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

搜索历史清空

  • 水处理
您的位置:环保大气治理脱硫脱硝烟气脱硝政策正文

关于修订江苏省秋冬季错峰生产及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停限产豁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9-01-16 09:01来源:北极星大气网关键词:错峰生产超低排放氮氧化物收藏点赞

投稿

我要投稿

(一)申请阶段—8月1日至8月15日

企业对照豁免条件和申报要求,向所在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递交豁免申请文件。

(二)核查阶段—8月16日至8月31日

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企业报送申请文件及资料对企业是否符合豁免条件进行核查,其中工业类企业需征求经济发展和工业主管部门意见,建设施工企业需分别征求住建、城管、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意见。核查通过的,由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材料报各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三)批准阶段—9月1日至9月30日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县(市、区)报送的材料进行核定,核定时需征求市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对于不符合豁免条件的,不予批准;对于符合条件的,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的,予以批准豁免并上报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上报格式见附件)。

第七条 豁免名单实施动态管理,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不定期开展豁免企业名单增补和调整。

第八条 对于下列不应豁免而豁免的情形,由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取消企业豁免资格:

企业被取消环保信任保护的;

企业存在环境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的;

企业提供虚假资料,实际不符合要求的;

因审核部门把关不严,或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实际不符合要求而纳入豁免的;

其他不符合豁免要求而被纳入豁免的。

企业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除取消当年度豁免资格外,一并取消下一年度豁免申请资格,并执行最严格错峰生产和停限产措施。

第九条 对于下列应当豁免而未获得豁免的情形,企业可单独申请获得豁免资格:

(一)环保信任保护申请期外补充纳入信任保护名单的;

(二)豁免申请期内因轻微瑕疵未通过豁免审核,但企业通过即时整改,短期内能达到豁免要求的;

(三)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不尽职履责、不落实环保信任保护原则、工作人员存在徇私舞弊导致企业审核未通过的。

第(一)、(二)两种情形由各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企业申请情况及审核结果报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第(三)种情形,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对于发现的违法违纪线索,转交纪检监察部门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条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豁免名单在秋冬季错峰生产和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工作过程中予以落实。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各地豁免办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各环境监察专员办负责对地方停限产豁免政策落实情况开展现场检查。市、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依法依规监管、有力有效服务;要严把豁免关,加强豁免企业的监督管理;要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及时解决企业问题和诉求;要加强豁免环境效益评估,提高精准管控水平。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达之日起实施,原豁免办法废止,具体解释由省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

附表:各地上报停限产豁免企业名单示例

附表

各地上报停限产豁免企业名单示例

××市秋冬季错峰生产及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停限产豁免企业名单

21.jpg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错峰生产查看更多>超低排放查看更多>氮氧化物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