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我要投稿
北极星固废网获悉,日前交通运输部发布了交通运输部关于《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具体内容如下:
为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预防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事故,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应急管理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起草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的“立法意见征集”提出意见。
2.登陆交通运输部网站(网址:http://www.mot.gov.cn),进入首页右侧的“互动”栏“意见征集”点击“关于《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提出意见。
3.电子邮箱:zhangqiang@mot.gov.cn
4.通信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货运与物流管理处(100736)。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年3月14日。
交通运输部
2019年2月15日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预防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及相关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工信、公安、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相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国家建立危险化学品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利用信息共享加强运输安全管理。
第五条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便利运输的原则。
第六条 禁止托运、承运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及国家政策文件禁止运输的危险货物。
第七条 托运人、承运人、装货人应当制定危险货物运输作业查验、核准和登记制度,人员安全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托运人、承运人、装货人应当对与危险货物托运、承运、装货操作相关的本单位人员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和每月日常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岗前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托运人、承运人、装货人应当妥善保存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记录。岗前安全教育培训记录保存至相关人员离职后十二个月;日常安全教育培训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二个月。
第八条国家鼓励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应用先进技术和装备,实行专业化、集约化经营。
禁止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挂靠经营。
第二章危险货物托运
第九条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危险货物。
民用爆炸物品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危险货物第1类爆炸品或者第1类爆炸品中相应项别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
第十条托运人应当确保所托运的危险货物的分类、分项、品名和品名编号符合《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第2部分:分类》(JT/T 617.2)《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第3部分:品名及运输要求索引》(JT/T 617.3)的要求。
托运人托运危险性质不明的危险货物,应当向承运人提供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危险特性鉴定技术报告。
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人应当按照规定添加,并告知承运人相关注意事项。
第十一条托运人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违规夹带危险货物,或者谎报危险货物类别,或者将危险货物隐匿为普通货物托运。
第十二条托运人应当按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第4部分:运输包装使用要求》(JT/T 617.4)《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第5部分:托运程序》(JT/T 617.5)等标准要求妥善包装危险货物并在外包装设置相应的危险货物标志。
托运人委托其他企业或者单位进行包装、充装或者装载的,应当确保其满足本办法相关要求。
第十三条托运人在托运危险货物时,应当向承运人提交符合本办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危险货物托运清单。
托运人应当妥善保存危险货物托运清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二个月。
第十四条 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提供在所托运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的应急联系方式,并保持联系畅通。
第十五条托运人托运剧毒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或者放射性物品的,应当向承运人分别提供公安机关核发的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明或文件。
托运人托运一类放射性物品的,应当向承运人提供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批准的放射性物品运输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
托运人托运危险废物(包括医疗废物,下同)的,应当向承运人提供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第三章 例外数量与有限数量危险货物运输的特殊规定
第十六条 例外数量危险货物的包装、标记、包件测试以及每个内容器和外容器可运输的危险货物的最大数量应当符合《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第3部分:品名及运输要求索引》(JT/T 617.3)要求。
第十七条有限数量危险货物的包装、标记以及每个内容器或者物品所装的最大数量、总质量(含包装)应当符合《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第3部分:品名及运输要求索引》(JT/T 617.3)要求。
第十八条 以例外数量包装形式托运危险货物的,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出具满足《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第3部分:品名及运输要求索引》(JT/T 617.3)包装要求的书面声明。承运人应当要求驾驶人随车携带。
托运人应当在托运清单中注明“例外数量危险货物”以及包件的数量。
第十九条以有限数量包装形式托运危险货物的,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提供包装性能测试报告或者出具满足《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第3部分:品名及运输要求索引》(JT/T 617.3)包装要求的书面声明。承运人应当要求驾驶人随车携带。
托运人应当在托运清单中注明“有限数量危险货物”以及包件的数量、总质量(含包装)。
第二十条禁止有限数量危险货物包件与爆炸品混合装载。例外数量、有限数量危险货物包件与其他危险货物、普通货物混合装载时,免除隔离要求。
第二十一条 采用例外数量包装形式托运危险货物,并且每个运输车辆内的例外数量危险货物包件数量不超过1000个时,豁免承运企业资质、运输车辆及其外观标志、人员资格、道路通行等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的要求。
