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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生态环境局,厅机关各处室、各环境监察专员办公室、河北雄安新区生态环境局、厅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完善我省排污许可证证后监管技术体系,加强对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审核的技术指导,切实做到持证排污、按证排污,确保排污许可制度落实到位,我厅交易中心组织开展了《河北省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审核技术指南》编制工作。
目前,编制单位已编制完成征求意见稿。根据厅领导批示以及相关要求,现将征求意见稿印送给你们,请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厅各处室及单位负责同志签字),2019年3月15日前反馈排污权交易中心。电子版请发邮箱:hbpwxk@126.com。
请各市生态环境局代为转发辖区内征求意见单位。
联系人及电话:李艳华:0311-85201805 17732828173
王徐涛:18733179961
附件:
1.河北省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审核技术指南
2.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附件1详情
河北省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审核技术指南
(征求意见稿)
2019年2月
目 次
前言 1
1 适用范围 2
2 术语和定义 2
3 审核工作程序 2
4 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审核 2
5 现场核查 10
6 审核结果 10
附录A(资料性附录)审核工作程序 11
附录B(资料性附录)钢铁工业实际排放情况及合规判定审核要点 12
附录C(资料性附录)火电行业实际排放情况及合规判定审核要点 17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完善河北省排污许可证证后监管技术体系,确定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审核办法,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规定了河北省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审核的总体要求、审核程序及要点。
本指南附录A、附录B、附录C为资料性附录。
本指南主要起草单位:河北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服务中心、河北省众联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河北省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审核技术指南
1 适用范围
本指南规定了河北省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审核的总体要求、审核程序及要点。
本指南适用于指导河北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核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和排污单位开展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的自审自查。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
2.1 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指排污单位根据排污许可证和相关规范的规定,对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信息公开、污染物排放及落实各项环境管理要求等行为的定期报告,包括电子报告和书面报告两种。
2.2 报告周期
指排污单位提交执行报告的频次和时间要求,包括月度执行报告、季度执行报告和年度执行报告。
3 审核工作程序
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审核工作程序包括审核准备、报告审核、现场核查、审核结果四个阶段(见附录A)。
第一阶段(审核准备):收集与审核相关的材料,如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环评批复等相关材料。
第二阶段(报告审核):按照审核技术指南及排污许可证相关要求,审核执行报告。
第三阶段(现场核查):审核过程中,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与实际生产情况不符或污染防治设施异常原因不明确等情况,应现场核查。
第四阶段(审核结果):整理、归纳审核意见。
4 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审核
