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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江苏镇江印发《镇江市化工园区(集中区)环境治理工程实施方案》。全文如下: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化工园区(集中区)环境治理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丹徒区、京口区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工信局、住建局、生态环境局: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苏省化工园区(集中区)环境治理工程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9〕15号)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市化工园区(集中区)环境保护工作,构建高标准环境准入门槛,严格污染物处置标准,提高环境治理能力,有效改善环境质量,特制定镇江市化工园区(集中区)环境治理工程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于4月1日前将联络人名单报至市生态局土壤处,联系人:季虹,电话:84434399,传真:84418092。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25日
镇江市化工园区(集中区)环境治理工程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苏发〔2018〕24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全省化工钢铁煤电行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18〕32号),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苏省化工园区(集中区)环境治理工程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9〕15号)要求,为切实做好我市化工园区(集中区)环境保护工作,构建高标准环境准入门槛,严格污染物处置标准,提升环境治理能力,有效改善环境质量,制定镇江市化工园区(集中区)环境治理工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重大战略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大会暨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推进会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加快化工行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坚决打好化工园区(集中区)污染防治攻坚战,完善化工园区(集中区)环境治理体系,促进园区及周边环境明显改善。
(二)基本思路。在全市化工园区(集中区)实施环境治理工程,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准入和污染物处置标准,全面提升污染物收集、污染物处置、能源清洁化利用以及监测监控能力,有效开展园区环境绩效评价。通过严格考核、限期整改等措施,倒逼化工园区(集中区)完善环保基础设施,提高治污能力,从根本上彻底解决园区突出环境问题。
(三)工作目标。全市化工园区(集中区)全面实施环境治理工程,到2020年底,园区环保基础设施和企业污染物排放全面达标,园区水体消除黑臭、区外直接受纳水体断面稳定达标,园区边界监控点大气污染物浓度达标,关闭、搬迁遗留地块实现风险管控,危险废物全部安全利用处置,园区环境绩效评价达到80分以上。
二、工作任务及责任分工
(一)以下工作任务由市级各部门牵头,丹徒区、京口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配合落实完成。1﹒强化项目环评与规划环评、现有项目环境管理、区域环境质量联动的“三挂钩”机制。严格化工项目准入门槛,禁止审批列入国家、省产业政策限制、淘汰类新建项目,不符合“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要求的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一条5种不予批准的情形的项目,无法落实危险废物合理利用、处置途径的项目。(牵头单位:市生态局)
2﹒从严审批产生含杂环、杀菌剂、卤代烃、盐份等高浓度难降解废水的化工项目,高VOCs含量有机溶剂型涂料、油墨和胶粘剂生产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高端特种涂料除外),危险废物产生量大、园区内无配套利用处置能力或设区市无法平衡解决的化工项目。(牵头单位:市生态局)
3﹒暂停审批未按规定完成规划环评或跟踪评价、园区内存在敏感目标或边界500米防护距离未拆迁到位的化工园区(集中区)内除民生、环境保护基础设施类以外的建设项目环评。(牵头单位:市生态局)
4﹒加快淘汰列入国家、省产业政策中明令禁止的,重污染、高能耗的落后生产工艺、技术装备。(牵头单位:市工信局)
5﹒对年产危险废物量500吨以上且当年均未落实处置去向,以及累计贮存2000吨以上的化工企业,督促企业限期整改,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牵头单位:市生态局)
6﹒严格限制在长江沿线新建扩建石油化工、煤化工等化工项目,禁止建设新增污染物排放的项目;严禁在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建布局化工园区(集中区)和化工企业。(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
7﹒鼓励距离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具备条件的化工企业搬离1公里范围以外,或者搬离、进入合规园区。(牵头单位:市工信局)
