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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严!天津市强制性地方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2019-04-10 11:52来源:北极星水处理网关键词:农村生活污水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天津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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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强制性地方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公布,该标准对排放限值进行了分类分档,对于新(改、扩)建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标准分一级、二级、三级三档,三级标准又分为A、B、C标准,分别对应了不同的处理规模和排放去向。值得注意的是,该标准限值之严格已经赶超之前的北京农水标准,成史上最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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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制定地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的通知》(环办水体函〔2018〕1083号)要求,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制定的天津市强制性地方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已编制完成,现公开征求意见。

请于2019年5月9日前将《意见反馈表》反馈至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法规处;联系人:刘京伟;

联系电话:022-87671561;传真:87671569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标准化处;联系人:何梅;

联系电话:022-27182063。

附件:1.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2.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表

2019年4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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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控制农村水污染,改善流域水环境质量,保护人体健康,加强对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排放控制和管理,结合天津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天津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于本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执行。

本标准由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本标准由天津市人民政府于 年 月 日批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天津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的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和标准实施与监督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规模小于500m3/d(不含)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规模大于500m3/d(含)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执行DB12/ 599。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097 海水水质标准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5084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 11607 渔业水质标准

GB/T 6920 水质 pH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T 11893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 11901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31962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

HJ/T 399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 53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636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HJ 637 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 红外分光光度法

HJ 828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DB12/ 599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农村生活污水rural sewage

指农村居民生活活动所产生的污水,主要包括洗涤、洗浴和厨厕等家庭排水,村民活动中心等公共服务设施产生的污水和村内民宿、农家乐等乡村旅游项目中产生的污水。

3.2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rural sewage treatment facility

指用于收集处理农村生活污水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备。

3.3 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existing rural sewage treatment facility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3.4 新(改、扩)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new rural sewage treatment facility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改、扩)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4 技术要求

4.1 标准分级

本标准按照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排入地表水环境功能敏感程度及处理设施规模分为一级标准、二级标准和三级标准。

4.1.1 出水排入GB 3838地表水IV类(含)以上功能水体或GB 3097海水二类、三类功能海域时,执行表1中一级标准。

4.1.2 出水排入GB 3838地表水V类功能水体或GB 3097海水四类功能海域时,执行表1中二级标准。

4.1.3 出水排入其他水体时,执行表1中三级标准。其中,规模500m3/d(不含)-50m3/d(含)的处理设施执行A标准;规模50m3/d(不含)-10m3/d(含)的处理设施执行B标准;规模小于10m3/d(不含)的处理设施执行C标准。

4.2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改、扩)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执行本标准,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应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

表1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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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其他规定

4.3.1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后,回用于农田灌溉或排入农田灌溉渠的执行GB 5084;回用于养鱼或排入渔业水体的执行GB 11607;回用于其他用途的执行国家或天津市相应回用水水质标准。

4.3.2 农村生活污水就近纳入城镇污水管网进行集中处理的,执行GB/T 31962。

4.3.3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应从农村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采用污染治理与资源利用相结合、工程措施与生态措施相结合、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建设模式和处理工艺。

5 水污染物监测要求

5.1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工艺末端应设置规范化排污口,并按规定设置永久性排污口标志。

5.2 对水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等要求,按国家或天津市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5.3 水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按表2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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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标准实施与监督

6.1 本标准由市和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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