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我要投稿
前言:2014年以来,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相继下发了《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76号文”)、《财政部关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112号)(“112号文”)、《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113号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2724号文”)及其附件《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通用合同指南》(“《合同指南》”)等,PPP模式及其操作落地引起广泛理论探讨和实践,但这些规定中对PPP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并没有解决,因此,本文就PPP实施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一、PPP对《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适用性分析
“76号文”、财金“113号文”第11条、发改委的“2724号文”均规定了要按照按照《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多种方式,公平择优选择合作伙伴。实施机构应根据项目采购需求特点,依法选择适当采购方式。
首先,《政府采购法》规定了哪些工程和采购应该适用该法,《招标投标法》规定了哪些招标投标必须依据招投标法进行,但并没有排除其他的项目不得适用;作为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兼有的PPP项目,即使不属于该法调整范围、没有使用政府资金,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准据法;
其次,采用公开的、竞争性招投标制度,是政府公共采购的基本要求,也是目前防止腐败的基本手段,通过公开公正的程序确定的合同其合法性更强,对社会资本也是一种保护;
第三,从技术上看,PPP合同周期长、内容复杂,如果简单的进行招投标,无法解决合同中的很多问题,不利于达成完善的合同,但《政府采购法》中也明确规定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程序,从而弥补合同谈判不充公的缺陷;
第四,相关的法律,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法规和地方性规定均规定采用招投标制度,不采取招投标制度怎么在合理的程序确定项目实施单位,而且由于目前的各法律对于招投标的规定比较粗糙,可以由部委或地方人大制度详细的操作性细则,这样即不违反宏观的法律规定,又使PPP的招投标程序具有可操作性。
在PPP项目中,通过招投标或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了PPP的项目主体,但还要设立项目公司,即PPP合同的谈判参与方并不是PPP项目的实施公司,这样投标主体与签约主体就不一致,为此113号文规定,需要为项目设立专门项目公司的,待项目公司成立后,由项目公司与项目实施机构重新签署项目合同,或签署关于承继项目合同的补充合同。但同时也应该限制项目公司的股权转让,不允许项目公司的投资方进行实质性的变更。
二、政府合作的社会资本方主体适当性分析
由于“76号文”和“2724号文”都是政府部门制定的,而且都是通知和指导意见、指南等,在效力层级上还达不到部门规章,在规范性和严谨性、统一协调方面都有不足,比较明显的是关于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时,政府方的实施机构不一致。
“76号文”由于是财政部制定的,希望由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进行项目评估、选择合作伙伴、签订合同,在“113号文”中建议设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或指定专门机构,履行规划指导、融资支持、识别评估、咨询服务、宣传培训、绩效评价、信息统计、专家库和项目库建设等职责,在具体运作中又提出由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开展项目筛选和评价,政府或其指定的有关职能部门或事业单位可作为项目实施机构,负责项目准备、采购、监管和移交等工作。实际上没有明确具体的负责部门,作为财政部也无权明确规定由哪个部门负责实施。
发改委“2724号文”提出按照地方政府的相关要求,明确相应的行业管理部门、事业单位、行业运营公司或其他相关机构,作为政府授权的项目实施机构,即把实施机构的确定交给了地方政府。
在社会资本的参与主体方面,在国家发改委的《合同指南》中,社会资本主体为“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或其他投资、经营主体”。而在财政部的“113号文”中,社会资本则指“已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境内外企业法人”,财政部主要是考虑是否会增加政府的债务,所以明确排除了政府融资平台和其他控股国有企业。
三、PPP项目的财政补贴问题法律分析
关于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中各个文件均规定了对项目收入不能覆盖成本和收益,但社会效益较好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可给予适当补贴,并分类纳入同级政府预算。但对如何补贴、决定补贴的主体和程序确定的并不明确。
财政补贴在我国并没有统一的制度性规定,财政部和各地方政府关于财政补贴的规定十分繁杂,中央财政和地方各级财政都有权对特定的行业、企业和人群进行补贴,不同的补贴项目和政府部门规定的补贴的资金的申报、审批程序都不相同,需要逐一进行研究。
