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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关于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六个严禁两个推进”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019-01-04 13:04来源:北极星大气网关键词:大气污染防治环境空气质量海南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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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海南印发《关于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六个严禁两个推进”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加强大气污染防治

“六个严禁两个推进”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总书记“4·13”重要讲话、中央12号文件以及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进一步改善全省环境空气质量,我厅起草了《关于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六个严禁两个推进”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意见征集时间

2018年12月27日至2019年1月5日(共10天)。

二、意见反馈方式

(一)信函: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美贤路9号海南省生态环境厅714(邮编570203)

(二)电子邮箱:hainandqc@126.com

(三)传真:0898-65313255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2018年12月27日

关于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六个严禁

两个推进”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总书记“4·13”重要讲话、中发12号文件以及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和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我省各级政协的民主监督和建言献策下,着力改善全省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加快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现就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六个严禁,两个推进”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积极探索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由政府主抓落实、政协民主监督的有效途径,重点整治大气面源污染方面的突出问题,到2021年,使城乡面貌得到明显改观,逐步树立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的良好形象;到2023年,环境空气质量持续保持全国一流水平,城乡人居环境明显改善,推动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基本杜绝城乡大气污染方面的突出问题。

二、工作措施

(一)严禁秸秆、垃圾露天焚烧。

全省范围内全面禁止秸秆、垃圾等露天焚烧。建立管理和问责机制,各市县签订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目标责任书,落实地方政府禁烧的主体责任,把责任压实到乡镇、村委会、田洋和农户。省、市县政府分别建立秸秆禁烧及综合利用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研究推进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开展秸秆禁烧专项巡查。2018年底前出台全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中长期专项规划,跨市县合理布局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实现垃圾高效科学利用。[监督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排名第一的为牵头单位,下同);主体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

(二)严禁槟榔土法熏烤。

开展清理槟榔传统熏烤土炉专项行动,全面取缔土法槟榔加工,严格产业链执法,曝光相关采购商,拆除熏烤炉灶,没收土法熏烤槟榔黑果,防止死灰复燃。大力支持槟榔加工清洁工艺与行业污染治理的科技攻关,引导科研与设备单位的创新研发,鼓励槟榔初加工企业开展环保添加剂方面的研究,逐步转变槟榔加工方式。动态更新我省槟榔初加工绿色环保设备推广目录,2020年底前完成绿色环保升级改造。在万宁、琼海等主产区设立槟榔烘烤技术与设备示范基地,加快槟榔初加工转型升级与规模化集聚化发展。(监督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科技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主体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

(三)严禁在禁燃区内燃放烟花爆竹。

市县建成区内、各住宅小区内及其周边50米范围内,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各市县应于2019年1月20日前划定并公告本行政区域的烟花爆竹禁燃区,明确全年禁燃区域、节日期间禁燃区域及烟花爆竹种类等。各市县应组织力量加强执法,特别是春节、元宵节、清明节、公期等重大节日和时间节点,不得出现因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的空气质量不达标问题。(监督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应急管理厅;主体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

(四)严禁在允许区外露天烧烤。

各市县应于2019年3月1日前划定并公布允许露天烧烤的区域,未划定区域的市县则在本市(县)城镇建成区全面禁止露天烧烤。在允许区域内露天烧烤的,应使用清洁环保的燃料。(监督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主体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

(五)严禁寺庙道观燃烧高香。

提倡文明祭祀,禁止在宗教、礼仪、祭祀等公共场所燃烧高香,推广使用环保香。(监督责任单位:省民宗委、省民政厅;主体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

(六)严禁在城区街道祭祀烧纸焚香。

市县建成区内全年禁止露天烧纸钱及焚香。各市县加大巡查和处罚力度,加强在春节、元宵节、清明节、公期等重大节日和时间节点的管控。(监督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主体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

(七)推进气代柴薪工作。

全面提升全省城乡气网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水平,到2020年前,实现城、乡镇、村燃气基本全覆盖,积极推进燃气下乡进村“气代柴薪”工作,全面推广农村用气。(监督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主体实施单位:各市县政府)

(八)推进秸秆综合利用。

制订印发我省“十三五”秸秆综合利用实施方案,提出秸秆综合利用的目标和具体措施,完善秸秆收储体系,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原料化、能源化等综合利用,2020年底,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5%以上。利用秸秆综合利用现场会,推广秸秆机械粉碎还田和腐熟还田等成熟可行技术。各市县应制定秸秆还田农机具和秸秆综合利用的财政补贴政策,并逐步扩大惠民范围,增加服务项目,提高补贴标准。(监督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改委;主体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

三、工作保障

(一)落实工作职责。

各市县政府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主体责任,政府主要领导是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亲自抓。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工作方案,落实责任分工。切实建立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管理制度,通过网格化管理的方法,把管理责任落实到乡镇、街道、社区、行政村、自然村以及具体的责任人,对乡镇、村干部强化问责和奖励,将大气污染防治纳入村规民约。全面建立有奖举报机制,对提供举报对象的详细违法事实、线索及直接证据,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一次性奖励1000元;对提供举报对象的详细违法事实、线索及直接证据,不直接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一次性奖励500元。按照“最严规划、最严措施、最严处罚、最严问责”的要求,全面落实大气面源污染防治措施,尤其要抓好第一把火,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

省直各有关部门作为监管部门,要细化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落实工作职责,加强督查指导。(责任单位:省直相关部门)

(二)建立环境空气质量通报预警制度。

建立环境空气质量通报预警制度,按照各市县不同季节设置环境空气质量预警线,及时向市县主要领导通报空气质量预警信息,提醒市县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及时组织力量查找原因,采取有针对性的精细化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及时向社会发布环境空气质量通报。(监督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主体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

(三)加大监管执法力度。

按照“属地负责、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的原则,整合执法力量组建联合打击执法队伍,深入开展各项专项行动,严肃查处大气环境违法行为。推进跨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开展市县间交叉执法。涉及跨市县大气污染行为的,相邻市县应积极主动配合联合执法,共同控制大气环境污染。使用遥感卫星、无人机等科技手段强化秸秆、垃圾露天焚烧,槟榔土法熏烤监管。对露天焚烧秸秆、垃圾以及烧纸钱的农户或个人应以批评教育为主,可采取媒体曝光、报导典型等方式扩大影响,屡教不改的予以严惩重罚。(监督责任单位:省直相关部门;主体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

(四)强化宣传和公众参与。

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媒体进行跟踪报道、公开曝光。发挥乡村基层干部的作用,把宣传发动工作精准到不漏一户,要村村、组组、户户都有告知书、承诺书、明白卡。鼓励群众参与大气面源污染防治监督,通过电话、邮件、短信等多种渠道,举报大气面源污染行为。加强正反典型宣传,提高群众的大气环境保护意识,引导群众参与大气环境保护,倡导绿色文明环保生产生活方式。(主体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

(五)创新工作机制

各市县政府要主动联系同级政协,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和建言献策,充分发挥政协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作用。(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

省生态环境厅支持配合省政协办公厅开展专项民主监督。配合省政协制定专项工作考核办法,针对市县整体空气质量变化情况、专项工作开展情况定期进行考核评分排名。根据考核评分结果,配合省政协对考核评分较高、排名靠前、群众满意度高的市县通报表扬,对考核评分较低、排名靠后、群众满意度较低的市县加强监督。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落实不力的责任部门和市县政府及有关领导,省政府将按照《海南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规定予以严肃问责。(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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