为了提高执行报告的质量及真实性,同时进一步规范、统一审核要求,制定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审核技术指南,对排污单位提交的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进行完整性及技术性审核,为排污单位依证排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证监管提供技术支持。
排污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的,应纳入审核结果。
月度、季度执行报告的审核按照年度执行报告审核要点执行。
4.1 完整性审核
完整性审核主要是审核执行报告中排污单位基本情况、排污单位内部环境管理体系建设与运行情况、附图附件等内容是否填写完整。
4.1.1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
(1)核查执行报告周期内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产排污节点、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环境管理要求等信息发生变化的情况,重点审核:
①针对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审核报告周期内排污单位生产经营场所位置、设计生产能力、主要污染物类别及种类、排放方式、排放规律及执行标准等信息是否发生变化,发生变化的内容是否有相关文件支持,如营业执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复文件、相关规范等;
②针对排污单位产排污节点、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审核报告周期内排污单位各污染治理设施工艺、排放口位置、形式及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是否发生变化,重点审核发生变化的内容是否上报、是否有相关文件支持,如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相关规范等;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查阅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变更相关内容,审核排污许可证是否根据要求对发生变化的内容进行变更,如排污许可证内容未进行变更,将该项列入执行报告审核意见中;
③针对排污单位环境管理要求,审核自动监测设施及安装位置变化情况,审核手工监测采样方法及个数、监测频次、测定方法,重点审核发生变化的内容是否上报。
(2)审核执行报告周期内排污单位运行时间、生产规模、主要产品产量、原辅料用量、燃料用量及成分等能源消耗量等信息是否完整。
(3)审核是否说明排放口规范化整改情况。
4.1.2 排污单位内部环境管理体系建设与运行情况
主要审核执行报告中关于排污单位环境管理体系的设置、人员保障、设备配备、规章制度、环保措施整改计划、实施情况、相关责任的落实等内容填写的完整性。
4.1.3 附图附件
(1)附图
审核是否包括监测布点图、平面布置图,附图应图像清晰、显示要点明确,包括图例、比例尺、风向标等内容。
监测布点图是否涵盖了执行报告周期内涉及的排污许可证自行监测及记录表中监测点位(含排污单位涉及周边环境质量监测要求的监测点)。
(2)附件
重点审核附件的全面性,具体包括:
①污染物实际排放量计算过程;
②相关特殊情况的证明材料
a)执行报告周期内排污单位如涉及拆除、闲置停运污染防治设施时,需提供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出具关于上述情况回复的相关文件;
b)排污单位如涉及自动监测系统出现设备异常的情况,需提供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的补充监测和事故分析报告等文件;
c)排污单位如涉及在线数据缺失、数据异常,且不是排污单位责任时,需提供证明材料;
d)排污单位如涉及因故障等紧急情况停运污染防治设施或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异常的情况,须提供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出具的关于上述情况的书面回复文件;
e)执行报告周期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出具的对排污单位超标排放的处罚文件(如涉及)。
③支持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的其他相关材料
a)排污单位自行(手工)监测报告、执法监测报告;
b)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故障时间记录;
c)排污单位各机组开停机时间记录;
d)排污单位如涉及营业执照信息调整,须提供最新的营业执照;
e)排污单位如涉及环保治理设施提标改造,须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复文件。
4.2 技术性审核