财政补贴是政府的一项支出,按规定应该纳入预算管理,所以,只要按预算法等规定进行预算审批,并按各地的地方性规定履行了相应资金的审批程序,财政补贴是有法律依据的。反之,如果没有经过合法的程序,仅政府承诺给予补贴,则在法律效力上存在瑕疵,在最终的兑现上也存在风险。所以投资PPP项目的企业一定要研究地方财政补贴的规定,并要求政府依据规定履行相应的程序,而不能仅依靠在合同中规定一个条款。
在财政补贴的问题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首先,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如果没有列入预算,财政补贴是不能实现的。其次,预算法规定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即按年进行预算,但PPP项目持续的时间长,往往二三十年,财政补贴的预算需要年年审批,并不能一劳永逸的一次性审批,这对于PPP项目来说也是个问题。财政部76号文提出,要求从以往单一年度的预算收支管理,逐步转向强化中长期财政规划,但还没有从法规上落实,需要在PPP项目合作过程中政府和社会资本方着重关注。
四、PPP项目的土地问题法律分析
按中国的土地管理法,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等是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据此可以理解PPP项目中的大部分用地,可以采取划拨地;关于基础设施及市政公用PPP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污水、垃圾焚烧发电、供气等),项目法人关于土地使用的权利主要有以下三种:项目法人享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及通过租赁方式享有对土地使用的权利。
在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情况下,融资的时候,可以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但抵押权人只有在以抵押标的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缴纳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项后,对剩余部分方可享有优先受偿权。所以很多金融机构出于风险和处置方便考虑,不愿意接受划拨土地抵押融资。
依据《担保法》第37条及《物权法》第184条的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即使该等土地使用权是以出让方式获得,且公益设施为私立性质,也不得抵押。《关于私立学校、幼儿园、医院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能否抵押的请示的意见》(法工办发[2009]231号)规定,私立学校、幼儿园、医院和公办学校、幼儿园、医院,只是投资渠道上不同,其公益属性是一样的。私立学校、幼儿园、医院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也属于社会公益设施,按照《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不得抵押。所以在考虑PPP项目融资结构的时候要注意这些问题。
在很多项目中,投资方也会以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投资方常常会要求与政府签订协议,由政府收到土地出让金后以补贴、返还的形式返还给投资方。首先,政府的补贴有法定的要求和程序,并不一定政府加盖公章就有效的,行政行为的原则是法无授权即为禁止,没有依据法定程序的决定并不一定具有法律效力;其次,按国有土地出让金的有关规定,即2006年68号文和100号文关于土地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地方政府无权直接支配土地出让收入并再返还给投资方;第三,如果合同中已经约定了,政府收到出让金后要返还给投资方,会不会构成在土地招拍挂前确定中标人,因招拍挂制度而导致土地中标无效。
对于铁路、轨道交通等项目,由于投资巨大、回收期限较长,投资方往往要求捆绑地上物业开发(即地铁上盖物业),但按《物权法》及《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商业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地铁上盖物业,其用地性质应为经营性用地,也应该按招拍挂程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这样就无法保证轨道交通公司获得相应的土地,能否综合一体化开发成各地政策无法突破的问题。
五、PPP项目的融资问题分析
一般情况下PPP项目资金可由母公司进行信用贷款、担保等方式从金融机构进行融资,这要看母公司的信用情况和实力,但因为要占用母公司的金融资源肯定是母公司不希望的。也可以由项目公司采用银行贷款、发债、私募等方式融资,但在目前的银行风险控制和指引下,银行为了控制风险,常常需要抵押,而很多公用事业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这样的土地使用权并不利于以抵押形式贷款。
鉴于大多PPP项目属于基础设施,有稳定的现金流或政府补贴,相对而言非常适宜做资产证券化融资,从2005年至今,企业资产证券化项目中基础设施的收费收益权资产证券化是较多类型。但台湾民法学者王泽鉴教授认为,所有权人可以设立由他人获取其所有物的收益的他物权(用益物权,如建设用地使用权),但这并不意味着收益权能可以单独转让。所有权不是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各种权能在量上的总合,而是一个整体的权利,故不能在内容或时间上加以分割。有人主张 “资产收益权”并非所有权的收益权能, “资产收益权转让”也并非所有权的收益权能的转让。所以收益权只是一种将来支付的承诺,不属于物权,没有对抗第三人的特征,甚至有人也不认为收益权是一种债权。总之,公用事业(基础设施)收费收益权的资产证券化存在法律缺陷,所谓收益权只能依附于基本资产存在,收益权的权利人无法对收益进行直接支配,当作为基础权利或资产的特定资产不具有合法性或虽具有合法性但出卖人没有处分权,则作为交易标的的特定资产收益权也将丧失其存在的基础。