采用有限数量包装形式托运危险货物,并且每个运输车辆运输的有限数量危险货物总质量(含包装)不超过8000kg时,豁免承运企业资质、运输车辆及其外观标志、人员资格、道路通行等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的要求。
本章所指的例外数量危险货物及有限数量危险货物不包括剧毒化学品、第1类爆炸品及第6类6.2项感染性物质。
第四章危险货物承运
第二十二条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许可的经营范围受理危险货物的托运。
第二十三条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和单位应当遵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中有关运输行为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使用安全技术条件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与承运危险货物性质、重量相匹配的运输车辆、设备,按照要求配备具有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从业资格的驾驶人、押运员进行运输。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使用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运输危险货物的,应当在罐式车辆罐体的适装介质列表范围内承运。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按照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不得超载。
第二十五条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制作符合第七十七条规定的危险货物运单,并交由驾驶人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二个月。
危险废物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还应当填写并随车携带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第二十六条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在调度运输车辆前,应当对运输车辆、设备技术状况及卫星定位装置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对驾驶人、押运员进行运输安全告知。
第二十七条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在起运之前应当对承运的危险货物及包装进行外观检查,确保没有影响安全运输的明显缺陷、泄漏、破碎。
第五章危险货物装卸
第二十八条 装货人应当在充装货物前查验以下事项,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充装或者发货:
(一)车辆是否具有有效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证件;
(二)驾驶人、押运员是否具有有效从业资格证件;
(三)运输车辆及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式集装箱(以下简称罐箱)是否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
(四)所充装的危险货物是否与危险货物运单载明的相一致;
(五)所充装的危险货物是否在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罐体的适装介质列表范围内,或者满足可移动罐柜的导则、罐箱的适用代码要求。
充装或者装载剧毒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或者危险废物时,还应当查验第十五条规定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九条装货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装载作业,装载货物不得超过运输车辆核定载质量,并且不得超出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的允许充装量范围。
第三十条在准备将危险货物交付运输时,装货人应当确保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按照《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 13392)要求安装、悬挂标志,确保包装容器没有损坏或者泄漏,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所有的关闭装置处于关闭状态。
在准备将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交付运输时,装货人还应当确保车辆安装、粘贴符合《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安全技术条件》(GB 20300)要求的安全标示牌。
第三十一条装货人应当建立危险货物装货记录制度,对所装载的危险货物类别、品名、数量和托运人、承运人、运输车辆及驾驶人、危险货物运单编号等相关信息予以记录;并将记录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二个月。
第三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和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充装和发货查验、核准和记录制度。
第三十三条 收货人应当及时收货,并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卸货作业。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日前,国家铁路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发布关于消费型锂电池货物铁路运输工作的指导意见,根据《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规章和标准,对于锂含量不大于1g(2g)的锂金属电池(组)、能量额定值不大于20Wh(100Wh)锂离子电池(组)等符合《铁路危险货物品名表》特
8月5日,江苏省政府发布《关于深化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针对危险货物托运、承运、装卸和车辆运行的全链条环节提出更加严格的安全管控措施,完善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运行的动态监管。
项目概况:上海海关查扣危险废物无害化处置服务企业招标项目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上海市杨浦区纪念路8号5号楼105B(财大科技园、近吉浦路)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0年11月04日10点0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JY-Z190233项目名称:上海海关查扣危险废物无害化处置服
根据《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铅酸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办固体〔2019〕5号)和《湖北省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部厅关于印发〈铅酸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鄂环办〔2019〕14号)、《湖北省废铅酸蓄电池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条规定:运输危险废物,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就这句话如何理解及执行落实,在一段时期,并不清晰。主要因为:根据2008版《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危险废物共分为49大类;根据《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河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审批类型:证照核发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57条;3、《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8号;4、《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二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