技术性审核主要是对执行报告中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自行监测执行情况、环境管理台账执行情况、实际排放情况及合规判定分析、信息公开情况,从报告内容关联性和报告内容与排污单位实际生产情况的符合性进行审核。
4.2.1 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
主要针对污染防治设施正常、异常及事故运行情况进行审核,具体内容如下:
4.2.1.1 正常情况
(1)对照《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总则(试行)》(HJ944-2018)附录F中表F.2污染防治设施正常情况汇总表,核查执行报告中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内容是否全面,同时核查排污单位根据行业特征对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补充说明的内容。
(2)废水治理设施
审核执行报告中,根据废水治理设施类型是否对应填写了其涉及的实际处理量、回用量、排放量、药剂使用量、污染物处理效率、治理设施运行费用等相关参数,以对执行报告废水治理设施填写内容的全面性进行审核。
(3)废气治理设施
①审核废气治理设施运行时间
根据各生产单元执行报告周期内实际生产时间,对废气治理设施(含脱硫、脱硝、除尘设施)运行时间进行校核,一般情况,废气治理设施运行时间≥生产单元实际生产时间。
②审核废气治理设施相关内容填写的全面性
a)除尘设施
主要审核除尘设施涉及的相关参数的填写是否全面,如除尘设施运行时间、平均除尘效率、除尘灰产生量、布袋除尘器清灰周期及换袋情况等内容。
b)脱硫、脱硝设施
主要审核脱硫、脱硝设施涉及的相关参数的填写是否全面,如运行时间、脱硫剂及脱硝剂用量、脱硫副产品产量、平均脱硫及脱硝效率等内容。
4.2.1.2 异常情况
排污单位拆除、停运污染防治设施,排污单位因故障等紧急情况停运污染治理设施或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异常等情况导致污染物超标排放,均属于异常情况,对于上述异常情况,审核以下内容:
(1)异常情况下,排污单位拆除、停运污染防治设施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出具同意上述情况的相关文件是否齐全,重点审核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
(2)针对排污单位因故障等紧急情况停运污染防治设施或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异常的情况,审核排污单位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的关于上述情况报告的递交情况,重点审核故障的原因及采取的应急措施;其中,故障原因的审核原则是说明生产设施因故障需停运污染防治设施的必要性、明确引起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异常的原因,如具体部件突发性损坏或因设施运行管理疏漏导致滤袋更换不及时、催化剂失效等原因。
(3)污染治理设施异常情况下污染物排放因子填写是否正确,如废气治理设施异常,排放因子填写SO2、NOx、颗粒物等因子,如废水治理设施异常,排放因子填写COD、氨氮等因子;
(4)排污单位在执行报告周期内如涉及污染事故的发生,重点审核采取污染事故处理措施的合理性。
4.2.1.3 事故情况
对于排污单位执行报告周期内涉及发生污染事故的,审核污染事故发生次数、事故等级、事故情况污染物的排放及采取的措施等内容是否全面,重点审核污染事故采取的处理措施。
4.2.2 自行监测执行情况
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监测数据的有效性
①对于自动监测数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通过在线监测平台,校核执行报告填写的监测数据真实有效性;
②对于手工监测数据,可通过排污单位提供的自行监测报告,审核执行报告填写的监测数据真实有效性。
(2)监测要求与排污许可证的一致性
根据排污单位提供的自行监测报告,审核排污单位开展的自行监测的监测要求与排污许可证自行监测及记录表中关于手工测定方法的一致性。
(3)有效监测数据数量与排污许可证监测频次符合性
①对于自动监测数据:
a)对于执行报告周期内有组织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或速率监测数据,排放口自动监测系统未出现故障的情况,审核执行报告周期内有效监测数据数量与该排放口废气治理设施运行时间(小时)的一致性;对于执行报告周期内废水污染物排放浓度监测数据,排放口自动监测系统未出现故障的情况,审核执行报告周期内有效监测数据数量与该排放口废水治理设施运行时间(天数)的一致性;
b)对于执行报告周期内,排放口自动监测系统部分时段出现故障的情况,审核执行报告周期内有效监测数据数量与该排放口废气治理设施运行时间(小时)、自动监测系统故障时间段内手工监测有效数据数量之和的一致性;对于执行报告周期内,废水排放口自动监测系统部分时段出现故障的情况,审核执行报告周期内有效监测数据数量与该排放口废水治理设施运行时间(天数)、自动监测系统故障时间段内手工监测有效数据数量之和的一致性;
②对于手工监测数据,审核执行报告周期内有效监测数据数量与排污许可证自行监测及记录表中关于手工监测频次的一致性。
(4)监测数据超标原因