而收费权在我国也不是一项单独的权利,或者将来债权,只是一种收费的资格,收费权本身并不产生现金流,收费权的质押实现并不能通过执行直接取得现金流,这是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需要注意的地方。当然,目前我国在这方面资产证券化做的非常多,目前还没有发生有关的风险或纠纷。
六、政府的优惠政策分析
在很多与政府的合作合同中,投资方常常会提出要求地方政府给予税收优惠、行政费用减免的条款。从宪法上讲,政府的税收是政府的全体公民包括企业达到的协议,政府无权厚此薄彼,单独为某一公民或企业实施税收优惠;从税法上讲,税收具有强制性,政府也须遵守税法的规定,全国权力机构规定的税收,地方政府无权违反,地方政府作出的优惠其效力也存在缺陷。当然,在实务中的确有优惠或减免的事实,但一般需要国家税务总局做出决定。
在行政收费方面,如果收费是中央政府做出的决定,地方政府不得减免,如果是地方政府做出的决定,如果是具有普遍约束力(针对该行政区域全体都适用)的规定,一般也不得对某一企业进行豁免;如果是特殊的收费,原做出收费决定的机关经过法定程序有可能进行免除,所以,在与政府签订合同的时候一定要考查税收优惠和行政费用减免的具体项目,逐项核实确定落实,不可笼统要求优惠或减免。
《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年62号文)规定,各地区一律不得自行制定税收优惠政策;严禁对企业违规减免或缓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以优惠价格或零地价出让土地;严禁低价转让国有资产、国有企业股权以及矿产等国有资源;严禁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减免或缓征企业应当承担的社会保险缴费,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允许企业低于统一规定费率缴费。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对企业规定财政优惠政策。所以今后在与政府的谈判中,要注意不得违反有关的规定提出优惠政策,政府也应注意不可任意许诺。
七、PPP项目的争议解决机制
在PPP项目中,政府承担了规则的制定者与执行者、公共服务的采购者和提供者、公共服务的监管者等三种角色,而PPP项目涉及的因素多、情况复杂、持续的时间长,很多地方政府又缺乏契约精神,如果发生纠纷采取何种途径解决是个很重要的问题。目前我国的争议解决制度有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仲裁三种。因为PPP项目兼具民事合同和行政合同的双重特征,对于采取何种解决方式也存在不同认识。
在“113号文”中,财政部提出以仲裁或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但PPP投资方与政府的纠纷,属于行政诉讼还是民事诉讼,还要由法院进行确认,财政部的提议是否会得到法院的响应还需要观察。作为法院,只要有向其提出纠纷解决的起诉,法院就应该受理,不应由起诉人自己提出诉讼的性质,法院应该在受理后自行识别、区分并移交给有关的法庭审理,不应以各种理由把诉讼拒之门外,尤其是在当前法治情况下针对政府的诉讼更不应该拒绝受理。
《行政诉讼法》中,法院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主要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对于法律事实的关注较少;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制度,并不适于解决纠纷,所以,以行政主体方“违约”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似乎更优于行政诉讼途径。
八、完善PPP项目的法律法规体系
加快落实制定适用PPP模式的国家法律法规,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在项目中的权利和义务作出明确的界定,增强社会资本的投资信心。PPP专门法律应重点解决适用范围、参与主体及方式、项目合作期限、项目交易机构、监督管理、项目流程等事项,并重点关注PPP项目用地、政府和社会资本方的权利和义务、PPP项目争议解决机制等。
在加快PPP立法进程的基础上,解决好当前与PPP相关的法律法规方面存在的不健全、不完善、有冲突的问题。通过研究和制定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法》,发挥好法律在我国PPP发展中的引领作用。通过对现有政策和法律中的有关冲突、矛盾和混淆问题,进行明确和界定,真正构建一个以PPP法为基础的、协调和完善的PPP法律法规体系。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文章导读于2023年11月3日发布的《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实施将近一年,其对于国有企业参与垃圾固废处理和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产生了一定的影响,海润天睿高级合伙人王惠萍律师,刘镇方律师将结合2024年3月相继发布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特许经营方案编写大纲》《基础设施
北极星垃圾发电网获悉,近日,利川市城乡生活垃圾收集与焚烧发电一体化PPP项目主厂房主体结构顺利封顶,现已正式进入机电安装阶段,按照目前工程施工进度,预计今年12月底,1号锅炉有望实现点火,投入试运行。利川市城乡生活垃圾收集与焚烧发电一体化PPP项目位于湖北省利川市北部柏杨坝镇雷家坪村,工
日前,全国PPP项目信息系统公开30个PPP项目,其中涉及环保相关项目5个。从项目分布看,安徽省最多为6个;从项目类型看,以新建项目为主共24个,从实施方式看,BOT模式最多为19个。详情如下:
北极星垃圾发电网获悉,武汉市千子山循环经济产业园生活垃圾焚烧发电PPP项目飞灰螯合整体外包采购中标公示,江苏乐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标,中标价为412万元,中标垃圾焚烧飞灰螯合处理单价为206元/吨,服务期2年,公示如下:
近日,三峡环科公司成功中标湖北省石首市中心城区水环境综合治理PPP项目(一期工程)智慧水务项目,这是三峡环科公司首个外部市场承揽类项目。该项目将为石首市水环境治理与生态保护注入新活力,标志着三峡环科在智慧水务项目拓展上迈出了坚实一步。石首智慧水务项目主要包括监测监控、调度中心和智慧
北极星垃圾发电网获悉,商洛市城管局发布商洛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PPP项目(重大变动)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前公示。目前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主体工程已建成,正在进行设备安装及部分配套工程建设。建设单位通过调查发现,预计能够进入本项目的垃圾量约930t/d,另有80t/d的污泥,总处置规模预计不超过1010t/d
北极星垃圾发点网获悉,武汉千子山循环经济产业园生活垃圾焚烧发电PPP项目飞灰螯合整体外包(2024年度)招标,项目预算460万元,控制价230元/吨,预计10000吨/年,共2年,招标详情如下:
北极星垃圾发电网获悉,绵阳市第二生活垃圾焚烧发电PPP项目飞灰填埋场扩建工程招标,项目设计填埋库容7.7万立方米,设计规模30吨/日,服务年限7年,合同估算价482.69万元,招标详情如下:
兴源环境8月9日在投资者互动平台表示,公司PPP项目分为污水处理、河湖疏浚和园林绿化三个类型,隶属于公司环境综合治理板块。近年来,环境综合治理业务持续优化,新增项目类型主要为EPC等非投资类工程项目,未新增投资类工程项目。公司集中精力开展历史PPP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及结算工作,重要任务已从
7月30日,中原环保发布公告,因外部环境变化,有48785万元财政补助资金未来到位时间不确定,为推动双方依法合作履约,经与新密市城市管理局协商,公司控股子公司中原环保新密水务有限公司(简称“新密水务”)按照PPP项目合同约定的前期投入48785万元明确为新密水务对《关于新密市污水处理和冲沟综合整
北极星垃圾发电网获悉,中节能(汉中)环保能源有限公司汉中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热电联产)PPP项目掺烧一般工业固废技改项目环境信息公示,本次技改内容为不改变原有处理规模,拟新增入炉原料,掺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泥及微波无害化预处理后的医疗废物残渣进入生活垃圾焚烧炉,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运营,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保护特许经营者合法权益,激发民间投资活力,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民银行对《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
北极星水处理网获悉,11月28日,河北辛集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河北省辛集佳洁污水处理厂PPP项目社会资本方采购发布废标公告,终止原因是“本项目因政策调整,不再进行PPP模式采购,采购任务取消,故本项目采购活动终止。”据了解,河北省辛集佳洁污水处理厂PPP项目社会资本方采购于今年3月3日公开招标
2月3日,2023年水利规划计划工作座谈会在北京召开,水利部副部长王道席出席会议并讲话,强调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治水重要论述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全国水利工作会议要求,全力做好水利规划计划工作,为推动新
12月1日,江苏省财政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江苏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专家库管理的通知,通知指出,专家使用单位应根据PPP项目类型特点,综合确定专家选取条件和专家组人员结构,优先选取活跃在科研和业务一线、工作经验丰富、专业素质过硬的专家,合理确定专家评审项目数量、工作时长、费用支出
党的二十大提出,要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为进一步总结凝练具有示范引领效应的改革探索经验,讲好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的福建故事,省发改委组织各地、各部门围绕绿色低碳科技创新、产业绿色低碳发展、社会绿色低碳转型实践、循环经济体系构建、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探索、生态文明体
一、“把脉”矿山修复矿山生态修复,是指对历史遗留矿山和生产矿山的生态修复,按照人口资源环境相均衡、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在科学评估基础上统筹实施系统修复和综合治理,促进各类自然资源综合利用和保护,实现生产、生活、生态功能优化提升。目前矿山生态修复工程呈现以下特点:一是待修
10月18日,连云港市政府采购交易平台发布了东海县城南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工程PPP项目资格预审公告,项目总投资估算为19973.10万元,其中建设投资19521.71万元(其中:工程费用14961.63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3630.47万元,预备费929.61万元),建设期利息451.39万元。本项目污水厂规划建设总规模为3万m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的意见》(国办发〔2022〕19号),有效盘活存量资产,形成存量资产和新增投资的良性循环,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