8﹒接纳化工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主要污染物COD、氨氮、总氮、总磷排放浓度不得高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其他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高于《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太湖地区对应处理厂还须执行《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32/1072-2018)。(牵头单位:市住建局)
9﹒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要落实申报登记、转移联单、经营许可证、应急预案备案等制度,执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原环保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令第39号)、《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5085.7-2007)、《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等,建立危险废物产生、出入库、转移、利用处置等台账,并在“江苏省危险废物动态管理系统”如实申报,省内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执行电子联单。自建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的产废企业要按照《化工建设项目废物焚烧处置工程设计规范》(HG20706-2013),并参照《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HJ/T176-2005)建设焚烧设施,按照《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进行工况管理和污染控制。(牵头单位:市生态局)
10﹒园区应统筹集中供热工作。服从地区热电联产规划要求,优化热源点布局。集中供热中心规模、选址须满足所有热用户需求,实现集中供热全覆盖。(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11﹒2019年底前,淘汰关停环保、能耗、安全等不达标的燃煤供热机组。按照地区热电联产要求,基本完成具备区域供热覆盖能力的大机组15公里供热半径范围内的落后燃煤小热电和分散锅炉关停整合工作。(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12﹒多途径推进园区能源清洁化。大力发展太阳能发电、风力发电等新能源,鼓励分布式太阳能发电、风力发电等新能源自发自用,以满足电力需求。对有条件使用天然气供热的园区,要加强与地方能源及城市规划部门的对接,做好配套热网的统筹规划和项目建设。(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二)以下工作任务由丹徒区、京口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完成。
1﹒对于《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标准中没有包含的有毒有害物质,须开展特征污染物筛查,建立名录库,参照《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制定排放限值。
2﹒化工废水污染物接管浓度不得高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中的间接排放标准限值;暂未公布国家行业标准或行业标准未规定间接排放的,接管浓度不得高于《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限值。
3﹒园区边界大气污染物对照《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厂界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8—标准》(GB14554-93)厂界一级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无组织排放标准,执行最低浓度限值。
4﹒硫酸、石油炼制、石油化学、合成树脂、无机化学、烧碱、聚氯乙烯等企业大气污染物按规定执行国家行业标准中的特别排放限值;其他行业对照《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执行最低浓度限值。
5﹒危险废物集中焚烧设施选址、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严格执行《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技术规范》(HJ/T 176-2005)《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的选址、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严格执行《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01)。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和填埋设施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原环保部公告2009年第65号)开展经营活动。
6﹒化工废水全部做到“清污分流、雨污分流”,采用“一企一管,明管(专管)输送”收集方式,企业在分质预处理节点安装水量计量装置,建设满足容量的应急事故池,初期雨水、事故废水全部进入废水处理系统。
7﹒采取密闭生产工艺,或使用无泄漏、低泄漏设备;封闭所有不必要的开口,全面提高设备的密闭性和自动化水平。全面实施《石化企业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指南》(环办〔2015〕104号),定期检测搅拌器、泵、压缩机等动密封点,以及取样口、高点放空、液位计、仪表连接件等静密封点,及时修复泄漏点位。
8﹒严格按照《江苏省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技术指南》(苏环办〔2016〕95号),全面收集治理含VOCs物料的储存、输送、投料、卸料,反应尾气、蒸馏装置不凝尾气等工艺排气,工艺容器的置换气、吹扫气、抽真空排气、废水处理系统的逸散废气,综合收集率不低于90%。严格化工装置开停车、检维修等非正常工况的报备制度,采取密闭、隔离、负压排气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无组织废气排放,非正常工况排放废气应分类收集后接入回收或废气治理设施。
