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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立法后评估报告(书面)

2018-12-25 09:26来源:杭州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关键词:生活垃圾垃圾分类杭州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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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上看,《条例》在引领性、合法性、合理性、规范性、操作性、协调性上质量较高,个别条款在合法性、操作性、合理性等方面有待改进。

引领性上,《条例》充分体现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城乡普遍推行垃圾分类制度重要讲话精神,符合市委市政府对改善环境质量的工作要求。合法性上,《条例》基本不存在与上位法抵触、超越地方立法权限等问题,制定程序符合规定,具备合法性。合理性上,《条例》在“产生者付费”等相关义务设定上符合公平正义,在罚则设定上基本符合比例原则,具备合理性。规范性上,《条例》结构完整,立法用语基本准确,条文表述比较简洁,相关概念的界定比较明确,条款没有明显的歧义。操作性上,《条例》对适用范围、分类标准、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监管手段等规定都较明晰具体,可操作性较强。协调性上,《条例》与同位阶的法律文件之间不存在相互冲突。

《条例》在以下方面有待改进。合法性上,《条例》第六十六条与《浙江省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针对同一行为在罚则设计上略有不同。《条例》第六十九条与《浙江省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罚则规定不一致。操作性上,一是《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三款规定:“新建果蔬批发市场、集贸市场时,应当同步配置果蔬菜皮就地处理设施。已有的果蔬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应当在本条例实施后三年内实现果蔬菜皮就近就地处理。”目前,就上述市场配置就地处理设施的义务主体仍不明确,涉及多个部门,由于主体责任不明晰,资金来源不能保证,就该义务未设计相应罚则等原因,推行较为困难。二是《条例》第二十三条对“住宿、旅游、餐饮经营者不得在经营活动中免费提供一次性用品”等规定缺乏法律责任条款,操作性不够,执行力不强。三是《条例》第三十一条,未明确写字楼、大型综合体、业委会自治小区、个体工商户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难以确认垃圾分类投放管理的责任主体。合理性上,一是《条例》第六十五条对个体工商户的罚则设定等同对个人的罚则,即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数额过低,威慑力不足。另外,对单位处罚数额下限过高,难以适应执法实践根据不同类型单位、不同违法情节合理裁量的需要。二是《条例》第六十六条对生活垃圾分类责任人的罚款数额过低,惩戒效果不明显。

此外,由于实践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条例》部分内容需要增加或调整。一是国务院、住房建设部的相关文件,《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以及正在征求意见中的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分类标志》,已将“餐厨垃圾”名称调整为“易腐垃圾”,基于法制统一的需要,《条例》对垃圾类别名称的表述可以考虑调整。二是由于电子商务和物流快递业的发展,快递业包装产生大量生活垃圾,需要对快递过度包装问题加以规范。三是《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家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大件垃圾,应当预约再生资源回收站点或者个体回收人员上门收集。”但是,目前由于家具等大件垃圾因回收价格原因,已无回收站点或回收人员上门回收,该条内容需要作相应调整。

五、评估建议

评估组认为,《条例》实施以来,有关职能部门严格依照规定,开展各项工作。《条例》对生活垃圾管理的引领作用总体上发挥较好,但在《条例》部分条款执行力度和效果上有待加强。《条例》本身立法质量较好,但部分条款需要加强操作性,进一步合理化,并根据新情况新问题,增加适应性。

(一)推进落实生活垃圾源头减量

在低价值物回收处置、净菜上市、洁净农副产品进城、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管理等方面加大政策引导和监管力度。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将《条例》第二十四条对应的履责主体明晰化,加快完成三年内农贸市场果蔬菜皮实现就近就地处理的要求。贯彻落实《关于协同推进快递业绿色包装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文件,与邮政管理等部门加强协同管理,推进快递业包装简化、回收管理。

(二)进一步深化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制度

推进落实《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关于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的规定,细化对单位和居民生活垃圾分类的指导,推广示范小区、样板小区的有效经验,普及垃圾袋实户制等做法。充分发挥志愿者、指导专员的作用,优化随机抽查机制。强化宣传引导,使生活垃圾分类深入人心,引导居民自觉、科学地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培育垃圾回收第三方服务市场,加大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政策支持,加快回收网络建设,继续推广“互联网+再生资源回收”模式。

(三)加强法规宣传,增强执法力度,优化监管效果

进一步增强法规宣传力度,提高法规知晓率,使民众形成垃圾分类无小事,混装错投违法有责的意识。严格执行《条例》相关法律责任条款,对个人生活垃圾混装、错投等行为加大执法力度,柔性执法和依法执法并举,对单位执法和对个人执法齐抓共管,提升执法刚性。广泛发动分类指导员、志愿者,鼓励对违反生活垃圾管理的行为的劝阻、投诉和举报。注重执法实效性和常态化,通过加强引领、教育指导、有效激励、严格惩罚等多种途径改善监管效果。

(四)加强垃圾分类信息管理

一方面要求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建立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开年度环境报告书,落实《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要求。另一方面,加强垃圾分类信息系统建设,提升信息质量,打造智慧环卫平台。完善信息监管方式,加强信息共享,与商务、环境保护等部门实现信息互联互通。

(五)对《条例》合法性、操作性、合理性有所欠缺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完善

对与上位法罚则不一致的部分进行修改;对生活垃圾管理责任人等制度进行细化规定;对罚则缺失或罚则设置不合理的条款进行优化调整。对新增问题和情况,充分调研后,增加或修改相关条款,提升《条例》适应性。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延伸阅读:

杭州日均处置生活垃圾万余吨 立法后评估建议推垃圾袋实户制


原标题:关于《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立法后评估报告(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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