体系
(十四)优化调整货物运输结构。减少公路运输比例,提升铁路运输能力,大力推进铁水联运。2019年底前开工建设长风作业区铁路专用线,充分利用既有铁路运输能力,大幅提高铁路运输比例。(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参与)
(十五)加快车船结构升级。加快推进城市建成区新增和更新的公交、环卫、邮政、出租、通勤、轻型物流配送车辆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使用比例达到80%;港口、机场、铁路货场等新增或更换作业车辆主要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充电桩建设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项目运作模式(PPP模式),根据城市新能源汽车应用数量同步完善充电桩布点建设,2018年底建成1784个。加快建设物流园、产业园、工业园、大型商业购物中心、农贸批发市场等物流集散地集中式充电桩和快速充电桩。(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城管执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市财政局、市重点工程局等配合)
加快淘汰老旧车辆。2018年底前全市制定营运柴油货车和燃气车辆提前淘汰更新目标及实施计划。2019年7月1日起,实施国六排放标准。推广使用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燃气车辆。加快淘汰采用稀薄燃烧技术和“油改气”的老旧燃气车辆。2018年12月底前,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中型和重型柴油货车666辆,淘汰采用稀薄燃烧技术和“油改气”的老旧燃气车辆96辆。(市交通运输局、市环保局、市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等配合)
推进船舶更新升级。全面实施新生产船舶发动机第一阶段排放标准。推广使用电、天然气等新能源或清洁能源船舶。内河应采取禁限行等措施,限制高排放船舶使用,鼓励淘汰使用20年以上的内河航运船舶。(市交通运输局牵头)
(十六)加快油品质量升级。2018年12月1日前,全市全面供应符合国六标准的车用乙醇汽油和柴油,停止销售低于国六标准的汽柴油,实现车用柴油、普通柴油、部分船舶用油“三油并轨”。落实国家关于销售前在车用汽柴油中加入符合环保要求的燃油清净增效剂的措施。(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牵头,市商务局、市工商质监局、市环保局等参与)
(十七)强化移动源污染防治。严格新车环保装置检验,在新车销售、检验、登记等场所开展环保装置抽查,保证新车环保装置生产一致性。推进老旧柴油车深度治理,具备条件的安装污染控制装置、配备实时排放监控终端,并与环保等有关部门联网,协同控制颗粒物和氮氧化物排放,稳定达标的可免于上线排放检验。有条件的城市定期更换出租车三元催化装置。(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公安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工商质监局等参与)
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船舶污染防治。2018年底前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划定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严格管控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工程机械、港作机械排放标准,推进排放不达标工程机械、港作机械清洁化改造和淘汰,内河港口、机场新增和更换的作业机械主要采用清洁能源或新能源。推动内河船舶改造,加强颗粒物排放控制,开展减少氮氧化物排放试点工作。(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公安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工商质监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重点工程局、市农委、市水利局等参与)
推动靠港船舶和飞机使用岸电。加快港口码头和机场岸电设施建设,2019年底前,内河主要港口50%以上专业化泊位(危险货物泊位除外)具备向船舶供应岸电的能力,50%以上到港船舶实施受电设施改造,具备从码头受电能力,2020年基本完成。新建码头同步规划、设计、建设岸电设施。推广地面电源替代飞机辅助动力装置,民航机场在飞机停靠期间主要使用岸电。(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安庆海事局、安庆供电公司等参与)
五、优化调整用地结构,推进面源污染治理
(十八)推进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全面完成露天矿山摸底排查,开展绿色矿山创建。各地要组织国土资源、环保、经济和信息化、公安、安全监管等相关部门,对违反资源环境法律法规、规划,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乱采滥挖的露天矿山,依法予以关闭;对污染治理不规范的露天矿山,依法责令停产整治,整治完成并经相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对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要加强修复绿化、减尘抑尘。原则上禁止新建露天矿山建设项目。(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市林业局、市安全监管局等参与)
(十九)加强扬尘综合治理。严格施工扬尘监管。2018年底前,各地建立施工工地管理清单。因地制宜稳步发展装配式建筑。将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纳入文明施工管理范畴,建立扬尘控制责任制度,扬尘治理费用列入工程造价。重点区域建筑施工工地要做到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设备,并与当地有关主管部门联网。将扬尘管理工作不到位的不良信息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情节严重的,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加强各类搅拌站污染整治,推进标准化建设。在城市建成区及居民区、医院、学校等环境敏感区域,严禁现场露天灰土拌合;在其他施工路段进行灰土拌合,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加强道路扬尘综合整治。大力推进道路清扫保洁机械化作业,提高道路机械化清扫率,2020年底前,市建成区达到95%以上,县城达到65%以上。严格渣土运输车辆规范化管理,渣土运输车要密闭。开展城市森林建设,加强城市绿化。在城市功能疏解、更新和调整中,将腾退空间优先用于留白增绿。建设城市绿道绿廊,实施“退工还林还草”。大力提高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重点工程局、市林业局、市城管执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配合)
实施降尘考核,我市每平方公里平均降尘量不得高于5吨/月。(市环保局牵头)
(二十)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和氨排放控制。坚持堵疏结合,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全面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并形成产业化,力争到2020年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切实加强秸秆禁烧管控,强化各级政府秸秆禁烧主体责任。建立网格化监管制度,在夏收和秋收阶段开展秸秆禁烧专项巡查。严防因秸秆露天焚烧造成区域性重污染天气。加强农村及城市周边垃圾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禁止露天焚烧生活垃圾、落叶等。(市农委、市环保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控制农业源氨排放。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增加有机肥使用量,实现化肥农药使用量负增长。提高化肥利用率,到2020年,全市达到40%以上。强化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到2020年,全市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80%以上,减少氨挥发排放。(市农委牵头)
(二十一)持续强化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提请修订完善城区烟花爆竹禁限放管理规定,指导各县(市)开展禁限放工作,落实各县(市)区建成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要求。加大《安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贯彻实施力度。加强《安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宣传工作,依法打击烟花爆竹非法生产、储存、运输、销售和违法燃放等违法行为,规范烟花爆竹销售网点管理。(市公安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委宣传部、市城管执法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工商质监局等参与)
六、实施重大专项行动,大幅降低污染物排放
(二十二)开展秋冬季攻坚行动。制定并实施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以减少重污染天气为着力点,狠抓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聚焦重点领域,将攻坚目标、任务措施分解落实到各地、各部门。各地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督促企业制定落实措施。(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工商质监局、市农委、市商务局、市重点工程局等参与)
(二十三)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按照省政府部署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实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工商质监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等配合)
(二十四)开展工业炉窑治理专项行动。各地制定工业炉窑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开展拉网式排查,建立各类工业炉窑管理清单。严格执行行业规范及环保、能耗等标准。加大不达标工业炉窑淘汰力度,加快淘汰中小型煤气发生炉。鼓励工业炉窑使用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或由周边热电厂供热。取缔燃煤热风炉,基本淘汰热电联产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加热、烘干炉(窑);淘汰炉膛直径3米以下燃料类煤气发生炉,加大化肥行业固定床间歇式煤气化炉整改力度;禁止掺烧高硫石油焦。将工业炉窑治理作为环保强化督查重点任务,凡未列入清单的工业炉窑均纳入秋冬季错峰生产方案。(市环保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工商质监局、市商务局等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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