主要对执行报告给出的数据超标原因进行逻辑性分析,审核超标原因合理的情况一般包括:
①环保设施运行异常,且此情况已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并收到其书面回复;
②排污单位因故障等紧急情况停运污染防治设施,且此情况已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并收到其书面回复;
③自行监测系统设备异常,且针对此情况已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的补充监测和事故分析报告等文件齐全。
(5)自行监测方案、监测布点图中内容全面性
核查自行监测方案、监测布点图是否涵盖了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自行监测及记录表中全部废气、废水监测点位,同时,核查排污单位涉及周边环境质量监测要求的监测点,其监测点位、指标、时间、频次、有效监测数据数量、监测结果等内容是否全面。
(6)其它
①对于非正常工况或特殊时段,主要审核有效监测数据数量、监测结果等内容的全面性;
②排污单位如涉及自动监测系统出现故障的情况,审核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的补充监测和事故分析报告等文件是否齐全;
③对于未开展自行监测、自行监测与排污许可证要求不符、监测数据无效等情形,重点审核其原因及措施。
4.2.3 环境管理台账执行情况
(1)核查排污单位在执行报告周期内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内容是否完整,如执行报告中均填写完整,建议指派专人对排污单位现场抽查环境管理台账,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校核,并根据抽查结果,对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存在的问题纳入审核意见中;如执行报告中显示台账记录内容不完整,重点审核其原因;
(2)重点审核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执行情况与排污许可证要求不一致的原因,审核原则是:
a)是否属于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的增加或加严的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
b)是否是国家新发布的相关标准等的要求。
4.2.4 实际排放情况及合规判定分析
(1)实际排放量
①实际排放量的核算过程
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942-2018)中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对排污单位提交的实际排放量计算说明进行审核,审核内容主要包括计算方法选取的合理性、参数确定的依据和具体的计算过程等,重点关注:
a)废气实际排放量
a1)采用手工监测数据核算污染物实际排放量时,重点审核手工监测时段内生产负荷是否不低于核算时段内平均核算负荷;
a2)对于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排放口或污染项目而未采用的以及自动监测设备不符合规定时,重点审核二氧化硫排放量的计算,是否根据原辅燃料消耗量、含硫率,采用物料衡算法按直排进行核算;
a3)对于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排放口或污染项目而未采用的以及自动监测设备不符合规定时,重点审核颗粒物、氮氧化物排放量的计算,是否根据产污系数按直排进行核算;另外,重点关注产污系数选取依据的合理性;
a4)对于涉及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排污单位,审核其是否采用黑箱物料平衡法进行核算;另外,重点审核各参数取值是否按《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火电等17个行业污染物实际排放量计算方法(含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试行)中要求进行。
b)废水实际排放量
b1)对于采用自动监测的排放口,审核污染物实际排放量是否按污染物实测日平均排放浓度、日流量、核算时段内污染物排放时间的乘积进行核算;
b2)对于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排放口或污染因子而未采用的,审核其核算方法及对应参数的选取是否符合《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火电等17个行业污染物实际排放量计算方法(含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试行)中要求;
b3)对于未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排放口或污染因子,审核排污单位执行报告周期内手工监测报告,校核排污单位提交的附件——污染物实际排放量计算过程中实测污染物日平均排放浓度的取值;
b4)对于位于总磷、总氮总量控制区的排污单位,审核排污单位执行报告周期内手工监测报告,校核排污单位提交的附件——污染物实际排放量计算过程中实测污染物日平均排放浓度的取值。
