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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 | 不应将查清进水水质的责任推给污染处理厂

2019-02-18 16:30来源:法案环境律师作者:王惠云关键词:污水处理行业排污许可制度污水处理厂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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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2月13日新华网、中国政府网、生态环境部官方网站等众多媒体,相续转发了中国环境报上的一篇文章《厘清排污主体责任,提高执法监管效能,服务企业环境管理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作用逐渐显现》。

这篇文章通过调查和了解部分省份、部分行业落实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的情况,从三个方面论述了国家排污许可制度的实施现状。文章第一个方面论述了污水处理行业是如何通过排污许可制度来实现责任归位,堵住监管漏洞的;第二个方面论述的是通过环境部门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和证后监管工作,查清了固定污染源的家底,真正“全覆盖”地管理起了企业排污行为;第三个方面论述的是各省是如何进行制度融合,实现“一证式”管理的。

对于国家推行的排污许可证制度,作为法律工作者的我们是举双手赞成的。我们也认为,通过实行统一的排污许可证制度,能够堵住排污过程中的监管漏洞,达到效能提升、成本降低,从而实现真正的“一证式”管理。

但是对于该文中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提出的,“污水处理厂有权也有责任查清楚自己的进水”的这一观点,个人认为是值的商榷的。

首先,污水处理厂是一个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不具有进水监管职责。

污水处理厂作为经营企业,其经营活动是,在自身设计能力的范围内,对进厂污水进行处理,使出水水质达标排放。其处理污水的行为虽然能带来一定的社会效益,但总归是一种企业经营行为,其本身也是一个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根本没有进水的监管职责。

其次,污水处理厂根本没有查清进水水质的权限和能力,不应将监管进水的责任强加给污水企业。

如果政府部门给污水处理厂强加上“把那些水量和水质足以对自身运行造成影响的工业进水查清楚,纳入监管,然后逐步完善全过程精细化管理”责任,那么污水厂就由一个企业人变成了一个对进水企业水质进行监管的行政管理人,而与此同时国家又没有赋予其作为一个行政监管人的相应职权。

我们试想一下,一个污水处理厂发现总进水口某种污染物超标,怀疑是A企业所为,污水处理厂找到A企业,A企业不承认其超标排放,污水处理厂是即不能深入到该企业进行现场调查和检查,也不能要求其停止排放污水,也就是说污水处理企业根本没有查清进水企业是否做到了达标排放的手段和权限,也无法理清谁是造成总进水口污染物超标的元凶,无法做到把那些水量和水质足以对自身运行造成影响的工业进水查清楚,所以行政部门不应将监管进水的责任强加给污水处理企业。

最后,即便是排污许可证制度已做到全联网、全覆盖,污水处理厂也无法通过进水企业的排污许可证,来查清该企业是否向其达标排放。

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全面实施,让污水处理厂知晓了进水企业应当排放的污染物和污染量,但是污水处理厂并不能通过总进水口知晓每个进水企业的实际排放情况,也无法通过总进水口知晓是哪个进水企业污染物排放超标了,所以让一个污水处理企业通过进水企业的排污许可证,去查清其是否做到达标排放是不现实的,也是对污水处理厂不公平的做法。

因此我们认为,政府部门不应给污水处理厂强加上查清进水企业水质的职责,而是应当让有监管职责的政府部门真正履行好进水水质监管的职责,让污水处理企业心无旁骛的抓好出水水质才是正道。


原标题:【时事评论】不应将查清进水水质的责任推给污染处理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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