导读:危险源辨识就是识别危险源并确定其特性的过程。危险源辨识主要是对危险源的识别,对其性质加以判断,对可能造成的危害、影响进行提前进行预防,以确保生产的安全、稳定。根据物质不同的特性,生产场所重大危险源按以下4类物质的品名(品名引用GB12268-1990《危险货物品名表》)及其临界量加以确
近日,武汉市召开召开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题视频会议部署落实全国全省会议精神,开展危化品安全隐患排查和专项整治。新版《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将具有危险特性的危险化学品全部纳入。“危险废物”和“危险化学品”都是指什么,又有什么样的关系呢?联想到《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中“承担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对押运过程要求携带相关证件配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押运人员,是保证运输安全的重要制度,应持有合法有效的从业资格证件上岗作业。配备押运员的重要性【1】有利于危险货物脱落、扬撒以及燃烧、爆炸、泄漏时的应急处理。【2】保证危险货物一直处于押运员的监管之下,防止被盗、丢失。【
近年来,国内不少企业受利益驱动,以转包中间商的方式通过水路跨境、跨省非法转移和倾倒危险废物,并呈现发达地区向欠发达地区、城市向农村跨区域、规模化、团伙化转移趋势,导致水域严重环境污染、人身财产损害事件屡有发生。2018年5月,仅在长江流域我国生态环境部就通报了7起通过水路运输非法转移和
北极星固废网获悉,巴中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巴中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投资建设引导性公告,公告显示,原则上不鼓励新建危险废物收集经营单位及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单位,鼓励现有危险废物收集单位优化危险废物管理延伸服务。全文如下:为统筹全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引导社会资本理性投资危险废
北极星固废网获悉,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四川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优化全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行业布局,促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行业有序发展,引导社会资本理性投资,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办
近日,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2024年度增补纳入《浙江省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规划(2023-2030年)》项目的公示,拟将杭州市第三固废处置中心一期项目等3个项目(见附件)增补纳入《浙江省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规划(2023-2030年)》。公告如下:关于2024年度增补纳入《浙江省危险废物集中处
北极星固废网获悉,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和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印发的《福建省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要求,科学实施《福建省“十四五”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和《厦门市“十四五”危险废物污染防治专项规划》,促进危
近期,陕西环保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陕西环保集团)、陕西环保产业集团投资有限公司(简称:陕西环保投资)联合转让持有陕西三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三秦环保)8652.4万股股份,占总股本的20%。转让价格为5.03亿元,挂牌截止时间为12月5日。三秦环保是陕西环保集团在危废领域的重要切
北极星固废网获悉,延安市人民政府发布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监管工作的九条措施,措施主要针对危险废物产生过程、运输过程、处置过程中的企业监管、落地监管、部门监管等方面,详情如下: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监管工作的九条措施》已经市政府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典型性、震慑性、示范性作用,持续保持对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严打态势,统筹推进污染防治攻坚和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省生态环境厅整理了涉及篡改监测数据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未按技术规范进行排放检验案、无危险废物许可证从事收集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非道
近年来,河南省生态环境系统深入开展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积极利用群众举报、无人机等方式发现违法线索,坚持追根溯源,深化行刑衔接,严厉打击了一批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震慑和示范引领作用,河南省生态环境厅现发布2024年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典型案例。此次
今年以来,辽宁省持续保持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高压态势,紧盯重点行业、重要线索,联合公安等部门精准查办一批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案件,坚决守牢生态环境安全底线。为进一步加强警示宣传,增强全社会法治意识,指导各地学习借鉴经验做法,现将3起危险废物领域典型案例公布如下:案例一:
11月8日,生态环境部部长黄润秋主持召开部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修订草案)》。会议指出,《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以下简称《名录》)是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重要基础和关键依据。新修订的《名录》贯彻落实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鉴别后危险废物管理归类,精
飞南资源公布,近日取得广东省生态环境厅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取得上述《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后,即可依法开展收集、贮存、利用废电路板相关业务,公司可处置利用的危险废物种类和规模相应增加。上述经营资质的取得,为公司开拓区域废电路板处置业务市场奠定基础,也将有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对押运过程要求携带相关证件配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押运人员,是保证运输安全的重要制度,应持有合法有效的从业资格证件上岗作业。配备押运员的重要性【1】有利于危险货物脱落、扬撒以及燃烧、爆炸、泄漏时的应急处理。【2】保证危险货物一直处于押运员的监管之下,防止被盗、丢失。【
近日,由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牵头,联合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等单位,于2014年开始组织制订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617-2018)(以下简称《617标准》)正式发布。该标准将于2018年12月1日起实施。标准包括7个部分、600多页、40多万字,内容完整、系统性强,对危险货物分类、包装、托运、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
邮箱: | |
所在地区: | |
行业类别: | |
工作经验: | |
学历: | |
公司名称: | |
任职岗位: |
我们将会第一时间为您推送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