②实际排放量与许可排放量的对比
a)结合排污许可证,将全厂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如涉及)许可排放量(折算为执行报告周期内许可排放量)与实际排放量的对比分析,如存在执行报告周期内实际排放量大于许可排放量的情况,重点审核其原因;
b)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通过在线监测平台,收集排污单位废水排放口COD、氨氮、总磷、总氮浓度,结合执行报告中废水排放量,对执行报告中填报的全厂COD、氨氮、总磷、总氮实际排放量进行校核;同时结合排污许可证,将全厂COD、氨氮、总磷、总氮许可排放量(折算为执行报告周期内许可排放量)与执行报告周期内实际排放量的对比分析,如存在执行报告周期内实际排放量大于许可排放量的情况,重点审核其原因。
(2)超标排放
对出现超标排放的废气、废水治理设施排放口,执行报告填报的涉及排放口编号、超标时段、超标污染物种类、超标原因等内容的全面性进行审核,同时重点对超标原因、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超标情况及排污单位受处罚的情况进行审核。
(3)其它
①特殊时段废气污染物排放,重点审核达标情况及超标原因;
②非正常工况,审核填报内容是否全面,包括非正常情况发生的原因、次数、起止时间、防治措施等,重点审核发生的原因及防治措施。
河北省钢铁工业及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中“实际排放情况及合规判定分析”审核要点分别见附录B、附录C。
4.2.5 信息公开情况
审核排污单位信息公开的方式、内容、频次及时间节点等与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规定内容的一致性。
5 现场核查
执行报告审核过程中,如出现以下情况,需实施现场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1)执行报告中污染防治设施异常原因不明确,应现场核查;
(2)执行报告与排污单位实际生产情况不符,应现场核查;
(3)为了对环境管理台账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校核,应现场核查。
6 审核结果
通过对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进行逐条审核,整理、归纳审核意见,出具审核结果,审核结果须明确执行报告中主要内容填写的完整性、技术性审核中污染物实际排放量计算过程、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环境管理台账、信息公开及自行监测等存在问题。
附录 A
(资料性附录)
审核工作程序
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审核工作程序流程见图A.1。
图A.1 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审核工作流程
附录 B
(资料性附录)
钢铁工业实际排放情况及合规判定审核要点
B.1 实际排放量
主要审核排污单位提交的污染物实际排放量计算过程,具体如下:
(1)废气主要排放口
①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排放口或污染因子而未采用的
a)重点审核二氧化硫排放量的计算,是否根据原辅燃料消耗量、含硫率,采用物料衡算法按直排进行核算;
b)重点审核颗粒物、氮氧化物排放量的计算,是否采用产排污系数法、根据单位产品污染物的产生量按直排进行核算;另外,重点审核产排污系数取值是否按《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火电等17个行业污染物实际排放量计算方法(含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试行)中要求进行;
②采用自动监测的
a)对自动监测数据进行审核,审核在线监测数据是否存在数据缺失情况,如存在此情况,对照排污单位提供的附件——污染物实际排放量计算过程,审核是否对自动监测缺失段数据按照《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5)进行补遗,如未进行,则以在线监测数据计算的实际排放量数据无效;
b)对照排污单位上传的附件——自动监控设施故障时间记录、各机组开停机时间记录,审核自动监测数据,审核数据缺失时段是否与之相匹配;
c)对于存在因自动监控设施故障或其他情况导致数据缺失时段超过25%时,审核是否按照“对于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排放口或污染因子而未采用”的相关规定核算二氧化硫、颗粒物、氮氧化物的排放量;
d)对于排污单位按手工监测数据核算实际排放量,或按照上一个半年申报期间的稳定运行期间自动监测数据的小时浓度均值和半年平均烟气量核算实际排放量的,需审核排污单位提供的关于造成在线数据缺失、数据异常,而不是排污单位责任的证明材料;
e)对于采用自动监测的排放口或污染因子,审核主要排放口污染物实际排放量是否按核算时段内逐小时累加污染物实测小时平均排放浓度与标准状态下小时干排气量乘积进行核算。
(2)废气一般排放口
①颗粒物