日前,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基础设施投资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该通知指出,推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规范发展,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市政、交通、生态环境等补短板领域。详情如下: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加快推进
2022年6月29日,在海口市美兰区的大力推动下,中国能建葛洲坝水务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海口市鸭尾溪水治理项目工程(以下简称海口水治理项目)顺利通过竣工验收,这标志着中国能建葛洲坝集团首个PPP模式运作的水环境治理项目顺利完成。海口水治理项目的建成也为海南自由贸易港生态环境建设增添了新动力
日前,深圳市发改委印发了《深圳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实施细则》,自6月15日起施行。详情如下:深发改规〔2022〕8号各有关单位:《深圳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2年6月2日深圳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文章导读于2023年11月3日发布的《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实施将近一年,其对于国有企业参与垃圾固废处理和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产生了一定的影响,海润天睿高级合伙人王惠萍律师,刘镇方律师将结合2024年3月相继发布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特许经营方案编写大纲》《基础设施
北极星垃圾发电网获悉,近日,利川市城乡生活垃圾收集与焚烧发电一体化PPP项目主厂房主体结构顺利封顶,现已正式进入机电安装阶段,按照目前工程施工进度,预计今年12月底,1号锅炉有望实现点火,投入试运行。利川市城乡生活垃圾收集与焚烧发电一体化PPP项目位于湖北省利川市北部柏杨坝镇雷家坪村,工
日前,全国PPP项目信息系统公开30个PPP项目,其中涉及环保相关项目5个。从项目分布看,安徽省最多为6个;从项目类型看,以新建项目为主共24个,从实施方式看,BOT模式最多为19个。详情如下:
北极星垃圾发电网获悉,武汉市千子山循环经济产业园生活垃圾焚烧发电PPP项目飞灰螯合整体外包采购中标公示,江苏乐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标,中标价为412万元,中标垃圾焚烧飞灰螯合处理单价为206元/吨,服务期2年,公示如下:
北极星垃圾发电网获悉,商洛市城管局发布商洛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PPP项目(重大变动)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前公示。目前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主体工程已建成,正在进行设备安装及部分配套工程建设。建设单位通过调查发现,预计能够进入本项目的垃圾量约930t/d,另有80t/d的污泥,总处置规模预计不超过1010t/d
北极星垃圾发点网获悉,武汉千子山循环经济产业园生活垃圾焚烧发电PPP项目飞灰螯合整体外包(2024年度)招标,项目预算460万元,控制价230元/吨,预计10000吨/年,共2年,招标详情如下:
北极星垃圾发电网获悉,绵阳市第二生活垃圾焚烧发电PPP项目飞灰填埋场扩建工程招标,项目设计填埋库容7.7万立方米,设计规模30吨/日,服务年限7年,合同估算价482.69万元,招标详情如下:
兴源环境8月9日在投资者互动平台表示,公司PPP项目分为污水处理、河湖疏浚和园林绿化三个类型,隶属于公司环境综合治理板块。近年来,环境综合治理业务持续优化,新增项目类型主要为EPC等非投资类工程项目,未新增投资类工程项目。公司集中精力开展历史PPP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及结算工作,重要任务已从
7月30日,中原环保发布公告,因外部环境变化,有48785万元财政补助资金未来到位时间不确定,为推动双方依法合作履约,经与新密市城市管理局协商,公司控股子公司中原环保新密水务有限公司(简称“新密水务”)按照PPP项目合同约定的前期投入48785万元明确为新密水务对《关于新密市污水处理和冲沟综合整
北极星垃圾发电网获悉,中节能(汉中)环保能源有限公司汉中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热电联产)PPP项目掺烧一般工业固废技改项目环境信息公示,本次技改内容为不改变原有处理规模,拟新增入炉原料,掺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泥及微波无害化预处理后的医疗废物残渣进入生活垃圾焚烧炉,
近日,江苏姜堰区镇村污水治理PPP项目顺利收官。江苏姜堰区于2020年开始实施镇村污水处理PPP项目,总投资约19.63亿元。项目共实施集镇主镇区及片区污水管网建设约149公里,实施175个行政村污水治理,累计实施污水管网1787公里,新建污水集中处理站246座,新建污水提升泵站691座,接管入户惠及4.7万户。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
邮箱: | |
所在地区: | |
行业类别: | |
工作经验: | |
学历: | |
公司名称: | |
任职岗位: |
我们将会第一时间为您推送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