9﹒按照“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原则,推进废物源头减量和循环利用,实施废物替代原料或降级梯度再利用,提高废物综合利用水平。改进工艺装备,减少废盐、工业污泥等低价值、难处理废物产生量,减轻末端处置压力。
10﹒危险废物年产生量5000吨以上的企业必须自建利用处置设施。对产废项目固体废物属性不明确的,应根据《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34330-2017)开展鉴别工作。严禁通过废水处理系统排放危险废物和污泥,禁止非法出售废酸、废盐、废溶剂等危险废物。鼓励符合条件的园区开展小微企业集中收集试点建设。
11﹒园区应配套建设专业的污水处理厂,严禁化工废水接入城镇污水处理厂;严格控制区外非化工污水接入,特殊情况下如有接入,比例不得超过20%;化工废水接入一般工业污水处理厂的,需增加预处理工艺,实施分类收集、分质处理。污水处理厂原则上需设置高级氧化等强化处理工艺,提高难降解有毒有害污染物去除效率。
12﹒企业化工废水要实行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强化对特征污染物的处理效果,严禁稀释处理和稀释排放。对影响污水处理效果的重金属、高氨氮、高磷、高盐份、高毒害(包括氟化物、氰化物)、高热、高浓度难降解废水应单独配套预处理措施和设施。
13﹒企业应根据各类废气特性、产生量、污染物浓度、温度、压力等因素综合分析选择合适、高效的末端处理工艺,采用吸附、催化净化、焚烧等工艺的应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无相应标准规范的,污染物总体去除率不低于90%。废气治理设施应纳入生产系统进行管理,配备连续有效的自动监测以及记录设施,提高废气处理的自动化程度,喷淋处理设施应配备液位、PH等自控仪表、采用自动加药。园区实行统一的LDAR管理制度,统一评估企业LDAR实施情况。
14﹒加快建设并规范运行园区危险废物焚烧设施和安全填埋场。园区内需采取填埋处置的危险废物年产生量大于10000吨的,必须在设区市范围内配套建设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并统筹使用。
15﹒危险废物要基本实现就近及时安全处置,焚烧处置的危险废物在园区内消纳率原则上应达到60%以上,需焚烧填埋处置的在设区市内消纳率原则上应达到80%以上。对产生量大、处置难有去向的废盐、废酸、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园区应配套建设相应的利用处置能力。推动工业污泥源头减量和工业窑炉协同处置。16﹒对使用燃煤锅炉的用户,2019年底前,65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实现超低排放,35蒸吨/小时至65蒸吨/小时的燃煤锅炉达到特别排放限值,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全部淘汰或实施清洁能源替代。企业对供热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宜电则电、宜气则气的原则替代燃煤锅炉(包括燃煤导热油炉、燃煤炉窑等)。
17﹒园区要加快与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测要求相适应的监测能力建设。根据周边区域水环境、大气环境以及污染源排放特点,确定园区特征污染物。根据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划环评文件及其批复和园区特征污染物,制定年度环境监测方案。监测方案包括污染源(含环保基础设施)排放监测,园区边界及周边环境敏感点大气环境质量监测及异味监测,园区周边水体(含底泥)、污水总排口及其上下游、地下水水质监测,园区内及周边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等。监测方案和监测结果在园区网站公开。
18﹒企业根据《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819-2017)及行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监测,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其他环境管理要求,确定特征污染物清单。自行监测方案包含废水、废气、厂界噪声及对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等的监测,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还应包括其用地的土壤和地下水监测,各部分均明确监测点位、监测指标、监测频次、监测技术、采样方法和监测分析方法,并规定自行监测的质控措施和信息公开方式。
19﹒在园区内、园区边界、重点企业厂界、周边环境敏感目标处,全面建成园区大气预防预警监控点,实现非甲烷总烃、特征污染物及其他无机有毒有害气体在线监控。在具备条件的周边敏感水体、污水厂总排口下游安装具有地表水常规指标、特征污染物监测指标的自动监控设施。园区环保基础设施安装视频监控、在线工况监控、污染物在线监测以及在线质控设施。
20﹒园区建立统一的“一园一档环境信息管理平台”,涵盖园区基本情况、企业基础档案、特征污染物名录库、环保专项业务管理、环境监控预警、LDAR管理系统、园区污染溯源分析、园区风险与应急指挥以及园区环境视频监控等。平台应支持数据动态更新,具备数据展示与查询、统计与分析及远程控制,2019年底前与省级“一园一档”环境信息管理平台联网。
21﹒企业各类污染治理设施单独安装水、电、蒸汽等计量装置,关键设备(风机、水泵)设置在线工况监控。企业污水预处理排口(监测指标含CODcr、氨氮、水量、pH、具备条件的特征污染物等)、雨水(清下水)排口(监测指标含CODcr、水量、pH等)设置在线监测、在线质控、视频监控和由监管部门控制的自动排放阀。重点企业的末端治理设施排气筒要安装连续自动监测设备,厂界要安装在线连续监测系统,对采取焚烧法的废气治理设施(直燃炉、RTO炉)安装工况在线监控和排口在线监测装置。企业监控信息接入园区环境监控预警系统,实现数据动态更新、实时反馈、远程监控。