根据一般排放口颗粒物实际排放量的计算方法(产排污系数法):“颗粒物实际排放量=生产车间实际产品产量或料场实际原料年进场总量×生产车间或料场一般排放口污染物排污系数”,重点审核一般排放口污染物排污系数选取的依据、生产车间实际产品产量或料场实际原料年进场总量确定过程。
a)一般排放口污染物排污系数
对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钢铁工业》(HJ846-2017)表5钢铁工业排污单位污染物一般排放口及无组织排放绩效值选取表,审核污染物实际排放量计算过程中一般排放口污染物排污系数的选取是否严格按其规定选取。
b)生产车间实际产品产量
鉴于“生产车间实际产品产量=有效生产时间×单位时间内产品产量”,因此,可以从有效生产时间、单位时间内产品产量两方面来审核产品产量确定的真实性。
b1)有效生产时间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通过在线监测平台,收集烧结单元烧结机头废气(或烧结机尾废气)、球团单元焙烧废气排放口配套治理设施,在执行报告周期内有效运行时间,确定有效生产时间。
b2)单位时间内产品产量
用排污单位提交的附件——污染物实际排放量计算过程中车间实际产品(烧结矿、球团矿)产量,除以由上述方法确定的执行报告周期内对应产品有效生产时间,计算得出单位时间内产品产量。再根据以下公式计算利用系数,计算公式如下:
烧结机利用系数(t/h·m2)=烧结矿产量(t/a)÷有效烧结面积(m2)÷有效作业天数(d/a)÷24
竖炉利用系数(t/m2·d)=球团矿产量(t/a)÷竖炉有效面积(m2)÷有效作业天数(d/a)
带式焙烧机利用系数(t/m2·d)=球团矿产量(t/a)÷有效焙烧面积(m2)÷有效作业天数(d/a)
链篦机-回转窑利用系数(t/m2·d)=球团矿产量(t/a)÷链篦机-回转窑有效面积(m2)÷有效作业天数(d/a)
表B.1 烧结、球团参数情况
根据上述公式分别计算出利用系数后,与表B.1中各生产单元最低利用系数进行对比,如计算的出的利用系数明显低于表B.1中所列各生产单元对应最低利用系数及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副本中填写的对应生产设施利用系数,须排污单位提供执行报告周期内自证其产品产量情况的材料,对其进行重点审核。
c)料场实际原料年进场总量
c1)对照执行报告内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中填写的原料使用量,校核排污单位提交的附件——污染物实际排放量计算过程中料场实际原料年进场总量;
c2)根据上述“生产车间实际产品产量”审核结果,如存在排污单位上报产品产量低于企业实际产品产量情况,须排污单位提供执行报告周期内自证其原料年进场总量情况的材料,对其进行重点审核。
②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
鉴于一般排放口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实际排放量的核算可采用自动监测实测法或手工监测实测法,当其采用自动监测实测法时,审核方法同主要排放口;当其采用手工监测实测法时,根据其计算公式“一般排放口污染物实际排放量=一般排放口污染物实测平均排放浓度×一般排放口标准状态下干排气量×一般排放口累计运行时间”,确定审核方法如下:
a)审核排污单位执行报告周期内自行(手工)监测报告,校核排污单位提交的附件——污染物实际排放量计算过程中一般排放口污染物实测平均排放浓度及标准状态下干排气量的取值;
b)重点关注手工监测时段内生产负荷是否不低于核算时段内平均核算负荷。
(3)废气无组织排放
根据无组织排放实际排放量的计算方法(产排污系数法):“生产车间或料场大气污染物实际排放量=生产车间实际产品产量或料场实际原料年进场总量×生产车间或料场无组织污染物排污系数”,重点审核无组织污染物排污系数选取的依据、生产车间实际产品产量或料场实际原料年进场总量确定过程。
a)无组织污染物排污系数
对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钢铁工业》(HJ846-2017)表11钢铁工业不同污染控制措施下的颗粒物排污系数,审核污染物实际排放量计算过程中无组织污染物排污系数的选取是否严格按其规定选取。
b)生产车间实际产品产量或料场实际原料年进场总量
审核方法同废气一般排放口颗粒物实际排放量的审核方法。
(4)废水实际排放量
针对涉及废水外排的钢铁工业排污单位,审核方法如下:
①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实际排放量
a)废水总排口
a1)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排放口或污染因子而未采用的
重点审核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的计算,是否采用产排污系数法、按直排进行核算;另外,重点审核产排污系数取值是否按《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火电等17个行业污染物实际排放量计算方法(含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试行)中要求选取;
a2)采用自动监测的
对于采用自动监测的排放口,审核污染物实际排放量是否按污染物实测日平均排放浓度、日流量、核算时段内污染物排放时间的乘积进行核算;
b)未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排放口或污染因子
