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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
省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负责全省重污染天气预警与应急处置工作,当发生或即将发生重污染天气时,省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即转为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由分管副省长任总指挥,统一领导、指挥应急处置工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下设办公室,作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办事机构。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设在省生态环境厅,由省生态环境厅厅长兼任主任,负责贯彻落实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的决定,组织重污染天气形势研判及预警信息的发布,负责指导省内重污染天气发生地区的应急处置工作,跟踪事态变化和应对情况,做好新闻和舆情处置工作,负责与国家及有关省、市的联络工作。
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成员单位包括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出版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林业局)、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管理厅、省广播电视局、省气象局、省通信管理局、省电力公司等。
2.2 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成员单位职责
(1)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出版局)。负责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宣传报道工作,协调各级政府网站及其两微一端(微博、微信、客户端)和报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配合做好重污染天气预防的宣传、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等工作。
(2)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负责指导各地拟定不同预警等级下的能源保障方案。在应急预案启动实施期间,负责指导、督促各地开展能源保障工作。
(3)省教育厅。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条件下教育系统应急工作方案,指导各地做好重污染天气发生时中小学校、幼儿园健康防护工作。及时汇总各地中小学校停课等措施落实情况,并向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报告。
(4)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生态环境厅负责指导各地拟定在不同预警等级下需要降低生产负荷(限产)和停产的工业企业名单,并督促有关市按启动的应急响应等级对排放大气污染物重点企业实施限产、停产措施。在应急预案启动实施期间,汇总各地限产、停产及对工业生产造成的影响情况,并向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报告。
(5)省公安厅。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行预案,指导和督促各地实施机动车限行措施;会同省应急管理厅指导和督促各地实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措施;做好重污染天气时的社会治安工作。及时汇总高速道路受影响情况及执法监督情况,并向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报告。
(6)省财政厅。负责落实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工作所需省级经费保障。
(7)省自然资源厅(省林业局)。负责指导和督促各地落实林业机械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
(8)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全省空气质量监测,会同省气象局建立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制度,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指导、支持和督促各地加强工业企业环境监管和秸秆禁烧工作;及时汇总各地、各部门相关工作情况。
(9)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建筑工地和道路扬尘控制应急工作方案;督促各地强化建筑施工扬尘、园林工地扬尘、道路扬尘和渣土运输处置扬尘的监管,督促各地市容环卫部门加强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保洁作业,加强对露天烧烤的监管。及时汇总应急期间各地强化建筑工地管理、渣土运输处置以及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保洁作业的情况,评估重污染天气对建设领域造成的影响,并向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报告。
(10)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指导和督促各地落实交通运输行业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加大公共交通保障力度;督促各地强化交通工程施工扬尘、港口码头扬尘的监管;协助公安部门做好道路交通管控。及时汇总应急期间客货运输、港口、码头、机场受影响情况,评估重污染天气对交通造成的影响,并向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报告。
(11)省水利厅。负责督促各地强化水利工程扬尘的监管。
(12)省农业农村厅。负责指导和督促各地落实农业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指导和督促各地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工作,配合省生态环境厅开展秸秆禁烧督查。
(13)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公众健康防护及医疗保障工作方案;开展重污染天气引发疾病的健康教育工作;报告与重污染天气有关的呼吸道疾病、心脑血管疾病及儿科疾病的异常发病情况,并相应加强疾病救治力量。适时开展重污染天气相关的健康影响与疾病负担研究。
(14)省应急管理厅。做好危险化学品企业的生产、储存、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和督促各地应急管理部门做好重点污染企业暂停、限产时的安全生产工作;协同省公安厅指导和督促各地实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措施。
(15)省广播电视局。负责指导、督促全省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做好预警信息的发布工作。
(16)省气象局。负责全省大气环境气象条件监测、预报及信息发布工作;会同省生态环境厅做好重污染天气预报及信息发布工作;指导各地根据天气条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17)省通信管理局。负责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做好通信保障。
(18)省电力公司。根据省有关部门要求,在做好全省发用电平衡工作的基础上,对煤耗高、效率低、治污设施不完善或运行不正常的机组实施限产或停产,及时汇总机组停产、限产情况,并向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报告。
2.3 专家委员会
专家委员会主要负责参与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响应及总结评估,针对重污染天气应对涉及的关键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提供科学技术支撑和指导。
2.4 市、县政府职责
各市、县(市)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编制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结合当地实际开展重污染天气监测,按照上级预警信息和当地预案要求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各市、县(市)人民政府定期更新应急减排项目清单。每年9月份,各设区市政府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减排项目清单报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备案。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向社会公开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以及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公布举报电话、网络举报途径等,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监督。
2.5 企业事业单位、媒体责任及公众义务
(1)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加强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管理和维护,自觉采取有效措施,努力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列入应急减排项目清单的企业,应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备案,在应急响应启动时,按当地应急指挥机构要求,采取减排、限排、提高大气污染物处理效率等应急措施。
(2)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制定工作制度和实施方案,按要求统一、及时发布预警信息,为公众提供健康防护和出行建议。
(3)公众在收到预警信息后,应自觉参与应急行动,遵守机动车限行、禁燃禁烧等规定,减少生活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易感人群应积极采取健康防护措施,避免户外运动。
3 预测与预警
3.1 预测
省生态环境厅和省气象局的监测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监测,开展设区市空气质量预测。
3.2 预警
3.2.1 预警级别
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等,综合考虑污染程度进行预警响应分级,将预警从低到高依次分为Ⅲ、Ⅱ、Ⅰ三个级别,分别用黄色、橙色、红色标示,红色预警为最高级别。
黄色预警:预测未来持续48小时设区市空气质量指数(AQI)均值达到200以上,或监测到设区市SO2小时浓度达到500微克/立方米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未来持续72小时设区市空气质量指数(AQI)均值达到200以上,或监测到设区市SO2小时浓度达到650微克/立方米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未来持续96小时设区市空气质量指数(AQI)均值达到200以上,或预测未来持续24小时设区市空气质量指数(AQI)均值达到450以上,或监测到设区市SO2小时浓度达到800微克/立方米以上。
可跨自然日计算未来24小时、48小时、72小时、96小时。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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