22﹒定期开展园区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修编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识别主要环境风险点,落实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每年开展一次应急演练,每年更新一次园区雨污管网及应急闸坝分布图。企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实施环境安全达标建设,对应急管理人员进行上岗培训。
23﹒加强关闭搬迁化工企业环境风险管控,规范企业拆除活动,制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方案、废弃危险化学品、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安全处理处置。对关闭、搬迁遗留地块组织开展调查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修复等,坚决防止污染严重、不宜开发的地块流入市场。在产企业应建立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防止生产、储存、转运等各环节对企业内部及周边的土壤污染。新、改、扩建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应开展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现状调查,发现项目用地超过有关标准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详细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活动。
(三)环境绩效评价时间节点及要求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苏省化工园区(集中区)环境治理工程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9﹞15号)要求:2018年度考核分数不得低于60分,否则将发布预警,实施区域限批,暂停除民生、环境保护基础设施以外的项目审批;2019年考核分数不得低于70分,否则将发布预警,实施区域限批,暂停除民生、环境保护基础设施以外的项目审批。2020年度考核分数不得低于80分,否则将取消化工定位,取消定位的,不得再以化工园区(集中区)名义对外招商,不得新建、扩建化工项目。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化工园区(集中区)所在地人民政府(管委会)是组织治理工程建设的责任主体,要制定工作计划,明确具体任务,加强系统治理,推动园区绿色发展。对于污染重的化工落后产能,要综合运用市场机制、经济手段、法治办法,完善企业退出机制;对环境风险突出、经改造仍无法满足环保要求的,要坚决依法予以关停;对环保基础设施严重不足、环境管理不到位且限期整改仍不达标的,要做好分析研判,及早调整园区产业定位。对取消化工定位的园区内化工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妥善处置,坚持分类指导、一企一策、动态监管,促进行业绿色健康发展。
(二)落实园区主体责任。园区管理机构是实施治理工程建设的责任主体。园区管理机构要对区域环境质量负责,加强与职能部门的衔接,明确环境管理体系,配备必要的环境监管力量。要对照实施意见明确整改内容、整改限期、责任人等,对园区重点整治工程项目和重点整治企业,要实行领导包干,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三)强化企业治污责任。园区内各企业要自觉遵守环保法律法规,落实污染物排放控制措施和其他各项环境管理要求,加强治污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污,严格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对企业实施环境违法案件生态环境损害评估制度,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评估,损害评估结果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四)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大执法督查力度,合力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违规企业并加大处罚力度。对于环保督察问题整改不力、发生重大环境违法事件的,实施挂牌督办;对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的,依法严厉处罚。对距离长江干流、重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污水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污水处理设施尚未建设、配套不完善、运行不正常以及利用暗管偷排、渗井、渗坑等方式排放污水的化工企业,依法责令停产,限期搬离原址,进入合规园区,整顿改造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依法责令关闭。涉嫌违法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
(五)强化宣传引导。要建立政府主导、企业参加、公众与媒体监督的联防联控机制。园区要依法向社会公开监测数据、区域环境质量、环境综合整治、投诉信访、环境污染事件、环境违法事件等信息。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广泛利用媒体进行宣传,形成良好社会舆论氛围,促进环境治理工程深入推进。
(六)严肃执纪问责。强化治理工作中的监督执纪问责,对工作中不履行职责导致重大失误、造成严重损失、产生恶劣影响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部门和领导干部实施责任追究。对工作过程中不担当、不作为、不负责的行为要严肃查处、从严问责、及时曝光。
(七)建立自评价分析制度建立化工园区(集中区)环境治理工程实施情况的自评价分析制度。化工园区(集中区)所在地人民政府(管委会)指定专人负责,按照“江苏省化工园区(集中区)环境绩效评价体系”,在每季后10日左右将环境治理工程的自评分表盖章后和电子台账报至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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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江苏省张家港市扬子江国际化工园创新建立了打通生产工艺链、污染控制链和监测监管链的系统化环境治理模式,为化工园区绿色低碳发展提供了有益探索。智能改造、低碳转型,升级绿色产业链扬子江化工园(以下简称园区)是长江流域最大的精细化工园区,建有国内最大的高性能涂料生产基地,生产过程