审核排污单位执行报告周期内手工监测报告,校核排污单位提交的附件——污染物实际排放量计算过程中实测污染物日平均排放浓度的取值;
②总磷和总氮实际排放量
对于位于总磷、总氮总量控制区的钢铁工业排污单位,审核总磷和总氮实际排放量的重点为:
a)审核排污单位执行报告周期内手工监测报告,校核排污单位提交的附件——污染物实际排放量计算过程中实测污染物日平均排放浓度的取值;
b)重点关注手工监测时段内生产负荷与核算时段内平均核算负荷差异较大时,在此基础上核算的污染物排放量与实际排放量的偏差较大。
B.2 超标排放
对出现超标排放的废气、废水治理设施排放口,执行报告填报的涉及排放口编号、超标时段、超标污染物种类、超标原因等内容的全面性进行审核,同时重点对超标原因、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超标情况及排污单位受处罚的情况进行审核。
B.3 合规判定
针对年度执行报告审核要点为:
(1)审核废气主要排放口污染物年实际排放量是否小于等于主要排放口年许可排放量;
(2)审核废气有组织排放污染物年实际排放量是否小于等于有组织排放年许可排放量;
(3)审核废气无组织排放污染物年实际排放量是否小于等于无组织排放年许可排放量;
(4)对于有特殊时段有许可排放量要求的排污单位,审核实际排放量之和是否小于等于特殊时期许可排放量;
(5)审核废水总排口污染物年实际排放量是否小于等于年许可排放量;
(6)审核全厂污染物实际排放量(正常排放+非正常排放)是否小于等于许可排放量要求。
附录 C
(资料性附录)
火电行业实际排放情况及合规判定审核要点
C.1 实际排放量
主要审核排污单位提交的污染物实际排放量计算过程,具体如下:
(1)废气实际排放量
鉴于火电企业废气污染物的排放总量达标是指企业中有许可排放量要求的主要排放口的主要污染物实际排放量之和满足核算时段许可排放量要求,因此,审核废气实际排放量仅需针对主要排放口。
①应当采用自动监测而未采用的污染因子
a)审核二氧化硫排放量的计算,是否根据燃料耗量、含硫率,采用物料衡算法按直排进行核算;重点审核锅炉机械不完全燃烧热损失(q4)、燃料中的硫燃烧后氧化成二氧化硫的份额(K)取值及二氧化硫排放量计算公式是否按《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火电等17个行业污染物实际排放量计算方法(含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试行)中要求进行;
b)审核烟尘、氮氧化物排放量的计算,是否采用产污系数法、根据燃料消耗量、产污强度按直排进行核算;重点审核产污系数取值及烟尘、氮氧化物排放量计算公式是否按《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火电等17个行业污染物实际排放量计算方法(含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试行)中要求进行;
c)对照执行报告内企业基本信息中各机组燃料消耗量,审核排污单位提交的附件——污染物实际排放量计算过程中燃料耗量值是否与其一致。
②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因子
a)对自动监测数据进行审核,审核在线监测数据是否存在数据缺失情况,如存在此情况,对照排污单位提供的附件——污染物实际排放量计算过程,审核是否对自动监测缺失段数据按照《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5)进行补遗,如未进行,则用在线监测数据计算的实际排放量数据无效;
b)对照排污单位上传的附件——自动监控设施故障时间记录、各机组开停机时间记录,审核自动监测数据,审核数据缺失时段是否与之相匹配;
c)对于存在因自动监控设施故障或其他情况导致数据缺失时段超过25%时,审核是否按照“应当采用自动监测而未采用的污染因子”的相关规定核算二氧化硫、颗粒物、氮氧化物的排放量;
d)对于排污单位按手工监测数据核算实际排放量,或按照上一个半年申报期间的稳定运行期间自动监测数据的小时浓度均值和半年平均烟气量核算实际排放量的,需审核排污单位提供的关于造成在线数据缺失、数据异常,而不是排污单位责任的证明材料;
e)对于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因子,审核主要排放口污染物实际排放量是否按核算时段内逐小时累加污染物实测标态干烟气小时平均排放浓度与标态干烟气小时排放量乘积进行核算。
③未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排放口或污染因子
a)根据未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排放口或污染因子现有的监测数据情况,审核污染物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的优先顺序是否严格按自动监测数据、执法和手工监测数据、产排污系数法;
b)针对采用执法和手工监测数据核算污染物实际排放量时,审核排污单位提交的手工监测报告、执法监测报告,重点审核同一时段内手工监测数据与执法监测数据不一致时,是否以执法监测数据为准;
c)如使用自动监测数据或产排污系数法核算污染物实际排放量时,审核方法同上;如使用执法和手工监测数据核算污染物实际排放量,审核方法为:审核排污单位执行报告周期内自行(手工)监测报告、执法监测报告,校核排污单位提交的附件——污染物实际排放量计算过程中污染物小时排放浓度及烟气量是否分别为各次手工监测时段内污染物小时平均排放浓度、平均烟气量,同时重点关注手工监测时段内生产负荷是否不低于核算时段内平均核算负荷。