近日,新疆环保集团与苏伊士环境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简称“苏伊士科技公司”)围绕污染治理技术及合作方向、环保产业合作、技术创新及战略协同等开展座谈交流,并在污水处理、固危废处置及资源化利用、循环经济等领域达成合作意向,共同为新疆生态文明建设注入新动能。新疆环保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
近日,江阴市东横河截流系统改造—健康桥东侧段污水管道修复工程顺利收官。此次施工创下全国首例“深埋+大管径+长距离”高弹紫外光固化修复纪录,管道埋深达15米、管径DN1000、单段修复长度209米,以硬核技术刷新行业标杆!一修复工程的必要性江阴东横河截流系统建于2007年,肩负城区生活污水截流重任
欧盟最新遴选了13个境外战略性原材料项目,作为其关键矿产供应链保障计划的重要举措。此次新增的13个境外项目,欧盟预计将需要总计55亿欧元(折合人民币约450.5亿元)资本投资。具体来看,新项目覆盖13个国家:加拿大、格陵兰、哈萨克斯坦、挪威、塞尔维亚、乌克兰、赞比亚、新喀里多尼亚、巴西、马达
近日,瀚蓝(安溪)固废处理有限公司、瀚蓝(南平)固废处理有限公司、瀚蓝(万载)固废处理有限公司、瀚蓝(开平)固废处理有限公司顺利通过国家AAA级生活垃圾焚烧厂无害化等级评定(全国最高等级),代表了项目具有先进的建设运营水平和优秀的环保技术指标。至此,瀚蓝共有18座国家AAA级生活垃圾焚烧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6月21日,火爆出圈的“苏超”迎来第五轮首场比赛。小编注意到,龙蟠科技、理想皆在苏超1-4轮品牌赞助名单中。据了解,龙蟠科技成立于2003年,位于江苏省南京市,注册资本66507.8903万人民币,实缴资本56507.89万人民币,并已于2025年完成了战略融资,交易金额1597.09万美元。主要从
6月23日,2025年度柔性支架采购入围供应商项目中标候选人公布,第一中标候选人为汇耀品尚能源科技(嘉兴)有限公司,第二中标候选人为江苏城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中标候选人为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情如下:本项目为山地集中式光伏电站工程所需柔性支架的采购。招标业主中实新能河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6月23日,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零碳园区建设指南》江苏省地方标准报批文本公示。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拟批准发布《零碳园区建设指南》江苏省地方标准,现将标准报批文本予以公示(见附件),公示期为2025年6月23日至2025年7月22日。文件提出,园区应具备碳排放、能源统计核算
2025.6.16-2025.6.20一周电力市场热点主要看点:1、湖南136号承接文件:2025年竞价上限0.38元/kWh下限0.26元/kWh执行期限10年!2、6月19日起!河南电力现货市场启动2025年第一次结算试运行3、两地将调整分时电价!峰谷价差或提高至4:1!4、山东分布式光伏管理办法正式下发:余电全部参与现货市场一、前
“136号文”出台后,传统的新能源运营模式面临重大挑战:收益波动风险加剧、零电价甚至负电价成为可能;从“多发电”到“巧发电”、“发好电”,商业逻辑的巨变对风机设计和风场运维带来颠覆性挑战;系统消纳能力有限,跨省绿电交易履约难……叠加深远海风电本就面临的造价过高、失效风险大、运维成本
2025即将过半,光伏行业在内的能源行业人事调整潮仍在继续,“一把手”调整尤为密集。据北极星太阳能光伏网不完全统计,今年1月至今,共计28家能源央国企、光伏企业的“一把手”调整,涉及人数达到42人。能源央国企的“一把手”调整节奏加快。目前有9家集团的“一把手”发生变动。除到龄退休,跨公司变
根据国家能源局《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自5月1日起,除自然人及非自然人项目外,工商业分布式正式告别全额上网。截至目前,已有17个省市出台相关文件,对分布式光伏上网电量比例作出规定。其中,吉林省一般工商业光伏余电上网比例最低,不超过20%。湖北、山西、辽宁、山东、广西、海南等
近日,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发布经信系统重点调度的2025年500个重点工业和技术改造项目名单,项目总投资17048.9亿元,2025年计划投资3291.6亿元。其中包含川投泸州天然气发电及配工程项目、四川华电内江白马2×475兆瓦燃机示范项目、四川达州燃气电站二期工程、国家电投川东北高效清洁煤电综合利用一体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近日,中国石化河北、湖南两地三大光伏储能框采开标,共有30家企业(去除重复企业)参与竞标,包括长园深瑞、阳光电源、易事特、国轩高科、奇点能源、东方旭能、西安电力电子等知名企业,湖南项目共有19家企业参与,河北两大项目共吸引15家企业竞标。三大项目包括中国石化河北石油分
北极星电力网整理了2025年6月16日至2025年6月20日一周火电项目,其中2×1000MW项目获得核准,1×660MW#x2B;2×1000MW并网发电,2×660MW等5个项目投产、投运。【核准】国信扬电三期2×100万千瓦扩建项目获得核准江苏国信6月18日公告称,收到扬州市发展改革委转发的《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国信扬电三期2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近日,山东、重庆、广东、北京、宁夏、湖南、山西、江苏、黑龙江、青海、湖北、冀北、河北、安徽、天津、上海、浙江、江西、海南等地发布了售电公司退市或暂停交易资格的公告,涉及332家售电公司,其中321家售电公司退市,11家售电公司被暂停交易资格。(涉及多地注销的不重复累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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