(2)废水实际排放量
鉴于火电企业废水污染物的排放总量达标是指企业中有许可排放量要求的主要排放口的主要污染物实际排放量之和满足核算时段许可排放量要求,因此,审核废水实际排放量仅需针对主要排放口。
①采用自动监测的
对于排放口采用自动监测系统并与环境保护部门联网的火电厂,审核污染物实际排放量是否按实测污染物日平均排放浓度、日流量、核算时段内运行天数的乘积进行核算;
②自动监测系统数据无效或未按要求设置自动监测系统的
a)审核其采用核算污染物实际排放量的方法是否按执法监测、自行监测等手工监测数或产排污系数法进行核算;
b)针对采用执法监测、自行监测等手工监测数核算污染物实际排放量时,审核排污单位提交的手工监测报告、执法监测报告中数据是否与排污单位提交的附件——污染物实际排放量计算过程中污染物排放质量浓度、废水日排放量一致;
c)针对未按照相关规范文件要求进行手工监测(无有效监测数据)的排放口或污染物,审核产污系数、排污系数的取值是否按《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火电等17个行业污染物实际排放量计算方法(含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试行)中附录A表A2要求选取;重点审核采用排污系数时,排污单位是否对应设置了有效的废水治理设施,如未设置,须采用产污系数法核算污染物实际排放量。
C.2 超标排放
审核内容如下:
(1)对出现超标排放的废气、废水治理设施排放口,审核执行报告填报的涉及排放口编号、超标时段、超标污染物种类、实际排放浓度(折标后)、超标原因等内容是否全面;
(2)重点对超标的原因进行逻辑性分析,同时审核其与排污单位上传的附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出具的关于排污单位向其报告超标情况的回复文件的匹配性,审核超标原因合理的情况一般包括:
a)环保设施运行异常,且此情况已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并收到其书面回复;
b)排污单位因故障等紧急情况停运污染防治设施,且此情况已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并收到其书面回复;
c)自行监测系统设备异常,且针对此情况已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的补充监测和事故分析报告等文件齐全。
C.3 特殊时段废气污染物排放信息
针对特殊时期短时间内有许可排放量要求的排污单位,审核其主要排放口实际排放量之和是否超过特殊时期许可排放量。审核内容如下:
(1)审核特殊时段主要排放口废气污染物实际排放量信息填报是否全面,须包括日期、废气类型、污染物种类、许可日排放量、实际日排放量、是否超标及超标原因等内容;
(2)重点审核超标原因,如环保设施运行异常、自行监测系统设备异常等。
C.4 达标判定
针对年度执行报告审核要点为:
(1)审核废气主要排放口污染物年实际排放量是否小于等于年许可排放量;
(2)对于有特殊时段有许可排放量要求的排污单位,审核主要排放口实际排放量之和是否小于等于特殊时期许可排放量;
(3)审核废水主要排放口污染物年实际排放量是否小于等于年许可排放量。
附件2详情
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河北建投沙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华润电力唐山丰润有限公司
石家庄良村热电有限公司
华润电力(渤海新区)有限公司
大唐河北发电有限公司马头热电分公司
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发电厂
石家庄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辛集市澳森钢铁有限公司
邢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秦皇岛佰工钢铁有限公司
首钢京唐钢铁联合有限责任公司
邯郸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河钢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
文安县新钢钢铁有限公司
奎山冀东水泥有限公司
邢台金隅冀东水泥有限公司
沙河市安全实业有限公司
建滔(河北)焦化有限公司
河北旭阳焦化有限公司
沙河市长城玻璃有限公司
石药集团欧意药业有限公司
河北正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河北奇正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河北冀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中核第四研究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中冶京诚(秦皇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河北尚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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